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概述1.环境要素污染及其特征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它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某种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其具有如下特性:(1)环境污染物一般是低浓度、长时间而且是多种物质同时存在,联合作用于环境要素,并以环境要素为介质作用于人体。
(2)环境污染物进入环境要素后,可通过生物的或理化的作用发生转化、增毒、降解或富集,从而改变环境要素的原有性状或浓度,产生不同的危害作用。
(3)环境污染物可通过环境要素和食物等多种途径对人体产生长期影响,受影响的对象广泛,后果严重。
(4)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环境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各种环境要素彼此相互依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便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平衡,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要素变化均会影响环境系统的稳定,对环境构成威胁。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
其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性立法,其内容涉及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亚子系统,它也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3)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1.大气及大气污染(1)大气是由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物质,其主要成分包括氮、氧、氩、氖、氦、氪、氙以及二氧化碳、水蒸气和其他杂质。
(2)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使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
2.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1)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①计划规划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环境学导论复习重点..
环境---以围绕着人类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和社会因素总和。
1、环境要素---又称环境基质,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人工环境因素。
具有最小限制性、等值性、整体性、相互依存性等属性。
2、各环境要素的组成1)自然环境的组成和结构--无机环境:气、水、土、光、热、声等;--生物环境:动物、植物、微生物2)工程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3)社会环境的组成和结构--政治、经济、文化3、环境质量---环境的优劣程度,环境价值与人类生存发展的需求之间的适宜程度。
4、环境的空间类型--聚落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5、环境的功能特性--整体性、有限性(稳定性、资源、纳污能力)、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不可逆性、滞后性、持续反应性、灾害放大性。
6、环境问题---广义:由自然力或人力引起生态平衡破坏,最后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一切客观存在的问题。
狭义:只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是自然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反过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切问题。
环境问题的分类---原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生态平衡上世纪世界八大公害事件1)马斯河各烟雾事件,发生于1930年比利时马斯谷工业区,由于二氧化硫的粉尘,一周内近60人死亡,千人呼吸系统疾病。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发生于1943年美国洛杉矶,由于大量汽车尾气在紫外线照射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大量居民出现眼睛红肿、流泪等症状。
3)多诺拉烟雾事件,发生于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有5900多人患病,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发生于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烟尘和二氧化硫在浓雾中积聚不散,先后死亡1万多人。
5)四日市事件,发生于1961年日本四日市,由于废气严重污染大气,许多居民患上哮喘病,多人死亡。
6)水俣病事件,发生于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人们食用被汞污染的鱼、贝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60多人死亡。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圣才出品】
第四章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一、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概念1.环境权的法律保障(1)权利保障的一般涵义深入分析,可以将权利保障分为广狭两义。
①狭义的权利保障是指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项措施或制度的保障。
②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指为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与传统民事权利的关系传统民法理论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以不根本改变其自身属性为前提,否则将会在适用中产生诸多矛盾。
并且,公民环境权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别,不是将其扩展便可以取代的。
(1)环境权的产生和目的与财产权、人身权不同。
(2)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
(3)环境权是“社会性”私权,而传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权。
3.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动因目前环境权实践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环境权的保护主要以公法形式为主,私法保护不甚发达。
但是,理性告诉我们,仅有公法保障是不足的。
(1)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
(2)在运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观。
二、环境权民法保护方法1.民法原则的环境保护内涵(1)诚实信用的环境保护意义从诚信原则的利益衡平功能以及追求安全价值的目标的本质来看,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成为巨大的生态问题以及诱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严重冲突的社会问题时,将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安全价值纳入诚信原则是必然也是必须的。
教学课件:《环境法》吕忠梅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二节 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导学】 环境法是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新兴部门法。 理解环境法首先需要了解环境问题的历史和 现状以及环境保护的思想和实践,并在此背 景下考察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本章重点提示
1.环境和环境问题的概念 2.环境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3.环境保护的思想和实践 4.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法律原因
2
• 3.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自由裁量权 不足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灵活性要求,单方 命令方式无法适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对平等主体间关系的介入不足
• 4.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未充分考虑对 环境权益的保护,刑罚手段的多样化不够
课堂讨论案例: 乡村建设的“五山模式”1
3.解振华主编:《中国环境典型案 件与执法提要》,中国环境科学出 版社1994年版。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环境法上的环境? 2.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哪些? 3.如何认识环境保护与环境法的关系?
第二章 环境法的含义
第二章 环境法的含义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 第三节 环境法的体系
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 环境问题恶化导致的社会问题: • 1.资源利用纠纷 • 2.人身损害纠纷 • 3.政府管理的矛盾
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法律原因
1
• 传统法律制度不足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 支撑:
• 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环境权规定不足, 环境管理职责不明
• 2.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所有权绝对不 利于保护环境,契约自由规避了环境保护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追究环境侵权责任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导 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导论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1.环境(1)环境的概念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
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②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
(2)环境的分类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
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①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
a.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b.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②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a.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
b.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
c.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
d.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
③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a.聚落环境是人类聚居和生活场所的环境。
b.区域环境是指占有一定特殊地域空间的环境。
c.地理环境是由岩石、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
d.宇宙环境是指大气层以外的环境。
2.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①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国家环境管理权)【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环境管理权一、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涵义1.国家环境管理与国家环境管理权(1)环境管理的概念及特征①环境管理的概念环境管理是指在人类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始终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在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考虑环境效益,并以各种方式影响人的行为,以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a.国家环境管理指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
它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法律形式和国家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的诸权力,并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
b.社会环境管理是指除国家环境行政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活动,是其他环境管理主体在国家法律指导下以及在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组织下,自觉进行的环境协调和环境经营,通常是指公共团体、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以及公民个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活动,其内容为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效益或目标的考虑、协调和经营。
②环境管理的特征a.环境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切环境要素,涉及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包括国家的各部门、社会的各组成部分,手段综合了经济、技术、行政、法律、教育等措施,因而具有高度的综合性。
b.环境管理的主体有国际社会、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环境质量的优劣与每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所以说环境管理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
c.环境管理以生态学及环境科学为基础,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适应性来规划和决策,进行全面的、持续性管理,从而使环境管理具有科学性。
③环境管理的范围从环境管理的范围来看,可以将其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a.环境质量管理,即为保证人类生存与健康所必需的环境质量而进行的各种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环境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调查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划和决策,同时对已采取的管理措施通过检查、评价去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b.资源管理,即对可更新资源的恢复和永续利用和对不可更新资源的节约利用进行各种管理活动,主要是如何以最佳方法来使用资源,力求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权理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理论的变迁1.环境权的提出(1)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讨论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踊跃参加了这一讨论。
(2)在美国,展开大讨论的题目是——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的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倡议,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在于建立新的权利体系。
(3)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4)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5)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2.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①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
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或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
②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
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第九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1)历史的回顾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综合决策的主张《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的分隔现象提出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其提出了如下主张: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层次是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a.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8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44/228号)。
b.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基本论调。
(2)中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①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走向21世纪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②2000年,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1)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
②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③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④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决策的关系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法。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③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
(3)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方面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观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两个方面:①重视法律制定中的综合协调问题,除了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外,最近几年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物权法》的制定、《刑法》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正在修改的几部诉讼法,等等;②主动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法导论
环境法导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环境概念: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围绕着中心事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环境定义•《环境保护法》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内涵:1、自然因素2、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环境法上的环境•环境法上环境的特征:生态性;资源性;唯一性案例•A购得新房后在室内不同处经常有流泪、咳嗽等症状。
后经检测发现室内氨气浓度严重超标。
后调查:施工方在混凝土中添加了一种溶剂,该溶剂不断挥发致上述状况的发生。
•问:A所受侵害是否属于环境污染?•是;侵害事实,侵害结果;因果关系•A某是某山区农民,50多年前在房前屋后种植了树木,后其所在地区被划为自然保护区,但A某在之后砍伐了部分自己种植的树木,自然保护区规定禁止砍伐,但其认为是自己种植在前,划为保护区在后,其有权砍伐个人所有树木。
•问:A某是否可以砍伐?不可以。
第二节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对策•环境问题的成因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第二节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环境问题的含义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原因使得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的缘起•自然因素(原生环境问题)“天灾”•人为因素(次生环境问题)“人祸”环境问题成因•1、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机器的使用•2、人口剧增•3、科技的进步•4、市场失灵•5、政府决策失误•6、科学不确定性对策•1、控制人口增长•2、改变生产方式,转变思想观念•3、能源市场化•4、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变官员考核标准,规范责任机制案例•A区有一大片湿地,碧水青山引来了各种生物栖息于此,生态环境十分优美,但为招商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县政府决定填平湿地建设大片工厂,提高本地财政收入。
•问:县政府的决定是否是最好的选择?不是,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湿地的破坏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引发其他的环境问题。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法的涵义)【圣才出品】
第二章环境法的涵义一、环境法的概念1.环境法的定义(1)环境的法学意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①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是一致的,它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空间,而不是其他任何非物质环境。
②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又不是等同的。
③环境的法学概念是随着环境科学的进步以及与环境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2)环境法的产生①考察环境法的历史,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
②1969年,美国参议员杰克逊和众议员丁吉尔分别向参众两院提出了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议案。
经马斯基——杰克逊妥协方案修改后的杰克逊议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
③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也开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立法,如《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3)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①环境法是“人—自然”共同体规则。
②环境法是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
③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①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不能成为法定权利,更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②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有较大差距。
(2)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①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法概论(DOCX 59页)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一、环境环境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提及环境这一概念时,必须首先确定其中心事物。
二、人类环境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即人类环境,其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周边的相关事物。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环境。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一)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相并列的概念。
生态环境与人类环境各有不同指向,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
(二)人工环境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包括城市、乡村、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人工环境不同于社会环境。
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的,人工环境是指人类在自然基础上通过社会劳动形成的创造性成果,主要表现为物质性要素,而社会环境则侧重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
四、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一)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环境的决定性影响,任何企图征服自然的意识和观念,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不可能行得通的。
(二)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从人类出现之后,自然环境的发展和演化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影响。
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活动对环境进行干预和改造所产生的影响。
人类对环境进行的干预和改造必须遵循环境自身发展和演化的规律,人类可以在掌握和运用这一规律的前提下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建设环境,从而不断提高人与环境的和谐程度。
第二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
环境法教学全套课件
三、环境保护——含义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 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 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 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 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 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环境保护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 提出的积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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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 材
环境法教学课件
吕忠梅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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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
总策划: 吕忠梅、姜洁
编写人员: 吕忠梅、刘长兴、吴勇、张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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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致学生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环境法的含义 第三章 环境法律关系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国家的环境管理
——总论:环境法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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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时期:改革开放前,资源保护立法 发展时期:目前为止,基本法出台,环
境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完善时期:当前,主要环境立法已进入
修订程序,环境立法质量和数量都在提 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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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
人类活动导致环境问题恶化 ——人类行为调整的需要 ——法律制度的创新 ——环境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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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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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自由裁量权 不足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灵活性要求,单方 命令方式无法适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对平等主体间关系的介入不足
4.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未充分考虑对 环境权益的保护,刑罚手段的多样化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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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案例: 乡村建设的“五山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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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环境问题恶化导致的社会问题: 1.资源利用纠纷 2.人身损害纠纷 3.政府管理的矛盾
20环境法吕忠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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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国家环境管理权? 2.如何认识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性质? 3.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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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环境管理与国家环境管理权
(二)国家环境管理权
含义:指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 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 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界限:首先应当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所必需的;
其次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 最后要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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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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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内容
(二)事中控制权 1.环境行政命令权 2.环境税费征收权 3.环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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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内容
(三)事后控制权 1.环境行政裁决权 2.环境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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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环境管理体制
一、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 二、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 三、环境管理机构 四、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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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
历史:部委兼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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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管理机构
1.综合性环境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
2.部门性环境管理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的环境
管理机构,如中央各部委的环境保护局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章国家的环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省政府有环境管理职责可以成为被告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保护法)【圣才出品】
第十章环境要素保护法一、环境要素保护法概述1.环境要素的概念及其特征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也有人将其称为环境基质。
其特征为:(1)最小限制性。
(2)等值性。
(3)环境的整体性大于环境诸要素的个体和。
(4)环境诸要素虽然在地球演化史上出现有先后,但它们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特点。
2.环境要素保护法的含义环境要素保护法是指以某一环境要素为立法对象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总称。
环境要素保护法中的各单行法律、法规因其规范客体的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1)环境要素保护法以环境要素的基本特点为立法的科学依据,其最小限制性、等值性、整体效应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特征使得我们进行环境要素立法时,在考虑对单个环境要素保护的同时,还必须注重该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影响,必须注重法律之间在分工基础上的协调与沟通。
(2)环境要素保护法在立法中必须充分体现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3)环境要素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对其保护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改进环境质量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紧密联系的。
(4)环境要素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下位法。
二、土地保护法1.土地及土地保护立法现状(1)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属性:①面积有限;②位置固定;③生产能力永久;④基本用途不可替代;⑤自然差异。
(2)我国土地资源的国情①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土地类型多样,山地面积大,农用土地资源比较小,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等。
②我国目前土地开发利用中也存在着严峻的问题:水土流失严重,导致跑水、跑土、跑肥、河床抬高、水库淤积、威胁工矿交通设施安全,土地沙化扩展导致部分土地生产力下降,甚至生产力完全丧失,环境更趋恶化;土地次生盐渍化面积在增加,致使作物生长发育不良,产量极低,如不治理,盐分越积越多,一旦超过作物的耐盐限度,作物无法生长,不得不弃耕;土壤污染和破坏严重;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大,占用了大量耕地。
《环境法原理》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法原理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专业主干课课程学分:3学分课程总学时:48学时,其中讲课:48学时课程性质:必修开课学期:5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等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环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吕忠梅主编,2009年版。
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本课程是以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内容为研究对象,系统地论述环境法中所涉及的基础概念、环境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国家环境管理、环境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救济以及现行环境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等多个方面的法学课程。
目标是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环境法这一全新的法律部门与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理。
本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主要体现为帮助学生建立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掌握环境法概念、基础理论内容、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侵权救济,重点和难点均在于帮助学生完成法律思维模式的转换,对传统的以主客体二分法为前提的部门法有全新的认识。
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对本科阶段学生而言,要求学生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更重要是锻炼学生环境法律思维能力;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中注意了解与环境法有关的信息及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
核心是理解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特殊性,理解重于掌握。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导论(4学时)(1)掌握环境的法律概念;(2)熟悉人类现阶段面临的环境问题;(3)理解环境保护的意义及环境法产生的原因;(4)了解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重点:环境的法律概念;人类现阶段面料的环境问题;环境法产生的原因难点: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2、环境法的含义(6学时)(1)掌握环境法的定义及特征;(2)熟悉环境法的效力体系;(3)理解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4)初步了解环境法律体系的内部整合;重点:环境法的定义及特征;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难点:环境法的本质和多重价值3、环境法律关系(4学时)(1)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熟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分类及特征;(3)理解环境法律关系的运行;重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分类及特征难点:环境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4学时)(1)掌握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2)理解环境法为何确立这些基本原则;(3)了解如何实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难点: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与实现5、国家的环境管理(6学时)(1)掌握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概念、性质及内容;(2)熟悉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3)了解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重点: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性质及内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难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传统行政权的区别6、环境法的基本制度(6学时)(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内涵;(2)熟悉各项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3)了解目前各项基本制度存在的问题;重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制度内容难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运行状况及问题7、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4学时)(1)掌握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2)熟悉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基本作用;(3)了解目前各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危险物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难点: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问题8、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2学时)(1)掌握环境要素资源保护及特殊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2)了解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难点:取水许可;水资源费与水费的联系区别;森林资源的基础概念;自然资源权属;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9、环境法律责任(6学时)(1)掌握环境法律责任、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2)熟悉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责任方式以及专门环境法律责任主要形式;(3)理解环境法律责任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4)了解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发展趋势;重点:环境法律责任、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专门环境法律责任主要形式;环境法律责任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难点: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区分;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存在的必要性10、环境侵权救济制度(4学时)(1)掌握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2)熟悉环境侵权的非诉与诉讼救济形式;(3)理解环境民事、行政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区别;(4)了解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重点: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区别;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环境民事、行政诉讼与一般诉讼的比较难点: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区别;环境民事、行政诉讼与一般诉讼的比较11、国际环境法(2学时)(1)掌握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2)熟悉国际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3)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重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制度难点: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四、课程考核(1)作业和报告:作业:5次,课程论文:1篇;(2)考核方式:闭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总评成绩=平时成绩(10%)+期中考试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70%)五、参考书目1、《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韩德培主编,2003年版;2、《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蔡守秋主编,2000年版;3、《环境法》,法律出版社,吕忠梅著,1997年版;4、《环境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陈泉生主编,2008年版;5、《环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周珂等编,2013年版;6、《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金瑞林主编,2007年版;7、《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徐祥民主编,2005年版;8、《环境法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吕忠梅主编,2010年版;9、《环境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吕忠梅著,2008年版;10、《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著,2001年版;11、《环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吕忠梅主编,2006年版;12、《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史学瀛主编,2006年版;13、《环境法案例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王灿发、常纪文主编,2008年版;14、《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汪劲著,2006年版;1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张梓太主编,2007年版;16、《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吕忠梅主编,2007年版;17、《环境法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蔡守秋主编,2009年版;18、《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王树义主编,2004年版;19、《环境法:原理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高桂林等编著,2012年版;20、《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汪劲著,2011年版;21、《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秦天宝主编,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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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观。
这种新的法律价值观以生态理性为基础,强调整体主义,综合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协调,以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社会责任为原则,是对工业文明时代法治理念的革命。
◆生态理性产生于对生态系统与生态规律的认识,是对生态环境的科学认知能力.其关键在于辨识是否处于“生态安全"状态,并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人的行为。
◆生态意识是指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生态智慧是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生态理性告诉我们,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既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资源,还是具有多功能、多价值的资源.任何个人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都不仅仅归属于他自己,它包括了影响者与被影响者、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因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整体公平与正义的约束。
◆催生了不同于个人主义价值追求的新型法律-—环境法,引发了全球的法律革命.◆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它作为一种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新思维,是伴随着生态和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对人类自身在宇宙中的位置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以新的理论观、价值观和自然观来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将人类的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人类利益作为人类处理同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它强调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其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们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
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
它不单纯用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
◆从本质上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既坚持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以人为发展中心,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行动和措施的最终目标,这样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符合法律是人类社会规则的本性,可以为生态法治建设提供伦理指引。
◆“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法律基础,也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思维源头。
◆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生产世界上最多产品的同时,让生态产品成为了自己最短缺的产品;中国在制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让生态差距成为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
三十多年来,中国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形成的GDP快速增长,一路带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尾巴。
第一章环境法概述◆立法文件上所指称的“环境法”,表现为那些直接以环境或某一环境要素命名的法律文件。
◆学科意义上的环境法或环境法学,表现为对环境立法、社会生活中与环境有关的法律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化、概念化和理论化的总结。
◆各国的环境立法,从一开始就强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宣布成立新的机构、实行新的制度,这与传统立法的做法有所不同:一是不再以单一法律关系为调整范围,而是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综合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另外也不再努力划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是直接以“政策法"“对策法”命名,表明其明显的法律政策化倾向.◆我们将环境法定义为: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含义:1。
环境法是“人与自然”的共同体规则2.环境法是调整“人一自然一人”关系的规则3.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环境法正是人类经过重新思考后所进行的新的法律选择,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打破旧世界,建立新规则;二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延拓。
◆所谓沟通,是指环境法与各法律领域的交流和对话,目的是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共同认可与接受的新目标、新理念、新原则。
◆所谓协调,是指在沟通的基础上,按照新理念而对具体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通过统筹安排,将新目标、新理念、新原则贯穿到法律之中,最终达致共同目标的实现。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
◆在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为主体,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律文件以对人类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为立法目的和法律控制为内容,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权限为形式,以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宗旨,对一国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确认和保障发挥基础与核心作用。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是一国环境保护法制化的标志,也是一国环境保护或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一)政策宣示型立法(二)全面调整型立法◆政策宣示型立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各具体目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第一,《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环境保护法》的实质目的是为保障公众健康。
第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机制1。
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2.统一监管机制3。
公众参与机制4.决策实施机制5。
责任追究机制第二章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目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具体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
(2)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
(4)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
◆任何制定法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全部,加之环境法较之于传统法律更加广泛而复杂,环境法律规范更不可能涵盖全部环境社会关系,法律适用空白与不足的情形必然会出现。
◆风险,其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危险、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可能性.◆环境风险则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其特性在于:(1)性质上,环境风险属于未知的风险.(2)危害的后果上,环境风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
(3)影响范围上,环境风险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