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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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版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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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颁布时间:2006-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率文库的升级操作说明

出口退税率文库的升级操作说明

出口退税率文库的升级操作说明1.简介2.数据库备份在进行升级操作之前,必须先进行数据库备份,以防止升级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数据丢失。

可以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如MySQL Workbench或phpMyAdmin等,执行数据库备份操作。

备份需要保存至安全的存储介质,并定期进行更新。

3.软件更新4.数据迁移数据迁移是将旧版本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数据迁移到新版本的操作。

在进行数据迁移之前,需要确保旧版本的数据库结构与新版本的数据库结构相兼容。

可以通过与开发团队的协商和测试来确定数据迁移的具体方式。

一种常见的数据迁移方式是使用SQL脚本。

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如MySQL Workbench,导出旧版本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并保存到一个SQL 脚本文件中。

然后,在新版本的数据库中执行该脚本文件,以创建新表并导入数据。

在进行数据迁移之前,应确保新版本的数据库结构已经创建完毕,并备好用于存放迁移数据的目标表。

5.数据库测试在完成数据迁移后,需要对数据库进行测试,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可以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执行一系列的查询和操作,验证数据是否正确地迁移过来。

还可以编写一些脚本或使用自动化测试工具对数据库进行更全面的测试。

6.发布升级在完成数据迁移和测试后,可以进行升级的最后一步:发布。

发布涉及将新版本的出口退税率文库软件部署到生产环境中。

为了避免任何潜在的问题,应在进行正式发布之前,将新版本的软件先部署到一个测试环境中进行验证。

发布步骤包括将新版本的软件部署到服务器上,并确保服务器配置与新版本的要求相匹配。

在部署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数据库的安全,设置必要的访问权限并加密敏感数据。

发布完成后,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开始使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

7.监控和维护在升级完成后,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和维护工作,以确保出口退税率文库的正常运行。

可以使用监控工具来跟踪数据库性能、内存使用情况和硬盘空间。

此外,还应定期备份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财税[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执行时间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50章│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13│├───┼─────────────┼──────────────────┼────┤│51章│5106100000—51081011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1990││13││││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9090│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5108201100│计山羊绒含量5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201990│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5108209090│)│││├─────────────┼──────────────────┼────┤││5109101100—5109909000│羊毛纱线等│13││├─────────────┼──────────────────┼────┤││5110000090—51130000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52章│5205110000—5212250090│棉纱、棉机织物│13│├───┼─────────────┼──────────────────┼────┤│53章│5306100000—5311009099│其他植物纺织品│13│├───┼─────────────┼──────────────────┼────┤│54章│5401101000—5402699000│化纤长丝│13││├─────────────┼──────────────────┼────┤││5403331010—5403390090│化纤长丝│13││├─────────────┼──────────────────┼────┤││5403420000—5407940099│化纤长丝│13││├─────────────┼──────────────────┼────┤│││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13│││5408212000│量≥85%)│││├─────────────┼──────────────────┼────┤│││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物│││││(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13│││5408219000│长丝含量≥85%)│││├─────────────┼──────────────────┼────┤│││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22000│)│││├─────────────┼──────────────────┼────┤│││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29000│)│││├─────────────┼──────────────────┼────┤│││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32000│)│││├─────────────┼──────────────────┼────┤│││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39000│)│││├─────────────┼──────────────────┼────┤││5408242000—5408340099│化纤长丝│13│├───┼─────────────┼──────────────────┼────┤│55章│5501100000—5503900000│化纤短纤│13││├─────────────┼──────────────────┼────┤││5504900000—5514490090│化纤短纤│13││├─────────────┼──────────────────┼────┤││5515120011—5516940090│化纤短纤│13│└───┴─────────────┴──────────────────┴────┘┌────┬─────────────┬───────────────┬────┐│56章全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3│├────┼─────────────┼───────────────┼────┤│59章│5901101010—5902200000│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5903101010—5911900000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60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3│├────┼─────────────┼───────────────┼────┤│61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3│├────┼─────────────┼───────────────┼────┤│62章全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3│├────┼─────────────┼───────────────┼────┤│63章│6301100000—63080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6310100010—63109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44章│4412101929││11││││(每层厚度≤6mm)│││├─────────────┼───────────────┼────┤││4412101999│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1l││├─────────────┼───────────────┼────┤││4412109990│其他竹制多层板│11││├─────────────┼───────────────┼────┤││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11││├─────────────┼───────────────┼────┤│││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圆棒,冰果│11│││4421902290│棒,压舌片(包括类似一次性制品)││└────┴─────────────┴───────────────┴────┘附件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1┃0802903010┃鲜或干的红松子仁┃┣━━━━╋━━━━━━━━╋━━━━━━━━━━━━━━━━━━━━━━━━━━━━━━━━━━━━━━━━━┫┃2┃2008199910┃其他方法制作保藏的红松子仁(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3┃2903399020┃溴甲烷(别名甲基溴)┃┣━━━━╋━━━━━━━━╋━━━━━━━━━━━━━━━━━━━━━━━━━━━━━━━━━━━━━━━━━┫┃4┃2906290010┃三氯杀螨醇、杀螨醇┃┣━━━━╋━━━━━━━━╋━━━━━━━━━━━━━━━━━━━━━━━━━━━━━━━━━━━━━━━━━┫┃5┃2914400010┃敌鼠钠┃┣━━━━╋━━━━━━━━╋━━━━━━━━━━━━━━━━━━━━━━━━━━━━━━━━━━━━━━━━━┫┃6┃2929909012┃异柳磷、甲基异柳磷、丙胺氟磷等(包括乙酰甲胺磷)┃┣━━━━╋━━━━━━━━╋━━━━━━━━━━━━━━━━━━━━━━━━━━━━━━━━━━━━━━━━━┫┃7┃2930909052┃灭多威、涕灭威、乙硫苯威等(包括杀线威、甲硫威、多杀威、涕灭砜威、硫双威┃┣━━━━╋━━━━━━━━╋━━━━━━━━━━━━━━━━━━━━━━━━━━━━━━━━━━━━━━━━━┫┃8┃2931000013┃2-氯乙烯基二氯胂┃┣━━━━╋━━━━━━━━╋━━━━━━━━━━━━━━━━━━━━━━━━━━━━━━━━━━━━━━━━━┫┃9┃2931000014┃二(2-氯乙烯基)氯胂┃┣━━━━╋━━━━━━━━╋━━━━━━━━━━━━━━━━━━━━━━━━━━━━━━━━━━━━━━━━━┫┃10┃2931000015┃三(2-氯乙烯基)胂┃┣━━━━╋━━━━━━━━╋━━━━━━━━━━━━━━━━━━━━━━━━━━━━━━━━━━━━━━━━━┫┃11┃2931000022┃锆试剂,二甲胂酸等(包括4-二甲氨基偶氮苯-4’-胂酸,卡可基酸,二甲基胂酸纳)┃┣━━━━╋━━━━━━━━╋━━━━━━━━━━━━━━━━━━━━━━━━━━━━━━━━━━━━━━━━━┫┃12┃2931000023┃4-按基苯胂酸钠,二氯化苯胂(对氨基苯胂酸钠,二氯苯胂,苯胂化二氯)┃┣━━━━╋━━━━━━━━╋━━━━━━━━━━━━━━━━━━━━━━━━━━━━━━━━━━━━━━━━━┫┃13┃2931000024┃蒽醌-1-胂酸,三环锡(普特丹)等(包括月桂酸三丁基锡,醋酸三丁基锡)┃┣━━━━╋━━━━━━━━╋━━━━━━━━━━━━━━━━━━━━━━━━━━━━━━━━━━━━━━━━━┫┃14┃2931000028┃乙酰亚砷酸铜,二苯(基)胺氯胂(祖母绿;翡翠绿;醋酸亚绅酸铜,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15┃2931000029┃3-硝基-4-羟基苯胂酸(4-羟基-3-硝基苯胂酸)┃┣━━━━╋━━━━━━━━╋━━━━━━━━━━━━━━━━━━━━━━━━━━━━━━━━━━━━━━━━━┫┃16┃2931000035┃乙基二氯胂,二苯(基)氯胂等(包括二氯化乙基胂,氯化二苯胂)┃┣━━━━╋━━━━━━━━╋━━━━━━━━━━━━━━━━━━━━━━━━━━━━━━━━━━━━━━━━━┫┃17┃2931000036┃甲(基)胂酸,丙(基)胂酸,二碘化苯胂等(包括苯基二碘胂)┃┣━━━━╋━━━━━━━━╋━━━━━━━━━━━━━━━━━━━━━━━━━━━━━━━━━━━━━━━━━┫┃18┃2931000037┃苯胂酸,2-硝基苯胂酸等(包括邻硝基苯胂酸,3-硝基苯胂酸,间硝基苯胂酸等)┃┣━━━━╋━━━━━━━━╋━━━━━━━━━━━━━━━━━━━━━━━━━━━━━━━━━━━━━━━━━┫┃19┃2931000038┃4-硝基苯胂酸,2-氨基苯胂酸(对硝基苯胂酸,邻氨基苯胂酸)┃┣━━━━╋━━━━━━━━╋━━━━━━━━━━━━━━━━━━━━━━━━━━━━━━━━━━━━━━━━━┫┃20┃2931000039┃3-氨基苯胂酸,4-氨基苯胂酸(间氨基苯胂酸,对氨基苯胂酸)┃┣━━━━╋━━━━━━━━╋━━━━━━━━━━━━━━━━━━━━━━━━━━━━━━━━━━━━━━━━━┫┃21┃2932290011┃杀鼠灵,克鼠灵,敌鼠灵,溴鼠灵等(包括氯灭鼠灵,氟鼠灵,鼠得克,杀鼠醚)┃┣━━━━╋━━━━━━━━╋━━━━━━━━━━━━━━━━━━━━━━━━━━━━━━━━━━━━━━━━━┫┃22┃2932290013┃蝇毒磷,茴蒿素,溴敌隆,呋酰胺等(包括四氯苯酞,蓄虫磷)┃┣━━━━╋━━━━━━━━╋━━━━━━━━━━━━━━━━━━━━━━━━━━━━━━━━━━━━━━━━━┫┃23┃293299901 1┃克百威┃┣━━━━╋━━━━━━━━╋━━━━━━━━━━━━━━━━━━━━━━━━━━━━━━━━━━━━━━━━━┫┃24┃2932999024┃十去乙酰基紫杉醇(红豆杉提取物10-DAT)┃┣━━━━╋━━━━━━━━╋━━━━━━━━━━━━━━━━━━━━━━━━━━━━━━━━━━━━━━━━━┫┃25┃2932999026┃7-表紫杉醇┃┣━━━━╋━━━━━━━━╋━━━━━━━━━━━━━━━━━━━━━━━━━━━━━━━━━━━━━━━━━┫┃26┃2932999027┃10-去乙酰7-表紫杉醇┃┣━━━━╋━━━━━━━━╋━━━━━━━━━━━━━━━━━━━━━━━━━━━━━━━━━━━━━━━━━┫┃27┃30039090 10┃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28┃3806101000┃松香(包括松香渣)┃┣━━━━╋━━━━━━━━╋━━━━━━━━━━━━━━━━━━━━━━━━━━━━━━━━━━━━━━━━━┫┃29┃710691 1000┃纯度达到99.99%及以上未锻造银(包括镀铂的银)┃┣━━━━╋━━━━━━━━╋━━━━━━━━━━━━━━━━━━━━━━━━━━━━━━━━━━━━━━━━━┫┃30┃7106919000┃其他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1┃7106921000┃纯度达99.99%及以上的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2┃7 106929000┃其他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3┃7901111000┃含锌量≥99.995%的未锻轧锌┃┣━━━━╋━━━━━━━━╋━━━━━━━━━━━━━━━━━━━━━━━━━━━━━━━━━━━━━━━━━┫┃34┃8 107900000┃其他镉及镉制品┃┣━━━━╋━━━━━━━━╋━━━━━━━━━━━━━━━━━━━━━━━━━━━━━━━━━━━━━━━━━┫┃35┃8506101 100┃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6┃8506101200┃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7┃8507300000┃镍镉畜电池┃┣━━━━╋━━━━━━━━╋━━━━━━━━━━━━━━━━━━━━━━━━━━━━━━━━━━━━━━━━━┫┃38┃850790 1000┃铅酸蓄电池零件┃┣━━━━╋━━━━━━━━╋━━━━━━━━━━━━━━━━━━━━━━━━━━━━━━━━━━━━━━━━━┫┃39┃8545110000┃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40┃8545 190000┃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件; ( 创业投 资机构 与 “ 三) 辅导企业” 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 办法第三十 条规 定的 , 引导基金可 以给予 “ 辅 导企业” 投资前资助 , 资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 0 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 主要 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 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 , 创业 投资机构 实施投资后 , 创业投 资 机构 与 “ 辅导 企业 ”可以共 同申请投资后 资助 。引导基金可 以根据情 况, 给予 “ 辅导企业” 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 0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 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 实施 投资 的, 创业 投资机构和 “ 辅导 企业” 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 , 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 《 说 投 资意向书 》 《 和 辅导承诺书 》 履约的 , 由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依法收 回投 资前资助 资金, 并在有关媒体上 公布违约的创业投 资机构和 “ 导企 辅 业 ”名 单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 四条 财政部 、 科技部履行 下列职责 : ( 制订 引导基金项 目评审规程 ; 一) (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会 ; 二) ( 根据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 三) 审定所要支持的项 目; ( 指导 、 四) 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 引导基金的 1 3常管理工作 ; (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 五) 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 评估 , 对获得 引 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 的经营业绩 进行评 价。 第三十五 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 行下列职责 :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 、 公平 、 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 目进行 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履行 下列职责 : ( 对 申请引导基金的项 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 ~) 向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 会提 出初审意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糖、奶制品、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酒”是指粮食白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

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酒”不包括“无醇啤酒”,无醇啤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五、《通知》中的“化工原料”改为“其他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和其他化工原料”改为“包括其他无机化工原料、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

具体如下:1、以下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以下货物的出口退税率〔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国税发(1993)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

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商品名称|退税税率|说明|%|---------|----|---------------------一、其他食品||冻肉|3|包括:冻猪、牛、羊肉猪肉制品|7|包括:咸腊肉、灌腊肉、火腿其他猪肉制品|5|冻猪副产品|3|腊板鸭|5|其他肉食品|5|指猪、牛、羊肉食品皮蛋|5|冻鱼片|5|果干、果脯|5|包括:葡萄干、桂元干、荔枝干、杏干、柿||饼、蜜枣、蜜饯、桂元肉、李制品、榄制品、||梅制品、姜制品、杏脯、苹果脯、连城地瓜||干、其他果干果脯干果及其制品|5|指经过加工的熟制品,包括:核桃仁、苦杏||仁、甜杏仁、黑瓜子、白瓜子、红瓜子藕粉|5|马蹄粉|5|水煮笋|5|---------|----|---------------------腌制菜|3|包括:萝卜干、大头菜、咸菜、咸椒干、咸||黄瓜、咸荞头、咸蕨菜、咸水蘑菇、咸酱菜、||冬菜、其他腌制菜榨菜|3|发菜|3|未经加工的发菜不退税蘑菇干片|3|辣椒粉|3|脱水蔬菜|3|调味品|5|包括:酱油、鱼露、醋、其他调味品米、面、豆制品|3|包括:米粉干、快熟米粉、粘糯米粉、粉丝、||腐竹、油炸豆瓣、小豆馅、其他米、面、豆||制品快熟面条|5|花生制品|3|包括:烤花生、油炸生仁、咸干脆花生、花||生酱、其他花生制品淀粉|3|包括:大豆、山芋、绿豆、木薯、小麦、玉||米淀粉以及其他淀粉鲜王浆|5|味精|11|饮料||液体饮料|5|固体饮料|11|加工糖|14|奶制品|7|糖果、糕点|11|二、皮革皮毛||猪皮革|3|皮张皮筒|11|三、首饰||金银宝石首饰|5|---------|----|---------------------珍珠首饰|5|包括:加工散珠、串珠等四、其他橡胶制品||再生胶|10|五、纸||普通玻璃纸|14|其他纸|14|六、水泥|12|不分散装、袋装七、化工产品||润滑脂|6.5|包括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脂尼龙66|13|染料|18|涂料|16|颜料|16|乳胶制品|13|固体石腊|10.4|液体石腊|9|沥青|10|石油焦|11|石油苯|8.7|聚苯乙烯|14|聚乙烯|11|聚丙烯|12.6|顺丁橡胶|9|丁腈橡胶|9|八、铁合金|12.4|其中铬铁合金、钨铁合金、钒铁合金、硅锰||合金、中低炭素锰铁合金、金属锰按6.4%||计算退税九、其他工业品||大豆磷脂|5|天然樟脑(粉块)|5|茉莉浸膏|5|---------|----|---------------------桂花浸膏|5|墨红浸膏|5|玫瑰浸膏|5|蜂蜡|5|各种刷子|5|鬃制刷子|8|条帚|5|各种扫把|5|地拖|8|椰衣地毯|8|竹制品|10|牙灰|5|油灰|5|石松粉|5|肠衣|5|包括: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大||肠衣、其他肠衣鸡毛帚|8|动物性肥饲料|5|包括:蒸制骨粒粉、脱胶骨粒粉、蹄角粒粉、||羽毛粉、其他动物性肥料驼绒制品|10|各种锯材|10|木板及木板制品|10|包括各种家具料、床板、门框、木拼板、案||板等地拖柄|10|刷子把||木炭|5|棉胎|3|丝棉胎|3|发制品|5|包括:档发、泡发、色发以及其他发制品||(其中发渣不退税)海螺壳|5|指精加工的牛角制品|5|指精加工的---------|----|---------------------麦秸制品(首饰|5|盒)||骨刻|5|草制品|8|玉米皮制品|8|麻制品|8|棕癸制品|8|藤制品|8|柳制品|8|拷胶|5|月经棉|5|药棉|5|油泥塑|11|角梳|5|羽毛制品|5|------------------------------------。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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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标 签】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2﹞178号
【发文日期】1992-08-01
【实施时间】1992-07-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我局以国税
发[1992]128号通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

最近,部分地区针对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据此,我们对全胶鞋今年全国统一降低产品税征税税率后的退税税率作了调整,同时对十四个退税税目或产品的范围和减免税产品的退税率作了补充说明。

现随文印发。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和补充说明表(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31•【文号】国税函[2007]86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7〕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如何下载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

如何下载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
,成文日期是2019年03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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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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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方法/步骤下载成功的税率cmcode.DBF”、“stdcm.DBF”和 “STDCM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是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20日发布 的公告
内容介绍
当国家税收对就给大家介绍一种简单快捷的获取方法
方法/步骤至此,已经完成最新出口退税率的下载,可根据需求使用下载后的税率
注意事项
如需导入其他系统,建议不要解压,除非有特殊要求
参考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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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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