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文件[2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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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文件
川农厅发[2000]第56号
关于禁止、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
知
各市、地、州、县农业(农牧)局:
近年来,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耕作方式改变,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和优质品种更换,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危害发生了变化,农药使用的种类、范围、面积和用量也发生变化。由于农民缺乏科学用药知识,一些经销商大量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有的还大肆经销国家已禁止使用的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以及未经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造成农副产品污染、人畜中毒、生态环境破坏,这种状况,已引起各级领导关注。最近,温家宝同志对武汉市场30%蔬菜含有机磷农药残留批示:“滥用农药、违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环生态环境,而且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测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遍家宝同志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用药实际,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决定从2000年起,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品种目录附一),其他作物上g良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初门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已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网点,要组织力量深入经营场地考察,在大规模种植瓜类、果树、蔬菜、茶中和中草药材的地区或出口基地,要明确限制经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今后各地发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予以取缔,初实把好经营环节。
二、普及科学用药技术,提高用药水平。科学用药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地农业部闻要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对农民进行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针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农药品种,及时做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药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科学用药技术,增强农民自觉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识。农业部门应带头不宣传、不经销、不推广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加强执法力度,减少农药毒害。各地在开展农药市场“打假扶优护农”活动中,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健全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继续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产区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的;对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速替代农药的筛选和推广。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针对粮、经作物上的主要病虫,积极筛选、推广适用于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生物农药应用技术,保证生产安全。对其它农作物,随着农药品种的增多,也要引导经营、使用环节逐年减少高毒农药进货和使用量,并加强应用技术和安全使用的宣传指导,减少中毒事故的发生,最终取代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五、开发无农药污染农产品投放市场。全省要大力推进病虫综合防治工作,通过建立综防示范园区,开展综防技术培训,开发生产无农药污染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培育市场,创立品牌。同时逐步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申报、评价、跟踪检测制度,让农民按农技部门推荐的农药品种、用药量、每季作物最多施药次数、最后一次施药间隔期、施药方法、机具、安全事项等进行农产品生产,逐步做到从农业生产环节上控制农药残留,让市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附:1、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2、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2000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农药使用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司、农业部药检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省政府法制局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14号
附一:
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氧乐果、速扑杀、涕灭威、吠喃丹(克百威)、三氯杀螨醇、灭多威(万灵)、杀虫脒、氰戊菊酯及其复配制剂(茶叶上禁用)
附二:
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汞化合物、狄氏剂、异狄氏剂、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七氯、六氯苯、三环锡·普特丹、二溴乙烷、氟乙酰胺·敌蚜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DBCP)、2,4,5-涕、内吸磷、氰化合物、敌枯双、杀虫脒、毒鼠强(424)、鼠甘伏(甘氟)、除草醚 (2000年12月31日前停产,2001年12月31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