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法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制度进行论述。
一、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以封建法律为基础,强调儒家思想和礼制。
王朝建立之初,清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如《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这些法律规定包括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内容,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和统治者的权力。
在民事法律方面,清朝实行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婚姻与家庭法律制度十分重视家族的权威,并设立了严格的继承制度,确保家族传承的顺利进行。
同时,清朝也制定了土地法律规定,以确保土地的农业利用和土地的流转。
在刑事法律方面,清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规定,并明确刑责。
根据此法典,犯罪行为可以分为轻重不同,对应的刑罚也不尽相同。
此外,清朝还设立了些特殊的法律制度如关外法、海上法等,用于控制犯罪行为。
在行政法律方面,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并制定了各种法律规定以监督地方行政。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的执行。
此外,清朝还设立了各级法庭以审理各类案件,并以依法裁决为原则,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二、刑罚制度清朝的刑罚制度以“囚禁为贵”为原则,即重刑不常用。
清朝的刑罚分为轻刑和重刑两大类别。
轻刑主要包括罚金、流放、杖刑、勒索等。
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如偷盗、诈骗等,清朝往往采取罚金的方式进行惩罚。
而对于一些行为恶劣但不构成重罪的犯罪行为如谩骂、打架斗殴等,清朝通常采取流放或杖刑的方式进行处罚。
此外,清朝法律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刑罚方式如勒索,用于对付一些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重刑主要包括死刑和流刑。
清朝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杀人、恶性抢劫等,常常判处死刑。
而对于一些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敲诈等,清朝通常采取流刑的方式进行惩罚。
总体而言,清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惩戒。
清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清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犯罪与刑罚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在清朝时期,清政府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
同时,清朝的刑罚制度也展现出了一种特殊的面貌,通过严苛的惩罚力度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本文将从清朝的犯罪制度和刑罚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清朝的犯罪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刑法组织两个方面。
刑律是指清朝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以《大清律例》为主要依据。
《大清律例》是清政府制定的一部刑律法典,其中规定了包括盗窃、故意伤害、贪污等多种犯罪行为的定罪准则和刑罚种类。
此外,清朝还设立了刑法组织,包括提审院、各地巡抚和察哈尔八旗等,负责侦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些犯罪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提高了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
清朝的刑罚制度在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产生了一些特殊的特点。
首先,清朝的刑罚种类繁多。
在《大清律例》中,清政府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刑罚规定,包括杖责、流放、死刑等。
其中,杖责是清朝的一种典型刑罚,常用来惩罚轻微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欺诈等。
其次,清朝的刑罚执行相对严厉。
清政府强调以惩罚来威慑犯罪,因此刑罚往往具有一定的残酷性,如凌迟、斩首等。
此外,清朝对于特定犯罪行为也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制度,如贩卖私盐的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流放刑罚。
然而,清朝的刑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罚执行的不公平性较为突出。
尽管清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刑法组织,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往往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冤假错案的刑罚。
其次,清朝的刑罚制度缺乏科学性。
虽然清政府在《大清律例》中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司法体系的落后和法律解释的模糊性,刑罚的执行常常出现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此外,清朝对于被判刑人的教育和改造缺乏关注,导致一些刑罚只是简单地对罪犯进行惩罚,无法达到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预防的目的。
综上所述,清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中国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中国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中国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也逐渐成熟。
本文将探讨中国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以及它们对社会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基于儒家思想的“律法”和“格物致知”的理念。
律法是指根据社会实践和经验总结出来的具体规定,而格物致知则是指通过对事物的观察和研究来获得知识和智慧。
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清朝的法律体系。
在清朝的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大清律例”。
这是一部总结了前代法律经验的法典,它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
这些刑罚包括了鞭刑、杖刑、流放、死刑等。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刑罚也有所不同。
例如,轻罪可以处以一定的鞭刑或者杖刑,而重罪则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判决。
除了大清律例,清朝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和条例,用于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
例如,清朝制定了《刑统》、《刑律》等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司法程序和判决标准。
这些法律文件的制定,为清朝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加完善和明确的规定。
在清朝的刑罚制度中,死刑被广泛应用。
清朝的死刑包括了凌迟、斩首、绞刑等多种形式。
这些刑罚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重罪。
然而,死刑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死刑的应用过于频繁,导致了社会的恐惧和不安。
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和腐败现象的存在,一些无辜的人也可能被错误地判处死刑。
除了死刑,清朝还使用了其他一些刑罚,例如流放和监禁。
流放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或者海岛,使其与社会隔离。
监禁则是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进行一定期限的惩罚。
这些刑罚的使用相对较少,主要用于一些轻罪或者特殊情况下的惩罚。
总的来说,中国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死刑的过度使用和司法程序的不完善。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
在清朝的统治下,法律与刑罚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法律体系以及刑罚制度,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清朝时期的社会风貌。
一、法律体系(1)大清律例在清朝时期,通过发布《大清律例》,清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刑法体系。
这套律例规定了诸多刑罚措施,并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大清律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将封建礼教与刑罚制度紧密结合,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2)听讼纲程清朝还颁布了《听讼纲程》,为司法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该纲程规定了各个法庭的职责、诉讼程序以及审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刑罚制度(1)酷刑与鞭笞清朝时期,酷刑是刑罚制度中常见的一种手段。
酷刑是指残忍而严酷的刑罚方式,例如凌迟、腰斩等,以及一些非人道的刑罚,如活埋、斩首等。
此外,鞭笞也是清朝时期的常见刑罚之一,被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2)脚镣和流放清朝的刑罚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叫做脚镣的刑具,它用于拘禁罪犯,限制其活动自由。
同时,流放也是清朝的一种常见刑罚手段。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罪犯可能被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比如新疆或台湾等。
(3)官商合罪与军民合罪在清朝时期,官商合罪和军民合罪也被视作一种刑罚手段。
官商合罪是指官员与商人在经济活动中勾结,从而造成国家或人民利益的损害,而军民合罪则是指在军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威胁,因此清朝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
三、混合刑罚体系的特点在清朝时期的刑罚体系中,混合刑罚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方式,它将不同的刑罚手段结合在一起。
混合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更为精确和有针对性的惩罚,以达到威慑效果。
例如,在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中,罪犯既可能被判处鞭笞,又可能被判处脚镣或者流放,这样的综合刑罚使得犯罪者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
结语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清朝的刑罚与司法
清朝的刑罚与司法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官僚制度最为严密的封建王朝之一,其在刑罚与司法方面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刑罚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刑罚制度1. 罪名与处罚清朝的刑罚制度以《大清律例》为依据,涵盖了各种罪名和相应的处罚。
一般来说,刑罚可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包括盗窃、醉酒闹事等,处罚一般为杖刑、订罪铁等;中罪如强奸、故意杀人等,处以重刑如车裂、斩首等;而重罪如谋反、叛乱等一般会导致全家族诛杀。
刑罚的严厉与否与罪名的严重程度成正比。
2. 执行方法清朝的刑罚执行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杖刑、刺配、流放、车裂、斩首、腰斩等。
其中,杖刑是清朝最为常见的鞭笞刑罚,犯人被绑在刑场上,由刑官用木棍或鞭子进行痛打。
刺配是指将犯人的脸用铁钉穿孔,并戴上铁枷示众。
流放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剥夺其回到家乡的权利。
车裂是将犯人捆绑在车辕上,用牛马拉成碎片,以示威慑。
斩首是将犯人放置在刑场,用大刀斩首示众。
腰斩是把犯人绑在刑场正中央,用刀从腰部切割,将犯人分成两半。
二、司法体系1. 审判制度清朝的司法体系以官僚制度为基础,由皇帝统一管理。
在地方上,设有六部和都察院来处理各地方的刑事案件。
六部负责审理各地的案件,包括判决罪犯的轻重罪名和处罚方式;而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六部和各级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
2. 官员身份与权力清朝的司法官员根据职位的不同,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最高的是六部官员,他们拥有决定罪名和处罚的权力。
而地方官员则根据职位的高低,享有从重大案件到轻微案件的审判权力。
司法官员的身份和权力都是由皇帝授予的,这也使得清朝的司法系统高度集权化。
三、刑罚与司法对社会的影响1. 防止犯罪清朝刑罚的严厉性对于一定程度上的犯罪预防起到了作用。
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严苛,使得很多人对犯罪行为望而却步。
同时,清朝刑罚多为公开示众,对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得人们害怕违法乱纪。
2. 社会控制清朝刑罚与司法体系的严密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大清新刑律是指清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三位皇帝统治时期,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和完善。
这一时期,清朝政府积极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新的刑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1. 刑罚种类和适用范围大清新刑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刑罚:死刑、笞杖刑、流放、监禁和罚款等。
这些刑罚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并且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死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如谋反、杀人等;笞杖刑多用于轻微犯罪如赌博、打架等;流放则是将犯人远离家乡,在边远地区劳动充当军事劳役或者移民开垦荒地。
2. 刑法程序和证据要求大清新刑律强调了刑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审讯规则,如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取证方式等。
同时,也对证据的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并且不能凭借酷刑等非法手段获取。
3. 刑罚量刑和犯罪责任大清新刑律对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调整。
在量刑方面,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在尽量避免重罚无辜的同时,也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此外,大清新刑律还重视犯罪人员对自己行为负有的责任,并提倡自首、忏悔等积极态度。
4. 刑法知识普及和预防教育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大清新刑律还注重普及刑法知识和进行预防教育。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公众对刑法的认识和遵守程度,起到了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
三、影响与意义大清新刑律在清朝时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犯罪行为的惩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强调了法律公正和合理性,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且通过普及刑法知识和进行预防教育,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程度。
同时,大清新刑律也为后来中国现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总之,大清新刑律是清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时期推行的一系列重要刑法改革。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事审判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事审判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和刑事审判方式有一定的特色和影响。
本文将围绕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事审判展开论述,并从制度设计、刑事审判流程、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司法制度具有官府制度、律令制度和司法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的特点。
官府制度是清朝司法制度的基础,其由总理吏部、六部(吏、礼、兵、刑、工、户)和九卿组成。
总理吏部负责全国的刑事审判和司法管理,六部则负责地方的刑事审判和行政管理。
九卿是六部的辅助机构,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和监督职能。
律令制度是清朝的刑法基础,即“大清律例”。
该律例根据明代的刑法体制进行修订和补充,在清朝的历代统治者的努力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制。
清朝的司法人员主要由官员和衙役组成。
官员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制定法令和管理司法事务,而衙役则是执行官员的命令、替代官员进行办案或者执行刑罚的一类辅助人员。
二、清朝的刑事审判流程清朝的刑事审判流程一般包括案情调查、侦查、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案情调查和侦查。
清朝的司法机关会根据举报、告发或者巡按御史的提审,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和调查。
同时,还会进行证据的搜集、人员的传讯等手段,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确凿。
其次是审理环节。
清朝的刑事案件审理分为一审、二审和终审。
案件的一审在地方法院进行,主要由地方官员主持,采用官吏共审制度。
审判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均有权申辩,官吏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律例进行逐条判决。
然后是判决环节。
一审结束后,案件的判决结果会进入二审环节,由地方官员或者总理吏部负责再次审理和裁决。
对于部分重大案件,还会经过两审不过即终的终审环节。
判决结果一经作出,即告知当事人和执行机关,进入执行阶段。
最后是刑罚执行环节。
一旦判决生效,刑罚执行将开始进行。
清朝的刑罚分为死刑、流刑、监禁和鞭责等,执行方式多样。
一般而言,死刑会在市衙、刑场等公共场所公开执行,而流刑、监禁等则需将犯人转送至法定的场所进行。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
清朝的司法制度与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和刑罚审判与监狱的运作方式,相较于前朝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刑罚审判和监狱运作三个方面探讨清朝的相关情况。
一、司法制度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设置、官员的选拔和任命以及审判程序等。
清朝时期,法院主要分为两大类:地方法院和中央法院。
地方法院以县级的州县为单位设立,负责处理各类案件。
中央法院则由京师大都督府下属的大理院和都察院组成,分别负责上诉和监察职能。
在官员的选拔和任命方面,清朝对司法官员的要求更加严格,重视其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般来说,司法官员需先通过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科举,并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才能获得选拔和任命的机会。
至于审判程序,清朝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制度,即公推、议定和定案。
法官首先经过公推环节,由地方士绅和官员共同推举产生。
然后在议定环节,由推举产生的法官进行案件讨论和审查,最后在定案环节,法官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最终判决。
二、刑罚审判清朝的刑罚审判主要分为死刑和非死刑两类。
对于死刑,清朝实行“五刑”制度,分别是:斩、剁、炖、熬和绞。
具体刑罚的选择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而对于非死刑的刑罚,包括流放、杖刑、禁闭和罚款等。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清朝也有一套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会经过审讯环节,各类证据也会在此阶段被调查和收集。
其次,在定案环节,法官会根据审讯结果和调查材料进行判决。
最后,在刑罚执行环节,判决结果会送往地方衙门,由地方官员负责具体的刑罚执行。
三、监狱运作清朝的监狱分为两大类:宫廷监狱和地方监狱。
宫廷监狱主要用于关押政治犯或重要犯罪嫌疑人,地方监狱则负责关押一般罪犯。
在监狱管理方面,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管理。
首先,监狱准入和出狱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手续,以确保被关押人员的身份真实和合法。
其次,监狱内部设有一定的职员和巡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狱内秩序,并对犯人生活进行管理。
清朝的法律制度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35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36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4
(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8
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39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与刑罚。
这些法律与刑罚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的同时,也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常见的刑罚方式。
一、清朝的法律系统清朝的法律系统分为官法、律例和俗法三部分。
官法是指由朝廷制定的法律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律例则是指各地方政府为适应地方实际制定的法律条例。
俗法是指民间形成的一些规矩和约定,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以及民间纠纷的处理。
清朝的官法主要包括六书和九刑。
六书是指法律条文的分类方法,包括了忿、悍、邪、乱、蛮、赋等六个类别,每个类别又细分为不同的罪行。
九刑是指九种主要的刑罚方式,包括了杖刑、楚挞、徒刑、劓刑、宫刑、死刑、流刑、回翔、腰斩等。
二、清朝常见的刑罚方式1. 杖刑:杖刑是清朝常见的一种体罚刑罚方式。
施刑时,刑官用长棍或绳子抽打犯人的臀部或大腿,致使其皮肉受伤甚至溃烂。
杖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的罪行,如小偷盗窃、打架斗殴等。
2. 楚挞:楚挞是指用竹子制成的长条棍棒抽打犯人身上的刑罚方式。
与杖刑相比,楚挞的杖棒较长且更为严厉,能够造成较严重的伤害。
因此,楚挞通常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恶意诽谤等。
3. 徒刑:徒刑是指将犯人关进监狱或让其服劳役的刑罚方式。
徒刑通常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规定、拒不纳税等。
犯人在服刑期间需要从事吃住和劳动等方面的自理,同时也要接受劳教改造。
4. 劓刑:劓刑是清朝一种残酷的酷刑方式,通常适用于伤害皇室成员或者犯下大逆不道之罪的人。
施刑时,犯人的鼻子会被切除,使其丧失嗅觉和面子。
5. 死刑:死刑是清朝最严厉的刑罚方式之一。
常见的死刑方式包括斩首、凌迟、官刑、绞刑等。
这些死刑方式多数被用于杀人、造反、盗窃名贵物品等严重罪行。
6.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方式。
流刑通常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如赌博、落草等。
犯人在流刑地区需要从事劳动,同时也要接受监管和改造。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从酷刑到改良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从酷刑到改良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刑罚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迁。
在其统治时期,尤其是早期,酷刑曾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清朝逐渐转向了改良刑罚的方向。
本文将探讨清朝法律与刑罚的演变过程,并重点介绍清朝改良刑罚的措施。
一、清朝法律与刑罚的初期清朝建立初期,法律与刑罚仍然沿袭着明朝的制度。
明代的法律体系严苛而复杂,包括《大明律》和《大明令》,其中规定了众多刑罚手段,包括鞭打、杖刑、剐刑等酷刑。
这些酷刑在清朝初期得以继续使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威权。
在清朝初年,军事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战争时期的法律与刑罚尤为严厉。
清朝建立初期,已经开始在内地执行满洲人的法律制度,即《满洲律法》。
该法律以鞭刑、剐刑、斩首等刑罚为主,让民众深受其害。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特殊的专司酷刑之职的法司,其主要职责是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并执行酷刑。
二、清朝改良刑罚的决策与实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改变,清朝逐渐意识到传统的酷刑制度的弊端,并开始思考改革的道路。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改良刑罚的措施逐渐被提出和实施。
1. 废除炮刑酷刑中的一种炮刑是最为残酷的,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清朝皇帝康熙曾下令废除炮刑,以减轻刑罚的残忍性。
这一措施引起了社会的一片响应,为改良刑罚的道路打下了基础。
2. 推行徽场体系为了减轻酷刑对民众的伤害,清朝推行了徽场体系。
徽场是一种类似于警察机构的组织,负责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通过加强巡逻和维护秩序,清朝希望通过预防犯罪减少刑罚的使用。
3. 加强审判制度清朝在审判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改革。
清朝政府开始重视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引入了举证制度,要求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这一改革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刑罚改良提供了保障。
4. 推行分局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司法事务,清朝推行了分局制度,将司法事务分散至各地,减少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清朝的法律体系与刑罚制度
清朝的法律体系与刑罚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与刑罚制度对于统治和治理这个庞大的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清朝法律体系与刑罚制度进行探讨,以了解清朝社会的司法机构、法律规范与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一、法律体系清朝的法律体系以吏治为核心,吏治是指由官员进行管理和制度执行的政府机构。
官员通过朝廷的命令和法令来行使权力,进行司法活动。
在这一体系中,朝廷的命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令的发布和司法活动的执行都严格依照朝廷意志进行。
清朝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律例和明令两类。
律例是由皇帝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整个国家,而明令则是特定场合下所颁发的命令性文件。
律例大多数由皇帝亲自制定,具有长期稳定和广泛适用的特点。
二、刑罚制度清朝的刑罚制度严格而复杂,继承了中国历史上的传统制度,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和完善。
刑罚制度主要包括五刑和杖刑两大类。
1. 五刑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清朝刑罚制度的核心。
五刑包括:凌迟、杖刑、车裂、剐刑和流刑。
凌迟是对严重罪犯进行肢解、活体分尸等残忍刑罚,杖刑则是通过用棍子或鞭子进行鞭打以刑罚犯人。
车裂是将罪犯绑在车上,然后用马拉行驶把身体拖成碎片,剐刑则是将罪犯肢解。
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进行苦役。
2. 杖刑杖刑是清朝主要采用的一种刑罚方式。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杖刑的形式有所不同,有轻杖、重杖、重刑和死刑等等,刑罚的强度也各有差别。
杖刑的执行通常在公共场所进行,目的是起到示众威慑的作用。
三、司法机构清朝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三级:大理寺、都察院和理藩院。
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对朝廷官员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司法权力。
都察院是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理藩院则是对边疆地区的民族和宗教事务进行司法管理的机构。
四、法律实施清朝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实施机制。
在各级司法机构的监督下,官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判和判决。
清朝的刑罚特点
清朝的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尤其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其刑事法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朝继承并发展了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对危害政权的犯罪采取了残酷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株连广,惩罚力度远大于前朝。
具体来说,清朝扩大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并加重了对这些罪行的量刑。
承袭明律:清朝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此外,还有附加刑,如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
这些刑罚被随时所加,但并非正刑。
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
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在清朝,经济犯罪也是受到严厉打击的对象。
例如,碰到喜欢折磨人的施刑者,会用一把特别钝的刀来锯断人的骨头,使受刑人痛苦不堪。
此外,清朝还恢复了已经逐渐被废弃的刖刑,并在特定情况下加以使用。
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
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囚禁制度与刑罚的执行在当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进行论述。
一、囚禁制度在清朝时期,囚禁犯人的场所主要是监狱。
监狱作为执行刑罚和监禁犯人的机构,分为京城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
1. 京城监狱京城监狱是指位于北京的监狱,主要负责囚禁重要案犯以及政治犯。
这些案犯涉及到的罪行较为严重,需要进行严密的监视和管理。
京城监狱设施完备,具备较高的警戒能力。
监狱内外布置有警卫兵,以确保犯人的安全,并避免有人对监狱进行突袭。
京城监狱的管理体系严密,由监管官员负责每个囚犯的日常监管和管理。
犯人被囚禁期间,享有一定的生活待遇,例如定时供应食物和提供基本的卫生条件等。
2. 地方监狱地方监狱是指分布在各地的监狱,主要囚禁一般犯罪分子。
相较于京城监狱,地方监狱的规模较小,但仍然能够满足基本的囚禁和管理需求。
地方监狱的管理相对简单,由当地官员负责。
这些官员负责监控和管理囚犯的日常生活,并确保不会发生脱逃等事故。
二、刑罚的执行清朝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体罚、死刑和流刑。
1. 体罚体罚是清朝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主要包括杖责、酷刑等方式。
杖责是用刑杖抽打犯人的身体,以达到惩罚和警告的目的。
酷刑则是指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对待犯人,如剁手、割耳等。
这些刑罚方式在当时被广泛使用,旨在恐吓犯人和示众。
2. 死刑死刑是清朝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罪犯。
清朝时期有许多种死刑方法,如斩刑、赐死、枭首等。
这些方法有时会公开进行,以示惩罚的严厉性。
同时,清朝也有特殊的死刑方式,如凌迟等,用以加重对犯人的惩罚。
3. 流刑清朝对一些犯罪分子进行流放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流刑通常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如新疆、内蒙古等地。
流刑分为不同的程度,有些犯人被流放到较为宽松的地区,有些则被流放到恶劣环境下。
流刑可以带来双重效果,一方面是对犯人的惩罚,另一方面是为边疆地区开发提供劳动力。
清朝的残酷刑罚与酷刑凌迟宫刑与鞭刑的施行
清朝的残酷刑罚与酷刑凌迟宫刑与鞭刑的施行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罚体系严苛而残酷。
尤其是在清朝晚期,酷刑凌迟、宫刑与鞭刑的施行,更加令人痛心。
本文将针对这些残酷的刑罚进行详细探讨,展示清朝司法制度中的黑暗一面。
一、清朝刑罚体系的残酷性清朝的刑罚体系主要分为三级:“重刑”,“中刑”和“轻刑”。
其中,“重刑”是最为严苛的,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犯人,而“中刑”和“轻刑”则是适用于一般性罪案的判罚。
在重刑中,酷刑凌迟、宫刑与鞭刑被广泛使用。
酷刑凌迟是指将罪犯的身体分割成多段,在罪犯尚未死亡之前进行折磨,是一种极为残忍的刑罚;宫刑是特意对罪犯的生殖器进行刑罚,以剥夺其繁衍后代的能力;鞭刑则是通过用鞭子抽打罪犯的身体,使其遭受巨大痛苦的刑罚。
这些刑罚无一不显露出清朝封建统治者的暴虐与冷血。
二、酷刑凌迟的施行酷刑凌迟是清朝使用最为广泛的残酷刑罚之一。
通常情况下,酷刑凌迟的程序包括将罪犯的身体分割成多段,比如斩首、枭首或四分五裂等,将罪犯活活折磨致死。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残忍的刽子手会以缓慢而痛苦的方式对罪犯进行折磨,以达到威慑的目的。
酷刑凌迟的施行不仅令人震惊,还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压迫和镇压。
无辜者往往被诬陷为罪犯,而被施行酷刑凌迟的罪犯中也有许多是反抗清朝统治的民众。
这样的刑罚手段不仅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阴影,也对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绝望。
三、宫刑的残忍性宫刑是清朝针对一些特定罪行而设置的刑罚,是一种对罪犯的性器官实施刑罚的方式。
宫刑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罪犯,剥夺其生育后代的能力。
宫刑施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对男性罪犯实施割去阴茎的刑罚,有时甚至采用阴茎的砍下、拔毛等残忍手段。
这种刑罚不仅让罪犯遭受极大痛苦,还带来了无法形容的心理创伤。
宫刑的施行不仅是对罪犯的身体侵害,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践踏。
它恶劣地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使罪犯在身体和心灵上都遭受了无法恢复的伤害。
禁宫八大酷刑之极乐酷刑
禁宫八大酷刑之极乐酷刑《禁宫八大酷刑之极乐酷刑》在中国的古代历史中,禁宫八大酷刑是指清朝时期使用于宫廷中对犯罪者进行极度残酷的惩罚手段。
其中之一便是备受争议的“极乐酷刑”。
本文将聚焦于这一酷刑,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和社会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极乐酷刑”并非真正的“极乐”。
虽然名字中含有“极乐”,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充满残忍与恶心的刑罚方式。
据史书记载,这种酷刑主要是通过灌食大量的蜂蜜和糖浆来折磨犯人。
蜂蜜和糖浆被灌入人体后,会通过反胃反射引起呕吐,而此时,犯人的喉咙和胃中充满了蜂蜜和糖浆,无法排出。
结果便是痛苦万分,让人欲死不能。
这一酷刑的设计初衷并非对犯人进行肉体上的折磨,而是针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折磨。
在清朝的思维体系中,人属于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一部分,任何对刑罚的敬畏都是建立在对皇权的绝对服从之上的。
对于囚犯而言,他们不仅仅是自由的被剥夺者,更是皇权的敌人,他们对皇权所具有的不敬和背叛应该受到极大的羞辱和惩罚。
因此,“极乐酷刑”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使囚犯在生理和心理上感受到无尽的痛苦。
直到今天,对“极乐酷刑”的争议依然存在。
支持者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应有的惩罚手段,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一种野蛮而非人道的刑罚,完全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
他们主张以人道主义为前提,废除这样残忍的刑罚。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极乐酷刑”都是当今社会的一份记忆。
它提醒我们,人性中既有善良与温暖,也有残忍和邪恶。
而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建立正是为了限制和约束那些邪恶的一面。
当我们回顾古代的酷刑和刑罚制度时,我们不仅仅是在审视古人的错误,更是在思考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变革。
如今,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待罪犯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
社会更加重视矫治与改造犯罪者,致力于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刑罚方式也更加人道化,尽量减少对犯人的身体和精神折磨。
这些进步使我们离真正的“极乐”更加接近。
总结而言,在讨论“禁宫八大酷刑”中的“极乐酷刑”时,我们不能只看到其残忍和不人道的一面,更应该从历史的角度审视其存在和发展。
清朝议罪银制度
清朝议罪银制度清朝议罪银制度是清朝时期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对重罪犯或有恶劣行为的官员进行惩罚和示众。
这一制度在清朝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威慑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议罪银制度的实施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对于罪行严重的犯人或官员,清朝政府会将其带到市中心或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公开审判。
审判现场会搭建一座特殊的木制台子,上面放置着用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制成的雕塑或物品。
这些金属制品象征着犯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接着,审判开始时,犯人被带到台子上,面对着周围观众的目光。
法官会宣读犯人所犯罪行的细节和后果,向观众们展示犯罪的严重性。
同时,法官会公开询问犯人的辩解和认罪态度,以便更好地判断其罪行的程度。
随后,如果犯人被判处议罪银的刑罚,就会有执行人员将贵重的银制品逐一取下,并在现场进行拍卖。
拍卖所得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偿受害者或捐赠给慈善机构,以达到惩罚犯人和回馈社会的目的。
议罪银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公开和示众的性质。
通过在市中心进行公开审判和拍卖,整个过程都对公众进行展示,以起到威慑犯罪和警示他人的作用。
同时,通过将拍卖所得用于补偿受害者或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和改善民生。
然而,议罪银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该制度过于残酷,侵犯了犯人的人权。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议罪银制度过于依赖观众的情绪和公众舆论,可能导致判决过于主观和情绪化。
总的来说,清朝议罪银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刑罚制度。
清代刑罚的种类
清代刑罚的种类清代刑罚的种类大体上与明代相同。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对轻罪以笞、杖等肉刑为主;重罪则以徒、流、死、戮等肉刑和绞、斩等法外酷刑为主。
在民事和经济案件中,一般采用告示制度、审问制度和对证制度。
即由官方将有关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的内容公布于众,接受百姓监督;审讯时先问双方,再按照双方所认可的事实问被告,叫做“对证”;如果原告或被告都不出庭对质,而由法官对双方证人进行调查,叫做“传唤”。
皇帝在位时,还经常下旨赦免罪犯。
如雍正五年( 1727)二月十四日,刑部奏准:内地“逃人”由广西赴黑龙江投充者,凡能报名,经核实俱系冤屈,应即释放。
雍正六年( 1728)四月初九日,刑部奏请:各省府厅州县潜匿人犯,隐藏不报,近来日多干系,请敕禁察,并降旨通行各省,一体严加查察。
乾隆元年( 1736)五月初三日,刑部奏请:湖南省城“盗贼滋蔓,窃劫无虚日矣!嗣后查获匪党,分别首从治之……”乾隆八年( 1743)七月初二日,刑部议覆:现今秋决囚犯甚少,著将该部尚书阿里衮、侍郎宝德以下满汉员司,详细确查,提讯解到京师,咨会军机处迅速拟定办理章程,呈候钦遵施行。
清代因《大清律例》具有明显的法典特征,故称作“律例”。
它是国家最高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其宗旨就是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障君主个人至尊。
在这样强烈思想指导下编纂成功的刑律当然也带着浓厚的礼教色彩了。
但它毕竟比过去历代王朝颁发的单纯限制性条文数量减少得太多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已开始考虑设立资政院,使修订的新律更适合社会需求,真切表达群众呼声。
清朝后期,随着商品经济活动扩展及鸦片输入,贪污舞弊屡见不鲜。
虽仍沿旧习,却未敢滥科脏款赃物;且任凭贿赂包庇,力图粉饰遮掩,让老百姓深恶痛绝。
道光年间,曾组织全国各地学子进行乡试预选工作,结果,前往参加者只占总额1/5左右,造成许多读书人白跑一趟,很难说他们没有感慨。
《大清律例》规定,罪责较轻,情节简略的犯罪,均属“小罪”,依据各自情况判处劳役、鞭打等惩戒措施即可。
清朝的刑法
清朝的刑法清朝刑法,是清朝统治期间的法律体系,以封建思想为基础,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出现了许多严格的刑罚。
首先,清朝刑法对于罪行的认定非常严格,除了严重的罪行之外,甚至连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也被严加惩罚。
比如,偷盗、侵占财物等轻微罪行,除了责令赔偿外还要受到鞭打或者流放的惩罚。
而对于妇女和童子的罪行,清朝刑法也非常严厉,几乎所有性侵犯罪都要受到死刑惩罚。
这种刑法的严格性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使得一些人因为小错变成了罪犯,实在是太过严苛。
其次,清朝刑法对于各种刑罚的执行也非常严格。
在古代的刑罚中,鞭刑、凌迟、斩首、腰斩、枭首等等都是常见的刑罚方式。
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这种刑罚方式在当时是被大力推行的,被视为对罪犯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治安、威慑犯罪分子。
但是这种刑罚方式几乎都属于残忍的方式,无论是斩首还是鞭刑,刑罚的过程都充满了恐怖和残酷的气息,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惩罚方式。
最后,清朝刑法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也非常重视。
在古代,有一种刑罚方式叫做“五刑”,即笞、徒、罚、狱、死五种刑罚。
在这种刑罚方式中,徒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罚形式,它不仅能够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还能够对罪犯进行教化和改造。
罪犯被判徒刑后,需要到一些地方进行劳动,同时进行一些文化、道德的教育。
通过这种方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从而使他们再次融入社会。
通过对清朝刑法的认识,我们应该明白,一种完善的刑法体系需要有严格的罪行认定、合理的刑罚执行、以及刑犯的改造教育。
只有整个体系能够协调、顺畅地运行,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朝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
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
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
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
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
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
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
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②。
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
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③。
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
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
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
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
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①,十九年颁行。
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②。
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
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
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
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
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
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
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
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①《清世祖实录》卷10。
②《清世祖实录》卷14。
③《清世祖实录》卷31。
④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①《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大清律集解》卷首。
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四百零九条。
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
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
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
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
宣统二年(191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
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
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
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
旗人身份,刑罚有殊。
《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
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
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
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①。
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②。
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
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③。
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④。
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⑤。
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③《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①《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8。
④《清仁宗实录》卷358。
⑤《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
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
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⑥。
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
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
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
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①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
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
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
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
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发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发”②。
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③。
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发遣。
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
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发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
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⑤。
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⑥二、■牛⑦一)计。
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①。
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
凡在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
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
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发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②。
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
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③。
⑥《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①《满文老档·太祖》卷69。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③《清高宗实录》卷664。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⑤《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⑥■牛,为二岁之牛。
⑦■牛,为三岁之牛。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
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
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
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⑤。
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
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
并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
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
《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
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
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①。
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
《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
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
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
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
抢夺劫杀犯,“不分首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
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
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
《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
《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
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
《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③;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
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
《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
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