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文件[2000]56号

四川省农业厅文件[2000]56号
四川省农业厅文件[2000]56号

四川省农业厅文件

川农厅发[2000]第56号

关于禁止、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

各市、地、州、县农业(农牧)局:

近年来,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耕作方式改变,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和优质品种更换,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危害发生了变化,农药使用的种类、范围、面积和用量也发生变化。由于农民缺乏科学用药知识,一些经销商大量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有的还大肆经销国家已禁止使用的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以及未经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造成农副产品污染、人畜中毒、生态环境破坏,这种状况,已引起各级领导关注。最近,温家宝同志对武汉市场30%蔬菜含有机磷农药残留批示:“滥用农药、违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环生态环境,而且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测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遍家宝同志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用药实际,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决定从2000年起,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品种目录附一),其他作物上g良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初门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已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网点,要组织力量深入经营场地考察,在大规模种植瓜类、果树、蔬菜、茶中和中草药材的地区或出口基地,要明确限制经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今后各地发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予以取缔,初实把好经营环节。

二、普及科学用药技术,提高用药水平。科学用药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地农业部闻要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对农民进行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针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农药品种,及时做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药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科学用药技术,增强农民自觉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识。农业部门应带头不宣传、不经销、不推广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加强执法力度,减少农药毒害。各地在开展农药市场“打假扶优护农”活动中,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健全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继续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产区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的;对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速替代农药的筛选和推广。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针对粮、经作物上的主要病虫,积极筛选、推广适用于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生物农药应用技术,保证生产安全。对其它农作物,随着农药品种的增多,也要引导经营、使用环节逐年减少高毒农药进货和使用量,并加强应用技术和安全使用的宣传指导,减少中毒事故的发生,最终取代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五、开发无农药污染农产品投放市场。全省要大力推进病虫综合防治工作,通过建立综防示范园区,开展综防技术培训,开发生产无农药污染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培育市场,创立品牌。同时逐步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申报、评价、跟踪检测制度,让农民按农技部门推荐的农药品种、用药量、每季作物最多施药次数、最后一次施药间隔期、施药方法、机具、安全事项等进行农产品生产,逐步做到从农业生产环节上控制农药残留,让市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附:1、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2、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2000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农药使用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司、农业部药检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省政府法制局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14号

附一:

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氧乐果、速扑杀、涕灭威、吠喃丹(克百威)、三氯杀螨醇、灭多威(万灵)、杀虫脒、氰戊菊酯及其复配制剂(茶叶上禁用)

附二:

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汞化合物、狄氏剂、异狄氏剂、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七氯、六氯苯、三环锡·普特丹、二溴乙烷、氟乙酰胺·敌蚜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DBCP)、2,4,5-涕、内吸磷、氰化合物、敌枯双、杀虫脒、毒鼠强(424)、鼠甘伏(甘氟)、除草醚 (2000年12月31日前停产,2001年12月31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河北省农业项目监测中心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北省农业项目监测中心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内容:2020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A包含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项目;B包含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补助资金、乳粉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农业产业发展补助),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预算金额:350000元人民币(A包:190000元;B包:160000元)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服务期限:满足甲方要求 项目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具备承担和实施本项目的相应营业范围和能力; (3)为经营性机构的需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财务审计或提供项目咨询类行业资质;非经营性机构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4)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需携带以下资料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登记证书或相关资质证书; (3)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截图页(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以上所有资料报名时查看原件并携带一套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12316农业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12316农业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农市发[2009]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12.09 【实施日期】2009.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12316农业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9]59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牧)局、畜牧水产局: 12316是农业部2006年开通的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各设区市先后开通了12316电话服务,具备了电话受理举报投诉的功能。今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等项工作,省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造提升现有12316电话功能 全省12316农业举报投诉电话改造提升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中国联通河北分

公司免费为各设区市安装2部12316农业举报投诉专用接听电话(只能接听,不能外拨,避免占线)。省厅要求对农业和畜牧水产局已合并的市,统一设置12316举报投诉受理值班室和专用接听电话;对农业和畜牧水产局分设的市,农业局和畜牧水产局分别设置12316举报投诉受理值班室和专用接听电话。值班室应具备电话、上网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基本办公条件。各设区市农业(农牧)局、畜牧水产局务于12月16日前将12316农业举报投诉专用电话安装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上报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以确保2010年1月1日前专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河北省农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技术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冀职改字[2003]38号) 各市、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河北省农业技术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2003年8月14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河北省职改办,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二○○三年八月二十日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本专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较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或全省重大推广项目;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博士研究生的能力。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求真务实,崇尚科学,积极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三、学历、资历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下同)资格5年以上。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106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

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高级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二项:(一)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二)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三)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程工作;(四)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五)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或指导高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六)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七)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专利2项。六、业绩成果条件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三)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并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四)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晋农环保发[2011]1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 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搞好我省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欢庆的节日,现将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内容,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落实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领导挂帅,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把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抓好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春节期间,各地要在抓好沼气越冬管理的同时,继续抓好安全管理和使用,要对广大沼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广大沼气农户安全生产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宣传标语、对沼气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等形式宣传沼气池的安全使用及科学管护知识,对沼气用户要保证做到

“三入户”,即《沼气用户手册》入户、《沼气项目管理信息手册》入户、《户用沼气安全使用须知》入户并上墙,确保春节期间安全使用。特别是对冬季停用的沼气池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漏气造成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督查。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沼气生产第一线,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大检查,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室内外管道、脱硫调压器、凝水器、灯具、灶具等配件的安装、沼气池安全管理、安全使用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对施工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对已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开展一次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方案见附件)。为确保用户安全正常使用沼气,对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设施,必须及时排查和整改,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建档登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勺,是指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紧密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支持的重点环节为我省玉米带产业项目和雁门关奶牛产业发展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的资金规模,编制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实行项目评审制,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并根据省农业厅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拨付资金,积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当年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三年项目实施规划,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组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实施以项目县为单位,由项目县的乡、镇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和各项目县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从增强责任,明确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金分配、建设规模、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其中60%的资金支持我省43个县玉米优势区域丰产增粮示范项目,40%的资金用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19个县优势奶牛发展项目。 第八条玉米丰产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建设规模 在43个玉米重点县(市、区)内,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整乡整村建设万亩玉米丰产方。全省每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三年建设600万亩玉米丰产方。 2008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以实施玉米地力建设为主,重点搞玉米秸轩整株还田和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河北省农业种植结构分布

1、河北省农业种植结构分布? 河北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步伐加快。粮食生产,初步形成以京山、京广铁路沿线为重点的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区域内优质专用小麦种植面积占全省优质专用小麦的75%以上。以京山、京广铁路沿线和张承坝下地区为重点的优质玉米产业带,种植规模继续扩大,占全省玉米面积的80%以上。以沧州、廊坊等地为重点的优质大豆面积继续扩大,对全省的大豆生产带动力增强。以张承地区为主的马铃薯产业带和以冀东卢龙、冀中永清、冀南大名为主的甘薯产业带正在加快建设。棉花生产,形成了以邯郸、邢台、沧州、衡水为重点的黑龙港流域优质棉产业带,面积占到全省棉花播种面积的79%。油料生产,以冀东、冀中和冀南为重点的优质油料产业带,成为全省油料生产的重点地区。蔬菜生产,以中心市场为依托,着眼于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立足当地资源,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形成了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到目前,张承地区无公害错季蔬菜、环京津地区精特蔬菜、冀南地区茄果类蔬菜、冀中地区日光温室蔬菜、沧衡地区大中棚蔬菜、冀东地区中小棚和露地蔬菜六大特色产区格局已基本形成。 2、金银河北省巨鹿县是全国最大的花基地,主要盛产巨花1号、巨花2号、巨花3号,这几个品种都是非常不错的。 银花(Flos lonicerae )为忍冬科植物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具有清热解毒、凉散风热之功效,已广泛应用于医药及其相关产品中,特别是在对付“非典型肺炎(SARS)”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北巨鹿金银花栽培及发展迅快,已发展成为金银花主产区之一。巨鹿金银花GAP认证工作早于2005年取得了国家专业机构认证,可我们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我们更快发展成为全国最大GAP金银花种植基地,并让巨鹿真正走出国门。 1. 概况 巨鹿县地处河北省南部黑龙港流域,地势低洼,土壤瘠薄,耕地总面积 4.2万hm 2 ,其中风沙盐碱地占50%。年日照时数2766.4 h,无霜期197d,年平均气温12. 7 o C ,年降水530mm,降水多集中于7、8月份。春季光照充足,干旱少雨,水利条件较差。这种自然条件限制了粮食作物生产,而忍冬适应性很强,具有耐干旱、抗盐碱、耐寒等特性,生长较好,所产金银花药材品质较高。 巨鹿金银花已有30多年的栽培历史。1973年,巨鹿县农民解凤岭开始试种金银花,虽然种植面积不大,但生长表现较好。改革开放后,巨鹿金银花有了长足发展,到1988年,栽培面积达133hm 2 。1998年,时值中央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随着政府支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金银花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栽培面积发展到2000hm 2 。2003年“非典”时,巨鹿金银花面积达4667hm 2 。“非典”过后金银花价格几经起落,其栽培规模也随之不断变化。近一年多来,金银花价格不断升高,激起了农民栽培金银花的积极性,现今巨鹿金银花栽培面积达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川农业函[2010]70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0]705号) 各市(州)农业(农机)局、厅属各单位: 为减少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 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现就抓好全省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厅《关于切实抓好全省四季度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0]6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分析形势,高度重视冬季消防安全工作 点滴火星,可能带来重大灾难。目前,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

形势严峻。从全国看,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这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人员财产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当前,正值岁末,农业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行业内工作、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均处于高峰,加之已进入冬季,天气寒冷、风干物燥,诱发火灾因素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事故。消防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引导、扶持,促进农业一体化水平的提升。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推荐】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工作总结 2019年12月

2019年工作总结 2019年以来我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紧扣中心求转型,周到服务促跨越”的工作思路,立足“十二五”农业翻番宏伟蓝图,紧紧围绕厅党组确定的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板块经济、八大工程、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继续以农业资源区划规划—监测评价—战略研究工作为主线,创新思维、开拓领域、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资源区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业务工作 (一)积极拓展农业区划领域,推进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 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发[2010]46号)文件,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今年2月底,看到文件我们集中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确定2019年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实行三个结合: 一是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与农业十二五规划以及其农业大型规划开发项目相结合,要从农业区划规划的规范性、科学性出发,对有关涉及到在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的涉农项目进行指导。 二是与加工局、山西农业观光协会等部门配合,开展观光旅游农业实体普查研究,指导和促进山西农业休闲文化功能拓展。到2010年底,我省观光农业点已发展到26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点23家,省级示范点86家,省级农业观光点151家,清徐县是我省首家取得的唯一国家观光农业示范县。目前,农业休闲文化、观光农业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收的重要方面。 三是与农业厅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抓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紧扣时代主题,开展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 做好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是农业资源区划的一项基本职能。2010年在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的支持资助下,将《山西省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区域差异研究》列为部里委托研究重点课题,我中心组织农业厅、农科院、山西农大、山西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力量,在广泛学习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文章基础上,选择六个地市,八个县(市)的三十六个村进行了典型调查,取得了九方面结果,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土地利用和流转研究。2019年2月25日,组织专家对本课题项目进行了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选题准确,研究方法科学,数据翔实可靠,对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达到了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三农”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加强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围绕转型跨越战略提出课题并经农业部审定下达课题任务,现三个课题《山西省煤炭资源县“三化”同步发展路径及政策研究》《山西省盐碱地治理调查》《山西省农业资源数据采集及完善》都进入最后阶段,年底均可完成。 (三)继续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是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农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继续充实完善农业资源数据库,为制定发展规划和宏观决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推进资源区划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同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财政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市级数据库建设,实现农业资源信息的查询、检索、分析及信息的可视化和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川农业函[2009]7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荐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川农业函[2009]73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农业部决定对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为做好推选工作,确保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性,请各市州农业局高度重视,及时报送推荐材料。现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推选工作的通知》(农政发[2009]1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先进单位在实行综合执法的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中推选,以县级农业部门为主,必须以农业局(委)名义申报。 先进个人在实行综合执法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法制机构、执法机构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中推选,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有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执法机构,有专职执法人员(被省人事厅批准参公管理者优先); (2)执法手段完善,有必要的取证设备和执法专用车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执法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秉公办案,案件查办率和办案质量较高,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 2.熟悉精通农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从事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3.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秉公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 4.作风文明,服务热情,无违纪行为。 三、推选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推选,分级把关负责,按分配名额申报”的原则,由各市州先按分配名额推荐,再由省厅审核把关后比选出1个市农业局、14个县农业局、40个执法先进个人报农业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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