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修改)
金税三期与纳税服务规范
我是金三 我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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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网上申报— 报送纸质资料(升级后 取消)
上门申报—办税厅接收 资料—核对、受理申报 —征收税款—开具完税 凭证—申报表盖章
路径:申报征收—申报 —通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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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三系统通用申报适用于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及附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工会经费和残保金。金三系统中有营业税、印花税单独模块申报,操作中暂时未 使用。纳税服务规范中营业税、城建税等应专门的申报,操作中暂未使用 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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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相关资料— 办税厅接收资料—征收 税款—开具发票
路径:发票管理—发票 代开管理—通用机打发 票代开申请—发票代开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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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选择相应征收品目和行业,所得税征收选择相应品目和征收子目。 2、内网金三专题中,按次代开的起征点为500元,按次代开的不累计计算。本月 代开一次不超过500元的,不征收税款。本月再次代开金额为1000元,超过了 500元的按次起征点,此时就应全额征收此次代开发票的税款,仅就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减免。但是金三系统会将本月内上次该纳税人代开的未超500元应缴税 款要求补齐。
目录
一、税 务 登 记 二、发 票 办 理 三、申 报 纳 税 四、优 惠 办 理 五、服 务 规 范
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
我是金三 我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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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网上申报— 报送纸质资料(升级后 取消)
上门申报—办税厅接收 资料—核对、受理申报 —征收税款—开具完税 凭证—申报表盖章
路径:申报征收--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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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只需录入本期金额的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其余部分系统自动计算。 2、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只需录入收入总额。原征收管 理系统录入的是月度收入,金三系统中要求录入本年度累计收入。 3、申报表传递一份给管理部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第一篇: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发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18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正确识别号码。
(必填项目)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
(必填项目)3.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在‘合计’一行下方加行填写数据,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序号:文本格式的数字,例如1。
2.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单位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不需要填写。
3.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投保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证件类型代码。
5.证件号码:对应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6.号牌号码:填写正确格式的车辆牌号,未下牌照的填写例如‘吉A*’。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车架号。
8.发动机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
9.品牌型号:填写车辆型号汉字,例如‘大众’。
10.机动车种类:填写代码表中‘机动车种类代码’的代码。
11.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的登记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12.使用性质:填写代码表格中‘车辆使用性质代码’。
13.燃料种类:填写代码表格中‘燃料种类’代码。
14.整备质量(吨):填写数字。
15.排气量:数字,格式标准为‘12233’。
16.核定载客:数字,格式标准为‘5’。
17.征收项目:填写代码表格中‘征收项目’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网上办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操作手册V1.0.00注意:因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上线,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同步切换升级,新网报系统中原有业务的申报模式有一定变化,请各纳税人仔细阅读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以便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
另:自2015年1月7日起,原通过CA证书登录网报系统的报验纳税人,请使用主体纳税人的CA证书进行登录,原有报验纳税人的CA证书不再有效,特此说明。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目录第1章网上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2代扣代缴 (3)1.2.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1.2.2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5)1.2.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 (8)1.2.4个税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10)1.3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12)1.3.1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2)1.3.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5)1.3.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 (19)1.4定期定额申报 (21)1.4.1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 (21)1.4.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23)1.5其他代扣代缴申报 (25)1.5.1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25)1.6土地增值税申报 (28)1.6.1土地增值税清算 (28)1.6.2土地增值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 (32)1.6.3土地增值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 (35)1.7.1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7.2房产税申报 (40)1.7.3车船税申报 (42)1.8申报作废 (45)1.9电子税票打印 (48)第2章委托代征 (52)2.1自然人登记 (52)2.2代征对象查询 (55)2.3代征对象征收开票 (57)2.4委托代征单位报解 (60)2.5税票作废重打 (64)2.6票证库存信息查询 (67)第3章网上纳税 (69)3.1网上纳税 (69)第4章报表报送 (72)4.1报表报送 (72)第5章网络发票 (76)5.1发票开具 (76)5.2发票作废 (84)5.3空白发票作废 (86)5.5发票补打 (91)5.6付款方信息维护 (93)5.7记账联打印 (96)5.8发票库存维护 (99)第6章统计查询 (102)6.1三方协议查询 (102)6.2银行端查询缴款查询 (103)6.3清缴税费查询 (105)6.4申报信息查询 (107)6.5未申报查询 (108)6.6委托代征流水查询 (109)6.7代扣代缴明细查询 (110)6.8发票开具查询 (112)第7章税企邮箱 (115)7.1垃圾箱 (115)7.2草稿箱 (116)7.3写邮件 (119)7.4收件箱 (120)7.5发件箱 (123)第8章更多服务 (125)8.2修改密码 (129)8.3我的问题 (130)8.4常见问题 (133)8.5问题中心 (135)8.6打印测试 (137)第9章印刷厂管理 (139)1.1完工报告表补打 (139)9.2印制通知书接收 (141)9.3印制进度维护 (144)系统配置要求:操作系统:windows 2000、windows XP 、windows7 、windows 8硬件:CPU P4以上系列;内存1G以上;硬盘40G以上软件:IE 8.0 32位。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1、代收代缴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包 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 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 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 务登记的,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入库。
3、信息比对
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扣 缴登记办理情况、税款扣缴情况、税款解缴情况、《车船税代收 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报送情况。并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 作,加强车辆登记信息与保险机构完税信息的比对,杜绝漏征车 辆,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
4、纳税人完税证明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 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 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 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 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 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服规范3.0第三章 第六章
房 产 税 申 报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申 报
耕 地 占 用 税 申 报
资 源 税 申 报
契 税 申 报
印 花 税 申 报
车 船 税 申 报
烟 叶 税 申 报
附 加 税 ( 费 ) 申 报
代 收 代 缴 车 船 税 申 报
综 合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附 加 税 ( 费 ) 申 报
• 第六章涉及的主要事项为社会保险费、文 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石油特别收益金、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的申 报。包含61个涉税事项,共计14个项目有 所修改,其中内容修改7条、新增事项7条。
新规范的变化
第三章
内容修改165条 事项简并1条 新增内容1条 新增事项27条
服 规 范 3.0
第六章
内容修改7条 新增事项27条
新规范的变化
第三章 内容修改
纳税申 报业务
①
退税业 务
②
报告类 业务
③
核准事 项
④
新规范的变化
① 纳税申报业务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申 报
消 费 税 申 报
车 辆 购 置 税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三、两“规范”差异
• 3-1、报送资料主要差异例证及日常操作中需注意差异事项
: • 例(1) 车辆购置税申报
纳服规范3.0版内容
征管规范2.0版内容
纳税服务规范中未说明有情形需要报送相 关资料的具体要求。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内地居民购置车 辆。 2.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复印件的报送条 件为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 的内地居民购置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3.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军人(含武警)购置车辆。 4.入境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居民购置车辆。 5.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居民购置车辆,或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或长 期来华定居专家购置进口自用小汽车。 6.《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 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组织机构购置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 印件。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原件的报送条件为境内购置车辆。 8.《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自用车辆。 9.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 10.《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 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复印件的报送条 件为进口车辆。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1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修改稿)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根据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的填写信息及以下明确的内容填写本表。
除“机动车信息”栏以外,表上其余信息均为必填项目,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
1.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2.纳税人名称: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3、机动车信息:根据机动车实际类型填写。
如:“机动车种类”为乘用车必填“排气量”;“机动车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人数”;“机动车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4.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5.缴税日期:即向纳税人收取代收代缴税款,开具的保险单上注明的收费确认时间。
6.税款所属期起:新购机动车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填写计税时间是购买机动车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机动车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7、税款所属期止:新购机动车的计税时间为购买当年12月;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机动车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8.年税额标准: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9.免征税额:军队、武警、警车根据专用号牌免征车船税,直接填写相应免征税额。
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计算填写。
10.减征税额: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计算填写。
11、载重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排气量的单位为毫升(ml,四位数)。
12、机动车种类:分为乘用车、客车、货车、摩托车、挂车、其他车辆。
13、燃料种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修改前可暂不填写。
14.表间逻辑关系:(1)年应缴税额:①乘用车、客车、摩托车:一年期交强险年应缴税额=年税额标准用栏次表示为:19=18新购机动车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年应缴税额=(年税额标准÷12)×应纳税月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怎么领取发票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怎么领取发票车船税是指车辆和船舶所有权人按照法定税率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车辆和船舶所有权人需要自行缴纳车船税。
但是,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代收车船税的服务,方便车主和船主进行税款的缴纳。
那么,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如何领取发票呢?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1. 了解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流程在开始了解如何领取发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基本流程。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车主或船主缴纳保费的同时,代收车船税。
保险公司会将代收的车船税款项交给相应的税务部门,并向车主或船主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已经代收了车船税。
这个证明文件有时可以作为车船税的凭证,但如果车主或船主需要领取发票的话,需要进行额外的操作。
2. 提交相关申请如果车主或船主希望领取发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申请。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或者在线申请,具体要求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或查阅相关的政策规定。
在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比如车辆或船舶的所有权证书、保险单等。
提交申请后,保险公司会进行审核并进行发票的开具。
3. 确认发票信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会包含以下信息:发票抬头(一般是车辆或船舶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及税号、购货方名称及税号、货物或服务名称、金额等。
在领取发票之前,车主或船主应该仔细核对发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如果发现有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修改。
4. 领取发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将开具的发票寄送给车主或船主。
寄送的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等。
车主或船主收到发票后,应妥善保管,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另外,有些保险公司也提供在线领取发票的服务。
车主或船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在线系统登录账户,查询并下载相应的发票。
这种方式方便快捷,且可以随时查阅和打印需要的发票。
5. 注意事项在领取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发票时,车主和船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及时申请: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尽量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发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
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
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一)整备质量。
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
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
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问题1.山东省纳税人网上办税地址是多少?答复:自2016年10月8日起,山东省纳税人请使用金三优化版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办税,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问题2.纳税人网上办税需要使用什么浏览器?答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持IE8浏览器(Windows操作系统),360浏览器也可以使用。
注意:若浏览器为IE9、IE11等请降级浏览器至IE8,重启电脑后登录即可。
问题3.新纳税人(未使用过)如何获取账号和密码答复: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
问题4.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答复:登录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原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账号和密码(纳税人无需前往大厅重新开户)。
问题5.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存在”答复:(1)请确认社会征信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是否输入正确,请输入正确的账号登录。
(2)若输入正确仍提示用户名不存在则说明没有开户,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问题6.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答复:检查密码是否输入正确,注意区分大小写。
若忘记密码请联系税管员或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重置密码。
问题7.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正常”答复:这是由于纳税人状态不为正常状态引起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修改纳税人状态。
目前网报只允许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登录系统。
问题8.登录系统时提示“用户被禁用”答复:这是由于该纳税人开户信息“是否启用”为“否”造成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网报开户管理”模块中将纳税人用户信息栏“是否启用”选择“启用”即可;问题9.登录系统后为何显示过多的纳税人信息答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纳税人办理了多个登记信息(包括报验登记),请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办理涉税业务的主体(可以根据法人、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选择);问题10.登录系统后如何修改密码答复:纳税人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用户信息区修改密码的链接,输入密码(注意密码为大小写字母加数据)即可。
车险承保系统操作手册草稿版
车险承保系统操作手册2013年1月Version 1.0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车险承保术语 (5)1.车险承保业务术语 (5)1.1车险承保业务系统 (5)1.2投保管理 (5)1.3单车投保管理 (5)1.4车队投保管理 (5)1.5保单管理 (5)1.6批改管理 (5)1.7缴费管理 (5)1.80501-机动车辆保险 (5)1.9050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1.100502-机动车保单特种车保险 (6)1.110503-机动车辆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6)1.120505-机动车提车险 (6)1.13见费出单 (6)1.14即时生效 (6)2.车险行业平台术语 (6)2.1车险行业集中平台 (6)2.2按险种分类的平台术语 (6)2.3按各地区行业协会平台功能分类的平台术语 (6)3.平台交互类型术语 (7)3.1投保查询 (7)3.2投保确认 (7)3.3投保预确认 (7)第二章岗位说明 (8)1.车险承保普通权限管理 (8)1.1基准岗位 (8)1.2非基准岗位 (8)2.双核系统核保权限管理 (8)2.1基准岗位 (8)2.2非基准岗位 (9)第三章基于岗位的主要操作流程 (10)1.投承保流程 (10)1.1投保管理 (10)1.1.2车队投保流程 (22)2.批改流程 (25)2.1变更车牌号 (26)2.2变更保险期限 (27)2.3手续费批改 (28)2.4普通批单录入 (29)2.5过户批改 (32)2.6停驶/复驶批改 (33)2.7保险凭证遗失批改 (34)2.8全单退保批改 (35)2.9批文修改 (36)2.10手工提交核批 (37)2.11查询 (38)2.12批单正本打印 (39)3.缴费流程 (39)3.1有线POS缴费 (40)3.2无线POS缴费 (41)3.3支票缴费 (42)4.保单管理 (44)4.1三个月内保单查询 (44)4.2联合保单查询 (45)4.3三个月外历史保单查询 (45)5.单证打印 (45)5.1保单打印 (46)5.2保单抄本打印 (47)5.3打印发票 (48)5.4拆分发票 (49)5.5批单正本打印 (50)5.6批单抄本打印 (51)第四章其他重要功能 (53)1.见费出单 (53)2.代收代缴车船税 (54)2.1算税 (54)2.2退税 (56)3.手续费 (56)3.1手续费流程 (56)3.2手续费上传平台 (56)3.3不允许单独批改手续费机构 (57)4.车型查询 (57)4.1本地车型库 (57)4.2平台车型库 (58)第一章车险承保术语本章主要介绍车险承保系统相关的术语,包括:车险承保业务术语、车险行业平台术语和平台交互类型术语。
【2024版】税法--教学大纲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税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税法课程类别:理实一体课适用专业:会计电算化学时:126学分:7一、教学目的“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必考课程,是会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
也有称为“税费计算与申报”或“纳税实务”的。
这些不同名称下的内容框架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大同小异,其实质都是税法的运用,为保持与行业名称统一,故沿用“税法”名称。
课程通过工作任务引领的办税业务项目活动,训练学生熟练计算应纳税额和办理申报纳税业务的能力,达到了解税收理论知识、熟悉税法核心内容、熟练操作办税业务,适应企业办税业务岗位和会计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及鉴证岗位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初步具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税法”课程考试的基础条件。
在训练学生处理税收业务能力的同时,还应让学生熟悉有关税务会计、企业审计等相关知识,培养学生在工作环境中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企业高级财务管理打下初步基础。
本课程的职业能力培养目标:1.熟悉各税种的法律法规。
2.熟悉各种报税软、硬件的使用方法,增强动手能力和操作的协调能力。
3. 能进行各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4. 能准确填写各税种手工报税表格5.能独立并准确的完成企业从开办到注销过程中相关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各项工作。
三、实施建议1.教学方法建议(1)本课程教学的关键是业务仿真及操作仿真,应选用典型的企业办税业务为载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示范和学生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学”与“练”过程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2)本课程不是以学生掌握应知应会为目的,而是以在此基础上的熟练操作为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项目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
(3)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实训室的各种设备和软件,应用多媒体、投影、电脑、网络等教学资源辅助教学,帮助学生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及业务要点。
(4)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达到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车船税三代手续费返还操作流程
车船税三代手续费返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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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三代手续费返还操作流程简要概括如下:
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流程:①登录系统:进入电子税务局平台,使用企业或个人账户登录;
②选择申报:在首页导航找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点击进入;
③报告选择:在“综合信息报告”页面,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继续点击“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
④填写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具体数据、手续费计算依据等;
⑤上传附件:按照要求上传车船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扫描件、税务登记证及个人或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⑥提交申请:核对填写信息无误后,提交手续费返还申请;
⑦跟踪进度:提交后可在系统内跟踪申请审批进度,等待税务机关审核;
⑧接收款项:审核通过后,根据税务机关通知,手续费将按规定比例退回到指定账户;
⑨记录归档:保留申请记录及相关凭证,以备后续查考或审计需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黑地税联[2008]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8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分公司:我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近一年,为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基层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存在的问题,结合9月份省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专项调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的问题为解决各保险公司和车船税中机动车种类对应不一致、不准确,导致错用税目、税额、多计或少计车船税税额问题,特制定《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表》。
请各保险公司按照该表的对应关系调整业务系统中相对应项目,确保机动车种类的统一,税负的公平。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使用问题为彻底解决利用假完税证复印件偷逃税款问题,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其中第一联地税机关留存并复印,将复印件存入一户式档案,将第二联、第三联原件盖章后交纳税人。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将第三联的原件交保险机构留存,作为完税证明。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审验完税证,完税证上相应印章要齐全、自己要清晰,对把握不准或有异议的完税证要立即请示主管地税机关判定真伪,杜绝利用假完税证偷逃税款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问题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由车船税代收代缴单位即保险公司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办理税款退税的那好遂人,应提出退税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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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代缴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 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 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 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 务登记的,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入库。
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 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 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 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
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
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 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当年购置新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2、旧车 旧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3、旧车 旧车(如: 2006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旧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免)税凭证, 查验2008 年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4、当年报废车辆 当年报废车辆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 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
四、审核退税
1、退税范围: 、退税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在次月申报前 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注 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在次月申报前 退还税款金额.) 时,退还税款金额 退还税款金额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 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 已完税的机动车,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 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 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 特权与豁免条例》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 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 税机关处理。
2、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记 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
应税时间 本年新购车辆 以前年度购置 车辆 临时车辆或 年内报废车辆 购买“交强险”当月 购买“交强险”当月——本年年底 本年年底 本年1月 日 本年年底( 本年 月1日——本年年底(本年度) 本年年底 本年度) 2008年度 年度——2009年度(补缴应缴未缴) 年度( 年度 年度 补缴应缴未缴) 购买“交强险”当月 购买“交强险”当月——截止日期当月 截止日期当月
在办理“交强险” 在办理“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系 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 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 查。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请将免税证号和出 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 (如:平阳县地税局昆 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 阳分局) 系统” “系统”,并将免税证 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 面存档备查。 面存档备查。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 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 船税的义务,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中介机 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3、退税办理: 、退税办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车 船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 船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汇总填写 《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定 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 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核对相 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 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将税款退 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 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
浙地税发〔 浙地税发〔2008〕5号 〕 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