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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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退税
1、退税范围: 、退税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 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 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在次月申报前 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注 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 在次月申报前 退还税款金额.) 时,退还税款金额 退还税款金额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 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 税机关处理。
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
应税时间 本年新购车辆 以前年度购置 车辆 临时车辆或 年内报废车辆 购买“交强险”当月 购买“交强险”当月——本年年底 本年年底 本年1月 日 本年年底( 本年 月1日——本年年底(本年度) 本年年底 本年度) 2008年度 年度——2009年度(补缴应缴未缴) 年度( 年度 年度 补缴应缴未缴) 购买“交强险”当月 购买“交强险”当月——截止日期当月 截止日期当月
在办理“交强险” 在办理“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系 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 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 查。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
请将免税证号和出 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 (如:平阳县地税局昆 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 阳分局) 系统” “系统”,并将免税证 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 面存档备查。 面存档备查。
2、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 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 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车辆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 涉及车辆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车 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证明和复印件; 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证明和复印件; 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 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号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 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 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当年购置新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2、旧车 旧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3、旧车 旧车(如: 2006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旧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免)税凭证, 查验2008 年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 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4、当年报废车辆 当年报废车辆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 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 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 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 已完税的机动车,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浙地税发〔 浙地税发〔2008〕5号 〕 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目 录
一、软件安装 二、确认开单 三、税款申报 四、审核退税 五、注意事项
二、确认开单
1、明确征税对象 2、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 3、确定应缴时间 4、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5、及时报告拒缴情况
具体操作: 1、纳税人有异议,应先缴纳应缴车船税,再报告地税机关。经 核查确属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 2、纳税人拒缴车船税,应先报告地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做出处 理意见之前,暂缓开具保单。
三、税款申报
1、保险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使用软件完成导入、 上传、汇总等申报及代收税款缴纳事项。 2、按月及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车船税代收代 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1、代收代缴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 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 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 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 务登记的,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入库。
录入应税完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 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 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 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
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
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
按月计算,分年度征收 注:按月计算 分年度征收 按月计算
补缴车船税时间确认说明
1、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 、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 况,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 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 2、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 、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 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 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 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月起计算征收。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税保险单, 年 月起计算征收
3、退税办理: 、退税办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车 船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 船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汇总填写 《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定 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 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核对相 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 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将税款退 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 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
2、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记 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 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 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 》、《 特权与豁免条例》 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 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来自百度文库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 船税的义务,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中介机 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 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 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