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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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篇一: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理财优势,使资金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控制资金流动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现公司整体最大效益,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二)安全性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对现金存储、借款归还、融资、对外投资等财务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四)计划性原则
资金管理工作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各项资金收支应严格遵守预算。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制定资金政策、进行资金调度时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平衡各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的资金政策,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的资金政策,制定资金运作方案,协调各单位资金管理事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每月召开资金调度会,协调平衡公司资金筹措、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开展本单位的资金支付、预算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资金预算要以经营计划为依据,准确预测各项现金收入、支出及现金盈余缺口,为资金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营运资金收支应按照相应的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涉及预算调整,要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现金流量,严格保证月平均现金余额必要的资金储备。

第二节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季度、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报送
(一)季度资金预算编制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预算结合实际生产经营及基本建设情况分解编制;季度资金预算总体不应超过年度资金预算。

(二)季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25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编制下季度资金预算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三)月度资金预算编制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各级责任中心实际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的业务计划情况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总体不应超过季度资金预算。

(四)月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次月1日前编制下月资金预算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第十六条季度、月度资金预算主要项目编制项目见附件一。

第三节资金预算分析
第十七条季度、月度预算的分析及报送
(一)季度资金预算分析
各单位每季度末应根据本单位上季度的资金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编制《季度资金执行报表》(见附件二)。

对预算数与实际数偏差10%以上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预算项目(除各合计行外),需单独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如:差异影响因素包括产量差异、产品结构差异、价格差异、结算周期差异及其它欠收或超收因素,支出差异影响因素包括产量差异、单耗差异、价格差异、结算周期差异及其它节支和超支因素。


(二)季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4日、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前编制完成上季度的《季度资金执行报表》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三)月度资金预算分析
各单位每月末应做好与银行、公司本部的资金对账和汇总工作,及时充分地搜集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上月度的资金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报表》。

月度资金执行分析具体要求同季度资金执行分析。

(四)月度资金预算报送
各单位应分别于每月4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报表》并上报财务管理部。

第四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一节资金收支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按照审定的资金预算安排付款;凡未纳入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交易要及时结算,保证公司系统内资金流转通畅。

第二十一条通过银行网上结算系统进行结算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付款复核程序和对账制度,相关结算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付款卡及密码。

第二节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权限如下
(一) 1-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由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核准,财务负责人加批。

(二) 5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加批。

(三) 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加批。

(四)归还银行借款及财务费用、支付国家税费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对出纳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
篇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取消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准许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报记者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详见B2版),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这意味着暂停一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正式启动。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的《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非常少,只在几处进行了增减。

例如,在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方面,《办法》增加了一条"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整体上看,《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办法》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并适当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即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这一调整约束以往上市公司折扣增发、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等不断摊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既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配股方面,《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此外,《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办法》还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鼓励对股东分红派息等方面的要求,并且还拓宽了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

一是对融资额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如对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同时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

二是为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要求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办法》还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以下方面的规定:(1)在对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及高管人员的诚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公司的盈利指标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作要求。

2限制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数量。

发行对
象的资格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总数不超过10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资格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为适应非公开发行的特点,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简化了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非公开发行适用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简易审核程序。

为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赋予发行人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办法》还适当简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诸多环节:一是适当简化运行程序;二是取消两次发行的间隔;三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篇三: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一、我国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劵的渠道
证券发行方式是指证券发行者采用什么方法,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证券发行方式对于能否及时筹集和筹足资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发行者应根据自身、市场及投资者等诸方面的实际情况正确地选择适当的证券发行方式,下面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证券发行方式。

(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

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

2、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少数特定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

具体地说,私募发
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老股东或发行人的员工;另一类是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势。

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上市的发行人。

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增加,私募发行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二)按有无发行中介划分: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不委托其他机构,而是自己组织认购,进行销售,从投资者手中直接筹措资金的发行方式。

这种发行方式有时也称自营发行。

2、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委托一家或几家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它是直接发行方式的对称,也称委托发行。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各有利弊。

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三)按证券发行条件及投资者的决定方式划分: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
1、招标发行。

招标发行是证券发行者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承销商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

招标发行分为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两种形式。

2、议价发行。

议价发行也称非招标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商就证券发行价格、手续费等权责事项充分商讨后再发行或推销的一种发行方式。

这种方式是为考虑到多方面的利
益,一旦各方的利益在商讨后的办法中得到兼顾,便可根据详细办法来执行发行或推销计划。

(四)按发行担保方式划分:信用担保发行、实物担保发行、产品担保发行和证券担保发行
担保发行是指发行证券单位为了提高证券信誉,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种方式承诺,保证到期支付证券收益(股票为股息红利,债券为本息)的一种发行方式。

在证券担保发行中,主要是债券发行采用此方式。

根据采用的担保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信用担保发行。

这是指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担保品,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

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信用担保而发行债券。

2、实物担保发行。

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

3、产品担保发行。

这是发行债券的企业或公司用产品作为担保品的发行方式。

4、证券担保发行。

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按照惯例,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必须大大超过以此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价值。

二、定向增发的内容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

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

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

在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

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非公开发行还将成为股市购并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

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斯坦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
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

相信只要有几家企业带头,整个市场就可大大活跃起来,并从中创造出多姿多彩的各种新概念和新题材。

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三、我国海外(境外)融资渠道
(一)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的形式向境外融资
当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借用外债。

国内企业通过与国外投资机构合作,出
让部分股权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大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在完成合法的注册程序后,国内企业与境外股东签订借款协议,通过外债达到向境外融资的目的。

目前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六(来自: 小龙文档网: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种: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③外资企业,④外商投资股份公司,⑤向外商转让经营权,⑥外资金融机构。

(二)贸易融资
目前,比较流行的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保付代理,出口信贷,票据发行等。

(三)以境外银行代付进口货款形式进行融资(国际银行贷款)
境内进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向其境外关联银行申请,要求境外关联银行直接向境外出口商支付进口货款,从而达到融资目的。

境外银行直接支付进口货款主要运用在两种进口结算方式中:汇款结算和信用证结算,信用证到期后由境外银行代付进口货款。

这种两种方式实
质是在境内银行担保的前提下,企业向境外银行的直接借款。

(四)境外发行存托凭证(DR)
存托凭证(DepositaryReceipt简称DR),是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替代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券。

具体到企业可以以DR方式境外融资,可由企业将其发行的股票交给国内银行或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保管(经常称为保管银行),保管银行以这些股票为担保,委托外国银行(存托银行)发行与上述股票相对应的存托凭证,国外投资者购买并流通存托凭证,就相当于购买和流通企业的股票,以这种方式中小企业可进行境外融资。

(五)境外上市
当前我国企业通过境外上市融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俗称H股;二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然后通过股权收购把境内企业装进特殊目的公司,最后将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俗称小红筹。

在境外证劵市场发行股票的对于企业的益处在于:①企业可以获得永久可用而不必偿还的外币资本;②在国际上发行股票并上市,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六)在其它国家发行国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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