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数罪并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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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实施那么行为人所在的一次独立的违法活动,不合并或分割成片,至少构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行。

2、数罪并罚,既要对一次犯罪中数个细小的罪行进行分别量刑,又要对其进行合并量刑。

一般情况下,合并量刑时系统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分罚与合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每一种独立发生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又要对两种以上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在处理程序中应该合理地分罚、合罚,使数罪并罚达到有较快速度的终结。

2、以数定罪,以重定罚原则:独立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增加量刑是不可避免的。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1、犯罪行为人被判断有独立犯罪的行为,构成三种或三种以上犯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是必然的。

2、犯罪行为实施后构成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均数罪并罚,使既能对犯罪行为人犯的每一个罪行依法量刑,也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多项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四、数罪并罚的政策导向1、根据犯罪数次性和累次性,适当的对犯罪行为人的多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诸权,又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证据,同时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其应得的惩处。

2、具体依法对犯罪多次性和累次性审结案件,是保证利益的合法权利,法律秩序的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_COMMON_利益的表现。

五、数罪并罚的案例分析1、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法院对一起多次连续受贿数罪并罚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该犯罪行为人黄某利用职务之利简并围绕一件影响达1.68万元的巨大赔款案进行受贿犯罪。

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人黄某犯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省级政美科20万元的受贿以及诈骗迪偿依期徒刑2年。

六、数罪并罚的法律诉求1、立意为在法理上能对犯罪行为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别量刑,使能为客观,犯罪性情罪行和其他情节更合理更够世纪的公平性。

2、对多次共执行的犯罪行为能据犯罪法律找出犯罪诉求,据计罪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吕梁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及答案[xx年详解版]16、甲犯A、B、C、D四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0年、12年、14年,则法院应当在什么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_____A: 14年—15年 B: 14年—xx年 C: 14年—25年 D: 14年—35年 103、初中生陈某因经常敲诈同学的小额钱财,曾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但他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后又因持刀抢劫他人钱财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一材料说明_____。

A: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B: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C: 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D: 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144、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_____。

A:刑事违法性B:严重社会危害性C:应受刑法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xx年1月9日吕梁石楼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一单项选择: 21、共同犯罪是指____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2 B4 C3 D5 22、下列可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盗窃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以暴力行为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24、某护士在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记皮试,结果致病人死亡,某护士行为时的心态是。

A.故意犯罪B.轻微犯罪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过失犯罪40、王某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他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称为。

A、法律处分 B法律担当 C法律适用 D、法律制裁 83.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1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应受惩罚性C.具有主观恶性D.违法性109.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xx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xx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27. 三位路人抓住了正在行窃的赵某,为实施惩罚,将其双手捆绑,并让其跪地示众,此行为侵犯了赵某的。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真题回顾】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判处:A.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B.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C.徇私枉法罪D.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罪【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2、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B.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C.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适用本罪法定刑进行处罚D.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依间谍罪处罚,不适用本罪【答案】B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据此条判断: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题:.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 B )解析: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是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3、某县甲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甲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9名矿工死亡。

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D.过失爆炸罪【答案】C。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数罪并罚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数罪并罚篇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期限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规定如下: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数罪的特征
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数罪并罚适用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数罪并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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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一)判决前的并罚: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二)漏罪的并罚: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基本原则: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合并执行的刑罚中减去。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同样是“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注意两个特殊问题:(一)注意:以上漏罪和新罪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的,如果有一个无期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或死刑即可。

(二)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11年)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BCD)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精彩链接:年终大派送,红包抢不停,司法考试辅导低至五折!【新年大派送】购买司法考试移动班赠送超值电子书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全新升级特色/精品/实验/定制班热招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75%。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数罪并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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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新发现的漏罪,不管与前罪是否性质相同,都应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并后减。

(2)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例1,甲犯有A.B两个罪,A罪判8年,B罪判12年,决定合并执行18年。

执行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C罪,应判7年。

对此先并后减,在先并时,要求“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二十年以下”确定刑期。

这里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不是在A罪8年、B罪12年、C罪7年中选择,而是在A.B罪合并执行的18年和C罪7年中选择,也即最高刑期是18年,然后在18以上20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

这种选择的标准就是选择执行刑而非宣告刑。

A罪判8年、 B罪判12年都是宣告刑,而合并执行的18年是执行刑。

例2,甲犯有A.B两个罪,A罪判10年,B罪判12年,决定合并执行20年。

执行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C罪,应判15年。

首先,“数刑中的最高刑期”是A.B罪合并执行的20年,然后与C罪的15年并罚。

由于20 + 15 =35,因此应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然后减去巳经执行的5年。

法律教育网(3)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时,对减刑刑期仍应减去。

例如,甲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12年,1997年减刑2年,1998年发现1992年还有盗窃罪未判决,应判15年。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共同犯罪篇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共同犯罪篇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
共同犯罪篇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共犯的分类
(一)任意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三、共同犯罪的成立
(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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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三支一扶综合备考: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之刑法

2015山西三支一扶综合备考: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之刑法

2015山西三支一扶综合备考: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之刑法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山西人事考试网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犯罪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内容,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

它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四)

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四)

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四)1.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 )。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A2.下列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说法正确的是( )。

A.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B.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五年C.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D.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C3.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

A.并罚原则B.吸收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折中原则答案:D4.数罪并罚时有期自由刑限制加重的最高刑( )。

A.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5年B.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2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C.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D.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2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5年答案:C5.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答案:A【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shanxisheng/】。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期徒刑篇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期徒刑篇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期
徒刑篇
一、无期徒刑的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无期徒刑的适用者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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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五章(9)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五章(9)

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一、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自首和立功(一)自首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题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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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给你改变未来的力量山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题库二山西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山西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和笔试公基备考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

以下是事业单位法律部分练习.【题目】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随即给予行政处罚,该县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

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违法这个前提。

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分违法与否,一律停业整顿,侵害了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做法是错误的。

【题目】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即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公给你改变未来的力量(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

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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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04-8.4 数罪并罚_50

刑法学(一)04-8.4 数罪并罚_50

第八章刑罚裁量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与特征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

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也就是说,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形式数罪,或者非共犯的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行为人又犯新罪。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的罪行,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行为人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其罪名,量定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所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含死缓)的案件,同样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对附加刑也应当分别量刑,这样才能看出附加刑是针对何罪适用的。

只有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才能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有附加刑。

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基本知识

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基本知识

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基本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单选题)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
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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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六⼗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知识要点】 (⼀)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是:“第⼀款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年。

第⼆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 1.对判处死刑或者⽆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拘役可以超过6个⽉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五年。

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五年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到了⼆⼗五年。

山西事业单位法律数字型考点总结(一)

山西事业单位法律数字型考点总结(一)

山西事业单位法律数字型考点总结(一)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李青松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占的分值很大,在法律学习中又出现了很多令考生头疼的数字考点,给考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法律考试中会出现的数字型考点。

一.刑法中的重要数字: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责任年龄是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期: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二.行政法中的重要数字:1.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的期限为18个月;降级的期限为24个月;撤职的期限为24个月。

2.予以辞退的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予以辞退。

3.行政许可期限: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集中办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行政许可听证日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需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5.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裁量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7.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程序: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数罪的认定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数罪的认定

刑法分则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及其相关条⽂: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该组织实施杀⼈、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爆炸、绑架等罪实⾏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148条的⽣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为,同时⼜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的,实⾏数罪并罚。

3.⾛私犯罪并以暴⼒、威胁的⽅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私犯罪(如⾛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私珍贵⽂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并罚(见157条第2款)。

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私犯罪是不包括⾛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为本⾝⼜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童之中或之后⼜⾮法剥夺限制⼈⾝⾃由、伤害、****、猥亵、侮辱⾏为的,数罪并罚,即以⾮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实⾏数罪并罚;但之后产⽣出卖⽬的进⽽出卖构成拐卖妇⼥⼉童罪的,其中****、⾮法拘禁⾏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童罪中的犯罪⾏为不再并罚。

6.⾏为⼈长期虐待被害⼈,情节恶劣,但最后⼀次实施了伤害⾏为,造成被害⼈重伤,这种致⼈重伤的⾏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

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为⼈将⼀名赶路的妇⼥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的⾐裤,正欲⾏*时,发现其正值⽉经期,便不再实施**⾏为。

⾏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昏迷,将其⼿表和⼿提包窃⾛。

其⾏为成⽴****罪中⽌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为⼈将⼀名赶路的妇⼥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的⾐裤,正欲⾏*时,发现其正值⽉经期,便不再实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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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数
罪并罚篇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期限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规定如下: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数罪的特征
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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