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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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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领导
李忠: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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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8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决定2022年3月1日起,全面推行食品许可审批事项全流程 网上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管和农业、畜牧业、药品、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农 业、畜牧业、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原 产地地理标志,下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发展战略、专项规划、 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场秩序监管。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 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 广告业发展,监管广告活动。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市消费者委 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保密、统计、政务公开、 新闻宣传等工作。 督查处 承担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党风党纪政纪、作风建设和廉政 教育工作。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场监管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财务审计处 组织部门预算、决算及财务核算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收取和上缴各项非税收入。承担内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承担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本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徽标图案及寓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徽标图案及寓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徽标图案及寓意
我局局徽由五角星、三角钻石,“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及其英文识别“MSA”与“市场监督管理”字样组成,色调为单色全金色彩。

我局局徽整体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公平正义、核心职能与市场繁荣发展。

局徽顶部四颗小五角星以半弧形向上环绕一个大五角星,为国旗国徽的主要元素,象征国家利益,代表市场监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维护市场秩序。

三颗三角钻石含义丰富:三颗三角钻石以正梯形排列成“M”状,构成Market (市场)首写字母“M”,排列稳定美观,寓意为国家利益与市场发展的“基石”;三颗三角钻石恰似抽象的天平“公”字,象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同时,代表机构改革“3+3”的“三”,即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三局融合,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与酒类专卖三项职能融合;三颗三角钻石也代表深圳市花簕杜鹃(又名三角梅),赋予局徽深圳内涵。

局徽整体形状近正圆形,代表团结融合统一。

整体金色代表市场的繁荣、发展。

局徽下方镌刻“市场监督管理局”字样,其上MSA英文字母,为市场监督管理“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为我局标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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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深市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数据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四章差异化管理第五章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信用监管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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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

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复议机构与受理第六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机构由来:2009年8月,根据经中央编委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

改革的目的:贯彻大部制改革思路,理顺市场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为加强商标、版权和专利以及食品安全等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整合优势,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本次机构改革将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卫生局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整后食品安全监管由目前的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5个部门减为卫生、农业、市场监管3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由目前的工商、知识产权两个部门负责减为市场监管一个部门负责。

机构改革后,深圳市不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知识产权局。

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为深圳继公安局之后的第二大部门,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

二、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注册大厅办事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注册大厅办事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三定方案”),为实现窗口服务“统一、便民、优化、效率”的总体目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整合窗口业务,并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本局各辖区分局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各辖区分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本辖区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二)本辖区商品展销会登记;(三)本辖区“三来一补”项目的变更、注销登记;(四)食品流通许可;(五)餐饮服务许可;(六)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七)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八)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其中,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1000 m2以上的大型餐饮单位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业务;跨区域的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业务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组织等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或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窗口办理。

二、龙岗分局、宝安分局、光明分局、坪山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户外广告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区内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的户外广告登记业务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

三、坪山分局因尚处于组建阶段,其窗口业务暂由龙岗分局负责办理,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四、本通告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各注册大厅办事地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各注册大厅办事地址1、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二楼;2、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二楼;3、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四楼;4、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5、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10楼;6、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或龙岗区海关大厦;7、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或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公园路公明注册大厅;8、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9、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无线电管理大厦十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深市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检验报告送达第六章复检及复核第一节复检第二节复核第七章抽检后续处理第一节监督抽检后续处理第二节风险监测后续处理第三节抽检信息公示第八章抽检信息化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第四条抽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检规范开展抽检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深市监规[2012]14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4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进一步完善我局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工商、质检、知识产权、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处理申诉、举报的相关规定、指引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申请人请求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属于举报行为,按举报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条办理申诉、举报实行“一表登记、分别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管辖范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A(1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章程B(1股东、董事会、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章程C(1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章程D(1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章程E(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多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章程F(多股东、董事会、监事)(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章程G(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章程H(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章程A(1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XXXXXX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XXXXXXXX公司住所: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XXX许可经营项目: XXX (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写“无”)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XXXXXX住所:XXXXXX主体资格证明: XXXXXXXXXXX (自然人股东填身份证明号码;法人股东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

第八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章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深市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和商务往来便利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章申请与制作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本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商事登记)(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

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二)签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三)签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条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负责人变更流程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负责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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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深市监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4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况的商事主体,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条商事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一)商事主体新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事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三)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六条专用信函的格式文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专用信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第七条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第八条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已经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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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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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

制止不正当行为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八)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
任。

(十五)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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