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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

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

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死缓限制减刑具体运用问题探究【第一章】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2.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立法规定【2.2 2.3】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实质根据【3.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3.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分析【第四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结论/参考文献】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司法应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3 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我们要了解一项新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就只能通过了解践行这项制度的实践而得到。

对于死缓限制减刑而言,通过司法现状中对它的适用,检验它是否合乎立法者的初衷,是否遵循了立法原意。

而我们则通过对这些司法适用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和导致原因,进而可以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3.1 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自实施伊始至此也有两三年的历程了,我们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的认识更多的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的实证研究则较为欠缺,尽管有的学者基于中级法院司法实践的考察,初步的检视了这一制度的实践状况。

但所取的案件不甚全面又或者是囿于个别法院的状况或个别案件,故所做的实证研究深度或宽度也极为有限,与一般的个案分析无异。

笔者有幸得导师的指引,尝试着做一个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本文所选材料主要集中在自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践行以来63 个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66 个死缓限制减刑裁判的案例,样本的来源主要来自有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法治网、人民法院网、CNKI、法律快车以及部分城市中院网上公布的案例、最高院近年所公布的案例。

其中属于当地中院首次适用死缓限制建制度的约占94%.虽然我们国家没有建立先例判决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最高院或上级法院通常利用发布某些典型的案例来给下级法院对如何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

一、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限制死刑目标下死缓并限制减刑适用论文

限制死刑目标下死缓并限制减刑适用论文

论限制死刑目标下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适用摘要: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最新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目前的审判工作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厘清和阐释,其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更是明确了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起到了里程碑似的作用,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方向前进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该案的基础上,探讨其对限制死刑适用问题上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死缓限制减刑婚恋纠纷一、绪论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是大势所趋,虽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目前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我国仍不得不采取保留并限制死刑的政策。

限制死刑,就是在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

限制死刑适用不仅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相关,而且也与废除、限制死刑的世界潮流和国际趋势以及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有很大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也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颁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对于目前审判工作中一些没有厘清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和阐释。

其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更是明确了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对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宽严相济”的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指明了方向,本文将在分析这一案例法律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政策下我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及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

二、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

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2019年后的参考文献

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2019年后的参考文献

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2019年后的参考文献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2019年后的参考文献引言:缓刑考察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暂缓刑事执行,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考察和辅导,以期达到改造和社会重新适应的目的。

参考文献是人们在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时候所参考的文献资料,对于缓刑考察制度的深入探讨和完善,参考文献的角色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缓刑考察制度的执行完善2019年后的参考文献进行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缓刑考察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缓刑考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参考文献一:杨宗仁. (2001). 缓刑考察制度在中国——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缓刑考察案例的回顾性分析[J]. 中国法学研究, (2001) (4), 67-80.参考文献二:刘琳(2015). 法律的"轻判"与受刑人的"身份决定"——中国现代刑参考文献三:王红(2015). 论缓刑考察制度2. 缓刑考察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参考文献四:沈阳. (2003). 缓刑考察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2), 106-111.二、2019年后缓刑考察制度的改革和创新1. 改革前缓刑考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参考文献五:朱红(2018). 我国缓刑考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初探[J].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3), 47-52.参考文献六:吴海魁(2017). 缓刑考察制度的改革与创新[J]. 法律科学, (2017)(9), 98-101.2. 2019年后缓刑考察制度的改革措施和效果评估参考文献七:姜维(2020). 缓刑考察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J]. 改革, (2020)(5), 55-61.参考文献八:杨明光(2019). 缓刑考察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改革[J]. 法学评论, (2019)(4), 92-99.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本人认为缓刑考察制度作为一种刑罚减轻措施,可以有效促使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反省自己的错误,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避免再次犯罪。

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新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其含义是什么、有何意义?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典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典第43条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9、81页。)。有的学者则认为,新刑法典第48条将原刑法典第43条中的“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并不妥当;“罪行极其严重”,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罪大恶极,其含义仍应当从罪大与恶极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罪大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实害的一面,是社会对犯罪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的一种物质的、客观的评价。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犯罪态度坚决、良知丧尽、不思悔改、极端藐视法制秩序和社会基本准则等,是社会对犯罪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注: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2版,第139—140页。)。有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注:参见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我们认为,原刑法典中的“罪大恶极”,的确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且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刑法修订中将“罪大恶极”之表述予以具体化是有必要的(注:详见赵秉志主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页。)。但毋庸讳言的是,新刑法典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尚有可议之处。这一修改,并不像持上述第二种观点的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文字上的一般修正而实质意义上并未改变。仅仅语言逻辑规则就可告诉我们,“罪大恶极”与“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同时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后者则只是强调客观上的犯罪行为极其危害社会的后果这一个方面。另外,新刑法典第5条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也表明,所谓“罪行”,仅仅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客观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属于应当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的、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其他因素)。因此,“罪行极其严重”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完全等同于“罪大恶极”的。这样一来,一个不得不令人思索的问题是:立法者将“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岂不是降低了死刑(包括死缓)适用的条件?亦即按照新刑法典之规定,是否只要从犯罪的客观危害一个方面去确定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而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于不问?我们认为,不论立法者对这一词语的修改旨在将概念含义具体化还是要对死刑适用的条件作实质性的变更,降低死刑适用条件的立法意图是可以排除的(注:虽然刑法典修订中对死刑的规定采取了“原则上不减也不增加”的态度,但是通观新刑法典对死刑的立法设置,立法者反对进一步扩张死刑的立场是明确的,而且可以肯定,从立法上限制和减少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详见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而唯一可作为合理解释的是:立法者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力求概念明确化,出于此一初衷的用语修改却导致了不应有的概念异化(即“罪行极其严重”与将“罪大恶极”具体化的立法本意相去甚远)。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缺憾。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范文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范文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范文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刑法的执行产生一些困难和问题。

减刑机制作为刑法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对减刑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以期能够对我国的刑法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1. 文献资料收集:从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收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为调研提供理论依据。

2. 实地访谈: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官、律师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减刑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3. 案例分析: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减刑机制的运行情况分析经过对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实地访谈的调研,我们对减刑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制的设计与完善程度:减刑机制在我国刑法执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当前仍存在机制设计不够完善的情况。

例如,在减刑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执行的灵活性和透明度不够。

2. 减刑的公正与公平性:在减刑的申请、审理和决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非法证据的使用、程序不公等问题,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在减刑过程中被错误处置。

这不仅影响了减刑机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对服刑人员的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3. 惩罚与改造的平衡:减刑机制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为服刑人员提供改造的机会,帮助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当前的减刑机制中,追求惩罚往往超过了改造的目标,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在服刑结束后难以融入社会,增加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性。

四、减刑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减刑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死缓限制减刑按法律规定(3篇)

死缓限制减刑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死刑的限制适用和减刑制度的完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围绕死缓限制减刑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实践探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缓期执行期满,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原判的死刑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 法律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死刑。

这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前提条件。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3)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必须没有再犯罪。

这是适用减刑的关键条件。

(4)犯罪分子必须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如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

三、死缓限制减刑的实践探讨1. 刑事诉讼程序(1)审查程序。

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条件进行审查。

(2)审判程序。

法院在审判死刑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公正。

(3)执行程序。

对于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执行减刑程序,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2.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自首减刑。

如某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经审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为无期徒刑。

(2)重大立功减刑。

如某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近年来,围绕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社会舆论争议不断。

目前,我国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

首先,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应该更加具体化。

现行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对于罪犯的犯罪情节与具体情况并没有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导致一些罪犯在被裁定为死刑缓期执行后,依然可以通过制度漏洞获得减刑机会。

因此,应该建立更为具体、可操作的减刑规定,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例如,在某些地区与法院中,由于缺乏精准有效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导致减刑的适用不尽合理,甚至出现了一些轻率决策和误判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具体案例,以此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并探索其适用的完善之处。

以下将结合三个案例,分别从制度适用、操作机制、以及效果评估等方向,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个案例:张维林故意杀人案。

该案被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罚死罪犯的第一起枪毙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血腥,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犯罪行为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由于当时的制度规定过于宽松,该案的犯罪者依旧有可能通过减刑机制,获得有限的自由。

因此,这一案例让很多人认为目前我国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第二个案例:草案修改关于限制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草案》提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罪犯不得减轻刑罚期限,同时对减刑的特殊要求也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更加科学和精确的变更,既维护了社会公正,也避免了一些无意义的极端情况。

第三个案例:中央政治局文件。

2017年,中央政治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死刑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是一份在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措施,强调“精准惩罚,优化执行”,希望做到死缓缺乏法律死角,全力以赴推动死刑执行工作有序展开。

总的来说,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需要我们在社会基础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之上,建立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和操作机制,同社会各界一起推动完善制度和提高执行效果。

减刑调研报告范文

减刑调研报告范文

减刑调研报告范文减刑调研报告一、调查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减刑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为相关政策的优化和改进提供参考。

二、调查方法1. 问卷调查:我们通过设计问卷,针对各类刑罚的减刑情况、减刑后的效果以及社会对减刑立场等进行调查,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受访者,以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和代表性。

2. 访谈:我们还采取了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个案减刑的具体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结合个人实际经历进行分析。

三、调查结果1. 减刑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结果显示,近年来减刑政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根据统计数据,有70%以上的刑罚犯人有过减刑记录,其中包括假释和暂时出狱。

其中,赌博、贩卖毒品等非暴力刑罚的减刑情况较为普遍,而暴力犯罪的减刑比例相对较低。

2. 减刑效果减刑的主要目的是改造和教育犯人,对其进行再次矫正和社会化。

通过访谈和调查发现,部分减刑后的犯人能够主动接受矫正和改造,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但是,亦存在一些犯人减刑后再次犯罪的情况。

这主要是因为减刑标准和程序不够严格,对犯人的矫正力度不够大,缺乏完善的社会跟踪和帮扶机制。

3. 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对减刑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减刑是为了给犯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实现社会的人道主义关怀和人权保护的观点。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减刑可能导致再犯罪的增加,对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很多人希望政府能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准确评估减刑对象的机制,以减少减刑引发的负面效应。

四、调查结论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减刑政策的实施程度较高,但在减刑标准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2. 针对不同类别的犯人,应制定不同的减刑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减刑的有效性。

3. 建立完善的社会跟踪和帮扶机制,对减刑后的犯人进行有效的社会化支持,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4. 增加监管力度,建立准确评估减刑对象的机制,确保减刑不对社会治安造成不利影响。

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

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邹冬晖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2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度修正了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制度,特别是针对社会暴力型犯罪、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减刑进行了限制使用,对实际执行刑期予以延长,是刑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鉴于此,本研究立足于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结合专业知识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探究。

关键词:死缓犯限制减刑;范围;程序;复权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59-01作者简介:邹冬晖(1997-),女,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死缓制度的关键。

对于这一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死缓制度的内容[1]。

任何一种制度,均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死性限制减刑制度也产生了各种缺陷,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与立法表述相冲突、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适用范围过窄等,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一、将贪腐类犯罪纳入特别限制减刑的范围新经济常态下,贪腐类犯罪接踵出现,且涉案额度越来越大,有的甚至贪污了几十亿,令人十分震惊,同时贪腐类犯罪作案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化,窝案现象日趋明显,使得反贪工作执法难度越来越大,贪腐持续市场更长,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社会大众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此,我认为,针对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分子,相比于一般死缓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限制减刑制度作为更加严厉的量刑制度,理应适用于贪腐犯罪的犯罪分子,这一做法不仅可有效整治现行不良的社会风气,而且可警示贪腐分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引导社会大众真正意识到腐败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毒瘤,就好比毒品一样,应通过严厉的立法与司法手段防治腐败,为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设一个正气、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设置程序性保障机制程序正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如果程序失去了正义,则实体公正难以保障[2]。

最新-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定位及适用 精品

最新-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定位及适用 精品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定位及适用摘要站在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立场,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应当不在于提升死缓的惩罚力度,而在于为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替代性选择。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七种犯罪应当是指罪名而不是犯罪行为,对有组织的暴力犯罪限制解释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的暴力犯罪。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应当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原本就可以适用普通死缓的罪犯。

关键词死缓制度改革;《刑法修正案八》;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该制度大幅缩小了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异,加大了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异。

值得研究的是,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到底如何定位?是着重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着重在于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拟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某省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统计资料分析因为死刑案件的某些数据涉及保密问题,笔者所搜集的数据①,只有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统计数据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统计数据,没有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数据,因而也就没有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比例的数据,从而也就无法探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诞生以后死刑与死缓适用比例的变化。

一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总数与适用理由从上表可以作出如下分析1人民法院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非常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当年对死缓限制减刑还有些拿捏不准,适用总数不高,但2012、2013年的适用总数大幅度提高,说明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成体系的适用标准;2人民法院掌握的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主要考虑坦白与认罪、自首、赔偿谅解、情感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被害人过错,其中最重视坦白、自首、赔偿谅解三种情节;3其他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灵活掌握的标准,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尽量做到公平正义并尽可能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综合情节。

二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总数与适用理由从上表可以作出如下分析1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刚刚生效,高级法院尚未形成死缓限制减刑的明确适用标准,因此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数为零;2从2012年开始,高级法院逐渐形成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并且能够勇于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限制减刑,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3高级法院掌握的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最为重视坦白认罪与赔偿谅解。

最新 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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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死缓限制减刑具体运用问题探究【第一章】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2.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立法规定【2.2 2.3】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实质根据【3.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3.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分析【第四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结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司法应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 1 章绪论1.1 选题背景与意义死刑是从人类文明史前留传下来的遗迹,它必须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这是历史的潮流,我们也不会例外。

死刑是极具争议性的议题,能够在支持者和废止论者之间引发激烈争论。

在倡导人权风生水起的时代背景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而即使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的范围或机会。

现实也证明了,死刑在法律上或实践中的存在,不影响杀人致死的比率。

我国学界也已经达成了限制、减少乃至逐步废止死刑的基本共识。

实践上,鉴于本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确立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也即仍然保留死刑,但限制它的适用。

然而中国执行死刑人数仍居全球之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每年都有大批大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已是心照不宣的秘密了。

根据国际大赦组织公布 2012 全球死刑判决与执行报告,中国被指为全球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总数超过其它国家的总和,呼吁北京当局尽快公布相关报告,以透明化方式处理。

一直以来,中国死刑使用过多、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为学术界和国际社会所诟病,这显然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难以与国际文明接轨。

因此,在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和慎用死刑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也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

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实际上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刑的关注不仅仅在于刑事立法中有多少罪名设置有死刑,而重点在于中国刑事司法过程中死刑适用的数量问题。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问题研究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问题研究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死缓限制减刑适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目前已经实行了“限制减刑适用”政策,即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其减刑机会大为减少。

这一政策的实施,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同时也引发了社会上一些争议。

今天,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一番探讨。

首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政策背景是什么?实际上,这一政策的出台,与我国对罪犯管理的宽严相济原则是分不开的。

作为一项严厉的刑罚,死缓被视为“刑事政策铁腕”之一,旨在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宁。

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死缓作为一种“生杀大权”,其滥用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政府相继进行了多项改革,其中之一就是限制减刑适用。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严控死缓的执行标准,确保死缓真正成为最后的武器。

那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政策具体作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减刑是对死缓执行质量的一种监管措施,其意图就是在严把考核标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判刑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因为当死缓被执行时,广大司法工作者不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后果,还需要综合考虑罪犯是否能够在其余生命中积极改造,或其他身故情节是否适用。

这种综合性的考量,不仅仅是一项技术问题,更是一门法律艺术。

因此,“限制减刑适用”政策的出台,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有效规范和制约。

最后,围绕“限制减刑适用”这一政策,我们可以引用几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效果。

例如,在2019年,法院就在一起最高刑罚案中限制减刑适用。

此案中,赵某等人涉嫌盗窃、抢劫等严重罪行,因此被判处死缓。

在该案中,法官明确表示,罪犯必须面临着死亡的严峻处罚,承受社会的警示,同时还需要对社会进行补偿。

因此,该案限制减刑的决定也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总之,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出台旨在保障判决的公正和的行政效率。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研究,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并不断完善和提升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质量,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公信力的保障。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逻辑与价值基础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逻辑与价值基础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逻辑与价值基础
章程荃
【期刊名称】《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9)6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从价值论视角对死刑使用逻辑进行再思考。

死刑的价值基础在于公平价值和功利价值。

适用死刑在规范阶层、必要性阶层、执行阶层应当符合相应的价值基础,同时价值基础应该从公平价值逐渐向功利价值倾斜。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具有执行属性,体现在其于刑罚论中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死刑制度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因此有必要在适用死刑时进行第四层判断,即以死缓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为标准进行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判断。

【总页数】6页(P91-96)
【作者】章程荃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论死缓限制减刑的本质与适用
2.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其适用——以某省司法实践为例
3.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蕴含与司法适用
4.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
5.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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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死缓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极度恐惧的惩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死缓的刑罚程度过重,导致一些无辜的人被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应该限制减刑制度,以保护被判处死缓的囚犯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死缓的限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减刑的条件过于宽松,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很快就被减刑。

其次,一些错误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调查不当,导致无辜的人被判处死缓。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多次,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人来说,无论他们是有罪还是无罪,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对死缓的限制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

首先,对死缓的减刑制度应该进行限制,只有在罪犯真正做出了改变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能考虑减刑。

其次,应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减少错判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死刑犯的人权,让他们在生死的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人性的对待。

以下是三个关于限制减刑制度的案例:1、沙特阿拉伯逐渐取消死刑的实践沙特阿拉伯最近逐渐取消了对一些犯罪的死刑惩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这是因为该国的警方和法院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确保犯罪者被判罚得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冤假错案的问题仍然存在。

2、2016年中国最高法审理案件数降至历史新低中国2016年最高法审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历史性的降低,这表明中国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是因为在过去两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确保了对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并同时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美国弱化死刑的趋势自2020年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死刑的实施,取而代之的是长期监禁和判处终身监禁的惩罚。

这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冤假错案和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的注重程度越来越高。

综上所述,对于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持续努力,不断改进,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被判错的无辜人的权益。

浅议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浅议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浅议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限制减刑的话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之一。

在近年来,针对该话题展开的讨论逐渐增多,有人赞同死缓限制减刑的做法,认为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而也有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它有损人权,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那么,我认为死缓限制减刑的做法应该如何应用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死缓限制减刑的含义。

简单来说,就是死刑犯被判处死缓后,通过对刑期的限制和政策的规定,减少犯人获得自由的机会。

这种方法在很多国家都被广泛应用,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而且这种方法也是针对一些危害性极大的罪犯所采取的做法。

其次,我们谈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重要性。

针对极端罪行的犯罪分子,他们的罪行相当严重,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和伤害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我们需要限制他们的减刑条件,无论是减刑期还是减刑幅度,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这样才能够确保犯罪分子的刑期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同时也可以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然而,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也有其局限性。

如果政策过于苛刻,可能会违背人权的原则。

在判刑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罪犯获得自由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他们在监狱中的表现,这样才能够达到公正的效果。

另外,政策的限制也不应该过于片面,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的现实情况等因素,明确合理的减刑标准,确保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综上所述,死缓限制减刑是治理犯罪的一种有效做法。

适度地限制死刑犯的减刑条件,有助于维持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但也应当注意到政策的适用和局限性,切忌过于苛刻,遵循人权和法制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于罪犯的惩罚应该是基于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并不仅仅是通过肉体的惩罚。

对于那些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死缓限制减刑的做法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手段。

这种手段旨在限制罪犯未来的行动,同时也是一种让公众感受到他们获得公正处理的途径。

在当前的社会中,一些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是不容忽视的。

例如,恐怖主义、枪击事件、强奸案件等,这些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因此需要加以严惩和限制。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在中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许多人认为,传统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过于严苛,导致一些罪犯无法获得减刑机会,也让死刑的执行力度难以保证。

因此,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死缓犯的矫正机制。

只有逐步改善死缓犯的心理和行为状态,才能够为其减刑创造条件。

例如,我国的男子尹志平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但因好心医生多次为其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的病情,获得了最高法院的减刑裁定。

这表明,人道主义和医学观察都能够为减刑带来潜在的机会。

其次,应考虑加强对死缓犯的法学支持。

这不仅有助于约束其可能犯下的罪行,也可以让他们在服刑期间获得更多的知识和个人成长。

一个成功的案例是,我国的女子蓝凤阳因杀害丈夫并把尸体肢解成小块而被判死缓,但在服刑期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利用所学技能帮助其他犯人获得法律帮助,最终得到减刑的机会。

最后,对于一些表现好的死缓犯,也应当给予更多减刑希望和机会,以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

例如,我国的男子杨树林因杀害多名妇女被判死缓,但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与工作和学习,放弃了暴力犯罪的行为,最终得到了减刑的机会。

总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对犯罪惩处的一个问题,更是一种针对不同案例、不同犯人的社会治理手段。

加强对死缓犯的矫正、法学支持和减刑机会协助,既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行为发生,也可以为社会公正和人性化的法治营造良好的环境。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个案例以外,还有一些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案例,可以深入探讨,反映出这一制度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很多人认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严苛程度过高,限制了一些罪犯的减刑机会。

例如,辽宁篮球经理王洪波因在勒索案中主动认罪悔罪,获得了法院的减刑裁定,但仍然被判处死缓。

由此可见,即使罪犯表现的已经相当出色,仍然得不到完全的宽恕。

另一方面,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改进还需更多实践。

目前是无法得出理想的方案或政策,因为必须考虑适用法律的案例的不同情况。

减刑制度研究课题报告模板

减刑制度研究课题报告模板

一、摘要(本摘要需简要概述研究背景、目的、方法、主要发现和结论,字数约200字)二、引言1. 研究背景1.1 减刑制度的定义和意义1.2 国内外减刑制度的发展概况1.3 我国减刑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 研究目的2.1 分析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2.2 借鉴国外减刑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建议三、研究方法3.1 文献分析法3.1.1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术文章3.1.2 分析我国减刑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3.2 案例分析法3.2.1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减刑案例3.2.2 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3.3 比较分析法3.3.1 收集国外减刑制度的资料3.3.2 分析国外减刑制度的优点和启示四、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减刑程序不透明,存在权力寻租现象4.2 减刑标准不明确,操作随意性较大4.3 减刑效果评价体系不完善,改造质量难以保证4.4 监狱管理不规范,容易出现违规违法现象4.5 社会监督力度不足,滥用减刑情况时有发生五、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建议5.1 完善减刑程序,保障透明公正5.1.1 明确减刑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流程5.1.2 强化对减刑程序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5.2 明确减刑标准,规范操作流程5.2.1 制定科学合理的减刑标准5.2.2 加强对减刑案件的审查和审批5.3 完善减刑效果评价体系,提高改造质量5.3.1 建立多元化的减刑效果评价指标5.3.2 强化对改造过程的跟踪监督5.4 加强监狱管理,规范执法行为5.4.1 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5.4.2 加大对监狱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5.5 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引导作用5.5.1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监督效果5.5.2 加强对减刑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六、结论(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指出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重要性,并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展望)注:本报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结构可根据实际研究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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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死缓限制减刑具体运用问题探究
【第一章】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
【2.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立法规定
【2.2 2.3】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实质根据
【3.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
【3.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分析
【第四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结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司法应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论
与近些年来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同步,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最为令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刑事法典的修正。

2010年起草,并于 2011 年出台的《修正案(八)》在废除近年来适用较少或甚至基本不适用的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基础上,确立了对几种特殊的死缓犯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限制其减刑的制度。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刑法典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铺路,也再次完善和丰富了我国刑罚的基本结构。

它也意味着我国朝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直至废除死刑"的立法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实则是死刑政策的延续。

死刑这个人类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在刑罚轻刑化思潮的冲击下前途显得暗淡无光,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已成为必然之趋势。

但鉴于我们国家目前的国情,我们尚未完全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立即废除死刑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

因此,深谙此道的当局将"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作为当前的死刑的刑事政策,这在很多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中可以得到充分的明证。

而司法实践证明,当今的死刑政策很难满足"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又有效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很好地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需要",这样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伴随着死缓限制减刑的出台及适用,研究死缓限制减刑的论文、期刊也纷至沓来。

他们的研究领域大抵涵括: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所遵循的原则,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效力问题,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判决的补救措施等。

所有这些,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的归理论,实务的归实务。

理论的研究终究需要运用到实践上来才能实现它的意义。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那样,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有一个由不完整到较完整、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

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限制减刑制度的认识亦是如此,作为立法者而言可能无法预知该制度在使用中会出现一些困境,作为该制度的践行者的
司法机关(落实到现实里为法官)对该制度的规定(例如适用条件)的理解也许不会全然透彻。

因此,在具体的适用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笔者在对死缓限制减刑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并参阅了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尽可能详尽阐释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根据。

这包括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对象条件、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考量因素等,再论述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政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和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实质根据(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

同时通过搜索找到了众多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

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入手,主要分析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罪名、累犯组合类型、判死缓的充分理由、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限制减刑溯及力等问题。

在文章的第四章里,分析限制减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研究这些案例,找出适用对象不当、在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限制减刑的理由多种多样,使得限制减刑在实践中被过度适用等问题。

并通过仔细分析,得出了导致问题的原因是,适用范围狭窄、限制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过于笼统性,不便操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为解决死缓限制减刑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科学的运用有所裨益。

首先,适当扩大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其次,通过司法解释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次,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细化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最后,增加控诉机关对限制减刑的建议。

笔者深信随着学者们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孜孜不倦的研究和司法实务者的不断深入实践,会使得限制减刑制度在适用中不断完善,令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真正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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