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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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4
•【字号】郴政办函[2010]83号
•【施行日期】2010.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郴政办函〔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使我市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控制在250项以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等事项的设定条件、法定条件清晰明确,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以上,即办件占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0%以上,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审批效率最高、审批流程最优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

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取消。

(二)合理原则。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

凡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由市场自行解决;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调节,但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应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市场竞争机制、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解决不了、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当上述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再考虑通过设定行政审批予以规范。

对虽合法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按程序予以取消。

(三)效能原则。

改进审批方式,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在市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市政府明确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涉及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责任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批管分离”机制,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
审批人员对审批行为负责、不承担监管责任,监管人员不行使审批权,建立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

(五)监督原则。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依据、时限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及对象
(一)清理规范范围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中省驻郴单位(见附件1)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等事项。

(二)清理对象
1.《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10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郴政办发〔2005〕14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市政府10号令颁布前有关部门漏报的行政审批项目。

3.市政府10号令颁布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设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
1.遵循法制统一和合法原则,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精简一批审批项目。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规定未设定行政审批,由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超过一年仍未上升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规定未设定行政审批,由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且相互不一致的,若审批依据属同一法律效力层次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相关规定。

(4)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未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5)国务院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6)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依法对应取消。

2.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审批,以及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非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应依法进行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
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外,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对应当取消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仍需暂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提出过渡措施和办法,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一旦条件成熟即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4.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应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探索创新审批方式
1.完善和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能。

尝试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涉及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行政审批科科长参加协调会议,联合审批;对一般性投资项目,由各单位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对跨部门或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加大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的力度。

对依法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应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

对涉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应由市级部门牵头,研究下放、委托、并联审批或者合并审批环节等办法。

3.积极发展电子政务。

以市政府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网络为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做到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办事有关标准文本和表格网上下载、网上查询、网上服务,逐步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公开审批事项。

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行政审批机关应逐项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
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有相关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2.规范审批程序。

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尽量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

按照“审批职能归并到行政审批科、审批权授予行政审批科科长(首席代表)”的要求和便民、及时原则,重新明确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多个环节办理的,行政机关要尽量优化调整内部办理流程。

3.压缩审批时限。

原则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结合实际制定办结时限,尽量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4.进一步简政放权。

对可以下放给县级管理的事项,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将该事项交由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并由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可以委托县级管理的事项,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

(四)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后续管理办法,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等办法,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绝不能因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盲区。

同时,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

1.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调节。

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市场监管。

2.对取消审批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督促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

3.对取消审批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或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强制性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4.对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五)做好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事项的移交工作对改变管理方式、应交由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移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促使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履行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

(六)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
对与部门职能不相符而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做好审批事项的移交和衔接;对因审批事项相同或相近而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的,要确定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履行审批职能,并对相关部门职能作相应调整;对依法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牵头部门,审批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审批办理方式。

由于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需要对部门“三定”规定进行调整的,要依法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七)加强审批监管和责任追究
1.完善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本部门监管机构对审批机构监督制衡的机制;结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将制度约束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

2.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政务服务中心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要切实加强对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多元化监督体系。

3.建立行政审批监管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将行政审批各个环节和岗位应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做到权责明确。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只审批不监管、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上报(2010年4月27日前)。

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清理。

4月27日前将自查清理结果按照附件2、附件3的要求(含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联系人:唐锋,联系电话:2877223)。

自查清理结果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改办审查(2010年4月27日至5月8日)。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年检、省级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项目进行清理。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资)金等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优化上述事项的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10年5月15日前)。

市审改办将各单位自查清理上报事项的审查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公布(2010年5月31日前)。

市审改办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通过媒体公开、印制《郴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手册》等方式对外公布。

(五)检查总结(2010年6月30日前)。

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审批清理规范结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要与政务公开、政府机构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认真组织清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资)金等进行彻底清理,逐项提出取消、保留、下放、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转为市场机制运作等处理建议及依据、理由,同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等。

(三)做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的审批事项,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由原承担该审批职能的部门向市政府呈报修改意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设定依据的,由原承担该审批职能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再以市政府名义依法按程序上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事项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缓报。

凡未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一律视为取消。

所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必须真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必须现行有效。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
郴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含市园林处、市环卫处)、市物价局、市招商合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含市散装水泥办、市墙改
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化局(含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管理处)、市财政局(含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市广电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信息化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盐务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烟草专卖局、省无委郴州管理处。

附件2
郴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行政审批是指本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

审批是指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审定或批准,并且需要由该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控制的事项;核准是指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予以准许的,可以不由政府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审核(即初审)是指须经该部门同意,但不由该部门最终决定的审批、核准事项;备案是指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的事项。

2.填表说明
(1)事项类型:指事项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类型。

(2)审批形式:指审批事项的表现形式,即审批、核准、审核(即初审)、备案。

(3)处理意见:指对审批事项拟采取保留、取消、合并、降级(降低审批级别,如由审批改为核准等)、转移(转到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其他职能部门等)、下放(以委托、授权或其他形式下放管理权限)、剔除(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等意见。

附件3
郴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表
(第____项)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审批对象:指行政审批相对人,即需要报批的单位或个人。

2.审批依据:指审批事项设立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要写明具体条款,涉及多项依据的应逐一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3.审批数量:指审批事项的数量限制。

4.审批条件:指报批事项获得批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其中,现行审批条件必须逐一列出,同时提出清理规划后拟保留的条件(下同)。

5.申报材料:指报批事项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6.审批程序:指报批事项最终获得批准所经过的部门(单位)。

包括同一单位的不同工作机构和不同单位。

7.审批方式:指报批事项的批准方式,如由本部门独立审批或多部门联合审批等。

8.审批时限:指从有关部门正式受理报批文件到正式批准的时间(不含市以上部门审批时间)。

9.收费情况: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收费名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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