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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诉法案例分析 17页PPT文档

民诉法案例分析 17页PPT文档
持要求刘某支付货物费用并提货,因何某为张某留
货,现在销售时节已过,何被同告未该某住实批该所际货向地履物或行那无者 发个法合生法同纠出履纷售院行的。起地由诉,被合告? 住所地法其院诉管的辖 种类?
• 当认传地 为 票法人 被 后院民告,诉的法是将讼做院同这标法在一三的是接 个 个是否到 人 案共有这 , 件同依三 因 合的据份 此 并??起 向 审同三诉 三 理类个状 原 。的案之告?件后送的,达
三个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适法理由,因此该 法院合并合理三个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审理这三个 案件并没有经过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应属程序违法,因此该法院 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 被 合李认人告法某 可因,继对 。基 本 承刘造于 案 人某成继 中 ,承 , 因提李关刘此起 某系某,诉 车和、法讼 辆继张院, 毁承某应请 损财的当求 的产女根的儿据赔 责处都民偿 任分是诉法人成 张 法院是为 某 的应张本 财 规否某案 产 定,的 的 追 加而张张某某的已女死儿为亡共。同即被法告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张确某定的被继告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案例3
•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 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 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 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 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丙村 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 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 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民诉法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A市,乙公司在B市。

这俩公司呢,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里就没写清楚要是有了纠纷归哪个地儿的法院管。

结果呢,甲公司按照合同给乙公司发了一批货,乙公司却说这货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甲公司就想把乙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过程。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啊,如果合同纠纷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法定管辖来。

一般来说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能管这事儿。

乙公司是被告,它在B市,那B市的法院肯定有管辖权,这没跑儿。

那合同履行地咋确定呢?在这个买卖合同里,甲公司发货,乙公司收货付款。

甲公司已经把货发出去了,那接收货物的地点就很关键。

假设这批货是在C市被乙公司接收的,那C市就是合同履行地。

结论。

所以啊,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到B市(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乙公司,也可以选择到C市(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去起诉。

这就像你有两条路可以走,哪个方便就选哪个呗。

不过呢,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比如说证据的收集啊,不同法院可能的审理速度和判决倾向之类的,但那就是另外的故事啦。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民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借款纠纷。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到期后,乙方只归还了本金,未支付利息。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方作为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支付利息。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利息。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拒绝搬离。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时,租赁期满后,乙方拒绝搬离也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离房屋。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

甲方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乙方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追尾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掌握和理解,对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司法考试的准备工作。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
摘要:
1.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简介
2.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意义
4.案例对民诉法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是我国近年来一起较为著名的民事诉讼案件。

这个案例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涉及的是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

原告戴鹏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是瓦房店市政府。

戴鹏公司认为瓦房店市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将政府告上法庭。

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瓦房店市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戴鹏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戴鹏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戴鹏大连瓦房店民诉法案例对我国民诉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个案例明确了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土地使用权等重要利益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实践]

案例一: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正存,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双峰县三塘铺镇架子塘村兰田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xx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碧辉,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戴正存诉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吴杰勇,被告xx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碧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正存诉称,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

该工程于2003年6月底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2005年1月16日,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梁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

2005年2月4日后坪二号项目部财务负责人龙梦君对已付原告的款项也签字确认,但此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对剩余工程款却一直借故拖延结算。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2 934.92元。

原告戴正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责任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签订了《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对张罗公路后坪二号大桥的所有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桥梁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则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证据二、工程款金额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金额确认为3 884 543.60元;证据三、被告所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会计出具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的报告,拟证明被告下属的后坪二号桥项目部至2005年2月4日止向原告已支付了3 531 608.68元工程款。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篇一:民事经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答题要点
【结论】上海市E区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发Th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 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第一审案件。
案例一: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 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 服务协谋》(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Th纠纷,您与淘宝平 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 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 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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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
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 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合理方式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消费者主张该管 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本案中,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服务协议共有 19页之多,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位于最后一页,故淘宝公司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告知甲, 故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案情回顾,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2%。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返还借款。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约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判决分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在借款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对民诉案例分析题的一篇文档,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民事起诉书案例

民事起诉书案例

民事起诉书案例某某法院(2015)民诉XXX字第X号原告:xxx,男,XX岁,xx市xx省xx县人。

被告:xxxx,男,XX岁,xx市xx省xx县人。

原、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xx市xx县xx街xx号成立的xxx 小超市,买卖水果,由当事人订立的《购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若干条款未履行,原告未能取得应有的利益,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一、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 (¥XXXX元);(二)依法支付执行本判决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三、事实与理由(一)购货合同签订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在xx市xx县xx街xx号成立的xxx 小超市买卖水果,签订了《购货合同》,本合同系双方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如下:(1)原告购买被告的XX吨水果,原告应当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XXXX元);(2)被告负责提供货物,原告负责按照约定支付货款;(3)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应按照约定执行。

(二)货款未能及时履行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还未收到原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

(三)被告申辩被告辩称,原告实事求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支付货款,但被告实际收到只有XXXX(¥XXXX元),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清偿货款。

四、本案法律分析请求原告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三)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各自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确保对方取得应有的利益。

”本案件属于原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支付货款,被告也未收到应有的利益,故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
《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典型案例,太震撼了!》
嘿,你知道吗?民诉法新修订后啊,出现了好多超有意思的典型案例呢!比如说有个案例,就好像一场精彩的大戏一样。

一个人明明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可对方却死不承认,这像不像生活中我们和别人的小争执呀!然后呢,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下,通过一系列公正又严谨的程序,终于真相大白啦!哇塞,这不就是正义得到伸张的感觉嘛!
还有一个案例,当事人双方那是争得不可开交啊,就如同两个武林高手
在过招,你来我往的。

但最后呢,新的民诉法就像是那定海神针,一下子就让局面稳定下来,公平合理地解决了问题,你说神奇不神奇?
再讲讲另一个例子,一个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大的对手时,原本可能觉得
没啥希望了,但新修订的民诉法就如同一盏明灯啊,照亮了他们的路,让他们也有机会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这不就是给了每个人同等的机会吗?
这些案例啊,真的是让我们看到了民诉法新修订后的强大力量!它可不
是那种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哦,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就像我们身边的好朋友,在我们需要的时候,总会站出来帮忙。

这民诉法不就是在维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公平和正义嘛!难道我们不应该好好去了解它、尊重它吗?它就是我们生活中的保障啊!那些典型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它们生动有趣又意义重大!
我的观点就是,民诉法新修订后的作用太重大了,我们真的要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

民诉合同给付之诉的案例案例背景。

话说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呢,是个果农。

有一天啊,老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

合同里明明白白地写着,小李要在今年8月的时候,给老张提供1000斤新鲜的水蜜桃,价格嘛,按照每斤5元来算,老张呢得先付3000元的定金。

矛盾产生。

老张按照合同付了定金,就美滋滋地等着8月收货。

结果到了8月,老张左等右等,这水蜜桃就是不见踪影。

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就打电话给小李。

小李却说:“老张啊,今年天气不好,水蜜桃产量大打折扣,我只能给你500斤了。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可是和好多零售商都签了供货合同,就指着小李这1000斤水蜜桃呢。

诉讼过程。

老张心想,这可不行啊,于是就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给付之诉。

老张在诉讼里要求小李按照合同给他1000斤水蜜桃,如果给不了,那就得按照合同赔偿他的损失,包括他因为少了这部分水蜜桃可能损失的利润,还有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是小李违约嘛)。

在法庭上呢,老张就说了:“法官大人啊,我们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定金都付了,他现在突然说少给我一半,我后面的生意可怎么做啊?我那些零售商都等着我的货呢,他这一少给,我的信誉都没了,我还得赔偿零售商的损失呢。

”小李也有自己的苦衷,他说:“法官啊,这天气的事儿我也控制不了啊,我也想把1000斤都给他,但是真的没那么多啊。

”判决结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李和老张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小李因为天气原因不能足额供货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能免除他的违约责任。

最后判决小李要赔偿老张的损失,损失包括老张重新购买水蜜桃多花的钱(如果有的话),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老张的定金(也就是6000元),同时还要补偿老张因为少了这部分货物可能对零售商违约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这个案例里,老张要求小李按照合同给付货物或者赔偿损失,就是合同给付之诉。

通过这个案例呢,我们也能看出来,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旦签了,就得按照合同来办事儿,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啦。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一、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而依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方案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不同的民事纠纷类型,我国的司法机关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民事诉讼解决方案。

以下将以具体的案例为例,介绍民诉官方案的应用情况。

二、案例描述某企业与某人在购买商品时发生纠纷,企业对该人发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认为彼此存在违约行为,无法达成一致,均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诉讼纠纷处理;2.该人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条款;3.企业未能按照合同向该人提供合适的商品,违反了合同的条款。

根据对双方的判断,法院决定作出如下的民诉官方案:1.企业应当向该人提供合适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并赔偿逾期费用;3.企业和该人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

三、方案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判决和处理。

对于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合同约定得到有效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诉官方案还应当注重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只有依法公正的处理每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和稳定。

四、结语民事诉讼方案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每一个民事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权衡千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确。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因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行使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利,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岗位,他们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接下来,本文将以近年来的民诉案例,来分析民诉官的应对策略和工作流程。

案例1:婚姻财产纠纷案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此时,法院便派出了民诉官进行庭审处理。

针对此案,民诉官首先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个平等公正的方案。

但调解未果后,他们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安排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疑问、记录庭审过程等;5.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民诉官成功地审理和解决了该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案例2:不动产纠纷案在一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双方对于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

随后,该案被移交到法院,并由民诉官进行了审理工作。

针对此案,民诉官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定涉及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通过开庭的形式,让当事人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表达;5.民诉官针对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质疑;6.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在工作流程中,民诉官通过严密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庭审程序,成功地解决该案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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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

在合同履行的第3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业额不断减少。

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

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

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

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利害关系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决定再审?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

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案情---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

双方并且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答:(1)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济南市某区法院和临山县法院。

(2)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无效,本案应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分)。

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为临山县。

故此,济南市某区或临山区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案情---程某死后留有房屋一栋。

范某称此房屋是他与程荣共有,要求分得他所有的一半产权。

程某的儿子不同意。

范某连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房产证只有程某一人的名字,便判决驳回范荣的请求。

花某不服,上诉工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后来范某多次申诉说:“我与好友程某于2006年共同出资修建此房,因
我长期在外,所以办房产证时就只写程某一人的名字。

现在程某已死,法院把房屋判给程某的儿子是不对的,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改判。


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便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对所争议房屋是否是程某与范某共建的事实尚未查清。

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问:本案在程序上出现了什么错误?并请说明理由。

答:(1)由中级法院原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本院院长将被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审判委员会撤销原判决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作出再审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不能直接撤销原判决。

(3)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因此,应当有中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而不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案情---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为某市桥东区,于2005年与
本市桥西区胡某结婚,婚后同住于桥西区。

2007年8月,胡某受单位指派到湖南省某县的单位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桥西区家中探望一次。

2008年7月,张女士向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

桥东区人民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到桥西区人民法院。

桥西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便传唤胡某到庭,但胡某以其已长期居住湖南省某县为由,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桥西区人民法院进又将此案件移送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问: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为什么?
答:(1)本诉讼属于离婚诉讼,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桥东区人民法院是原告婚前所在地法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无管辖权。

桥东区法院移送案件给桥西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件移送只允许移送一次。

本案中,桥西区法院再次移送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3)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4、案情----A市某超市与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B市签订运送货物的合同。

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B市向A市运输途中,行至C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

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

汽车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乙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假设A市某超市与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3)假设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途径C市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C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面包车。

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l)A市某超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案是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可由运输站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3)向C市某县人民法院或者B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案情----A市轮胎厂于2003年向本市的利丰汽车修理厂提供轮胎30000个,但利丰汽车修理厂由于忙于分立之事一直没有把该批买轮胎款9万元给付轮胎厂。

轮胎厂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 利丰汽车修理厂败诉,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支付9万元所欠货款。

一审审判时, 利丰汽车修理厂口头表示要上诉。

于是一审法院即向二审法院移交了案卷。

一个月后,在第二审程序中, 利丰汽车修理厂提出轮胎15000个有部分是毁坏的,根本就不能使用,要求支付9万元全部货款是不合理的。

而轮胎厂认为自己提供的轮胎均是完好、可以使用的,另外利丰汽车修理厂还应赔付9万元的延期付款利息。

这时, 利丰汽车修理厂分立为天亿汽车修理厂和天龙汽车修理厂,二审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问题:1、利丰汽车修理厂的上诉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原审原告(轮胎厂)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3、在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利丰汽车修理厂分立的,是否应当
发回重审?为什么?
答案分析:
1、不成立。

因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

2、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不应当发回重审。

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因当事人分立而改
变其承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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