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09年10月10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一、会议时间:2009年10月15日上午11:00时(北京时间)。
二、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三、主持人:周英剑(董事长授权委托)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人员:见证律师四、会议内容:1、主持人致开幕词2、主持人宣布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3、审议下列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4、股东发言,由董事长或其他有关人员解答;5、股东审议表决;6、清点表决票,宣布表决结果;7、由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8、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9、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各位股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董事会推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董事候选人:曾清荣:男,汉,195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经济师。
现任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四川省什邡市工业公司经理、四川省国营什邡啤酒厂党委副书记、书记、副厂长、厂长;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黄开华:男,汉族,195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经济师。
现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什邡蘑菇厂厂长;什邡啤酒厂筹建工作基建科科长、供销科长、副厂长、曾兼任中外合资四川天下秀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绵竹啤酒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广安啤酒公司董事长、四川蓝剑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任四川什邡大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什邡蓝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内江)蓝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蓝港制盖公司总经理、四川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粮糖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公告编号:2020-023号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9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层公司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由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马宗华职工监事出差未出席会议;3、董事会秘书蒋学工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结果:通过4、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审议结果:通过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各金融机构申请200亿元融资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0亿元融资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8、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9、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10、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审议结果:通过(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会议中议案7、议案9是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回避表决。
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上午在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605室召开,实际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5478.6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46%,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经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现场公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分配预案》(25478.66万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25478.66万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5478.66 万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特此公告。
附:公证书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公 证 书(2010)琼崖证字第6210号根据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派出公证员肖明富、公证人员孙惠玲参加于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股东资料,经审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合法。
截止投票开始,到会股东共10人,代表股权为25478.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132.032万股的56.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国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司2009年度分配预案》等三项报告、预案进行表决,各项表决结果如下:一、《公司2009年度分配预案》赞成票25478.66万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全票通过。
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赞成票25478.66万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全票通过。
华茂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0)第056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邵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距2010年5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2010年5月26日,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31日,在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中粮屯河财务案例分析
中粮屯河财务案例分析目录1.0战略分析 (3)1.1宏观环境分析——PESTEL模型 (5)1.1.1政治环境(Political): (5)1.1.2经济因素(Economic): (6)1.1.3社会因素(Social): (7)1.1.4技术因素(Technological): (7)1.1.5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8)1.1.6法律因素(Legal): (9)1.1.7 PESTEL模型分析总结 (9)1.2行业分析-Porter五力模型 (10)1.2.1现有竞争者 (10)1.2.2新进入者威胁 (15)1.2.3供应商力量 (17)1.2.4客户力量 (17)1.2.5替代品 (18)1.2.6 Porter五力模型分析总结 (18)2.0财务分析 (19)2.1四大能力分析 (20)2.1.1偿债能力分析 (20)2.1.2盈利能力分析 (22)2.1.3营运能力分析 (25)2.1.4成长能力分析 (28)2.2现金流分析 (31)2.2.1现金偿债能力分析 (31)2.2.2经营获现能力分析 (33)2.2.3现金获利能力分析 (35)2.3杜邦分析 (37)2.4财务分析总结 (38)3.0综合评价与展望 (39)3.1公司总体评价 (39)3.2公司面临风险与应对策略 (39)3.2.1市场经营风险与应对策略 (40)3.2.2行业风险与应对策略 (40)3.2.3金融风险与应对策略 (40)3.2.4财务与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41)3.2.5灾害风险与应对策略 (41)3.2.6人员风险与应对策略 (41)3.2.7质量风险与应对策略 (41)3.2.8原料风险与应对策略 (42)3.3前景预测 (42)1.0战略分析案例背景资料公司历史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屯河”)前身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疆屯河集团等五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1993年9月18日正式成立,此时的屯河是新疆第二大水泥企业,1996年屯河投资挂牌上市。
中粮地产: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31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83244701 传真(Fax) :(0755) 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实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2日和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议案文件及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内容等事项。
2011年5月30日下午2: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3: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10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6、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7、其他负责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巨力索具: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6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10]第016号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吉电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737600737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中粮屯河中粮屯河 编号编号::临时2020101010--008号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决议公告决议公告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六届一次董事会。
会议应到董事9人,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 8人,分别是覃业龙、李明、孙彦敏、赵玉吉、关志强、邱四平、张伟民、齐亮;郑弘波董事授权覃业龙董事代为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了各项议案,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选举选举选举公司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董事长的议案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郑弘波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选举选举选举公司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议案》;》;1、选举覃业龙董事、赵玉吉独立董事和张伟民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并由赵玉吉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2、选举李明董事、孙彦敏董事和关志强独立董事担任战略与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并由孙彦敏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3、选举孙彦敏董事、邱四平独立董事和关志强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并由邱四平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4、选举邱四平独立董事、张伟民独立董事和齐亮独立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由独立董事齐亮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议案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续聘覃业龙为公司总经理,蒋学工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0年4月8日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作出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10年5月7日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60,614,9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40%。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ST国农: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4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农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于2010年5月13日出席了国农科技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农大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国农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国农科技董事会根据2010年4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1议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
国农科技董事会还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事项为:《2009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华英农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0
100007中国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12/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Tel.: 86 10 5813 7799Fax: 86 10 5813 7788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耀黎律师、李婕妤律师(以下简称“大成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0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为公司将于2010年4月19日在公司办公地河南省潢川县城跃进东路308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105,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屯河投资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天阳证股字[2007]第02号天阳律师事务所二○○七年一月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天阳证股字[2007]第02号致: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与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四届三十六次、三十七次董事会和四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四届三十六次、三十七次董事会和四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07年12月3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设执行董事1名,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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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屯字天阳证股屯字[2010][2010][2010]第第1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 一0年四月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刘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10年4月9日(星期五)下午15时3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媒体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等文件。
根据以上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司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9日下午15: 30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弘波先生委托董事覃业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63,944,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本所律师以及部分证券机构和新闻机构代表。
经我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见证,公司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涉及选举董事,由于本次应选举的董事为九人,而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为九人,不存在累积投票的操作必要,故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涉及选举监事,由于本次应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为三人,而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为三人,不存在累积投票的操作必要,故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二) 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向金融机构申请45亿元融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公司2010年向中粮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0亿元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因中粮财务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借款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此项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对每位一董事候选人均进行了单项投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对每一位监事候选人均进行了单项投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欧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被担保人欧华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担保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此项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意见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正文结束)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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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经办律师: : : 刘旒刘旒
刘旒
20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