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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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财农[2004]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4.02.1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我国禽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四年二月十日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多有禽类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

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三、根据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禽流感防治实行差别补助政策。

四、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

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

强制。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翁崇鹏;毛娅卿【摘要】@@ 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1(028)006【总页数】5页(P1-5)【作者】翁崇鹏;毛娅卿【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北京10012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

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

1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现状1.1 现行的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机制我国对动物疫病损失补偿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国家公共财政补偿力度。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1],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2005年11月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国家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以上。

二、强化主体培育(三)鼓励发展种养大户。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四)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

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场,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农办财〔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

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

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川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20年)。

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良好、地方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区),以及部分小型灌区率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范围为:成都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综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8市,改革重点涉及都江堰灌区、武都引水灌区、玉溪河灌区、通济堰灌区、青衣江乐山灌区、九龙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下同)所在区域。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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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8〕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1 / 19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开启鲜鸡蛋“双证制”管理鼓励索要双证4月1日上午,山东省鲜鸡蛋“双证制”管理试点启动仪式暨产销对接活动在济南召开。

“双证”即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实行“双证制”管理就是将鲜鸡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有助于破解产品质量追溯难题,推动市场细分,提升禽蛋产业组织化水平,消除鲜鸡蛋中药物残留等突出隐患。

2018年山东省禽蛋产量447万吨,居全国首位。

鲜鸡蛋在山东省饮食消费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其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

从产业上看,山东省蛋鸡产业基础较好,但还存在产业大而不强、产销对接不密切、产品优质不优价等问题。

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院长林海表示,实行“双证制”将有助于全链条监管紧密衔接,生产与销售紧密衔接,组织与品牌紧密衔接,促进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

根据山东省此前发布的《山东省鲜鸡蛋“双证制”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存栏30000只以上的蛋鸡养殖主体(含蛋鸡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其出产的鲜鸡蛋全部出具合格证,作出明示保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合格证将随附于鲜鸡蛋流通的全过程,证随货走,证货相符。

方案要求,省内大中型超市、实施统一采购的连锁超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优先采购实施合格证管理主体的产品,主动索取合格证并履行查验义务,经市场环节购进的,同时查验销售凭证。

引导和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双证”,溯源维权,放心消费。

为加大产销对接力度,加快蛋鸡产业标准制订步伐,打造山东省鲜鸡蛋区域公用品牌,3月31日,山东省成立了由蛋鸡养殖、蛋品流通、科研院所以及优质蛋品研究开发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构成的优质蛋品联盟。

据悉,联盟旨在推进蛋鸡养殖与金融、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覆盖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追溯控制体系,还将建立山东蛋鸡产业大数据中心,创建山东优质蛋品区域公共品牌,提升优质蛋品在省内外大型超市、社区学校等主流消费市场的占有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川财农〔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2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2]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农业改革创新投入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农业改革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和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改革创新、试点示范、以奖代补、绩效优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据实据效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其中:(一)支持农业改革创新以及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方面资金,由财政厅或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年度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有哪些2017年补贴养殖业又有新政策了,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政策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畜牧业补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养殖补贴政策农部对养殖类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正规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拿到相应的扶持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

例如:投资300万元建场,政府对您的申请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

例如:每头良种肉牛补贴500元。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

例如:响应当地政策或带动周边致富等,可直接从财政获得奖金补贴。

养猪补贴大原则:规模越大补贴越多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头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元。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头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元。

4.生猪养殖规模500头到999头的,补贴20万元。

养牛补贴分两种,奶牛补贴最高1.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补贴170万元。

2.奶牛养殖500头到999头,补贴130万元。

3.奶牛养殖300头到499头,补贴80万元。

至于肉牛,补贴的金额就远远不如奶牛了。

肉牛养殖的补贴只有两种,一种是100头到299头养殖规模的,补贴30万元;第二种是30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补贴50万元。

养羊补贴不多,但是也很给力:1.养羊300只到499只的,补贴15万元。

2.养羊500只到699只的,补贴25万元。

3.养羊700只到999只的,补贴35万元。

4.养羊1000只以上的,补贴50万元。

养鸡养鸭养蜜蜂,补贴也有不少鸡、鸭等常见的禽类养殖在国家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项目中是不涉及的,但是在其他的项目,比如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中是有资金扶持的,大概在25万元至100万元。

而从今年开始,国家对蜜蜂养殖进行补贴,目前已经在个别省市进行试点。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川农函〔2019〕445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45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等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中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资金与中央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一并下达。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以《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8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3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4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5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6号)下达资金。

为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9〕6号)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重中之重、优先发展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产业兴旺为重点,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厅机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聚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将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要切实履行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

2017畜牧业养殖补贴政策内容

2017畜牧业养殖补贴政策内容

2017畜牧业养殖补贴政策内容畜牧业的是我国重要的一个产业,它对于人民生活品质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国家一直非常支持畜牧业的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措施。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畜牧业养殖补贴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养羊补贴政策一、补贴方面1、羊只数量补贴;2、种羊补贴;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贴;4、相关设备补贴;5、高新技术补贴6、当地或国家扶贫补贴;7、其他补贴;二、补贴额度以当地补贴政策为标准,不同地区有所差异,最好去当地畜牧局、农业部门现场咨询。

但是,主要参考标准还是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和数量。

以下为参考:1、养羊规模50只以上,每只羊每年补贴20元;2、养羊规模100只以上,每只每年羊补贴50元;3、养羊规模200只以上,每只羊每年补贴100元以上;4、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5、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羊出栏达到300-3000只补贴25万到100万三、补贴条件以当地补贴政策的标准,一般要满足羊只数量、羊圈建设、检疫和防疫、选址距居民区多远等相关方面的要求,具体按地方规定执行。

比如:申请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贴则以畜禽良种、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以、有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牌子、肉羊方面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或等为标准。

四、申请手续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填表。

补贴手续可能有所变化,至少要有相关合法的手续,最主要是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政策,拿到拿不到是另外一回事了。

理论是可以拿的到的。

如果拿不到,小伙伴也不用着急,想办法就是了。

以下大家参考:1、找当地政府。

因为国家大力支持养殖业的,当地政府是可以拿补贴的,要看政府对养殖业采取什么政策。

所以,先去当地政府问政策,找政府拿补贴。

2、找当地县政府后再去畜牧局。

看县政府对养殖业相关的文件,文件一般有养殖规模、品种、种羊等补贴,拿到后最好复印一份,再找畜牧局拿补贴。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川农业办函[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办函[2014]72号)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市州农业(畜牧)科研院所: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农办科〔2014〕39号)要求,认真检查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及时预防和解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农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现就我省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与范围以“十二五”以来(2011-2014年)的农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为重点。

检查对象包括:(一)省属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二)厅属有关单位;(三)市州农业(畜牧)科研院所;(四)其它涉及有农业科研项目经费的单位。

二、内容与重点(一)本单位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法人责任制情况。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以及国发1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结账处理而形成长期挂账并继续开支报销费用等问题。

(四)会计核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重点查找项目资金是否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扩大经费使用范围、预算外拨款、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ʻ财农 2019 98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农业农村(农牧)厅(委㊁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农业农村局ꎬ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1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㊁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ꎬ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ꎬ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ꎬ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ꎬ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ꎮ二㊁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ꎬ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ꎮ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㊁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ꎮ(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㊁农机购置补贴㊁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㊁农业产业强镇奖补㊁轮作休耕补助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ꎮ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60%)㊁基础资源(20%)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ˑ(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ˑ60%+基础因素ˑ20%+绩效评价结果ˑ20%)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粮食产量等ꎬ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确定ꎮ农机购置补贴ꎮ根据基础资源(15%)㊁工作任务(6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农作物播1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2期种面积㊁主要农产品产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㊁补贴资金需求等ꎮ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ꎬ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ꎬ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15%+工作任务因素ˑ6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ꎮ按每个项目任务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ꎮ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ꎮ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ˑ补奖比率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ꎮ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农业产业强镇奖补ꎮ按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 轮作休耕补助ꎮ根据轮作休耕面积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ˑ补助标准+休耕面积ˑ补助标准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ˑ定额补助金额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㊁农林牧渔业产值等ꎻ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㊁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㊁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㊁家庭农场登记数量㊁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㊁现代农民培训数量㊁高产优质苜蓿基地面积㊁畜牧良种补贴数量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导性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黑土地保护补助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㊁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黑土地保护补助ꎮ对每个黑土地保护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秸秆综合利用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㊁政策倾斜因素(10%)㊁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ꎬ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ꎬ政策倾斜因素23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70%+政策倾斜因素ˑ10%+绩效系数ˑ20%)ꎮ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ꎮ根据禁牧面积㊁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ˑ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ˑ补助标准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ꎬ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ꎻ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ꎮ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ˑ补助标准+绩效系数ˑ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适宜放流水域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㊁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㊁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㊁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占比ˑ5%+绩效系数ˑ20%)ꎮ(三)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ꎮ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ꎮ约束性任务包括强制扑杀补助ꎬ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强制扑杀补助ꎮ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㊁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ˑ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强制免疫补助ꎮ根据畜禽饲养量㊁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某类畜禽饲养量ˑ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5%)㊁工作任务(7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ꎬ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饲养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量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5%+工作任务因素ˑ75%+绩效系数ˑ20%)ꎮ以上所称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ˑ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ð(各省绩效评价分ˑ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ꎮ特此通知ꎮ财政部㊀农业农村部2019年10月25日3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说明动物防疫对于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兽畜健康安全,许多政府、组织、企业都提供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然而,由于资金管理不规范、补助对象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不当,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效果。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1.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补助资金申请应经过严格审核,申请方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资金的用途和目标。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的划拨。

2. 资金监督和核查:设立专门部门或组织对资金的流转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维护公共利益。

并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程度、受益面、防疫能力等因素。

4. 资金使用范围和限制:资金使用范围应与动物防疫工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疫苗采购、检疫设备更新、防疫人员培训等。

禁止将补助经费用于个人或其他与动物防疫工作无关的私人用途。

5. 补助经费的监控和追责:建立健全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滥用、挪用等不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对动物防疫效果进行评估,对效果不佳的项目进行追责。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流转,防止资金被滥用、挪用,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2. 公正分配补助经费,确保补助对象的公平待遇和防疫工作的均衡发展。

3. 加强资金的监督和追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信任。

4. 保障兽畜健康安全,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提高社会福利。

四、结语动物防疫是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预防的重要工作。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将能够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流转,确保补助经费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畜禽粪污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简析

畜禽粪污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简析

工作研究畜牧业环境 2021.0124畜禽粪污治理关系人们生产生活环境、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养殖从业人员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要点。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畜禽粪污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成效不断显现。

然而,一些工作中依然存在执法用法不规范、适用标准不明确等情况,为此,笔者对畜禽粪污治理中关注度较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简要解析。

1 禁养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1]。

此定义里面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词:“依法划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进行划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2]。

“禁止建设”包括已建设的和新建设的,已建设的要关闭或搬离禁养区,新建设的要禁止。

“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1,3-4],即规模养殖场(小区)。

另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提及了“养殖专业户”一词,并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5]。

以四川省为例,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含)~500头、肉牛10(含)~100头、肉羊 150(含)~300只、肉鸡2 000(含)~35 000羽、肉鸭 2 000(含)~30 000羽、肉鹅1 000(含)~10 000羽,存栏奶牛5(含)~100头、蛋鸡500(含)~25 000羽、能繁母兔40(含)~400只;其余为散养户[6-8]。

“污染物排放”包括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三部分[9]。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

具体实施要求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和《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地要大力推进强制免疫的“先打后补”,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全面实现“先打后补”。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主要用于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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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
等补助经费安排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安排情况的
公告
为支持各地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和《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6号)规定,财政厅、农业厅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43425万元。

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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