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环境法体系的概念1. 引言环境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法体系包括立法、执行、司法和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人类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特点、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2. 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套包含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环境保护系统,它以国家环境政策为指导,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体系同时也包括法律实施的机构、程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环节。
3. 环境法体系的特点(1)综合性:环境法体系以国家环境政策为基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等各个方面,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2)系统性:环境法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系统,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监管、执行和监督等多个环节。
(3)可持续性:环境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4)国际性:环境法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制度体系,也涉及到国际合作和跨国环境问题。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制定国际环境法规,实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标。
4. 环境法体系的发展历程环境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早期法律制度阶段:环境法体系最初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上,例如空气污染、工业污染等领域。
这些法律是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2)综合性法律制度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为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法律涵盖了更多的环境领域,并且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监管。
(3)可持续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认识,环境法体系逐渐朝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方向发展。
环境保护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讲义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等。
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丁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关于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狭义的环境法仅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反映在20世纪70年代立法名称上,有的称“污染控制法”(欧洲),有的称“公害法”(日本);广义的环境法除前者外,还包括通过对作为环境要素的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对自然环境保护效果的各种法律。
(2)特征
①综合性
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②技术性
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③广泛的社会性
环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但它的保护对象是土地、大气、水、森林等自然环境,所以又受客观存在的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部门诚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符合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利益。
④共同性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各国的环境法中有较多可以互相借鉴的东西。
环境法学
1、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
特征: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经济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
2、环境法的渊源:它是环境法的立法表现形式,大体包括国内法与国家法两方面的渊源。
3、环境法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体系、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中的环境法律规范、我国参加的国家环境公约的相关规则。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其特点:环境法明确规定或体现,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适用于环境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特点: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所确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各项环境法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6、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它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预防为主…原则:指以防为核心,采取何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
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以补偿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修复被责任者破坏了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
是使环境问题的责任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等原则的高度概括。
7、环境影响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实现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第一章环境法概述分解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体: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
a.一般角度: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b.环境管理的角度:管理主体[政府、企业、 社会组织等]和受控主体[企业、个人等]。
•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环境资源和环境资源行为):
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立即返回港口避 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 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远 龙”号船员全部获救。但是,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 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 业。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 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拒绝赔付, 理由是这种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他们也是受害者。 •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 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相关法条链接:
•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免予 承担责任。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
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
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 0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 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1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 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 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解决店群纠纷, 但成效不明显。在10年9月,县环保局、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 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
环境法(1)
其二,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 与环境相关的人为活动。
其三,环境法体系的范畴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 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1)
二、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1)
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 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 基础。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 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 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 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 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 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
最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向人大 常委会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公开披 露,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实行环境统计的300个中国城市当中,70%处于或者超 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中国已有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
环境法(1)
四、人类环境观与环境保护 (一)人类环境观
其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 性质外,还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法特征。
其二,环境法是与科技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 范。
其三,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
其四,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环境法(1)
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其立法目的各异。 金瑞林教授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 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 协调人与环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 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 持续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 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但是, 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是有差异的。
环境法知识点
(3)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程序: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环境法主体:
→公民:环境权(1)自然人的地位(2)环境权,自然的权利,自然享有权(3)内容:使用,知情,参与,请求(4)环境义务:容忍,保护,付费
→企业:环境责任(1)环境资源使用权:附加的义务(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1)政府的地位,权力,责任(2)环境管理权:事前,事中,时候监管权(3)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环境法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法(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法(水、大气,土壤)/资源保护法(森林)/区域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法)
2.环境法基本原则
含义: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3.风险预防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法律适用: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前提:理性有限,资源有限)/合理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环境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谨慎对待科学不确定问题
种类:城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污染源监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环境保护法▲定义: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含义:——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2、环境法的制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
——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环境法体系的层次结构2、环境法体系内容结构3、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保护法1)整体环境保护法★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规划法;★国土整治法;★城乡规划法。
2)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辐射污染防治法等。
3)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基本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荒漠化防治法;★湿地保护法;★风景名胜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海岸带保护法;★绿化法等。
4)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5)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开发建设环境管理法;★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法;★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法;★环境监测法;★环境监理法;★环境宣传教育法。
6)环境标准法:7)环境责任和程序法:★环境行政处罚法;★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犯罪惩治法;★环境税费承担法;★环境行政执行程序法;★环境纠纷处理法;★环境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 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 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 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 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 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 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 ,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国内:荒唐的大跃进
咒麻雀
郭沫若
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罗马俱乐部
1968年4月,由意大利奥莱里欧•佩切依博士召集,来自 十个国家约30多名学者聚集在罗马山猫科学院,共同探 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俱乐部便是这次会议所产 生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目前有来自46个国家的100多名 成员。组织目的是促进对构成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全球系 统的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 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使全世界制定政策制定者 和公众都注意这些新的认识,并形成具有首创精神的政 策和行动。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 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 协同论 突变论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和环境资源有关 的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
环 境 资 源 法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 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又不同物与物的 关系的一种新型关系; 明确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环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特征: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2环境法是社会法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4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规定或体现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则,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适用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对贯穿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4环境责任原则5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人与人之间与环境有关的意志关系2是环境法律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3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4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和制约5主体,内容,客体,均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设立的用以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的活动施加影响,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要超过环境容许极限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
环境行政程序: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空间和时限.环境行政程序的特征:1使环境行政权的运转过程2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3环境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4环境行政程序具体参与性5环境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环境行政程序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根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
3 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宪法》规定:“国家保 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9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 地”(第10条)。
宪法
综合环境基本法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
环境保护单行法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
法 律 体 系
行政法规
其他部门法中的 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五、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其效力低
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环 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规数量非常多。
《森林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六、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地方立 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制度地方性法 规的权力。
(二)环境法本身的价值 环境法本身的价值是指环境法所固有的、满足主
体法律需要的价值。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 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
律武器 4、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精神准则 5、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
2、环境法调整人们在( )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环境 相关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环境法
什么是环境法环境法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旨在规范和约束人类对环境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进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法的概念与意义环境法,是环境保护法的简称,它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管理法规和环境治理制度等。
环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环境法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存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其次,环境法能够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最后,环境法能够规范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环境法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环境影响进行预先控制和约束,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2. 优先原则:即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和产品。
环境法鼓励并支持环保型企业和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提供优惠政策和经济激励措施,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3. 公众参与原则:即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行为。
环境法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公众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参与环境监管和维权活动,倡导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环境意识。
4. 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法倡导责任的明确和追究,规定污染者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费用,推动环境污染者内部化成本,防止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三、环境法的内容和实践环境法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准入和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与监管、环境公众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各国都意识到环境法的重要性,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例如,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
(一)国外的有关定义
•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广义上称为环境立法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或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狭义上则称为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 日本有《公害对策基本法》,一般称为公害法。1993年 日本也颁布了《环境基本法》;
第二节 环境法体系比较
• 当今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体系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美国的基本法模式 美国的环境法由专门的环境法律主干和其他相关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组成。成文法分为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专为保护环境 制定的法律和非专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 的法律。不成文法部分指的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普通法和司法 判例。专门环境法主干的上层是《国家环境政策法》,下层由 污染控制法律和资源保护法律两大系列法律所构成。
• 日本环境法的体系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综 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包括污染 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 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环 境法律法规具体可分为公害控制法、环境保全法、环境整备法、 费用负担与资助法011年的统计表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 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 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及资源管 理的法规。
•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 • 宪法, •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 环境保护单行法, • 环境标准, • 其他部门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 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是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涵盖了保护自然资源、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例如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往往具有全球性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2.综合性:环境问题涉及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来解决。
因此,环境法通常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旨在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3.动态性:环境问题的发展和演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法律规定。
环境法通常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以适应环境问题的变化和发展。
4.预防性:环境法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即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等手段,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这与传统法律的行为后果导向不同,更加强调预防性的管理和治理。
5.公众参与:环境法认识到公众对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因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
环境法常常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机制,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行政过程。
6.跨学科性:环境法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自然科学研究,环境规划需要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社会科学知识。
因此,环境法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合作和交叉,形成多学科融合的特点。
环境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都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际层面,环境法的发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协议等多边主义机制来推动,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
这些国际法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
总之,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具有全球性、综合性、动态性、公众参与、预防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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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总称,涵盖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环境法的特征主要包括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
首先,环境法具有综合性。
环境问题涉及面广,涵盖多个领域和部门。
环境法试图通过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协调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将各种环境问题纳入到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中。
例如,环境保护法、资源利用法、生态保护法等都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
其次,环境法具有相对性。
环境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考虑环境状况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的需求。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着相对性差异。
环境法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具体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灵活地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
再次,环境法具有限制性。
环境法主要起到规范和限制人类活动、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类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
环境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环境,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环境法具有国际性。
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需要跨国合作和国际协调来解决。
国际环境法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
际公约和协议来调整国际间环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律的适用对于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环境法是一种以调控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综合性、相对性、限制性和国际性等特征。
环境法的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加强环境管理监督,严格环境规定的执行,保护和修复受损环境,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