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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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车(如: 2006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免)税凭证, 查验2008年 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4、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 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
在办理“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系 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 查。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请将免税证号和出 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 (如:平阳县地税局昆 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 “系统”,并将免税证 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 面存档备查。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四、审核退税
1、退税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时,退还税款金额.)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2、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 (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 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 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 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
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
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
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
应税时间
本年新购车辆 购买“交强险”当月——本年年底
以前年度购置 本年1月1日——本年年底(本年度)
车辆
2008年度——2009年度(补缴应缴未缴)
临时车辆或 购买“交强险”当月——截止日期当月 年内报废车辆
注:按月计算,分年度征收
补缴车船税时间确认说明
1、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 况,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 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 税机关处理。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2、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具体操作: 1、纳税人有异议,应先缴纳应缴车船税,再报告地税机关。经 核查确属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 2、纳税人拒缴车船税,应先报告地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做出处 理意见之前,暂缓开具保单。
三、税款申报
1、保险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使用软件完成导入、 上传、汇总等申报及代收税款缴纳事项。
2、按月及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车船税代收代 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浙地税发〔2008〕5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目录
一、软件安装 二、确认开单 三、税款申报 四、审核退税 五、注意事项
二、确认开单
1、明确征税对象 2、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 3、确定应缴时间 4、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5、及时报告拒缴情况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4、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 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
在办理“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系 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 查。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请将免税证号和出 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 (如:平阳县地税局昆 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 “系统”,并将免税证 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 面存档备查。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四、审核退税
1、退税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时,退还税款金额.)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2、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 (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 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 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 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
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
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
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
应税时间
本年新购车辆 购买“交强险”当月——本年年底
以前年度购置 本年1月1日——本年年底(本年度)
车辆
2008年度——2009年度(补缴应缴未缴)
临时车辆或 购买“交强险”当月——截止日期当月 年内报废车辆
注:按月计算,分年度征收
补缴车船税时间确认说明
1、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 况,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 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 税机关处理。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2、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具体操作: 1、纳税人有异议,应先缴纳应缴车船税,再报告地税机关。经 核查确属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 2、纳税人拒缴车船税,应先报告地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做出处 理意见之前,暂缓开具保单。
三、税款申报
1、保险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使用软件完成导入、 上传、汇总等申报及代收税款缴纳事项。
2、按月及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车船税代收代 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浙地税发〔2008〕5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目录
一、软件安装 二、确认开单 三、税款申报 四、审核退税 五、注意事项
二、确认开单
1、明确征税对象 2、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 3、确定应缴时间 4、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5、及时报告拒缴情况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