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天然气工程第章燃气的调压燃气的储存(1)
燃气储存管理制度
燃气储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储存管理,保障燃气储存安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依据《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储存单位及从事燃气储存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储存管理制度,保护燃气储存设施和设备,保障燃气储存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燃气储存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燃气储存的安全、高效、环保。
第五条燃气储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燃气储存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监测、维护和改造,提高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六条燃气储存管理应当培训熟悉本制度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燃气储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储存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燃气储存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储存设施设备档案,包括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检测记录、维护保养等内容。
第九条燃气储存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储存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燃气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确保设施设备的运行稳定。
第十二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储存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的漏气检查、防腐涂层检查、安全阀检查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燃气储存安全防范第十三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储存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设备安全性。
第十六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储存安全监测系统,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要求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储存燃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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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如果取
T0 1,V FL T
可写成 Q V Pm
P0
所以(suǒyǐ)管道储气量:
Q0'
VPm.maxPm.min P0
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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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 式中:
❖
—— 管道中燃气量最大时的平均(píngjūn)绝对压力
缺点是密封性要求高,注入气体最好是经过处理的干气, 对枯竭油田用作储气库还应装有除油设备。
第四十六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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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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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 将式〔11-28〕〔11-26〕代入〔11-25〕得
❖ ❖
dGR2TF0aQ2 Px2dp〔11-30〕
❖ 进行(jìnxíng)积分,
❖
G3 2RT F0Q a2 (P13 P23)
❖ 将下式带入〔11-30〕
❖
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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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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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二.间接气相冷却式流程(liúchéng)
❖
制冷循环
❖
泵
❖ 罐内气相
冷凝
储存
❖ 液相
罐内顶部
节流喷淋
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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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储存(chǔcún)
图5-6 用气量变化曲线和储气罐工作曲线
a 、b-用气量与供气量相等的瞬间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气安全和可靠,提高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燃气管道网络、燃气站点、燃气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城市燃气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气需求。
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及时处理燃气事故,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第五条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加强燃气管理,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标准进行,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施工队伍,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环保工作,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应当由燃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设施位置、规格、使用寿命、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网络、燃气设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燃气安全监督第十五条城市燃气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O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
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条文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第章术语,第章基本规定;原规范第、、、章的内容汇编为本规范第、、、、章;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燃气计量表安装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中第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第章是对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号,邮政编码:)。
总则提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标准,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
对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的城镇燃气室内管道和设备工程。
燃气户外引入管和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也属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燃气厂、站的设备本体(包括燃气发电机组、燃气调压装置、燃气加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设备)、燃气锅炉本体及工业企业用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GB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0028-200 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版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版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板,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存放,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燃气使用和存放行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居民、企事业单位、工地等。
第二部分:燃气使用管理2.1 燃气设施建设2.1.1 燃气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2.1.2 燃气设施建设前必须进行相关设计审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2 燃气设备安全2.2.1 燃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2.2 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2.3 燃气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3 燃气使用安全2.3.1 燃气使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装和调整燃气设备。
2.3.2 燃气使用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燃气积聚和泄漏。
2.3.3 燃气使用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火灾报警器和灭火装置,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三部分:燃气存放管理3.1 燃气存放场所3.1.1 燃气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火、通风等必要条件。
3.1.2 燃气存放场所的布局要合理,燃气容器必须固定牢固,防止倾倒和撞击。
3.2 燃气容器安全3.2.1 燃气容器必须具备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2.2 燃气容器的存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禁止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阳光直晒。
3.3 燃气泄漏应急措施3.3.1 燃气存放场所必须设置手动切断装置和紧急排气装置,以应对突发泄漏情况。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要求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019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城镇燃气city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篇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章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O.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O.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O.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城镇燃气工程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镇燃气工程管理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由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城镇燃气工程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城镇燃气供应安全、质量合格、环境友好,保障市民生活用气需求。
第五条城镇燃气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市民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城镇燃气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情况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燃气供应情况。
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工程安全预警机制,对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城镇燃气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应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审批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的技术保安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城镇燃气工程的安全管理方法应科学有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健全,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防范。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城镇燃气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该信息由东莞消防网提供于 2004-12-16共浏览 155 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991年3月30日第10号令发布、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入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燃气的储存
2. 这种罐的主要优点是比直立罐节省金属15%~30%,外形较为美观。 它的缺点是不能承受强烈的风压,在风速太大的地区不宜设置。 此外其施工允许误差较小,基础的允许倾斜或沉陷值也较小;导 轮与轮轴往往产生剧烈磨损。
三、低压湿式储气罐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在北方采暖地区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因此管理较复杂,维护费 用较高;
2. 水槽通常是由钢板或钢筋混凝土 制成。
① 钢筋混凝土水槽在设置半地下式 水槽时使用。钢制水槽施工比较 容易,施工费用低,产生漏水及 腐蚀等情况时容易修补,其缺点 是使用年限短,水槽设于地面上 增加了罐体总高度,承受凤荷载 较大。
② 通常由钢板制造的平底圆筒形水 槽设置在环状或板状钢筋混凝土 的基础上。为了减轻水对基础及 土壤的压力,大容积储罐的钢筋 混凝土水槽做成如图11-2所示的 形式。
3. 为了提高储罐的利用系数,可在站内安装引射器,当储气罐内的燃气压 力接近管网压力时,可以利用高压干管的高压燃气把燃气从压力较低的 罐中引射出来,以提高整个罐站的容积利用系数。引射器除了能提高高 压储罐的利用系数之外,当需要开罐检查时,它可以把罐内压力降到最 低,减少开罐时放散到大气中的燃气量。
4. 为保证储配站正常运行,高压干管来气在进人调压器前还需除尘,加臭 和计量。
5. 储罐必须设防雷静电接地装置。
6. 储罐的人孔应设在维修管理及制作储罐均较方便的位置,一般在罐顶及罐底各 设置一个人孔。
7. 容量较大的圆筒形罐与球形罐相比较,圆筒形罐的单位金属耗量大,但是球形 罐制造较为复杂,制造安装费用较高,一般小容量的储罐多选用圆简形罐,而 大容量的储罐多选用球形罐。
(三)储气量的计算
3. 罐顶是中间拱起的,四周设有栏杆扶手。为了防止活塞倾斜,滑轮是 沿拱顶周围按一定的间距排列的,滑轮上设有一端建到活塞而另一端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燃气储存安管理制度
燃气储存安管理制度一、燃气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燃气储存作业,防范燃气泄漏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燃气储存的责任人员1. 企业负责人:负责燃气储存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燃气储存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燃气储存作业的具体管理和安全检查。
4. 员工:应严格执行燃气储存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过程安全。
三、燃气储存安全作业规程1. 燃气储存区域内禁止吸烟、明火。
2. 燃气储存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 燃气储存区域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燃气储存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燃气储存操作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未经培训人员操作。
6. 燃气储存设备应经常保持通风通畅,避免气体积聚。
7. 燃气储存区域内建立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
8. 燃气储存区域内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燃气储存的安全检查和监测1. 定期对燃气储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燃气储存区域内应设置监测设备,随时监测气体泄漏情况。
3. 定期进行燃气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燃气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燃气储存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如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燃气源,疏散人员。
2.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后,及时做好事故记录和总结,以便以后的安全工作参考。
六、燃气储存安全教育和培训1. 对燃气储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定期组织燃气储存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 对新进员工进行燃气储存安全操作和防护知识培训。
七、燃气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1. 通过宣传栏、安全警示标语等形式,加强燃气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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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天然气工程第章燃气的调压燃气的储存
(1)
城市天然气工程第一章:燃气的调压、燃气的储存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天然气成为了人们生活
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燃气的调压和储存是保证城市天然气供应稳定
的重要环节。
一、燃气的调压
燃气从输送管道中进入用户终端之前必须经过调压处理,将高压燃气
降压为低压燃气,以适应用户终端设备的使用。
燃气的调压包括两个
环节,即主调压站的调压和户内燃气表的调压。
1.主调压站的调压
主调压站是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高压燃气调压
成低压燃气的关键节点。
主调压站的调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调压站需要设置在燃气输配系统的合理位置,以方便输送和调控。
(2)调压站的设计需要在满足燃气供应需求的同时,考虑到调压设备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调压站的调压需要采用合适的调压器,通过调节调压器减小燃气
的压力,使其适应用户终端设备的使用需求。
2.户内燃气表的调压
户内燃气表是连接燃气输送管道和用户终端设备的必要组成部分,需要将调压器调节出的低压燃气调整到适合用户终端设备使用的雷压。
户内燃气表的调压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户内燃气表需要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以便进行监察和维护。
(2)户内燃气表的设计需要保证其耐腐性、稳定性和精确性等性能。
(3)户内燃气表的调压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以确保调节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燃气的储存
城市天然气作为一种非可再生能源,需要进行储存以便在用气高峰期供应足够的燃气。
燃气储存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储气罐和地下储气库。
1.储气罐
储气罐是指用于存放液体或气体的容器。
燃气储存的储气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储气罐要具有足够的容积,以容纳所需的燃气。
(2)储气罐的材料需要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3)储气罐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如防止爆炸等。
2.地下储气库
地下储气库是指建于地下的、用于储存气体和液体的仓库。
地下储气
库的建设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地下储气库的设计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2)地下储气库的通风和照明需要得到充分考虑,以方便管理和维护。
(3)地下储气库需要对其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长期稳定
而安全地储存燃气。
总之,燃气的调压和储存是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
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实施和管控,以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
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