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文号】主席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精选课件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精选课件
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工作的影响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刑法中的减刑和假释制度进行了相关修改和完善。
这对于监狱工作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它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首先,减刑假释制度的改变将给监狱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根据修正案,减刑假释的标准将更为严格,申请减刑假释必须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这将使得监狱要更加注意来检查申请人的情况,更加保护社会的安全。
此时,监狱将需要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确保这项制度不断的完善和一切准确无误的执行。
其次,减刑假释制度的改变将改变犯罪者的心态和行为。
减刑和假释作为一个固定的政策,给犯罪者以获取更多自由和便利的机会。
虽然减刑假释等制度有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作用,但也会给犯罪者一种期望,他们可以依靠减刑假释等制度来获得更多的自由,这也会影响监狱工作的稳定与安全。
最后,减刑假释制度经历了大量的经验积累,而各类型的减刑假释制度也在实践中设计和完善。
以下是三个减刑假释制度案例:案例一:2012年,四川省资阳市资溪中学高三学生雪艳被八名男学生强奸致孕,案件被警方查出后,七名涉案男生被判刑,其中主犯免除刑罚。
2019年7月,四川高院依照《刑法》新修正案,废除了对免除刑罚犯罪情节的惩罚,将主犯雪艳的免除刑罚离间罪职务犯罪改罪为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这个案例因此引发很大争议,但被告雪艳在其中就获得了减刑假释机会。
案例二:江西一男子杨某周因纵火谋杀罪被判处死刑,因其到案后爱慕上一位狱警,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根据《刑法》新修正案,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生子,可以申请减刑和假释,并根据自身表现和犯罪性质的不同,获得24个月至10年不等的缓刑期。
当地监狱立即动员全力保障了两人的婚姻自由以及杨某周的减刑假释机会,杨某周获得了假释后,与其恋爱关系的狱警也辞去了职务,两人顺利结婚。
案例三:重庆市一名杀人案犯经过近20年的服刑后,感到自己已从心理上得到了极好的改变,不再有犯罪意识和行为,因此要求从刑事控制下解放,杀人的罪名也使人不敢置信他的言辞。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在进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对策,以提高减刑罪犯的改造效果。
一、建立全面、规范的管理教育制度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全面、规范的管理教育制度,以确保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能够接受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
这个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评估和筛选:在罪犯入监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确定他们的犯罪状况、心理状态和改造潜力,以便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教育方案。
2. 基础教育:重点培养罪犯的基础教育能力,包括文化知识、数理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提供他们脱离犯罪的能力基础。
3. 心理辅导:为罪犯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不良心态,培养积极的态度和行为。
4. 职业培训:根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就业需求,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培养他们适应社会、就业的能力。
5. 社会适应:在罪犯即将解矫时,加强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教育,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二、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和专业技能其次,必须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和专业技能。
监狱管理部门应该拥有一支专业的教育管理队伍,他们既要具备管理能力,又要具备教育技能。
在进行管理教育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选拔和培训:严格选拔和培养监狱中的教育管理人员,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2. 团队合作:建立教育管理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机制,促使他们之间进行充分的协作和沟通,提高管理教育的效果。
3. 优质资源: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专家、优秀教师和教育机构等,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4. 评估和监督:建立定期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以提高管理教育的水平。
三、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除了建立全面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对原有的监狱管理制度及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限制减刑罪犯,防止其重新犯罪,并使其重新获得回归社会的能力也就成为监狱管教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一、限制减刑罪犯监管中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控制。
同时,死缓罪犯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这一系列的变动使得减刑适用对象更为严苛,减刑起始时间延长、减刑幅度变小。
对于监狱来说,罪犯在押刑期变长,监管安全、行刑成本、监管改造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监管安全风险增强罪犯服刑时间的增加,导致其心理扭曲程度加大,再严密的管理也会防不胜防,给监狱警察人身与监狱安全埋下隐患。
部分恶习深、改造意识差的罪犯会采取脱逃、暴狱、杀人、行凶报复行为,使重大案件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
二监管教育质量降低长时间的监禁会造成罪犯人格的扭曲与内心的压抑:长期与社会脱离,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人际关系等均无法与社会同步。
监狱的教育改造技能再高超,也很难改变这一现状。
三监狱中、老年罪犯增多,行刑成本大幅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部分被限制减刑的累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罪犯和死缓犯在监狱服刑至少要13年或18年以上,多的将达20年以上。
监狱的中、老年罪犯将逐步增加,监狱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医疗和死亡处置的费用将大大提高,大幅增加监狱的行刑成本。
四增加二次犯罪的可能性长期的监禁刑,使一些罪犯反社会人格不断加重:罪犯的生存技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长期关押,罪犯与社会的人际关系疏远,处理现代社会关系的能力低下。
再犯罪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即缘于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无法与现今高速运行的社会相适应。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行为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暴力犯罪是目前社会上较为突出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打击暴力犯罪。
首先,修正案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力度加大。
针对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予他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修正案明确规定,涉及轻伤、重伤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型暴力犯罪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暴力、家庭暴力等新兴犯罪行为,修正案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相应加大,以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障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修正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此外,修正案还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执法力度和打击手段,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强化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加大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处罚进行了相应加重。
此外,还进一步加大了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了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了网络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
结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加大对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
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
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合湖南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一)刑期长。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
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二)年龄偏大。
从目前来看,限制减刑类罪犯出狱的时候大都将在60岁左右,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
(三)罪行重。
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恶习深。
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
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五)风险高。
因为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是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目前,改造这类罪犯既没有现成的管理模式,又没有成功经验,致使很多基层监狱对此深感困惑与迷茫。
二、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改造限制减刑类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诸如监管制度、考核奖惩体系、激励机制、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出现不适用之处。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的更多相关文章-《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九对现有刑法总则部分修改分解.doc
第二章犯罪一.现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修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法的种类二.现法条:第三十七条【非刑法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修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管制三.现法条: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修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死刑四.现法条: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重刑犯监狱教育改造面临的变化与挑战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重刑犯监狱教育改造面临的变化与挑战作者:方银汇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给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也给罪犯教育工作带来了变化和挑战,尤其是对限制减刑人员影响深远。
本文基于对福建省在押重刑犯构成分析,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刑犯改造政策的影响,提出当前重刑面临的挑战,探讨监狱在重刑犯监管改造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心理矫正;重刑犯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57-03《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受到极大的关注。
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视角,探讨罪犯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对重刑犯的心理特征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并以此探讨心理矫正在重刑犯改造中的运用,变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报告将以此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作出阐述。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监管改造压力不断增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的实施,长刑期罪犯减刑幅度缩短,服刑期较长,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
笔者以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在押4089名罪犯为样本进行调查分析。
一、福建省某重刑犯监狱在押4089名罪犯的构成分析从罪犯的年龄、刑期、罪名、身体等四个方面展开剖析,归纳出如下特点:1.从年龄上来分析:18-25岁的罪犯有488名,占押犯比例为11.93%;26-35岁的罪犯有1307名,占押犯比例为31.96%;36-50岁的后罪犯有1947名,占押犯比例为47.62%;51-60岁的罪犯有256名,占押犯比例为6.2%;61岁上以的罪犯有91名,占押犯比例为2.23%。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五、其他刑罚制度完善
*减轻处罚的程度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删去刑法第68条第2款,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坦白(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 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七、完善某些罪名构成要件或 处罚
1.盗窃罪,扩大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的情况: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修正案八》:三十九、将刑法第264条修 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处三年以下……”
2. 提高敲诈勒索法定刑·多次敲诈不够较大入 罪
《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274条修改 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进一步明确协助组织卖淫罪范围
《修正案八》:四十八、将刑法第358条 第3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生,生刑轻?
(1)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原来没有 《修正案八》: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提高限制减刑死缓犯期满后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25-20-年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吴金花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该次刑法修改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对该项改革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原则等进行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的意义在此次修改之前,总体而言,我国的刑罚结构能够满足当前惩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刑罚结构还有一些问题,其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受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死刑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对于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的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剥夺生命相比,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导致出现“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适用不平衡现象,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档。
修改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被告人的最低服刑年限在27年以上,比原来的死缓被告人服刑年限平均延长了8年左右。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累犯
(1)一般累犯增未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六十五条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敲诈勒索罪增加并处罚金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加并处罚金与没收 财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4、罚金与没收财产 (1)以下三条均删去了原法条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减刑条款
刑法修正案(⼋)减刑条款
刑法修正案(⼋)减刑的法条,第七⼗⼋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
(⼀)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
(⼆)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
(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这种激励机制适用于狱内所有罪犯,营造了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改造环境,许多罪犯通过对自己改造行为的计划和安排,就可以预期能够获得的考核积分、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和刑事奖励,甚至可以据此预计服刑期间可以获得的减刑次数和减刑幅度。
减刑奖励实际上已经成为监狱激励罪犯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通过这种激励机制,监狱可以引导绝大部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劳动改造,并据此有效地塑造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使罪犯行为养成符合监狱管理者的期望。
罪犯出狱后,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将会对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产生持久的积极影响,狱内养成的行为习惯也会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未来社会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地影响。
这种激励机制所塑造的服刑罪犯的行为方式对维持良好的狱内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秩序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为监狱的持续稳定安全打下良好基础。
我们河南省第三监狱实现连续十七年无监管重大事故,刑满获释人员绝大部分都能走上正途,成为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守法公民,部分获释人员学有所长或者已经取得突出成就。
按照这种激励机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后,将和其他有期徒刑罪犯处于同一激励机制中,享有完全相同的减刑政策。
尽管可能由于个别罪犯押回重审、不同罪犯狱内改造表现的差异或其他原因,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在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会比较有把握的预知可能减刑幅度和获释的大体的时间。
根据对近期刑满释放的死缓罪犯的调查,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较好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大约为十六年左右。
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限制减刑的主要内容2011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此次刑法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多,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对刑罚执行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其中关于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限制减刑的内容如下。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九种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限制减刑罪犯的刑期与刑法修订前的死缓罪犯相比,理论上服刑期限要延长十一年,实际服刑时间还可能更长。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限制减刑对罪犯的影响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限制减刑,将会对恶性犯罪分子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将对这些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先,漫长的刑期容易使这些罪犯产生前途无望的消极情绪。
如果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
面对残酷的现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
限制减刑罪犯的这种消极思想是情绪恶化、挑起事端、违规违纪、甚至严重违法的重要诱因之一,也是今后监狱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的重要课题和难点之一,还是威胁监管安全的本源性潜在因素之一。
其次,与其他罪犯相比,尤其是与其他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相比,限制减刑罪犯获得的减刑幅度较小或根本没有减刑机会。
当他们看到其他罪犯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刑满释放出狱,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差。
这种心理不平衡现象,会使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更为消极。
第三,限制减刑罪犯遭受家庭变故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
由于刑期漫长,亲属承受着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
他们走入歧途严重违法,可能对父母伤害极深,或因父母无力照管而被遗弃;他们的配偶或女友(男友)可能迫于环境压力,不得不分与之道扬镳;罪犯的子女也许因为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或因父母的犯法蒙受耻辱而厌弃他们。
即使家庭没有变故,亲人们由于他们的犯罪所遭受的苦难也许会使他们备受熬煎。
在漫长的刑期中,可能会有一些亲人因故去世。
所有这些家庭变故,对于这些限制减刑的罪犯,又是一次次严重的精神打击。
这些打击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从而增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由于服刑改造活动空间相对狭小,监规纪律要求严格,服刑人员生活劳动中难免会有摩擦,产生矛盾。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思想消极,情绪恶劣,琐碎小事极易诱发争吵打斗,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
第五,部分限制减刑罪犯有可能恶习不改,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对抗改造,图谋脱逃或报复他人,甚至可能以暴力攻击警察作为实施脱逃或报复社会的手段。
严重威胁监狱警察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刑期漫长,前途渺茫。
他犯获释,自己无望。
家庭变故,雪上加霜。
与人不和,动辄开仗。
个别罪犯,顽危不化,蓄意脱逃,残害警察”是对死缓罪犯思想状况的真实写照,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更有甚之。
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四、对管理教育者的影响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给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1.监狱的管理者,尤其是每时每刻和限制减刑罪犯直接接触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一线管教干警,不仅要着安排照顾罪犯的日常生活,组织罪犯学习和劳动,随时了解罪犯的思想状况,更重要的他们还是防止罪犯脱逃的第一道防线,极易成为个别图谋不轨罪犯的首选攻击对象。
管教警察时刻面临着较大的危险。
2.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刑期漫长,思想消极,转化罪犯思想使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难度较大,工作任务更为繁重,对教育矫治改造工作的方式方法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3.限制减刑罪犯更易出现家庭变故,导致思想不稳定。
要求管教干警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罪犯亲属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或减少罪犯的后顾之忧。
4.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减刑幅度小或者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减刑奖励难以成为限制减刑罪犯的主要激励手段。
要求管理者针对这些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奖惩激励措施。
充分调动罪犯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5. 限制减刑罪犯较容易出现矛盾和摩擦,更有可能激化而导致严重后果,要求管教干警更加深入犯群,随时掌握犯群思想动态,出现苗头,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五.对策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建议采取如下对策:(1)建议设立高度戒备监区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犯可能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
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建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
如有可能,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监狱,以便加强安全戒备,更好地与其他罪犯隔离,减少相互感染。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高智能、团伙罪犯、恶性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发展趋势。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情况,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装备(比如高性能的监控设备和防脱逃设备、完备的快速反应装备、更高安全性的生活设施用具等),提高监管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
首先要提高高度戒备监区的安全保障能力。
(3)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建议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干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
对高戒备监区的干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公正廉洁执法;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体能技能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