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健康浙江”战略部署和“卫生强市”创建目标,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乐清、平阳、永嘉、文成作为省级分级诊疗试点县(市),分级诊疗工作要先试先行,其他县(市、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启动。
市级区域医疗转诊协同平台基本完善,在全市逐步建立基层首诊、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到2015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以上,县域内就诊比例达到90%以上,县级医院转诊率不超过10%。
三、主要措施(一)大力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温政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温政办〔202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0日温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2-2025年)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打造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标杆城市和运动之城,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倡导“体育让生活更美好”的健康生活方式,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系统理念和数字化引领发展,加快推动建成覆盖城乡、便民惠民、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温州走好共富路、续写创新史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4%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8平方米以上,城乡居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到94.5%以上,创成体育现代化县(市、区)3个,建成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高质量实现行政村体育设施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全民健身领域改革创新。
以数字化为引领,聚焦数字赋能,围绕“体有所健”,大力推进全民健身数字化改革。
以体育运动健身锻炼“一码通”——“温动码”为切入口,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地图”、体育社团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科学健身、体质监测、体育赛事活动等应用场景,打造全民健身数字化服务平台,依托“浙里办”、“浙政钉”,提供全市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导航、预约、支付、体育赛事活动查询报名、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全康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全康办〔2006〕3号)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2006年3月15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在北京召开。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中国残联康复部及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全康办副主任、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胡向阳同志主持会议。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在全康办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十五”期间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即将启动实施之际,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调整思路,不断创新,进一步加强全康办成员单位的有效协作,从逐步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出发,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康办副主任、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蒋月娥同志宣读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关于调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全康办副主任、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同志作工作报告。
报告回顾了“十五”期间及2005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困难与机遇,提出了2006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标与具体措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7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温州市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20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温政办〔2023〕68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发展,落实好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求,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原则,构建有温州辨识度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助力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
全市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十五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含康复机构)、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99%、95%、90%以上。
持证残疾儿童青少年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段特殊教育学生(含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安排。
基本实现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创建市级融合教育示范区10个。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
道)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4]71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的通知
(温政发〔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13年6月份以来,我市开展了“第三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一年多来,鹿城区七都街道等申报创建的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有效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经考核验收,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鹿城区七都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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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17•【文号】国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2004年9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残疾人有关政策法规选编
〔2006〕7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08年9月25日) (二)温馨家园: 1.《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
号) 2.《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5〕
16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京残发
〔2010〕100号) (六)自由职业者保险: 1.《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
社救发〔2010〕501号) 2.《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
办发〔2011〕8号) 3.《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
发〔2010〕93号) 4.《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救发
〔2009〕480号)
245号) 3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的通知》(京司发〔2002〕1号) 4.《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通知》(京司发
〔2005〕22号) 5.《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京民救发〔2006〕
公治字〔2007〕680号) 5.《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鲁办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2]11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8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帮助。
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就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省有350多万残疾人,1989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较快,90余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或功能补偿。
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少、经费短缺、服务水平低等问题。
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
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市级)
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市级)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xx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
全市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二、组织实施(一)明确残疾预防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
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普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做好孕产期保健。
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加强孕期指导,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营养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xx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资助规范开展唐氏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及其他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增加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产前筛查。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落实《xx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细则》,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听力障碍初筛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K)、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并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建立卫生健康、残联和专业机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浙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统筹规划,注重现有资源整合,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到2017年,全省新增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20个、康复床位1000张,新增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床位5000张,新增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
到2020年,每个市、县(市)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康复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等不同层次的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设施建设。
按照康复以省市为主、托养以县乡为主、庇护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
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
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
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市及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温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
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经费保障(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
持有温州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实施对象。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通政办发[2003]177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残联二○○三年七月)加强残疾人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
1989年以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格局。
残疾人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人员队伍由小到大,康复业务由抢救性的三项工作拓展到覆盖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八个领域、由单一的医疗康复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社区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近3万名残疾人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服务水平不高,康复经费普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3号)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一段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2012年)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湖政办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湖州市卫生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三年七月三十日)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
1989年以来,我市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肢残成人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已使2万余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但是由于残疾人康复工作面广量大、体系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保障经费困难,因此残疾人康复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康复。
根据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发社会资源,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温政办〔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关于推进温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在社保、财政、金融、用地、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具有温州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9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8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均规划建设一所护理院或老年病医院;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全市65岁(含,下同)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红十字事业2012—201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红十字事业2012—201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温政办[2012]208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红十字事业2012—201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温政办〔2012〕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红十字事业2012-2016年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4日温州市红十字事业2012-2016年发展规划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五年是温州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实现我市红十字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事业2010-2014年发展规划》、《浙江省红十字事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2004年12月理顺管理体制至今,全市红十字会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
市红十字会成立了党组,11个县(市、区)红十字会理顺了管理体制,基层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我市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相关指标列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五项事权下放到社区;市本级共接受捐赠款物近8000万元,积极救助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开展“情暖温州·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成立多个救助基金,开展基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试点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五进”活动;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活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最近,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说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1.07【实施日期】2004.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七日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二00三年十二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市民素质的提高。
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怀,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有25万残疾人,大多数残疾人有康复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温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的决定(温政发〔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去年以来,我市深入开展“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鹿城区五马街道等27个第二批申报创建的乡镇(街道)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全方位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经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鹿城区五马街道等27个乡镇(街道)为第二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街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争取更大成绩。
全市其他各乡镇(街道)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作出新的贡献。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附件:第二批温州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街道)名单鹿城区:五马街道、藤桥镇、仰义街道龙湾区:瑶溪街道瓯海区:梧田街道瑞安市:安阳街道、莘塍街道、飞云街道、南滨街道乐清市:淡溪镇、翁垟街道永嘉县:桥下镇、枫林镇、东城街道、三江街道平阳县:鳌江镇、萧江镇、顺溪镇、山门镇、青街畲族乡、万全镇、南雁镇苍南县:桥墩镇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泰顺县:筱村镇洞头县:北岙街道、大门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5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78号)精神,推进全市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伏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
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符合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按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对吸纳温州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温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温政发〔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温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市残疾人事业现代化进程,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残疾人赋权增能,深化残疾人平等参与,夯实残疾人民生底线,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特殊风景线,确保全市残疾人在打造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道路上“一个不掉队”。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实现以“普惠+特惠”为特点的残疾人基本保障再提升,以专业化、精准化为目标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再完善,以消除歧视、促进平等为诉求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再强化,以深度融合、全面共享为特征的友好环境建设再深化,以“整体智治、唯实惟先”为理念的残疾人事业治理现代化再提速,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全面优化,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残疾人融合发展得到深度体现,残疾人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基本实现残疾人共建共享高水平现代化,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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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全市残
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189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
(温政办〔2003〕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残联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发社会资源,以社区为基础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鹿城、瑞安、乐清等市(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