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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方案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方案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服务方案1.项目设计原则本项目整体设计上体现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前瞻性原则。

要求系统的技术路线和宏观规划上应与国内外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

采用先进指导思想与技术路线,使系统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保持一定的先进性。

结合本项目建设的特点,要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建设系统资源,保护用以往建设投资。

通过技术上和管理体制上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来保障公安视频信息高度共享和综合利用,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公安业务信息能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系统应能够支持今后各项业务功能的兼容性和可移植性,系统应具备易用、安全、可靠、稳定等特性,系统具备一定的数据冗余备份容灾能力;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到系统建设的整体性、实用性、开放性和连续性;系统建成后应具备稳定可靠、易用、易维护、并能保证系统长久高效的生命力和后续建设的可持续性。

本项目在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步实施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服务,充分利用支队原有已经建成的公安图像资源,充分利旧、合理配置,整体统筹的实现所涉及的各项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协调控制与综合管理。

2.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人口居住的集中化、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基层治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逐步增多,新的形势对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推进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国家下发了多个政策文件指导平安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在做好治安防控的同时服务好人民群众。

中央综合办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6)2号),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中央9部委《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和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办高技术[2015]2056号),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发改[2016]1596号)《北京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总体技术规划》[关于印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突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在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培训班上的讲话0812

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培训班上的讲话0812

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培训班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2010年8月12日同志们:2010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立项,下达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这是全国监狱系统企盼已久的一件大事,是全面落实国务院《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40号)、贯彻落实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监狱信息化工作进入跨越式发展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吴爱英部长、陈训秋副部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部监狱局抓紧研究落实《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好《批复》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经部领导同意,决定举办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培训班。

刚才,陈训秋副部长代表司法部党组作了重要讲话,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监狱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有关指示精神,系统总结了近年来监狱信息化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监狱信息化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任务,提出了推进一期工程建设的重点要求,陈副部长的讲话立意高、观点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陈副部长重要讲话,充分利用此次培训的契机,集中精力,吃透《批复》精神,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批复》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下面,就深入贯彻落实《批复》,加快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设,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批复》出台的重大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狱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实施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战略决策,监狱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6年,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提高监狱信息化水平,司法部提出加快监狱信息化建设的建议,国务院在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时,同意司法部的建议,并要求“请司法部商有关部门抓紧拟定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发展改革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资金请发展改革委安排,财政部给予支持”,并将这一决定写入国阅…2006‟40号纪要。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第一篇: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工程管控注意事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V1

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V1

1.1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1.1.1 关键名词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工程项目。

1.1.2 项目管理机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审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安排等。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息中心履行其职能),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运行规范等,并支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支撑和代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事务。

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各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各项信息化决策,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等。

1.1.3 项目建设流程管理1)项目建设流程2)立项与审批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须严格立项管理,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自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库、中间件、操作系统、机房、主机、存储、容灾备份等技术保障类)由信息中心申请立项,自建应用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维护、培训等)由项目需求业务部门会同信息中心申请立项,申请立项须编制《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及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需求概要、技术方案概要、资金概算等内容。

其中项目建设目标和需求概要由需求部门提供,技术方案概要由信息中心提供,资金概算由需求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研究提出。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申请立项的项目统筹规划,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对立项申请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将论证通过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

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信息中心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领导小组论证批复。

标准化综合服务服务指南

标准化综合服务服务指南

标准化综合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标准化综合服务。

二、服务内容(二)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三)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技术服务;(三)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四)标准化技术及应用培训;(五)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国家标准实施应用;(六)标准有效性查新服务;(七)标准化战略规划编制与体系建设;(八)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九)标准技术审查;(十)标准制修订;(十一)管理体系咨询服务。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等。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济南市历山路146-6#。

五、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根据委托方合同进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委托方合同进行。

八、办理时限根据委托方合同进行。

九、咨询方式电话**************。

标准评价服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标准评价服务二、服务内容(一)食品标签评价;(二)标准水平评价;(三)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评价;(四)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五)新农村(美丽乡村)、休闲农业园区、美丽特色小(城)镇、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建设、调查与评价;(六)服务业质量水平提升;(七)服务企业等级评价;(八)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九)电子政务数据标准符合性测试。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制造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标委农[2007]81号、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标委农[2014]87号)、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GB/T31772-2015);养老机构等级划分(DB37/T 2719-2015);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 1997.1-2011);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1671-2010);山东省物流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DB37/T 2107-2012);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3391-2009);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剧场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2627-2014);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GB/T 27916-2011);超市等级划分要求(GB/T 28829-2012);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与等级划分(GB/T 31526-2015)、†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中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号文中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核心内容-4项目管理一般知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核心内容-4项目管理一般知识

一、核心知识域有哪些、保障域有哪些?伴随域有哪些?过程域有哪些?答:如题,具体内容如下:1.核心知识域包括整体管理、范围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

2.保障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文档)与配置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3.伴随域包括科研与立项、启动、计划、设施、监控和收尾等,其中监控过程则可能发生在项目生命周期的任一个阶段。

二、有效的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管理团队,至少要使用哪六个方面知识?答:有效的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管理团队至少能理解和使用如下6个方面的专门知识: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包括项目管理九大知识领域、项目管理五个过程组)2.项目应用领域的知识、标准和规范。

3.项目环境知识。

4.通用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5.软技能或人际关系技能。

6.经验、知识、工具和技术。

三、我国工信部在推进项目管理方面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哪些(书上是3条,我们应该答4条)。

答:信息产业部在推进项目管理方面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1.实施计算机系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

2.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3.推行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4.推行项目信息体统工程师制度。

四、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哪些素质?答: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至少应当具备如下素质:1.足够的知识。

a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管理的理论、方法论和相关工具。

b系统集成专业的IT知识。

c客户行业的业务知识。

d其他必要的知识。

1.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包括三个方面的经验:项目管理、系统集成行业和客户行业。

2.良好的协调和沟通。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80%属于沟通,因此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3.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包括:为项目团队明确共同目标、决策、激励、博采众长、解决问题、化解冲突、能综合不同利益并平衡冲突的项目目标五、如何做好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答:成为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应当做好如下事宜:1.真正理解项目经理的角色。

2019年最新水利水电工程复习题一

2019年最新水利水电工程复习题一

2019年最新水利水电工程复习题一单选题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是面向工程项目而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它不同于企业按GB/T19000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用于特定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B.其控制目标是工程项目的管理标准C.只用于企业的质量管理,需进行第三方认证D.只做建筑企业自身的自我评价单选题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负责供应。

A.发包人B.技术负责人C.劳务分包人D.工程承包人单选题3、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______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A.1%B.5%C.10%D.15%单选题4、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是()。

A.工程项目合同管理B.工程项目进度管理C.工程项目质量管理D.工程项目费用管理单选题5、咨询(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不包括()。

A.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B.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C.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D.组织设计交底会议单选题6、建立符合工程咨询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从实际出发。

符合实际有3个方面:符合市场环境;();符合本企业实际。

A.符合法律规定B.符合行政要求C.符合建筑规范D.符合行业特点单选题7、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即将隐蔽部位覆盖,事后监理机构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进行检验,发现检查结果不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担。

A.发包人B.监理人C.承包人D.分包商单选题8、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不包括()。

A.结合项目工作结构的分解,层层分解质量目标B.制订工程项目的质量计划C.制订成品质量检验制度D.按质量计划组织实施单选题9、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是()。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5号令-附表

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5号令-附表

附表1格式:
附表1-1: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按类别划分)
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附表1格式:
附表1-2: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按系统划分)
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附表2格式:
附表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附表3格式:
附表3: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
附表4格式:
附表4:项目投资估算表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说明:
1、系统集成费=(硬件设备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 6~8%
2、项目管理费=〔(一)+(二)+(三)〕× 1~2%
3、项目前期咨询费、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等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取费标准进行测算
4、培训费分为业务培训费和技术培训费,需根据培训人数、培训天数、培训费标准进行测算;如果应用系统建设费中包含了应用培训内容,则培训费中应予以剔除。

5、预备费=〔(一)+(二)+(三)+(四)〕× 5~10%可研取5%
6、对分项目或分地建设的项目在总表中以分项目1、2或地点1、2表示。

附表5格式:
附表5-1: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说明:
按照实际年度分别列出各年经费使用计划安排。

附表5格式:
附表5-2:项目资金来源和分配表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注:对于多部门、多建设单位、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项目,应分别将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情况进行填写。

附表5格式:
附表5-3:项目资金运用表
项目名称:单位:万元
附表6格式:
附表6:系统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项目(子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篇

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篇

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一、复习方法 1. 应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学习; 2. 不管在听讲课、还是自己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养成做笔记的习惯,为了加深对知识
点的印象,也便于后期的复习,同时锻炼自己的写字速度和写字形象,建议大家做 好笔记。 3. 应多做一些案例分析题目,一定要独立去做,对重点题目和出过错的题目要重复的 去做。 4. 对照历年考题,认真分析考点和得分点,注意答题的严谨性,要培养化繁为简的本 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不会有具有较高深理论的试题,要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历年考点分析
考试时间
考试内容
1、系统性能测试命令、指标; 2、综合布线(6个系统); 3、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4、招投标法; 5、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 2012年上半年 6、网络计划图; 7、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7、初步设计报告审核的重点; 8、实施阶段监理的工作; 8、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试题解答方法
根据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命题的习惯,下午考试会有5道大题,全部以问答 题的形式出现,有时也会出现选择题,每道题的分值15分左右,满分75分。 下午考试的试题对于考生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监理实践经验,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 2、对于有关信息系统监理方面,有广博而坚实的知识或见解; 3、对应用的背景、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能力; 4、对于一些可以简单定量分析的问题已有类似经验并能进行估算,对于只能 定性分析的问题能用简练的语言抓住要点加以表达; 5、善于从一段书面叙述中提取最必要的信息,有时还需要舍弃一些无用的叙 述或似是而非的内容。 注:要求大家加强上述的要求的训练(以历年真题下午案例为重点练习)
历年考点分析
考试时间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55号令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新版

55号令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和发展趋势摘要:社会发展进入信息化时代,政府工作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我国始终重视政务信息化发展,如今我国政务信息化已经实现了“从概念到现实,从争论到实施,从含混到清晰,从割据到统一”的转变,取得众多成就。

而相较于2007年发布发改委《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55号令的时代背景,如今的形势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原先的指导方案对于信息建设效能管理不足,统筹管控力度欠缺,而落后的制度也无法与新兴起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相匹配,同时在日渐复杂的国际趋势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对于后续工程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围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与发展趋势进行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有关单位提供帮助与参考。

关键词: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历程;发展趋势引言:自2020年1月21日起正式颁布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又称发改委第57号令,吸取了十多年来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信息与经济内外部形势,针对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提出的新要求,对于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的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起到重要指示作用,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工作绩效,有利于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与共同监督。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历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就已经提出OA办公自动化,建立办公网络;而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九五”规划与“三金工程”的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发展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07年颁布了发改委第55号令,2020年正式实行发改委第57号令。

从2007至2020,我国信息化与经济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发改委第55号令具有深刻的历史作用,但不得否认的是,如今它已不再完全适用。

尤其是在当下,如在“互联网+”的形势下,更加强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需要依托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实现对海量数据的集约化利用,赋能更强的决策能力,而这些都是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所不能满足的,这也就是发改委第55号令的局限所在,也是第57号令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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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 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 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 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 应向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 验收后的运行情况, 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 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 使用效果等情况进 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 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 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 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 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 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 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 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 对建成项目进行信 息安全风险评估, 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 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保障信息安 全目标的实现。
中各类信息的未授权泄漏。 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 秘密级信息; 完整性破坏是指对电子政务系统中 信息和系统的未授权修改和破坏; 可用性破坏是指电子政务系统所提 供服务的中断,授权人员无法访问电 子政务系统和信息。
通过竣工验收。
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 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 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改高技[2008]2544 号) 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 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 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 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 合, 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 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 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设管理 2、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 3、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4、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 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
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55 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 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 向国家发展改革 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 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 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 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 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 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 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 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 10%的,应重新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 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 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 百分之十的, 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 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 明。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 原有建 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 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 15% 的项目, 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 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 同时将调整批复 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 优化的; (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 部署的新任务要求, 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 内容的; (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 需要, 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 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保管期限为 10 年的对应短期。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 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 3 个月 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 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 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 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 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 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 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安全需求, 进行统一管理;
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 形成
(三)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验收工作大纲》 要求自
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 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 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 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
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自主进行 保护。) 监管保护级(三级):适用于处 理重要政务信息和提供重要政务 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 破坏后可能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 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 大的负面影响,可能对国家安全 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主管 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标准严格 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强制保护级(四级):适用于涉 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 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电子政务系 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可能对政务 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 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损害。(在 主管部门的强制监督和检查下,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 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 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 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 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 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
1、 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情况的通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 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
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
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进 行保护。)
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案等方式。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 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
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其项目建设 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 组织专业 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 形成的 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 项目建设 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 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 目, 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 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b)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属电子政务系统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 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 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 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 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
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5、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 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 建设。 6、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 损失等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 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 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专控保护级(五级) : 适用于关 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 设和公共利益的核心系统。系统 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 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极 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国家安全 由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对电子政 务系统进行专门控制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及基本要求: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 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 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 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附件四,以下简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 行组织;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 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 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项目审批部 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 任务后的半年内, 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 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 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 目的信息安全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 有关规定, 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 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 应同步落 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 技术上自主可控的 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 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完成相关的建 设内容。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 运行期间, 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 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 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 [2008]2071 号)执行。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 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档发〔2008〕3 号)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 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 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_55 号令) 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从低到高依次 包括:自主保护级、指导保护级、监 督保护级、强制保护级、专控保护级 五个安全等级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遵循以 下原则: a) 重点保护原则 原则 c) 分区域保护原则 d) 同步建设原则 e) 动态调整原则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 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 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 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自主保护级(一级):适用于一 般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 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 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小的 负面影响。(参照国家标准自主 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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