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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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

>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淄计育组字[2014]10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淄计育组字[2014]1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现将《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

2014年6月30日

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生育证》审批程序,根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对象。

一方户籍为我市、并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

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市计生相关奖励、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生育证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家庭合照);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附件1);

3.具有省《条例》规定的其它情形之一的证明(附件2)。

第五条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1.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

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3)。

3.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单位属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4)。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淄博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5)。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1)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送达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2)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申请。

申请理由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附件6)。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证明》(附件7)。

2.初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可采取核对资料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现场调查实行调查人签字备案和责任追究制,调查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调查人由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三条中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特殊情况涉及到的材料必须进行现场调查(附件8)。调查要认真负责、准确及时,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实施情况将作为监督考核再生育审批的重要依据。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且书面告知理由。

3.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计划生育管理的社区,附件9),对无群众反对的报送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且书面告知理由。

4.审批。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实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调查相结合。对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三条中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特殊情况涉及到的材料,经书面审核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区县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附件8)。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发证。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可由镇(街道)或村居(单位)计生工作人员采取上门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0),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人口计生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优生指导、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情随访等服务。

第七条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再生育条件时,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的,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计生部门请示,经批复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八条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生育证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第九条补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须及时发放《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11)令其补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计划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补发申请(附件12),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发生育证。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条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附件13),并在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或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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