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1)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诉官方案例
民事诉讼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都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带您了解民诉活动中律师和法官的表现。
案例一张某因工作原因,将辆轿车交给薛某保管。
但后来,薛某将轿车卖给亲戚,并骗取买主的银行贷款钱款,随即失踪。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赔偿车辆款及其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将车辆交予薛某保管属于委托,薛某并无可靠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置该车。
而薛某将车辆私自卖掉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张某的权益受损、薛某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并协助张某提供证据。
案例二秦某对王某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秦某对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考虑到以往的道歉未果的情况,决定由秦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王某道歉。
而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依据双方的情况进行权衡,最终判决秦某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双方的权益,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律师也在该案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购买的房屋。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争议,法院并未立即判决,而是以查明事实为目标三次开庭,最终查明李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交售房屋。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张某总是找法院的工作人员询问进展情况,还连续多次向法院写信。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进行制止。
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并限制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法院工作区。
在该案中,法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真执行职责,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律师和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也负责维护司法秩序。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活动主体因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行使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利,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岗位,他们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接下来,本文将以近年来的民诉案例,来分析民诉官的应对策略和工作流程。
案例1:婚姻财产纠纷案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处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此时,法院便派出了民诉官进行庭审处理。
针对此案,民诉官首先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一个平等公正的方案。
但调解未果后,他们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安排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疑问、记录庭审过程等;5.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通过以上工作流程,民诉官成功地审理和解决了该案,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案例2:不动产纠纷案在一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由于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双方对于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争议。
随后,该案被移交到法院,并由民诉官进行了审理工作。
针对此案,民诉官采用了如下工作流程:1.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定涉及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有效;2.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庭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见证人等;3.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庭审活动;4.通过开庭的形式,让当事人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表达;5.民诉官针对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质疑;6.最后,民诉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判决,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结论。
在工作流程中,民诉官通过严密的证据材料审核和庭审程序,成功地解决该案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民法案例分析(一)
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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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 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 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 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 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 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 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 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 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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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 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交通违章记录等证据,判断事故责任归属。
如果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甲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运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步骤和相关法律原则,以及如何在实际中应对各种纠纷和争议。
案例一:合同纠纷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价格等条件。
然而,王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项。
李先生因此起诉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核查了购房合同的有效性,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先生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反了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案例二:侵权行为小明是一名摩托车骑手,他在繁忙的市区道路上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经过调查,轿车驾驶员驶入了小明的车道,并未按规定给予行人让行。
因此,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和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首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判断,并查明了责任的归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驾驶员有义务在道路上保持安全驾驶,并给予行人和其他车辆让行的权利。
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案例三:劳动争议张先生是一名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员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工资支付争议。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并发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关罚款。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听证,并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
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罚款,以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民事诉讼法的实际应用,并向我们展示了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
通过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过程和相关法律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答题要点
【结论】上海市E区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发Th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 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第一审案件。
案例一: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 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 服务协谋》(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Th纠纷,您与淘宝平 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 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 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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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
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 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合理方式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消费者主张该管 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本案中,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服务协议共有 19页之多,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位于最后一页,故淘宝公司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告知甲, 故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案情回顾,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2%。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返还借款。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约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判决分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在借款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对民诉案例分析题的一篇文档,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该地块原属于其家族所有,开发商无权开发建设。
开发商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张先生声称,其家族在该地块上已有数代人的居住历史,拥有该地块的原始所有权。
3. 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对张先生及其家族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10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拥有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2. 开发商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虽声称其家族拥有涉案地块的原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其所有权,故其主张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 开发商已依法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3. 综上,法院判决:(1)驳回张先生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2)确认开发商对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
五、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主张,并保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提醒我们在行使物权时,应依法登记,保障自己的权益。
3. 开发商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民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8年6月,张三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7月,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催促张三还款,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拖延。
李四遂于2019年1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一、庭审调查1. 原告张三陈述:(1)张三承认与李四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称自己并未收到过李四的借款。
(2)张三否认借条的存在,称自己并未出具过借条。
(3)张三辩称,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借款合同,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 被告李四陈述:(1)李四承认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2)李四表示,自己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并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3)李四辩称,根据借条约定,张三应于2018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张三至今未偿还。
3.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证人证言,证明李四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
二、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四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对李四的主张予以采信。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李四已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借款合同成立。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4.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1)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乙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
(2)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乙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甲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审理结果1.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甲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法律效力(1)判决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典型案例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民事诉讼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因房屋漏水导致其房屋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乙提出的反诉,由于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乙提出的反诉,由于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分析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权人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受害人的故意;(二)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三)受害人的其他过错。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民诉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案情]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纠纷的频繁发生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各级法院积极开展民诉官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民诉官方案例,以便更好的了解民诉官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式。
民诉官的职责在了解民诉官方案例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民诉官的职责。
民诉官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监督性诉讼活动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案件的审查和评估;•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援助;•针对未诉讼、正在诉讼和已经诉讼的案件,在协调、调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主动依法履行民诉官职责,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诉官方案例案例一:虚假合同引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产品。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5月1日,乙公司事先支付10000元定金,其余货款在交货时一次性结清。
但是,甲公司拖延了交货时间,乙公司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然而,甲公司以要员工工资、发生车祸等借口一再推迟发货时间,乙公司质疑甲公司的信用,甲公司并未做出解释。
乙公司就此与甲公司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后,经过民诉官的调解,甲公司出具了真实的理由,解释了定单不交货的原因。
乙公司也重新认识了甲公司的情况,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某单位与其职工在劳动关系上发生了争议,职工认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绩效奖金和加班费,造成其合法权益的受损。
职工提起了劳动仲裁并获得了仲裁结果。
然而,公司并未按时履行仲裁结果,职工随即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诉讼。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民诉官的介入和调解,最终实现了仲裁结果的落实。
此外,民诉官还对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审核,规范了其劳动管理行为。
最终,该单位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总结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民诉官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民诉官的介入,可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强制调解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民诉官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积极的影响。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找一位律师来为自己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民诉官方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流程。
案例一:合同纠纷某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供应特定的材料和服务。
然而,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业务,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于是,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供应商赔偿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在讼前,公司的律师了解了各类合同纠纷案例的相关规定,并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证据和程序要求。
通过一定的调解和调查取证,终于在法庭上得到了胜诉。
材料供应商被判赔付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公司当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说明。
案例二:侵权行为一位个人开发商的知名APP被另一家公司盗版并且同类型产品差异极小对主流主题的创意做出了抄袭。
这位开发商自然也不愿意放过这件事,他找到了一位有经验的律师,要求对这家公司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
在诉讼前,律师着手调查和证据获取。
通过调查,发现公司的行为对开发商的利益造成了直接和严重的损失,涉案资料也十分齐全。
在法庭上,开发商的律师凭借较为完善的证据体系和表述技巧,取得了本案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和制止行为的执行。
案例三:劳动纠纷一位员工自行离职,但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离职手续,还欠下了公司的工资和补贴。
公司尝试找到这位员工,劝说其开展和合理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但未成功。
公司的律师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理中,律师凭借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语言技巧,成功证明了公司的诉求和法律依据,并以受害者地位形象赢得了法官的支持。
最终,员工被判赔偿公司工资和补贴,并得到法律条文的惩罚。
总结在上述案例中,律师在民诉官方案例中展现出了其专业化和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和证据体系,达到了想要的法律效果。
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讲求和各方面诉求的权利争取,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人员,能够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利用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而有效的帮助。
民诉官方案例
民诉官方案例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本文将介绍一些民诉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案例1:买房纠纷甲乙双方在2018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出售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一套商品房给甲方,并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房屋建筑质量做出了承诺。
但甲方在购房后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房子结构不稳定等。
甲方与乙方协商未果,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与其在合同中承诺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各自的责任,乙方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购房款,并赔偿甲方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
案例2:意外赔偿张某和李某为同事关系,2017年8月份,张某在李某开车途中,因李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张某的右腿受伤。
后张某因意外受伤多次治疗,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因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开车途中未能谨慎驾驶,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受伤的公共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案例3:房屋所有权纠纷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商品住房。
购房后,两人协商决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
但是在后续的过程中,夫妻感情破裂,张某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回其名下,遭到李某拒绝。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将该套房屋产权转移到张某名下。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张某与李某夫妇共同买卖的财产。
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了李某名下,但该行为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商定的意思表示,其不影响被告李某应当将房屋产权转移回原告张某名下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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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一、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南京市鼓楼区高某与下关区张某于1998年9月在鼓楼区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有时住在鼓楼区,但大多数时间住在下关区。
1999年7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
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请问:(1)哪个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 鼓楼区法院有管辖权(就被告)2 下关区法院不应受理鼓楼区受移送后不能再次移送,如果发现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李刚父亲死亡,留有房屋四间,现由李刚堂弟李江看管。
2005年5月,李刚从外地回乡将这四间房卖掉,其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不能以个人名义处分该项遗产,理由四李刚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只好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以为,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归李刚所有。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有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四、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
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
2000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住所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
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
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判决书写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
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1,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需双方当事人均在场。
五、何某住某市东区,有两个儿子何甲、何乙和一个女儿何丙。
何某立一遗嘱交给女儿何丙,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何丙继承。
后何某死亡,死后丧葬费用均由何甲承担。
何甲为其交办完丧事后,并将其交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某。
何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东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何丙亦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附有父亲的遗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问题:1、何丙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2、李某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3、如果何某未立有上述遗嘱,而何丙不知道其父亲已经去世,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何丙才得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则何丙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5、如果何丙在何乙诉何甲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何丙是原告2.李某只是当事人之一,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3.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将房产分割给何甲,乙,丙4.何丙可以起诉何甲何乙要求补偿。
5.重审六、A市实达公司与B市发电厂在B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
合同约定:由A市实达公司提供给B事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
合同签订后,A市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B市与C市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市电机总厂供给A市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
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B市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A市实达公司付款,致使A市实达公司也未能向C市电机总厂付款。
于是,C市电机总厂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A市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B市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试分析:(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分析(1)B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无管辖权?为什么?有管辖权,合同缔结地,主要覆行地都在B市(2)B市发电厂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不能成为第三人,安装调试地为B市发电厂,本案是纠纷是A市实达公司与C市电机总厂付款纠纷,与B市发电厂无关。
七、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
去年王亮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王亮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王亮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王明提出让王亮搬走时,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
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
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王明见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
王亮处于被告地位。
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张一与张二自由结婚后,张一于2003年1月,将其户口从A县迁至B县,婚后一年因感情不合,张一于2004年3月搬回娘家A县,2005年4月,张二向法院提起因长期分居,感觉不合为由的诉讼.问:是A县法院有管辖权还是B县法院有? 张一是否能够因管辖权异议而提起上诉?答案1:张二在哪居住?按材料的说法判断应该是在B县居住?而张一虽然户口迁到B,但是人回A了.并且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张二可向B县起诉.不用到张一现在的住所地A起诉.(夫妻一方离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答案2:B县法院;有提出上诉方的当地法院受理;张二可向B县法院起诉,B县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九、2003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2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
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200吨,约定货到付款。
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