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66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政策性强,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超项目、超范围收费以及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相关发票,实行亮证收费。
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通知》规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将统一实行“银行代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收缴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暂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收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备注:考虑到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大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分别按每人120元和每人150元收取。
附件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注:职业分类栏中的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小类代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6(0)11【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总页数】1页(P30-30)【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缴费年限;户籍;手续;待遇【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相关文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J],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J],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J],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按 照 当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和创 业 实 训 . 得 创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的 . 规定 给予 培训 补 贴 。高 取 按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一 次性 职业 技 能 鉴定 补 贴 各 地 要 高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将 这 项 工 作 纳 入 当地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培 训 计 划 . 切 制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 实 补 贴 资 金 , 强 资 金 监 管 。 证 职业 培 tI 落 加 保 J l 工 作顺 利 实 施
的 高校 毕 业 生 都 能 享 受 到相 关 政 策 扶 持 。 六 、 供 职 业技 能 鉴 定 服 务 。各 地要 结 合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提
两 网化 管 理 工 作 有 助 于 加 强基 层执 法 力 量 推 动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有 利 于 扩 大 执 法 范 围 促 进 监 管 范 围从 以城 镇 为 主 向统 筹 城 乡转 变 .有 助 于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推 动 监管 模 式 从 被 动 反 应 向 主 动 预 防转 变 . 对及 时有 效 预 防 、 现 、 理 违 法 行 为 , 实 发 处 切 维 护城 乡劳 动者 的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劳 动关 系 和谐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意义 各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要 高 度 重 视 . 极 争 取 当 积 地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将 两 网化 建 设 列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点 工 程 . 实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厅 将 在 两 网 化管 理 国家 级 、 级 切 省 试 点 的基 础 上 . 定 进 一 步 推进 两 网化 管 理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市 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认真清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继续有效文件516件、废止文件32件、失效文件175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工作办理委托手续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14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
2011年7月。
川人发〔2007〕42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7〕42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符合规定实行检察津贴的在职检察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1)和《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附件2),其中2007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晋升等级的检察官,按晋升前后的检察官等级分两栏填写《花名册》并分段补发增资;其间退休的检察官,补发至退休当月,并在“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
省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花名册》和《审批(汇总)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后兑现,地方各级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确定。
各地审批工作结束后,请于2007年11月前将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附件:⒈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⒉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二、津贴标准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关于工资分配方案
关于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分配方案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及唐山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
我校被定为首批课后延时服务的五所试点学校之一,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计划于3月15日起实施课后延时服务。
课后延时服务工资分配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面向全体,对参加服务的教师同工同酬。
二、参与分配人员参与本学期课后延时服务的所有教育、教学人员。
三、分配依据以每学期参与课后延时服务教师的课时量为分配依据。
四、具体办法(一)、基数的确定。
根据五所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所有参与教育、教学的人员,每人每天发放延时基本补偿工资5元。
(二)、课后延时服务教师工资的确定。
每天基本工资5元+课时服务工资=每天延时服务的工资1、课时的界定(1)班级课时:以春、秋、冬季作息时间为例,按照教育局规定延时服务的时间,我校一二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6:45,计60分钟,按照40分钟1课时,为1.5课时;三四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7:00,计75分钟,折合2课时;五六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7:10,计85分钟,折合2课时。
我校共67个班,以班为单位,每天总课时122课时。
(2)社团活动小组课时:延时服务时间为16:20-—17:20,计60分钟,折合1.5课时。
我校社团音美14个,体育11个,文学社1个,计算机小组1个,比特活动小组1个,每天总课时42课时。
(3)各段领导每天1课时。
(4)校级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天0.25课时,共计1课时。
2、每课时工资的界定(1)每学期延时服务费用总额/具体服务天数=每天延时服务费用具体服务天数为实际授课17周,除去节假日,共计68天。
按照我校总额的发放标准,每天的延时服务费用为3319元。
(2)每天的延时服务费用-每天基本工资总量=每天课时服务总额我校在一线服务的教育教学人员205人,每天基本工资总量为1025元,每天课时服务总额2294元。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
用 人单 位在省 内跨 市( 州) 统筹 地 区整体 搬迁后 。 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f 聘用) 关系, 并 同 时 终 结 工 伤
保 险关系时 . 工 伤 职 工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就 业补助金 待遇 . 由 迁 入 地 以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基 数 , 按 照《 工伤保 险条例》 等 规 定 的渠 道 予 以 支 付 。
见. 请一并贯 彻执行 。
一
、
各统 筹地 区要按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 法 》 、
二、 事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 位 、 基金会 、 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业病 的 , 其工 伤范 围 、 工伤认 定 、 劳动能 力鉴定 、 待 遇 标 准等按 照《 工伤 保险条例》 规定执行 。 三、 参 照公务 员法 管理 的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体 工 作 人 员 因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 按 照{ 1 - 伤保险条 例》
构 要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相
工 伤保 险待 遇支 付 问题 的请 示 》 ( 成人 社报 f 2 0 1 2 1 3 2 6号) 收
悉。 依 照《 工 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精神 , 结合我省工作 实际 , 现
批 复 如下 :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四、 本 通 知 自下 发 之 日起 施 行 。 凡 此 前 文 件 与 本 通 知 规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关 于优 抚对 象 医疗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通知
川财社 [0 8 9 2 0 ]5号
现将《 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 于优 抚对 象医
5 、 . 自治 区、 省 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 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规
. 其他优抚对象 的医疗补助资金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
款计划 审核拨付 六、 县级 民政部 门应对 优抚对 象医疗 补助 资金实行 专项 管理 、 账核 算 , 得单 独开 设账 户 , 得 与抚恤 、 分 不 不 城刍 医疗 救助等 专项 资金混用 .不得用 于优抚 对象生 活困难补 助 . 不
一
、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 医疗 待遇 , 切实解决 他们 的医疗 困
政 部 门管 理工作 等支 出 。年末结 余资 金 . 可结转下 年度 继续 使用 。
难,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 象医
四 劳 保 川动障
o 8/ 第 8 ∞ 期 8 1
疗补助 资金 . 体现 了党 中央 、 国务 院对优 抚工作 的重 视和对优
彭 x策规定 d - r
行动态管理 . 对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的要及 时调整 。各地要
疾 军人 医疗保 障办法) 的通知》 民发 [0519 规定 , ( 20 19 号) 对一 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
( 医疗费用补助。 二)
根据已确定 的培训任务 , 对培训 、 定补 贴资金作 出相应安排。 鉴
-
医疗保 障的残疾军人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 在乡复员军人 、 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和参 战退役人员。 三、 各地要根据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 展水平 、 财政负 担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训(一)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机制,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并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聘用和转岗的职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步的工作成效。为做好 20 年扩大试点工作 . 08 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
一
、
明确 目 标和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 切实加大
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各 级劳动和
二、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社会 组织 。 应在 当 地规定的时间内,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 《 持 如 社会 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 、基金
三、 已启动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 点 的市 ( )要切 实 州 , 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 , 准确及 时报 送相关统计 报表 . 同时按月 向省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厅际联 席会议办公 室上报试点进展情况 .进 展情况 主要包括参保人 数、 参保 率 、 人缴费金额 、 个 各级财政补助 到位金额 、 待遇享受 人数 、 待遇支付金额及典 型事例等。
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o81 号) ( 2o ]l 转发
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 省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厅 四 川省 民政 厅 二 0 O, 年 四 月 二 十二 日 / k
关 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 好 2 0 0 8年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通 知
缴费工资之和。 四、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
四 劳 保 川动障
固 28 总 _ o 8第 ∞ 0\ 1 / 期
四川省财政厅
二 o O八 年同或劳动合同的, 可按 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曾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 的 . 其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 同为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年 限 : 曾在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1]183号)的规定执行。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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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考核奖金分配方案模板通用10篇
[热门]考核奖金分配方案模板通用10篇考核奖金分配方案模板【篇1】为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实际的内部分配机制,更有效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和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__]4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指导思想。
各项考核工作透明、公正,强化教职工的敬业心和责任感。
提高全校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一)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
(二)坚持突出一线、突出重点的原则。
分配向工作一线、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者倾斜,强化激励机制。
(三)坚持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的原则。
根据学校财力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使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联动。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离岗待退人员。
绩效工资兑现时间以市人事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三、绩效工资分类及比例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四、实施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系数按照学校现行奖金系数标准执行。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学校财力确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月考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主要包括超工作量补贴、突出贡献奖励、年度考核奖励、政策性奖励、教育科研项目奖励、班主任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费、一次性奖励等,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虹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虹
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6(0)9
【摘要】(川人社发[2016]40号)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l7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7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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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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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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