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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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根据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根据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加快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稳步发展城乡合作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严格结算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依法管理。进一步发展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业。
(二)我国金融法的渊源与立法状况
1.我国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类。
(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国内法渊源:宪法、法律(基本法和专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2.新时期的我国金融立法状况
新时期的我国金融立法是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的深化而日益得到加强和完备的。它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到1983年底,为金融立法的草创时期,其间,为了适应工作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重视金融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金融行政法规。
(2)从1984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全面发展时期,其间,以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为指导思想,我国开始了对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为适应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了大量金融行政法规,内容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
(3)从1992至今,为金融立法的更新完善时期。这一阶段的金融立法有以下特点:
A、立法总的指导思想的变化,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为指南,金融立法以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指导思想,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确立了中央银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贷币政策工具体系。
B、初步构建了金融立法体系的框架,以1995年先后出台的四大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为标志。目前我国金融法的体系和内容可分为: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法。
C、立法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些暂行条例为正式条例所代替,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被《外汇管理条例》所代替。一些低层次行政法规为高层次法律所取代。
D、对立法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即时反映了金融改革最新成果,如《票据法》、有关证券法律制度方面的条例和规定以及新出台的《证券法》。
E、立法技术有了明显改善,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立法的规范化程度、可操作性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金融法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金融法法律关系是国家运用金融法调整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
1.双重性。金融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如货币发行、现金管理等,均为国家的行政活动,体现出纵向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活动,如存贷款和储蓄,体现金融活动中的横向关系。而有些金融活动则两种属性兼有,如发行公债。
2.有偿性。金融活动是有偿的法律行为。金融法律关系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建立。如存贷款计付利息。
3.广泛性。金融活动根源于商品货币经济关系,有商品货币经济存在的地方,就有金融关系存在。金融活动已成为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我国,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种: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国家作为特定主体,在货币发行中,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三)金融法律关系客体
金融法律关系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国,金融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货币(包括流通中的现钞和各种票据),现金,证券。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货币发行中的权责关系;现金和金银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外汇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贷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汇兑和结算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权利和业务关系;保险、租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与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中的权利业务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