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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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姓名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0081711106

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任课老师王兰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摘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平环境权环境立法价值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

在法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一重要的价值。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曾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①而对环境公平的关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已暗含了环境公平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人提出。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 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也有的学者将环境公平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其一, 从时间维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 从空间维度, 分为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其三, 从内容维度, 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 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②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出发,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促进环境公平上的局限性。在涉及到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有关现代环境立法不合环境公平实现的目的性问题,我们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法益规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即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被冠以“环境保护法”一类的法律,其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保护环境无关,现代环境立法只不过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来保护人类既得权利与利益。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利益中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自然的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从实现环境公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①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J],天津社会科学1995、5,第99 页。

②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第42 页。

一、完善环境立法

首先要把环境公平作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

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其次,要构建环境权法律体系。环境权制度的建立对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已经有许多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环境权进行规定,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尽管将环境权理论融入传统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当今各国一直没有放弃环境权立法的努力。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也涉及到了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9 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 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26 条)。环境权进入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使得环境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也使环境侵害问题得到正本清源的解决,弥补了生存权作为环境保护直接依据的缺憾,同时还给环境法、民法等有关部门法环境权的建立以合法的依据。

二、加强环境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立法的法律效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来体现,环境执法对环境法律的实施起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体系,但环境状况依然是“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导致这样的结果,执法不力是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困难重重,环境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对此,学术界和执法部门都给予了高度关注,环境法学界从各个方面分析了执法不力的原因并谋求对策。

因此,要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们环境执法不力的原因,主要是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的薄弱、观念问题、发展的压力、执法成本高昂等。③为解决这些问题,要做到理顺管理体制,建全执法机制华,加强环保政绩考核,转变政府官员的观念,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环境执法监督的积极性。环境执法队伍也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加强环境教育,树立公平观念

目前,环境公平观念的缺失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引起环境问题的诸多因素中,环境犯罪是最严重的因素,而环境公平观念的缺失是环境犯罪的重要原因。环境犯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来说,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多处于过失,多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过于自信,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等;而在环境资源破坏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多数是出于故意,比如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或者营利的主观目的而故意违法。行为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反映出他们环境公平观的缺乏。

因此,要加强环境伦理方面的教育,树立合理的利益观教育。树立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体利益统一的认识,培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相结合的理念,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③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法律出版社2003、12,第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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