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6)34号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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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11
•【字号】闽建科〔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4〕15号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34-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规程》DBJ/T 13-234-2016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不发火建筑地面应用技术标准DBJ/T 13-234-202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1日。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劳务实名制管理培训

劳务实名制管理培训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分包企业完工或中途解除合同退场时,项目部应 组织人员对分包企业合同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盘点 、确认、评价;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退还 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对退还的工具、设备及剩余 材料进行清点和确认;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及拖欠进 行核实和确认;对生活区物品进行清点和确认,办理 移交清单。填写《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解除/完工退场通 知单》。
工资发放监督
工人评价 优秀人才库
工人合同监督
作业企业管理
工人档案 工人合同 培训教育 派工计划 工资结算 工资发放 工人评价 工人招聘
项目现场管理
需求计划 花名册 一卡通管理 后勤管理 班组管理 工人评价 入场管理 制卡管理 退场管理 退卡管理 考勤管理 合同监督 工资监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在班组和工人进场时,班组长向项目部签署“班组长进场承诺书”,工人签 署“工人进场承诺书”。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建立项目部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人进退场情况及时更新。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
Network Optimization Expert Team
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并附上 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不得与童工、超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 目部与自行雇佣的工人(包括自行雇佣的电工、卫生工等)必须在一个月内签 订《劳动合同》,若与项目部签订合同需附上公司书面授权文件。

闽建筑〔2016〕4 号

闽建筑〔2016〕4 号

闽建筑〔2016〕4 号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自1998 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为精简审批,经研究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厅将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进行测算,实行统一费率,并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施工企业已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 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得劳保核定卡的,其劳保核定卡有效期一律从2016 年6 月30 日自动延续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为方便企业,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无须交回重新打印有效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

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 年12 月31 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 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2 月26 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 1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闽建筑[2010]39号

闽建筑[2010]39号

闽建筑[2010]39号关于妥善处理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闽建筑[2010]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项目水泥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精神,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砼的质量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杜绝不合格水泥、商品砼等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确保工程质量。

二、要加强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要责令纠正。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力度,对水泥及商品砼等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布每周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发布每日价格信息;对于哄抬价格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予刊登相关价格信息。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价(控制价)时,应当及时向市场询价,并根据水泥、商品砼、管桩、砼管等材料的最新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三、水泥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货质量,要积极组织水泥货源,提高供应能力,严禁借水泥供应紧张之机哄抬价格,并认真履行已签订的合同,保证重点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风险包干幅度条款的管理,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做出经营决策,提高履约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上。

四、在2010年10月中旬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砼、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以下简称水泥等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 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材料盖章有关事项的意见-闽建办筑函〔2019〕4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材料盖章有关事项的意见-闽建办筑函〔2019〕4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材料盖章有关事项的意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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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材料盖章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办筑函〔2019〕41号
福州市鼓楼区领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根据你司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对于《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1)和《关于工程项目报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9〕64号)有关报建材料加盖公章的规定,若建设单位无法办理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以及书面情况说明可以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手印,视为加盖公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结束——。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监管。

省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制度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接,加强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第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企业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伤保险理赔等问题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平台的开发、管理和数据对接。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规范要求实时推送相关数据;核对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推动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劳动监察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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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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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联系方式)
劳资专 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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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联系方式)
工资支付及考勤情况公示栏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 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 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 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 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 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 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 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 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闽建建2017.30号文

闽建建2017.30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12 文号:闽建建[2017]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0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第6.10.6条规定。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 1 -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1.5m。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 1 —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资监督员或劳资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城乡建委及总工会投诉。

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

♦投诉渠道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
(施工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
工程项目名称
考勤(工作量)公示栏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劳资专管员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一)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二)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资公示栏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工人工资拖欠投诉)工资支源自日期本项目部每月—日发放工资
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安情况
是否已缴交:口是口否口免缴
维权提示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项目部对进场施工人员实施规范劳动用工管理O为保障您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在此特别提示:1、进场前线签订劳动合同,后通过实名制管理通道进场施工;2、工资由施工总包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每月至少发放一次;3、如个人劳动权益受到伤侵害,可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依法理性维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0XX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单位名称
监察责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举报投诉电话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工程款拖欠投诉)
单位名称
地址
举报投诉电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监管信息填报及合同履约评价常见问题解答

合同监管信息填报及合同履约评价常见问题解答

合同监管信息填报及合同履约评价常见问题解答合同监管信息填报及合同履约评价常见问题解答福建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项⽬经理填报施⼯合同(补充合同)监管信息1、建设单位如何合同备案?答:2016年1⽉1⽇起,建设单位在办理⼯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时,通过监管系统上传真实有效且完整的施⼯合同,并加盖电⼦签章,视同完成施⼯合同备案。

不再需要另外的书⾯和⽹上备案。

2、2016年1⽉1⽇后,施⼯企业还需要进⾏施⼯合同备案吗?答:施⼯企业应登录系统填报以下⼏项施⼯合同监管信息:(1)项⽬经理账号登录系统,填报施⼯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合同造价附件;(2)项⽬经理账号登录系统,每季度填报合同履约情况;(3)项⽬经理账号登录系统,填报补充合同或协议基本信息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电⼦⽂档;(4)施⼯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填报竣⼯结算信息、项⽬季度完成产值、企业⼯程款⽀付情况。

3、项⽬经理何时填报合同基本信息?答:在项⽬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审核通过之⽇起15天内,项⽬经理应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造价附件。

4、项⽬经理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如何操作?答:步骤1、进⼊“合同备案”⼦菜单:步骤2、点击⼯程项⽬名称后的⼩⽅框,选取需要备案的⼯程项⽬:步骤3、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系统提⽰上传附件;步骤4、提交。

5、合同基本信息中“施⼯合同名称”怎么填?答:应填写合同⽂本中的⼯程项⽬名称。

6、附件容量过⼤,超过系统限制怎么办?答:所上传附件格式应为word或excel类型电⼦⽂档;避免上传扫描件、照⽚等其它格式。

7、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怎么改?答:合同基本信息⼀经提交,项⽬经理不可修改、不可删除。

如需更改,需书⾯提出申请报告并加盖施⼯企业公章,送省造价总站(或传真⾄:0591--87613711)。

申请报告需明确以下内容:⼯程项⽬名称,⼯程项⽬代码,需要修改的内容,企业联系⼈及联系⽅式。

8、附件上传错误怎么办?答:附件上传后不可修改、不可删除。

可以补上传正确的附件。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工资发放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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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施工总承包 企业负责人
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劳务管理员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
当地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名称 地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投诉电话 0592-2277221
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
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 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映;专职劳工管理员2日内未能解决拖欠问题 的,可向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诉。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 材料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不要以过激违法行为作为您的维权方式。
考勤公示栏 工资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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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队
后江埭路65号
投诉电话 0592-5862900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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