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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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皖价办[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办〔2012〕195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2〕22号)精神,切实加强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政务公开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促进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价格政务公开是反映价格工作成效,提升价格部门形象,扩大价格工作社会影响的重要手段。

全省价格系统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增强政务公开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各市、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价格业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协调、统一检查落实。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办公开事宜。

领导小组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每年1~2次,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政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形成全方位的价格政务公开运行体系。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皖价本[2011]2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皖价本[2011]2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1〕21号)各市、县物价局:鉴于《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21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本监审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按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品种项目的成本监审。

二、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属安徽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根据价格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四、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对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本目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安徽省物价局公布的《印发〈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皖价本〔2004〕1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监审项目监审内容监审形式及时限监审部门1重要商品药品本省生产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生产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食盐食盐经营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2部分资源产品管道天然气省内管道天然气短输及联网的城市配气管网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未联网的城市配气管网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水利工程供水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每2年一次省物价局3重要公用事业城市供水城市供水成本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每年一次市县物价局公路客运公路客运营运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城市公交、出租车城市公交、出租车营运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城市垃圾处理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4重要公益事业教育公办高中及公办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高中每3年一次,高等学校每2年一次省物价局有线(数字)电视全省统一联网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未联网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殡葬服务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游览参观点5A级景区门票价格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5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成本定调价监审省物价局6房地产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物价局——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皖价证字[2001]288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皖价证字【2001】2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估价结论的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现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统一涉案物品估价程序、标准和方法,根据《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必须遵守《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赃物、罚没物、纠纷物等。

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抵债物、应税物、抵税物、无主物、拍卖物、破产企业处理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有形产品及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涉案物品估价的委托机关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估价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合法原则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1]113号2001年4月6日)省统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数据处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统计中字[2000]134号)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数据处理费的复函》(财规[2000]396号)规定,现就统计数据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根据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你局计算中心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日常统计数据处理任务以外,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的统计数据处理收费标准为:(一)数码录入处理:40元/万码。

(二)文字录入处理:10元/1000字(汉字),500字以下(含500字),减半收费;500字以上,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收费。

(三)图表录入处理:A4纸幅的图表,每张图表5元,大于此纸幅的,按此收费标准,递增收费。

(四)数据处理方案设计:2000--5000元,由你局计算中心根据数据处理方案的难易、复杂程序,在此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五)数据处理软件设计、编程:6000元/人月。

二、你局开展上述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和委托方签定委托服务协议,不得强行服务,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将职责内的正常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费。

三、接本文后,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弥补数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成本开支。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1.05
•【字号】皖价法[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授予陈骏等429名同
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皖价法[20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于2009年10月19日至21日组织开展了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

陈骏等429位同志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

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2009年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皖价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纪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储备物│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国家计委会同│定价范围为承│││资│备物资│用植物油(料│有关部门│担中央储备任│││││)、棉花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中央储备粮│││││价格,储备食││食,中央储备│││││糖竞卖底价,││食用植物油(│││││储备石油的出││料),中央储│││││厂价格和出库││备棉花、食糖│││││价格,储备化││、厂丝,国家│││││肥入库和出库││储备用原油、│││││价格,储备厂││成品油,中央│││││丝收购价格和││救灾储备化肥│││││销售价格││等│││├──────┼──────┼──────┼──────┤│││重要的省级储│储备粮食及省│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承││││备物资│政府确定的其│有关部门│担省级储备任│││││它重要物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省级储备物│││││价格││资│├──────┼──────┴──────┼──────┼──────┼──────┤│2│粮食│主要品种定购│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淮││││粮收购价、收│有关部门│河以北混合小││││购保护价││麦、白小麦,││││││淮河以南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省政府││││││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删掉哦,当然包括最后一页,最后祝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省审核组、省政府法制办对共性要 素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查后,由省编委 办反馈省政务服务部门。
省政务服务部门形成本部门《政务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报省编委办。省 审核组、省政府法制办对《政务服务事 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查。
4.编制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各市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市设定的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共性要素
9月10日前
省审核组、省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政务服务事 项目录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查后,由省编委办 反馈省政务服务部门。
9月底前
省政务服务部门形成本部门的《部门政务服务事 项目录》。
9月底前
省编委办形成《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请 省政府审议。
2.编制《市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县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7月31日前 各市编委办组织市政务服务部门编制《市设政务服务事 项目录》,市审核组审核、市政府办法办合法性审查后 ,由各市编委办报省编委办。
8月31日前 省审核组、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市《市设政务服务事 项目录》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查后,由省编委办反 馈各市。
9月30日前 各市编委办将审查后的《市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提请市政府审议。
10月15日前 市县(市、区)编委办形成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10月31日前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形成本部门《部门政 务服务事项目录》。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价综[2010]4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价综[2010]4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0年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价综〔2010〕48号)各处室、单位,各市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2010年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分值》和《2010年各市物价局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印发的目标任务是今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

各处室单位和各市物价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要统筹安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省局继续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处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各市物价局评议、评优的主要指标。

三、请各处室单位和各市物价局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1份、自查表格20份,上报省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电子邮箱:******************或省局内网邮箱。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省物价局2010年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分值根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结合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能,现将各处室、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如下:一、办公室(一)负责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领导批示事项的督办工作(10分);(二)做好全局性重要会议会务工作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决定的督办工作(10分);(三)牵头组织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有关工作(5分);(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10分);(五)做好公文处理、保密、机要、档案等工作(5分);(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
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5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5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现制定《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6〕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4月16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序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听证组织部门 1 有线数字电视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 基本医疗服务较大范围调整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较大范围调整市级及以下医疗服务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4 供水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5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6 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7 教育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说明:1.基本医疗服务中“较大范围”是指一次性统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2.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范围是指调整基本水价部分。

3.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听证的,自动纳入听证范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为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具体见附件。

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或委托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二、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示范围,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各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和有关信息列为公示内容,为农民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公示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对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农民呼声,不断改进公示的形式和内容,推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纵深开展。

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2012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部门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一公安部门证照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元/证20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元/证40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元/证10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簿6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元/证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元/证2国土部门土地登记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

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原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教育│ 1 │小学借读费│500-670元/生.学期│ 400元/生.学期││├───┼───────┼───────────────┼────────┤││ 2 │初中借读费│700-840元/生.学期│ 600元/生.学期││├───┼───────┼───────────────┼────────┤││ 3 │高等教育自学考│报名考试费:24元/生.科│报名考试费:15元││││试收费││/生.科││├───┼───────┼───────────────┼────────┤││ 4 │普通高校招生网│(1)异地远程网:45元/生│(1)异地远程网:││││上录取费│(2)局域网:35元/生│25元/生││││││(2)局域网:15元││││││/生││├───┼───────┼───────────────┼────────┤││ 5 │全国计算机等级│90元/生.次│ 80元/生.次││││报名考试费(含││││││上机考试) ││││├───┼───────┼───────────────┼────────┤││ 6 │高等职业技术教│(1)文科:3700元/生.学年│(1)文科:3500 ││││育学费│(2)理科:4500元/生.学年│元/生.学年│││││(3)艺术类:7000元/生.学年│(2)理科:3900 ││││││元/生.学年││││││(3)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上述标准不得上││││││浮) ││├───┼───────┼───────────────┼────────┤││7 │成人高等教育学│脱产:│脱产:││││费│(1)文科:2700元/生.学年│(1)文科:2200 │││││(2)理科:3000元/生.学年│元/生.学年│││││(3)艺术类:4000元/生.学年│(2)理科:2500 ││││││元/生.学年││││││(3)艺术类:3500││││││元/生.学年│├────┼───┼───────┼───────────────┼────────┤│公安│8 │交通法规及相关│100元/人.次(成绩不合格者免费补│80元/人.次(成绩││││知识考试费│考一次) │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财政│9 │会计专业技术资│75元/人.科│60元/人.科││││格考试费│││├────┼───┼───────┼───────────────┼────────┤│降低│10 │国家公务员录用│(1)笔试55元/人.科│(1)笔试40元/人││││考试费│(2)面试100元/人│.科││││││(2)面试70元/人││├───┼───────┼───────────────┼────────┤││11 │执业资格考试费│75元/人.科│ 60元/人.科││├───┼───────┼───────────────┼────────┤││12 │人事代理│接管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原│接管行政关系和人│││││身份:20元/人.月│事档案、保留原身││││││份:5元/人.月│├────┼───┼───────┼───────────────┼────────┤│劳动│13 │技校招生录取费│40元/生│30元/生│├────┼───┼───────┼───────────────┼────────┤│交通│14 │公路设施损坏赔││在原收费标准基础││││偿费││上降低30%,其中││││││防撞护栏由每米10││││││00元降为每米450 ││││││元│├────┼───┼───────┼───────────────┼────────┤│农业│15 │境外引种疫情监│(1)科研用引种:每批次按货值1%│(1)科研用引种:││││测费│(最低值每批次60元)│每批次按货值0.5%│││││(2)贸易性引种:每批次按货值2%│(最低值每批次60 │││││(最低值每批次120元)│元)││││││(2)贸易性引种:││││││每批次按货值1%( ││││││最低值每批次120 ││││││元) │├────┼───┼───────┼───────────────┼────────┤│水利│16 │河道采砂管理费│当地市场销价的10-20%│ 1.50元/吨││││(除长江流域外││││││的其它河流,名││││││称改为砂石资源││││││管理费) ││││├───┼───────┼───────────────┼────────┤││17 │船舶过闸费│(1)省直管船闸:重载0.90元/吨.││││││次,空载0.7 0元/吨.次││││││(2)其他船闸:重载0.60元/吨.次││││││,空载││└────┴───┴───────┴───────────────┴────────┘——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皖政〔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和服务指南。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把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

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公共服务清单管理。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促进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数据共享,着力推动公共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的调整,由公共服务的实施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各市、县物价局: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

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

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

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财综[2008]251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251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我们对2007年12月31日前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有关媒体上对社会公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联系。

省财政厅综合处************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附件:2007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1、资格考试费┃□┃┃┣━━━━━━━━━━━━━━━━━━━━╋━━━━━━━━━━━━━━━━━━━━━━┫┃┃(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838号┃┃建设┃┃┃┃┣━━━━━━━━━━━━━━━━━━━━╋━━━━━━━━━━━━━━━━━━━━━━┫┃┃(2)注册建筑师┃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620号┃┃┣━━━━━━━━━━━━━━━━━━━━╋━━━━━━━━━━━━━━━━━━━━━━┫┃┃▲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80号┃┣━━━━━━╋━━━━━━━━━━━━━━━━━━━━┫┃┃┃3、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8号┃┃┣━━━━━━━━━━━━━━━━━━━━┫┃┃┃(1)驾驶员考试费┃┃┃┣━━━━━━━━━━━━━━━━━━━━┫┃┃┃(2)车辆检验费┃┃┃农业┃┃┃┃┣━━━━━━━━━━━━━━━━━━━━┫┃┃┃(3)放大字号费┃┃┃┣━━━━━━━━━━━━━━━━━━━━┫┃┃┃(4)证照费┃┃┃┣━━━━━━━━━━━━━━━━━━━━┫┃┃┃(5)号牌费┃┃┣━━━━━━╋━━━━━━━━━━━━━━━━━━━━╋━━━━━━━━━━━━━━━━━━━━━━┫┃┃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66号┃┃财政┃┃┃┃┣━━━━━━━━━━━━━━━━━━━━╋━━━━━━━━━━━━━━━━━━━━━━┫┃┃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265号┃┣━━━━━━╋━━━━━━━━━━━━━━━━━━━━╋━━━━━━━━━━━━━━━━━━━━━━┫┃┃6、价格事务业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物价┃7、价格信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35号┃┃┣━━━━━━━━━━━━━━━━━━━━╋━━━━━━━━━━━━━━━━━━━━━━┫┃┃8、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86号┃┣━━━━━━╋━━━━━━━━━━━━━━━━━━━━┫┃┃┃9、安微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028号┃┃┣━━━━━━━━━━━━━━━━━━━━┫┃┃┃(1)培训费┃┃┃工商┃┃┃┃┣━━━━━━━━━━━━━━━━━━━━┫┃┃┃(2)考试费┃┃┃┣━━━━━━━━━━━━━━━━━━━━╋━━━━━━━━━━━━━━━━━━━━━━┫┃┃▲10、省著名商标公告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35号┃┣━━━━━━╋━━━━━━━━━━━━━━━━━━━━╋━━━━━━━━━━━━━━━━━━━━━━┫┃┃▲11、船舶、船民证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120号┃┃┣━━━━━━━━━━━━━━━━━━━━┫┃┃公安┃(1)《船舶户口簿》┃┃┃┣━━━━━━━━━━━━━━━━━━━━┫┃┃┃(2)《船舶户牌》┃┃┗━━━━━━┻━━━━━━━━━━━━━━━━━━━━┻━━━━━━━━━━━━━━━━━━━━━━┛┏━━━━━┳━━━━━━━━━━━━━━━━━━━━━━┳━━━━━━━━━━━━━━━━━━━━━━━┓┃┃(3)《船民证》┃┃┃┣━━━━━━━━━━━━━━━━━━━━━━┫┃┃┃(4)《临时船民证》┃┃┃┣━━━━━━━━━━━━━━━━━━━━━━╋━━━━━━━━━━━━━━━━━━━━━━━┫┃┃▲12、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9号┃┃┣━━━━━━━━━━━━━━━━━━━━━━╋━━━━━━━━━━━━━━━━━━━━━━━┫┃┃▲13、机动车辆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5]71号┃┃┣━━━━━━━━━━━━━━━━━━━━━━┫┃┃┃(1)车辆喷漆放大字号费┃┃┃┣━━━━━━━━━━━━━━━━━━━━━━╋━━━━━━━━━━━━━━━━━━━━━━━┫┃┃14、犬类登记费及年度审验注册费┃□┃┃┣━━━━━━━━━━━━━━━━━━━━━━╋━━━━━━━━━━━━━━━━━━━━━━━┫┃┃(1)合肥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08号┃┃┣━━━━━━━━━━━━━━━━━━━━━━╋━━━━━━━━━━━━━━━━━━━━━━━┫┃┃(2)安庆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393号┃┃┣━━━━━━━━━━━━━━━━━━━━━━╋━━━━━━━━━━━━━━━━━━━━━━━┫┃┃(3)铜陵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376号┃┃┣━━━━━━━━━━━━━━━━━━━━━━╋━━━━━━━━━━━━━━━━━━━━━━━┫┃┃(4)马鞍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4]291号┃┃┣━━━━━━━━━━━━━━━━━━━━━━╋━━━━━━━━━━━━━━━━━━━━━━━┫┃┃(5)黄山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5]716号┃┃┣━━━━━━━━━━━━━━━━━━━━━━╋━━━━━━━━━━━━━━━━━━━━━━━┫┃┃(6)蚌埠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48号┃┃┣━━━━━━━━━━━━━━━━━━━━━━┫┃┃┃(7)淮北市┃┃┃┣━━━━━━━━━━━━━━━━━━━━━━╋━━━━━━━━━━━━━━━━━━━━━━━┫┃┃(8)芜湖市┃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718号┃┃┣━━━━━━━━━━━━━━━━━━━━━━╋━━━━━━━━━━━━━━━━━━━━━━━┫┃┃15、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57号┃┃┣━━━━━━━━━━━━━━━━━━━━━━╋━━━━━━━━━━━━━━━━━━━━━━━┫┃┃16、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标志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358号┃┣━━━━━╋━━━━━━━━━━━━━━━━━━━━━━╋━━━━━━━━━━━━━━━━━━━━━━━┫┃司法┃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14号┃┣━━━━━╋━━━━━━━━━━━━━━━━━━━━━━╋━━━━━━━━━━━━━━━━━━━━━━━┫┃法院┃18、法医委托检验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66号┃┣━━━━━╋━━━━━━━━━━━━━━━━━━━━━━╋━━━━━━━━━━━━━━━━━━━━━━━┫┃┃▲19、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省计委、财政厅等皖交财[1991]120号、┃┃┃┃[1992]155号┃┃┣━━━━━━━━━━━━━━━━━━━━━━╋━━━━━━━━━━━━━━━━━━━━━━━┫┃┃▲20、船舶过闸费┃省政府第68号令┃┃┣━━━━━━━━━━━━━━━━━━━━━━╋━━━━━━━━━━━━━━━━━━━━━━━┫┃交通┃▲21、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22、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0]371号┃┃┃费┃┃┗━━━━━┻━━━━━━━━━━━━━━━━━━━━━━┻━━━━━━━━━━━━━━━━━━━━━━━┛┏━━━━━┳━━━━━━━━━━━━━━━━━━━━┳━━━━━━━━━━━━━━━━━━━━━━━┓┃┃▲2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47号┃┃┣━━━━━━━━━━━━━━━━━━━━╋━━━━━━━━━━━━━━━━━━━━━━━┫┃┃24、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344号┃┃┣━━━━━━━━━━━━━━━━━━━━╋━━━━━━━━━━━━━━━━━━━━━━━┫┃┃25、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26、铁路护路联防费┃省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皖减负[2000]5┃┃铁路┃┃┃┃┃┃号┃┣━━━━━╋━━━━━━━━━━━━━━━━━━━━╋━━━━━━━━━━━━━━━━━━━━━━━┫┃┃27、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288号┃┃┣━━━━━━━━━━━━━━━━━━━━┫┃┃┃(1)招生报名费┃┃┃┣━━━━━━━━━━━━━━━━━━━━┫┃┃┃(2)考务费┃┃┃┣━━━━━━━━━━━━━━━━━━━━┫┃┃┃(3)学费┃┃┃┣━━━━━━━━━━━━━━━━━━━━┫┃┃┃(4)毕业论文指导费┃┃┃┣━━━━━━━━━━━━━━━━━━━━╋━━━━━━━━━━━━━━━━━━━━━━━┫┃┃28.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29、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368号┃┃┣━━━━━━━━━━━━━━━━━━━━╋━━━━━━━━━━━━━━━━━━━━━━━┫┃┃3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95号┃┃┣━━━━━━━━━━━━━━━━━━━━╋━━━━━━━━━━━━━━━━━━━━━━━┫┃┃31、中专招生费┃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135┃┃教育┃┃号┃┃┣━━━━━━━━━━━━━━━━━━━━╋━━━━━━━━━━━━━━━━━━━━━━━┫┃┃32、初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费字[1996]177┃┃┃┃号┃┃┣━━━━━━━━━━━━━━━━━━━━╋━━━━━━━━━━━━━━━━━━━━━━━┫┃┃33、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教计字[1990]43号┃┃┣━━━━━━━━━━━━━━━━━━━━╋━━━━━━━━━━━━━━━━━━━━━━━┫┃┃34、成人教育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311号┃┃┣━━━━━━━━━━━━━━━━━━━━╋━━━━━━━━━━━━━━━━━━━━━━━┫┃┃35、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0号┃┃┣━━━━━━━━━━━━━━━━━━━━┫┃┃┃(1)培训费┃┃┃┣━━━━━━━━━━━━━━━━━━━━┫┃┃┃(2)考试费┃┃┃┣━━━━━━━━━━━━━━━━━━━━┫┃┃┃(3)结业证书工本费┃┃┃┣━━━━━━━━━━━━━━━━━━━━╋━━━━━━━━━━━━━━━━━━━━━━━┫┃┃36、省农业广电学校考试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28号┃┣━━━━━╋━━━━━━━━━━━━━━━━━━━━╋━━━━━━━━━━━━━━━━━━━━━━━┫┃┃37、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05号┃┃□┃┃┃┃┣━━━━━━━━━━━━━━━━━━━━╋━━━━━━━━━━━━━━━━━━━━━━━┫┃┃38、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61号┃┃┣━━━━━━━━━━━━━━━━━━━━╋━━━━━━━━━━━━━━━━━━━━━━━┫┃┃39、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1056号┃┃┣━━━━━━━━━━━━━━━━━━━━╋━━━━━━━━━━━━━━━━━━━━━━━┫┃┃40、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996号┃┃┣━━━━━━━━━━━━━━━━━━━━╋━━━━━━━━━━━━━━━━━━━━━━━┫┃┃41、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622号┃┃┣━━━━━━━━━━━━━━━━━━━━╋━━━━━━━━━━━━━━━━━━━━━━━┫┃┃42、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4、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5、高职院校注册生(专业统考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20号┃┣━━━━━╋━━━━━━━━━━━━━━━━━━━━╋━━━━━━━━━━━━━━━━━━━━━━━┫┃┃46、中医药专业自学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53号┃┃┣━━━━━━━━━━━━━━━━━━━━╋━━━━━━━━━━━━━━━━━━━━━━━┫┃┃47、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92号┃┃┣━━━━━━━━━━━━━━━━━━━━╋━━━━━━━━━━━━━━━━━━━━━━━┫┃┃48、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费字[1989]┃┃┣━━━━━━━━━━━━━━━━━━━━┫┃┃┃(1)卫生专业结业证书┃14号┃┃┣━━━━━━━━━━━━━━━━━━━━┫┃┃┃(2)补(挽)发中医(药)学徒出师证书┃┃┃┣━━━━━━━━━━━━━━━━━━━━┫┃┃┃49、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6号┃┃┣━━━━━━━━━━━━━━━━━━━━┫┃┃卫生┃(1)考试考务费┃┃┃┣━━━━━━━━━━━━━━━━━━━━┫┃┃┃(2)证书工本费┃┃┃┣━━━━━━━━━━━━━━━━━━━━╋━━━━━━━━━━━━━━━━━━━━━━━┫┃┃50、农村卫生人员大专学历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192号┃┃┣━━━━━━━━━━━━━━━━━━━━╋━━━━━━━━━━━━━━━━━━━━━━━┫┃┃51、妇幼保健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596号┃┃┣━━━━━━━━━━━━━━━━━━━━┫┃┃┃(1)妇幼卫生保健收费┃┃┃┣━━━━━━━━━━━━━━━━━━━━┫┃┃┃(2)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52、医学继续教育考试报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16号┃┣━━━━━╋━━━━━━━━━━━━━━━━━━━━╋━━━━━━━━━━━━━━━━━━━━━━━┫┃红十字┃53、应急救护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材综[2007]696号┃┃会┃┃┃┗━━━━━┻━━━━━━━━━━━━━━━━━━━━┻━━━━━━━━━━━━━━━━━━━━━━━┛┏━━━━━┳━━━━━━━━━━━━━━━━━━━━━━┳━━━━━━━━━━━━━━━━━━━━━━━┓┃┃ 54、行政执法资格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837号┃┃┣━━━━━━━━━━━━━━━━━━━━━━┫┃┃法制办┃(1)考试费┃┃┃┣━━━━━━━━━━━━━━━━━━━━━━┫┃┃┃(2)证书工本费┃┃┣━━━━━╋━━━━━━━━━━━━━━━━━━━━━━╋━━━━━━━━━━━━━━━━━━━━━━━┫┃安全生┃5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7]191号┃┃┃┃┃┃产监督┃┃┃┣━━━━━╋━━━━━━━━━━━━━━━━━━━━━━╋━━━━━━━━━━━━━━━━━━━━━━━┫┃┃56、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519号┃┃┣━━━━━━━━━━━━━━━━━━━━━━┫┃┃┃(1)报名费┃┃┃┣━━━━━━━━━━━━━━━━━━━━━━┫┃┃┃(2)理论考试及操作技能鉴定┃┃┃┣━━━━━━━━━━━━━━━━━━━━━━┫┃┃┃(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4)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鉴定┃┃┃┣━━━━━━━━━━━━━━━━━━━━━━╋━━━━━━━━━━━━━━━━━━━━━━━┫┃┃57、技师学院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865号┃┃┣━━━━━━━━━━━━━━━━━━━━━━┫┃┃┃(1)学费┃┃┃┣━━━━━━━━━━━━━━━━━━━━━━┫┃┃┃(2)住宿费┃┃┣━━━━━╋━━━━━━━━━━━━━━━━━━━━━━╋━━━━━━━━━━━━━━━━━━━━━━━┫┃┃58、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6]856号┃┃劳动┃┃┃┃┣━━━━━━━━━━━━━━━━━━━━━━╋━━━━━━━━━━━━━━━━━━━━━━━┫┃┃59、合肥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77号┃┣━━━━━╋━━━━━━━━━━━━━━━━━━━━━━╋━━━━━━━━━━━━━━━━━━━━━━━┫┃┃6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1)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34号┃┃┣━━━━━━━━━━━━━━━━━━━━━━╋━━━━━━━━━━━━━━━━━━━━━━━┫┃┃(2)计算机软件专业考试┃同上┃┃┣━━━━━━━━━━━━━━━━━━━━━━╋━━━━━━━━━━━━━━━━━━━━━━━┫┃人事┃(3)消防专业资格考试┃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235号┃┃┣━━━━━━━━━━━━━━━━━━━━━━╋━━━━━━━━━━━━━━━━━━━━━━━┫┃┃61、考录人民警察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7]47号┃┃┣━━━━━━━━━━━━━━━━━━━━━━┫┃┃┃(1)体能测试费┃┃┃┣━━━━━━━━━━━━━━━━━━━━━━┫┃┃┃(2)专业技能测试费┃┃┣━━━━━╋━━━━━━━━━━━━━━━━━━━━━━╋━━━━━━━━━━━━━━━━━━━━━━━┫┃┃62、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55号┃┣━━━━━╋━━━━━━━━━━━━━━━━━━━━━━╋━━━━━━━━━━━━━━━━━━━━━━━┫┃┃63、二孩生育证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64、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1020号┃┃计生┃┃┃┃┣━━━━━━━━━━━━━━━━━━━━━━╋━━━━━━━━━━━━━━━━━━━━━━━┫┃┃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2]708号┃┃┣━━━━━━━━━━━━━━━━━━━━━━┫┃┃┃(1)病残儿医学鉴定费┃┃┃┣━━━━━━━━━━━━━━━━━━━━━━╋━━━━━━━━━━━━━━━━━━━━━━━┫┃┃(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66、体育加试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348号┃┃体育┃┃┃┃┣━━━━━━━━━━━━━━━━━━━━━━╋━━━━━━━━━━━━━━━━━━━━━━━┫┃┃67、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13号┃┣━━━━━╋━━━━━━━━━━━━━━━━━━━━━━╋━━━━━━━━━━━━━━━━━━━━━━━┫┃文化┃68、艺校学生保育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734号┃┣━━━━━╋━━━━━━━━━━━━━━━━━━━━━━╋━━━━━━━━━━━━━━━━━━━━━━━┫┃┃69、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2]55号┃┃┣━━━━━━━━━━━━━━━━━━━━━━╋━━━━━━━━━━━━━━━━━━━━━━━┫┃┃70、老年大学学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172号┃┃组织┃┃┃┃┣━━━━━━━━━━━━━━━━━━━━━━╋━━━━━━━━━━━━━━━━━━━━━━━┫┃┃71、音像党课教材制作、复制费┃省财政厅、物价财综[2001]688号┃┃┣━━━━━━━━━━━━━━━━━━━━━━╋━━━━━━━━━━━━━━━━━━━━━━━┫┃┃72、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81号┃┣━━━━━╋━━━━━━━━━━━━━━━━━━━━━━╋━━━━━━━━━━━━━━━━━━━━━━━┫┃┃73、统计登记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4]124号┃┃统计┃┃┃┃┣━━━━━━━━━━━━━━━━━━━━━━╋━━━━━━━━━━━━━━━━━━━━━━━┫┃┃74、统计数据处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规[2000]396号┃┣━━━━━╋━━━━━━━━━━━━━━━━━━━━━━╋━━━━━━━━━━━━━━━━━━━━━━━┫┃┃▲75、电子产品维修中心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9号┃┃┣━━━━━━━━━━━━━━━━━━━━━━┫┃┃信息产┃(1)入网鉴定费┃┃┃┣━━━━━━━━━━━━━━━━━━━━━━┫┃┃业┃(2)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7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2]317号┃┣━━━━━╋━━━━━━━━━━━━━━━━━━━━━━╋━━━━━━━━━━━━━━━━━━━━━━━┫┃科协┃77、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0]458号┃┣━━━━━╋━━━━━━━━━━━━━━━━━━━━━━╋━━━━━━━━━━━━━━━━━━━━━━━┫┃科技┃78、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2001]830号┃┣━━━━━╋━━━━━━━━━━━━━━━━━━━━━━╋━━━━━━━━━━━━━━━━━━━━━━━┫┃药品食┃79、药品食品监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293号┃┃品监督┃┃┃┗━━━━━┻━━━━━━━━━━━━━━━━━━━━━━┻━━━━━━━━━━━━━━━━━━━━━━━┛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解读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解读

时间表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20年 4
•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2016年 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务信息 资源目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及附件《政务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发改办高技 [2016]2768号),组织相关中央部门和部分省 市,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试点工作。
• ——更新周期。信息资源更新的频度。分为实时、: 日、周、月、季度、年等。
18
• 三、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
• 9.共享属性。包括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3个 二级元数据:
• ——共享类型。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 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 ——共享条件。不同共享类型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条 件。其中: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可标明使用要 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作为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 用于业务协同等;有条件共享类可标明共享条件和共享 范围;不予共享类注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 国务院政策依据。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 南》解读
• 【背景】
• 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化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 是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多年来的努力目标。
• 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 政务建设指导意见》(17号)提出,编制电子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启动人口 基础 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 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建 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
• 200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国家标准, 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规范化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合价综[2008]486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合价综[2008]486号)本局各处室、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将《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价格部门在依法履行价格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法规处。

第六条市物价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综合法规处负责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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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办[2012]19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2.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的通知
(皖价办〔2012〕194号)
各处室、单位:
《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已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2日
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范
为规范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特编制本目录规范。

1.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构成
01领导介绍
包括领导二寸免冠近照(蓝底证件照);职务:党内职务及行政职务;个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经历;职务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分管的处室、事业单位);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E-mai1。

02机构设置
0201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机构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0202内设机构
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副职人员的姓名、职务。

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处室电话、传真、E-m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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