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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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浙政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13〕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
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

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省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各项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抓紧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制订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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