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情: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第3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业额不断减少。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利害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决定再审?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再审。(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案情---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双方并且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答:(1)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济南市某区法院和临山县法院。
(2)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无效,本案应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分)。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为临山县。故此,济南市某区或临山区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案情---程某死后留有房屋一栋。范某称此房屋是他与程荣共有,要求分得他所有的一半产权。程某的儿子不同意。范某连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房产证只有程某一人的名字,便判决驳回范荣的请求。花某不服,上诉工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后来范某多次申诉说:“我与好友程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修建此房,因
我长期在外,所以办房产证时就只写程某一人的名字。现在程某已死,法院把房屋判给程某的儿子是不对的,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改判。”
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便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对所争议房屋是否是程某与范某共建的事实尚未查清。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问:本案在程序上出现了什么错误?并请说明理由。
答:(1)由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本院院长将被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审判委员会撤销原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作出再审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不能直接撤销原判决。
(3)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因此,应当有中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而不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案情---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为某市桥东区,于2005年与
本市桥西区胡某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2007年8月,胡某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200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到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某到庭,但胡某以其已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进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问: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为什么?
答:(1)本诉讼属于离婚诉讼,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无管辖权。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本案中,桥西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4、案情----A市某超市与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B市签订运送货物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B市向A市运输途中,行至C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汽车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乙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