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七月四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 教 版 语 文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氏之世者(帝王) .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 绘事后 素(后边,与“前”相对) . 后 (动词,落在后而) 子路从而后 . 其君者也(以……为后) 未有义而后 .
烛”(举起,举高) 因谓持烛者曰,“举 . 举 贤而任之(推荐) 举 .
人 教 版 语 文
了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
提出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 治术,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在哲学上发展了荀子的学说,认为“道”是事物发展
的普遍规律,肯定具体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注意到事物的
矛盾性,强调对立面不可调和,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 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还认为
教 版 语 文
能切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可以说,韩非子是立足于当
时的社会实际,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的。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3.“卜子妻做裤”的寓言故事要说明什么道理? “郑县人卜子使其妻为裤。其妻问曰:‘今裤何如?’ 夫曰:‘象吾故裤。’妻子因毁新,令如故裤。”“郑县” 是战国时候韩国地名,在今河南郑州。“为裤”就是做裤 人 子。卜子让妻子做裤子。妻子问新裤子做成什么样子,卜 教 版 语 子说就像我的旧裤子那样。于是卜子的妻子就把新裤子毁 文 了,以便使它象卜子的旧裤子一样。韩非子的意思是说, 拿先王治理天下的制度、方法来裁制当下的社会(按照一个 久远的模式来裁制新的现实)是荒唐可笑的。但是他没有径 直这样说出来了事,而是用卜子的妻子硬把新裤子弄破这 一十分有趣的故事,生动、形象地显示道理,真是妙极了。
人 教 版 语 文
人。
第七单元 《韩非子》选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社部发[2015]54号颁布⽇期:2015-06-09执⾏⽇期:2015-06-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2015年6⽉9⽇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岗位类别设置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等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
⼯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国有林场⼯作的实际需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2008年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公开招聘实施工作动员会以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联系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为全省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10年内要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正常运行机制,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为了扎实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级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消除等待观望情绪,克服各种困难,抓好工作落实。
二、抓住重点环节,尽快部署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具体内容和工作环节都比较多。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重点从制定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调查摸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动员部署等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准确掌握现有工作人员情况,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进行岗位设置;要抓紧开展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培养各单位业务骨干;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搞好动员部署,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4]8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8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农业厅《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略)4.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略)5.2014年度申报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考评表(略)6.农业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6日附件1: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农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需要,现就201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中,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部分根据工作需要评审第二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最高职务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4年8月31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农业事业单位是指由各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长期以来,农业事业单位立足“三农”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任务不清,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事业单位职能作用的发挥。
为进一步激发农业事业单位的自身活力,建立起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定酬、契约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充分挖掘内部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吸引各方面人才投身农业事业,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
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和岗位结构特点,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以及社会影响力,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晋人社厅【2009】91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二、申报和竞聘条件5、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已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报竞聘。
6、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学术荣誉类条件:(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9)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1)文化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围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20日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中兽医等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2〕14号)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12月3日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农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村务公开职责划转省民政厅。
(三)将原省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四)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2〕14号)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12月3日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 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 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 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部门规章
01 岗位类别
03 基本条件
目录
02 岗位等级 04 审核
05 岗位聘用
07 组织实施
目录
06 特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民政局下发的文件。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核
2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31.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 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 机构组织实施。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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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
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的单位,或为机关办公、住宅的物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
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12.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在册正式职工人数超过编制数的单位,暂按在册正式职工数确定,其中超编部分为临时性岗位,首次设岗完成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未超编制数的单位,按编制数确定。
三类岗位基数不得互占。
三、岗位等级(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4.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5.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共3个层级,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核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25.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l)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有关规定执行。
37.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任职年限至少为三年。
其他业绩、成果等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单位设定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里规定的条件。
38.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