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豫卫职健〔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职健〔2023〕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省职业病医院,省直有关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2月18日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依法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以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放射诊疗工作环境为突破点,以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加强督导、严格执法,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控措施,提高放射诊疗管理水平。
二、治理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二)放射诊疗许可资质管理和规范执业情况;(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管理情况;(四)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五)屏蔽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情况;(六)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资质、个人剂量、健康管理等);(七)辐射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八)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豫卫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卫监〔2009〕4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成因的复杂性,导致违法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深化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等。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变相方式开展出租承包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卫监督发[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放射许可告知单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受理范围: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医疗机构和市内五区其他开展放射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医院(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
3、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卫生许可,应当具备开展相应放射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设备的处理方案;
(7)放射工作人员能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使用4纸规格打印(中文使用小A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格下载,请登录。
咨询电话:67170909 67170851。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7
•【字号】豫卫监督〔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等配套文件的通知
豫卫监督〔2019〕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 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7日附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件.
pdf。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8•【字号】豫政[1997]43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7]43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辐射技术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植株;(五)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比活度大于37Bq/L);(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次方)Bq/Kg);(七)其它放射性废物。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市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的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转产、退役)以及放射性废渣坝(库)的选址,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豫卫财务〔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9日河南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告知承诺方式第三章告知和申请第四章受理和许可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依法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验收发放工作,同时,加大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职责分工(一)下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的医疗机构。
3、凡市区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除外)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三)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其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行政部门负责。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须进行校验。
各医疗机构在每年申请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部门申请校验。
过期未校验者,《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效。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准予发放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审批情况上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荐评选放射卫生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卫监[2010]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荐评选放射卫生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荐评选放射卫生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卫监[2010]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人员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开展放射卫生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的范围(一)推荐的范围包括本省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医用辐射机构。
(二)在放射工作单位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的条件(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线影像诊断等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进行了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通过卫生竣工验收;(二)制定有完备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三)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且定期培训,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四)对放射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五)按规定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六)医疗卫生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和变更;为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三、推荐方法和要求:每个省辖市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3个、扩权县(市)卫生局可推荐1个单位,由申请单位填写推荐表(见附表)。
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 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的;
改建□ 扩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
总投资概算 实际总投资 建设单位地址
放射防护投资 放射防护投资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意见文号
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意见文号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 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
理规定
豫卫监[2012]54号
发布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实施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本规定内容共分:共分为十五条
立法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申请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06
•【文号】国卫监督函〔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7〕6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2016〕1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由非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许可,目前我委正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相关要求,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期间,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在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期间,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暂不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6日。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知-郑卫法[2005]11号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知正文:----------------------------------------------------------------------------------------------------------------------------------------------------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知(郑卫法〔2005〕11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八日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听证由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本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总页数】11页(P2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J],
2.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J],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依法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验收发放工作,同时,加大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职责分工
(一)下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的医疗机构。
3、凡市区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除外)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
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其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行政部门负责。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须进行校验。
各医疗机构在每年申请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部门申请校验。
过期未校验者,《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效。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准予发放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审批情况上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