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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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1.24
•【文号】交水发[2003]500号
•【施行日期】2003.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交水发[2003]500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港区入口内或过驳过程中进出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
(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五)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系指对港口设施进行的风险分析,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或)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确定其风险水平,提出应对措施;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七)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八)保安声明,系指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协调港口设施与船舶各自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九)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具备相关的能力,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二)规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三)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四)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五)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2);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港口设施和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七)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就其固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
(八)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九)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通报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第五条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四)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后续修订;
(四)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二)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
(三)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
(四)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七)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八条有关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用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经费。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实施保安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二章保安等级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保安等级的确定及发布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
(一)1级保安:应当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2级保安: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3级保安: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