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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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协调发展在我国的贯彻

(1)协调发展原则作为国家活动的总体战略方针,贯穿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好计划调控中。

(2)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3)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

在环境立法、司法及执法活动中,要以协调发展原则为指导,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生态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应当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要切实保障合理开发利用原则的实施,需要采取的措施

(1)人类必须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点击客观生态规律进行开发利用。

(2)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资源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3)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好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引导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好保护。(4)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地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自然资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人或生态服务提供人给予补偿。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好生态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这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1)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有利于促进各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资源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其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实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筹集到相应的基金。(3)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环境正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种际正义原则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所有物种都是生命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存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共同体中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和存在的权利。

(二)代际公平原则是指人类的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地球权利并承担地球义务的原则,或者称之为代间权原则。

(三)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

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我国生态法理应确立生态优先原则的主要理由

(1)生态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

(2)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

(3)鉴于目前我国经济30年来持续快速增长,者极大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了国民的生活条件,也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案例题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 1 )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

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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