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三项。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所有人”后增加“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

四、第三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删去第三项中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第四项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第三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四十五条中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修改为:“录入信息系统”。

八、第四十六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全国”修改为“本辖区”。

九、第四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十、第九章名称修改为:“保安信息联络与共享”。

十一、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转发和共享。

”十二、第七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及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十三、第八十一条中的“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修改为:“部网站”。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9-港口设施保安知识-船舶保安员-Z09-11规则解读

9-港口设施保安知识-船舶保安员-Z09-11规则解读

3.应对措施的确定和优先排序是为了确保使用 最有效的保安措施降低港口设施或船舶港口界 面在可能威胁中的脆弱性。
4.保安措施的选择应以是否能降低受到攻击的可 能性等因素为基础。并应使用下列信息对其进 行评估: (1)保安检验、检查和审核; (2)与港口设施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视情与相邻建 筑的所有人/经营人协商; (3)关于保安事件的历史信息;以及 (4)港口设施内的操作。
当处于保安等级2时
应考虑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上述所列的每 项活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保护性 措施。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
应考虑ISPS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上述所列的每项活 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进一步特殊保护性 措施。
当处于保安等级3时
港口设施必须对其所在领土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任 何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并予以实施。
第九讲 港口设施保安知识
一、港口设施保安基本知识
港口设施保安员 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港口应为每个港口设施指定一名港口设施 保安员。一人可以为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港 口设施保安员。
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结合相关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 初次全面保安检验; 2.确保制订和维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实施和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确保适当保安 措施的连续性; 5.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改酌情提出建议并进 行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结合港口设施的有关改 变对该计划进行更新; 6.增强港口设施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实施者
1.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由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 约国政府开展。 2. 缔约国政府可以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对位 于其领土内的某一具体港口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3. 如果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 进行,该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应就评估情况予以 审查和批准。 4.开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适当技能。 5.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定期审查和更新,并考虑 到所受威胁的变化和/或港口设施的细小变化。每当港口 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均应予以审查和更新。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前言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简称ISPS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海上贸易的安全,预防海上恐怖袭击等事件的发生,维护海洋安全及环保事业。

ISPS规则的背景1979年,由于以色列在地中海遭恐怖分子袭击的事件,使得国际海事组织开始关注和探讨船舶及港口设施的保安问题。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史上最大的恐怖袭击,使得全球对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问题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此后,IMO在2002年12月1日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这是国际海事组织继海上防撞规则(COLREG)和海上危险品规则(IMDG)之后实施的又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

ISPS规则适用范围ISPS规则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船舶和港口设施: - 进出载运超过500吨重的国际航行的船舶; - 需要去往与之保持接触的另一批次港口的船舶; - 负责管辖上述船舶的港口。

ISPS规则包括哪些内容?ISPS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船舶安保计划制定与实施; 2. 港口设施安保计划制定与实施; 3. 船舶与港口设施的安保检查。

其中,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保计划,应当相互协调和通知。

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船舶安保计划船舶安保计划是指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如何保证船舶安全、如何预防和应对安全问题、船舶保安组建和培训计划、船舶保安组与泊位保证行动的协调等方面的计划。

港口设施安保计划港口设施安保计划是指综合考虑港口的各个方面问题,制定安保计划,以尽可能防止和预测可能发生的恐怖事件并迅速应对。

安保检查安保检查是指船舶和港口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检查,以防止可能的恐怖袭击。

ISPS规则的作用ISPS规则的实行,对于保障海上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贸易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

天津航海 20 年第 1 06 期
( 对经批准 的《 口设施保安计 划》 三) 港 及其修
订 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
( 监督检查《 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 港 的实施 ; ( 组织港 口 五) 设施保安演习; ( 收集港 口 六) 设施保安信息 , 向相关部 门通 并
报。
第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威胁信 息的可信程度 、 威胁信息得到印证 的程度、 威胁信息 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 的潜在后果确定港 口 设施 的保安等级 。保安等级的确定及发布办法 由国
( ) 八 保安声明。 系指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
动时协调港 口设施与船舶各 自 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 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
后续修订 ; ( 审核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 二)
的《 口设施保安计 划》 港 和巳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曲建华 供稿
《 口设施保安规则》 港
交 通部 2 0 0 3年 1 月 颁布 1 曲 建 华 供 稿
( 天津海事局 天津 305 ) 041
第 一章 总则
( ) 九 经认 可 的保安组 织 , 系指具备规则的实
施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 为本规则第 二条规定 的港 口设施规定保 安等级, 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
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 ( 规定并发布< 口 二) 港 设施保安计划》 所应涉 舶的人员、 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 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 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 ( 批准经省 、 三) 自治区交通 主管部 门审核的和 港 ( 港口设施 , 二) 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 直辖市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的《 口 面活动的场所 , 包括港 区人 口内或过驳过程 中进出 设施保 安评估报告= 已批 准评估 报告 的后续修 》 和 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 、 物资的通道和场 订 ; 所; ( 批准经省 、 区交通 主管部 门审核的和 四) 自治 ( 保安事件 , 三) 系指威胁船舶 、 口设施 、 港 船港 直辖市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 的< 口 港 》 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 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 设施保安计划= 况; ( 颁发< 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五) 港 》 ; ( 保安等级 , 四) 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 ( 在必要 的情况 下要求 港 口设施 和船舶签 六) 署< 保安声明》 ; 级别划分 ; ( ) 中国政府 与其他 缔约国政府就其 固 七 代表 ( 港 口设施保安评估 , 五) 系指对港 口设施进行 的风险分析, 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 ) 或 可能成为 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 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 双边或多边协议 ; 攻击目标, 确定其风险水平, 提出应对措施; ( ) 八 授权经认 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 口设施保 ( 港 口设施保安计划 , 为确保采取 旨在 六) 系指 保护港 口 设施和港 口设施 内的船 舶、 人员 、 货物、 货 安工作 ; ( 向国际海事组织、 九) 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 国 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 内相关部门通报港 口设施保安信息。 制定的计划 ; 第五条 省、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 ( 港 口设施保安员, 七) 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 《 口 港 设施保安计划= 》 的制定、 实施 、 修订和维护工 责 : ( 审核港 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一) 作, 并与船舶保安员 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的< 港口设施保安 评估报告= 已批 准评估报告的 》 和 员;

09港口设施保安知识

09港口设施保安知识

港口设施保安知识Chapter 8 Port Facility SecurityInformation一一、港口设施保安基本知识()有关定义(一)1、Port Facility(港口设施)系指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候泊区、进出港航道、货物装卸区等区域。

航道货物装卸区等区域经认可的保安组织2、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 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RSO))RSO系指具备相关的能力,由缔约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指定当局3、指定当局Designated Authority))D i t d A th it (Designated Authority系指缔约国政府指定的从港口系指缔约国政府指定的从港设施的角度负责确保实施SOLAS 第Ⅺ-2章涉及港口设施保安和船/港界面活动的机构或行政机关。

、船//港界面活动4、船Ship/port interface))(Ship/port interface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5、保安事件Security Incident))I(Security Incident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疑行为或情6、保安等级Security Level))(Security Level系指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7、港口设施保安员Port Facility Security Officer))(Port Facility Security Officer 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PFSP的制定、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是为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而制定的国际标准。

该规则的要求包括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物理保护、人员保护、信息安全、应急准备和反应、以及与港口设施的协调。

对于船舶,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保安计划,包括保安措施、人员培训、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船舶也需符合一定的物理安全要求,如设置相应的保安设备、监控设备等。

对于港口设施,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物理安全措施,如设置保安围栏、保安门禁系统等,并对进入设施的人员进行控制。

同时,港口设施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安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管理、巡查制度等。

此外,ISPS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加强与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港口和船舶的安全。

总的来说,ISPS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防止恐怖主义等恶意行为对航运和港口造成危害。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为了确保港口运作的安全顺畅,保安设施的规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必要性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港口的安全、维护港口秩序、防范恐怖袭击和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恐怖袭击和犯罪活动的发生。

港口作为国家的门户,一旦发生恐怖袭击或犯罪活动,不仅会对港口设施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对国家形象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其次,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可以规范港口内的秩序,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顺利通关。

最后,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执行可以增强港口的安全感,吸引更多的船舶和货物选择该港口进行进出口贸易,促进港口的经济发展。

二、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港口保安设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港口周边的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的周边环境是港口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设置固定的安全监控设施,如摄像头、警报器等,确保对港口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和报警。

其次,港口内部的安全措施。

包括港口区域的划定和标识、安全巡逻、人员出入管理、货物安全检查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港口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另外,港口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确保港口安全。

三、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管理措施为了保证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有效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对港口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港口的安全稳定。

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港口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港口保安管理经验,提高港口的保安设施水平。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顺畅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性,防止恐怖袭击、非法贩运和非法入侵等安全威胁。

1.国际船舶保安规则(ISPS规则):该规则要求船舶所有者和港口设施经营者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安全计划、进行安全评估、配备安全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2.船舶登记和身份识别:船舶所有者必须向相关当局注册船舶并获取唯一标识码(IMO编号),以确保身份识别和追踪。

3.安全检查和监控:港口设施需要对进入港口的船舶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备相应的监控系统和设备,以及安全人员进行巡逻和监视。

4.安全设备和技术:船舶和港口设施需要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闭路电视监控、防火和泄漏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

5.保安人员培训和认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获得认证,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威胁的能力。

6.信息共享和合作:船舶和港口设施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当局、国际组织和其他港口进行合作,分享和获取安全信息,以提前预防和应对安全威胁。

总之,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规则旨在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这些规则需要船舶所有者和港口设施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其运营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7. 港口入口控制:港口应设立有效的入口控制系统,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和车辆才能进入港口区域,并对进出港口的货物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

8. 港口安全计划:港口设施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应对恐怖袭击、危险品泄漏、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应急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9. 船舶安全巡航和护航:海上巡逻和护航队伍应在国际水域和敏感区域进行巡航,确保船舶的安全,并防范海盗和恐怖袭击等威胁。

10.货物安全:港口应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包括货物的安全封条、有效的货物追踪系统、货物安全检查等。

11.船舶和港口紧急通信系统:船舶和港口设施应建立紧急通信系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获取帮助和进行协调。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

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

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

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

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

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

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

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 S P S规则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

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

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

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

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

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

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港口设施保安管理程序

港口设施保安管理程序

港口设施保安管理程序依据GB/T 19001-2008 idt ISO 9001:2008标准建立文件编号:发放号:编制:审核:批准:批准日期:1 目的对集团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指导二级单位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开展,提高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和控股的需要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码头)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港口经营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

3 职责3.1安全环保部3.1.1负责制定集团港口设施保安制度和工作程序、标准。

3.1.2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3.1.3负责协调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指导《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与后续修订。

3.1.4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3.1.5在三级保安状态下,组织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3.1.6组织指导港口经营单位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协调相关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3.1.7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3.1.8组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迎查工作。

3.2港口经营单位3.2.1配合相关机构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2.2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做好后续修订。

3.2.3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2.4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3.2.5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3.2.6建立健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台账。

4 术语4.1港口设施: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4.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4.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是为保护港口设施安全而制定的政策。

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财产和关键的基础设施,为保障国家的海上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港口设施能够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步:制定保安责任制度。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首先规定了港口设施保安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保安人员工作的时间、任务和监督等内容,对保安人员工作进行规范,增强港口设施的保安力度。

第二步:建立保安体系。

在港口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全面的港口设施保安,建立完善的监控与巡逻机制等。

通过优良的管理制度,将港口设施保安变为一个有序的体系。

第三步:完善应急预案。

由于港口设施涉及到国家的生产、贸易、安全等方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通过制定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保安人员能够稳定、快速、有效地应对。

第四步:保证设备安全。

港口设施包括码头、仓库、泊位、航道、连接设施等,不同的港口设施需要不同的安防设备保障。

为确保设备安全,需要对设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它们在工作中不会发生故障。

第五步: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强调了一条重要原则——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对于那些破坏港口设施的违规行为,保安人员要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实施,为我国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保障。

只有在保障了港口设施安全的同时,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同时需要注意在规则实施的过程中,保障港口设施安全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八节 ISPS规则

第八节 ISPS规则

武汉理工大学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10.记录
1)船舶保安计划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
⑴培训操练和演习; ⑵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⑶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⑷保安等级的改变; ⑸与船舶直接保安状况,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停留或曾经停留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胁有关的 通信; ⑹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⑺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⑻ 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⑼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10)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标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1)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 (2)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 (3)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 (6)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 (7)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2)规定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 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确保及早和有效地收集并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
(5)确保对合适和相称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2)功能要求
武汉理工大学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4
3.适用范围 1)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①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②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③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④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港口保安设备设施配置要求(终)

港口保安设备设施配置要求(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34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讯装备,按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35条
1-3
建立和
完善保
安制度
建立健全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详见市口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4】
部门年度
核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评定
备注
一)
港口
设施
保安
基础
工作
1-1
保安
组织
建立
健全
建立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相适应的保安组织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负责保安工作的部门、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助理保安员等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港口设施保安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评定
备注

港口保安设备设施要求的一般规定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1
适用范围
适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港口设施按现行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备港口设施。
JTS165-2013
第18.1.1条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JT/T844-2012
根据传感器不同种类,选择不同的入侵探测系统(如:红外对射、静电感应、振动电缆、泄漏电缆和脉冲电子围栏等类型)
JTS165-2013
第18.2.3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S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 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

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

2. 在2001年9月11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2001年11月召开的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2002年12月召开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

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

3. 在2001年11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

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

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2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

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

海安会第75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2002年9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

2002年12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76届会议审议了于2002年9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

4. 外交大会(2002年12月9至13日)还通过了对《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74年安全公约第XI-1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

外交大会还通过*本规则的全称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

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本规则简称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本规则还可简称为ISPS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交水发[2003]500号•【施行日期】200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交水发[2003]500号2003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二)港口设施,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港区入口内或过驳过程中进出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五)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系指对港口设施进行的风险分析,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或)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确定其风险水平,提出应对措施;(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七)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八)保安声明,系指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协调港口设施与船舶各自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九)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具备相关的能力,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二)规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三)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四)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五)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2);(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港口设施和船舶签署《保安声明》;(七)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就其固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八)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九)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通报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第五条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二)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三)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四)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二)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三)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后续修订;(四)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六)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二)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三)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四)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六)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七)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八)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八条有关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用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经费。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实施保安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二章保安等级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保安等级的确定及发布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一)1级保安:应当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二)2级保安: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三)3级保安: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服务的干扰或延误。

第十一条在各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确保履行港口设施的所有保安职责;(二)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进入港口设施加以控制;(三)对港口设施进行监控;(四)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五)监督货物装卸;(六)监督船舶供应品装卸;(七)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在不同保安等级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第三章保安评估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所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

第十三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从事保安评估的人员,应当持有本规则第七章规定(下同)的资格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编写一份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估的基本情况、薄弱环节及其应对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报送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审核完毕,并将合格的评估报告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批准完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

第十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制订、审核和批准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应当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和海事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掌握和具备下列知识与能力:(一)保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二)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相关知识,特别是港口设计和工程方面的知识;(三)评估港口设施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四)应急计划、部署和反应;(五)保安威胁的类型及其特征;(六)制造保安事件的手段;(七)爆炸品对建筑物和港口设施的影响;(八)识别和探明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的方法;(九)了解可能威胁保安的人员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十)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十一)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十二)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及其局限性;(十三)船舶和港口经营;(十四)保安措施实施。

第十八条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

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协调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九条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考察下列事项:(一)设施的保安状况;(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四)保安工作程序;(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六)有关基础设施;(七)如被损害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它区域。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前款所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包括:(一)港口设施的入口、通道、进港航道、锚地、船闸、船舶操纵和靠泊区域;(二)码头、仓储设施和货物装卸设施、设备;(三)配电系统、无线电和电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四)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助航设施;(五)电厂、货物输送管道和供水系统;(六)桥梁、铁路、公路;(七)港作船舶;(八)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九)港口设施附近的水域。

对上述财产和基础设施的评估应当考虑到:可能的人员伤亡、港口的经济重要性、标志性价值、港口内是否有政府设施以及受到破坏的情况下能否发挥原有功能和恢复正常功能的难易程度。

第二十一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在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的过程中,涉及下列港口设施附近建筑时,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一)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的;(二)可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的;(三)可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的;(四)可被用于分散保安注意力的。

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识别活动,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提出对其风险水平的总体评估:(一)港口设施内任何可能会使港口设施成为攻击目标的因素;(二)对港口设施的攻击或在港口设施发动的攻击可能会造成的人员损失、财产损坏、经济破坏(包括运输系统破坏)的后果;(三)有可能发动此种攻击者的能力和意图;(四)攻击的可能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