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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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赣农字[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赣农字[2010]29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

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

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

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二0一0年四月八日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9]7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31【实施日期】200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员证照、拖拉机驾驶登记证书和号牌及行驶证的核发,渔业船舶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考察农业部门主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交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从省外调入的水产种苗检测检疫合格证的核发、拖拉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交由县级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四)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现将《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6日全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深入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行业整治,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健全落实源头防范措施,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以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为抓手,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紧紧围绕“打、防、管、建”四项任务,排查发现前端治理中的问题,及时堵塞制度漏洞、补齐监管短板、建强行业领域监管队伍,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健全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重点行业整治走深走实,以行业整治带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提升全省农业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新时代江西乡村全面振兴走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持续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2001年1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隶属原省计划委员会的省饲料工作管理职能。

3、原挂靠在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的江西省发展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赣农字〔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9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农法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双“一号工程”的目标要求,纵深推进全省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编制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常用证照电子化及其应用和共享,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力打响“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品牌。

二、重点工作(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1.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地要对照《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见附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5〕8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8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农业厅省编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二)优化配置,规范管理。

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创新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推进,上下联动。

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与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省、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赣农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赣农字[2009]81号)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按照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厅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农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厅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江西省农业厅主要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十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二十三、《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二十四、《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二十五、《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二十六、《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二十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十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十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三十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十四、《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三十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三十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三十九、《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十、《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四十一、《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四十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四十三、《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四十四、《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十五、《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四十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四十七、《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四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五十、《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法》;五十一、《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五十二、《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五十三、《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五十四、《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5日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场所建设(一)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渔政执法大队)的执法场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法场所一般由以下功能房间组成:1.办公室。

面积符合相关规定,设备配备参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指导目录》中的基础装备(详见附件)。

2.指挥中心。

配置显示大屏、监控终端、通讯终端,省、设区市、县三级联网,具备视频监控、远程会商、案情研判、指挥调度及指令下达等功能,实现上下执法联动。

3.询问室。

对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房间,每个执法机构或派出机构至少配备一间。

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应当配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和询问记录、打印设备;门口放置手机屏蔽柜及小物品临时保管柜。

4.装备室。

集中保管执法装备和物资的房间,配备相应的储藏柜(架、箱)。

5.档案室。

保管案件卷宗、执法文书等的房间,设置应符合执法规范要求。

6.听证室(可兼大会议室)。

配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具备案件受理、调解、听证功能。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依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之规定,现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农字〔2008〕73号)中的相关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二、因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给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新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2013年8月30日)当前,我省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始终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始终坚持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继续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抓规模、抓特色、抓加工、抓组织、抓服务,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和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总体要求,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以及农业科技人员投身农业创业,发展一批新型职业农民。

支持和引导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培育成为专业大户。

整合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汇聚各方力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阳光工程”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二)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

引导和鼓励具有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专业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

加强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培训教育,加大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规范运行,推动家庭农场大规模、高层次联合,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合作农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8号2011年5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07年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4号)。

201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0〕3号)又强调,各地要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思路,着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从目前改革情况来看,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武宁县等32个县(市、区)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南昌县等48个县(市、区)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湾里区等16个县(市、区)改革尚未启动。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进程,确保在年内基本完成改革和建设的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的县(市、区),要把标准化建站、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技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大科技入户的工作力度,完善和健全体制机制,切实巩固改革成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许可事项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规定的省农业厅保留、转办及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下放、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厅各相关部门不得开展审批。

第三条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厅制作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赣农办字〔2009〕120号)。

第四条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审批办)是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对外服务窗口,其职责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向承办部门移送申请材料;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统一发布行政许可结果;负责厅行政许可卷宗归档、管理;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厅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负责制作行政许可证件;负责整理、制作行政许可卷宗。

第六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厅审批办的归口管理;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调查、核实、处理厅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赣农办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58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现将《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江西省农业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障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二是进一步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三是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纠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四是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形成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领导,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马岩波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综合法规处、监察室、市场处、科教处、省畜牧局、水产局、经作局、粮油局、农机局、渔政局、种子局、植保局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赣农办字[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赣农办字[2009]120号)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我厅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制作了《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使用。

统一全省农业部门行政许可文书,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厅机关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使用《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请参照本格式(样本),制作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并认真贯彻执行,保持全省农业行政许可文书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江西省农业厅印制行政许可文书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书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6、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7、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8、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9、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0、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1、行政许可听证报告12、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1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4、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1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7、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18、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19、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20、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21、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22、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23、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24、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25、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26、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7、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28、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29、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话: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后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请你(单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赣府厅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农业产业化是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力量,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有效解决当前我省龙头企业规模实力小、产品附加值低、品牌影响力弱、市场竞争力差等问题,大力推动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为目标,以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任务,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落脚点,按照工业化的理念,坚持“外引内培”双轮驱动,做好“土特产”文章,着力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集中打造一批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优势龙头企业,着力构建龙头企业梯度培育、梯次发展的新格局,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加快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面向市场需求,针对短板弱项,坚持“缺什么、补什么”,以市场需求推动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赢得市场新份额,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深入分析各地实际,基于当地水土,开发乡土资源,做实“土”的文章;突出各地特点,体现各地的风土人情,做响“特”的文章;建成符合当地资源禀赋、发展环境的产业集群,做强“产”的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0]5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
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59号 2010年9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为及时有效处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调解仲裁工作,是公正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当前,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进一步提升和农民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态势,而调解仲裁工作刚刚起步,体制机制尚未建立,机构队伍尚不健全,有关矛盾日益凸显。

为此,国家专门颁布了《调解仲裁法》。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农村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农村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升级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赣发[2014]1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7【实施日期】2014.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升级的意见(赣发〔2014〕1号 2014年1月17日)2013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克服多种困难挑战,农业和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实现“十连丰”,农民增收实现“十连快”,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斯,伴随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联动。

全省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以及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释放改革红利,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内在潜能,再创农业和农村发展新辉煌。

2014年,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升级,为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

巩固全国粮食主产区地位,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地方抓粮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严守耕地红线,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

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创建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创建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创建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创建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各相关县(市、区)农业局: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9年度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近期我厅将对申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创建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本次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经设区市农业局推荐为创建文明执法窗口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他执法机构的考核工作由我厅各牵头单位另行安排。

二、考核单位赣州市(7个):龙南县、于都县、信丰县、寻乌县、兴国县、安远县、瑞金市吉安市(7个):吉安市、泰和县、新干县、遂川县、永丰县、安福县、井岗山市抚州市(5个):抚州市、南丰县、东乡县、金溪县、南城县上饶市(5个):上饶市、玉山县、婺源县、广丰县、鄱阳县宜春市(5个):丰城市、上高县、高安市、奉新县、靖安县九江市(3个):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萍乡市(3个):萍乡市、莲花县、芦溪县鹰潭市(2个):余江县、贵溪市新余市(1个):渝水区三、考核分组安排第一组:组长胡仲明,成员肖祖球、吴欣荣,考核宜春市(5个)、萍乡市(3个)、新余市(1个),联络人:吴欣荣,电话:139****3239。

第二组:组长姜建文,成员袁晓泉、秦耀辉,考核吉安市(7个)、九江市(3个),联络人:秦耀辉,电话:139****7591。

第三组:组长邹建国,成员彭嘉瑶、郑红,考核抚州市(5个)、上饶市(5个),联络人:彭嘉瑶,电话:150****516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赣府字[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6号2001年1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并更名为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开发办),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常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项目安排、计划审批。

(四)负责向国家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审查、论证,统一部署、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开发办内设3个副处级处。

(一)秘书处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人事、行政、财务、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宣传调研工作;承办文件处理工作;办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制订实施机关内部制度,负责办公室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安排,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编制、审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统计报表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下达、落实和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赣府厅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破解农业机械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补短板”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以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资本融入、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建设1000个左右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400个左右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有40个左右的县(市、区)跻身“全国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行列,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全产业链覆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三)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持续抓好机耕、机植保、机收、机烘等生产环节,着力补齐水稻机插短板,打通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达50%以上。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将适宜江西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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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5]8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2
【实施日期】201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89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日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二)优化配置,规范管理。

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创新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推进,上下联动。

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与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省、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系统内综合执法。

2016年底前,整合省、市、县分散在农业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涉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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