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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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龙源期刊网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作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3期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作出规范,新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违反该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赔偿方面,《办法》指出,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不受“资费三倍”的现行行规限制。

关于快递从业人员扣留、盗窃快件(邮件)以及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问题,《办法》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验货与签收顺序这一问题,《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法

快递市场管理法

快递市场管理法
嘿,大家知道吗,快递市场那可真是热闹非凡呀!就像一个超级大的舞台,各种角色都在上面尽情表演。

你看那些快递公司,就像一支支忙碌的小蜜蜂队伍,不停地飞来飞去,把我们的包裹送到各个角落。

可是呢,要是没有规矩,那还不得乱套呀!这时候,快递市场管理法就闪亮登场啦!
这快递市场管理法呀,就好比是交通规则。

想象一下,要是马路上没有交通规则,那车还不得横冲直撞呀!快递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呀。

它规范着快递公司的行为,让它们知道该怎么送件,怎么保障我们的权益。

比如说吧,不能随便乱扔我们的包裹,得轻拿轻放,不然要是把我们的宝贝给摔坏了,那多心疼呀!还有呀,送件得及时,总不能让我们等得花儿都谢了吧!
这快递市场管理法也是为了保护我们消费者呢。

要是快递出了问题,我们得有地方说理去呀,对吧?不然我们岂不是干着急没办法。

咱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管理法,那有些不良快递公司可能就会乱收费,或者随便弄丢我们的东西也不负责,那我们得多冤呀!所以说呀,这快递市场管理法真的太重要啦!
它就像一个守护天使,守护着我们的快递之旅。

让我们可以放心地在网上买买买,不用担心包裹会出什么岔子。

而且呀,有了这个法,也能让快递市场更加有序地发展呢。

那些做得好的快递公司会越来越好,那些不规范的快递公司就会被淘汰,这不是挺好的嘛!
你们说,这快递市场管理法是不是很重要呀?我们可得好好支持它,让我们的快递生活更加美好!大家都要珍惜这个保障我们权益的好东西呀,别不当回事儿!毕竟,谁不想自己的包裹能平平安安、顺顺利利地到达自己手中呢?对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1.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近年来,我国快递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有效服务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快递年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

原《办法》作为实施快递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2012年进行了修改,其对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快递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快递市场规模逐步壮大,需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快递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强化有关制度约束。

以上现实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度设计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制度架构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有关上位法规定框架下,以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快递业在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市场秩序、生态环保、等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安排,以更好适应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办法》共计九章五十七条,架构内容主要为:一是在总则部分,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有关原则性要求;二是在发展保障章节,根据上位法精神,对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在绿色低碳发展章节,对快递企业践行绿色发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四是在市场秩序章节,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五是在快递服务章节,就规范服务作业,提升服务质量等对快递企业作出规定;六是在安全发展章节,强化快递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就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规定;七是在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有关执法检查措施;八是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罚则;九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2.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十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0年11月28日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分拨及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设施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推动交通运输业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加强交通枢纽与快递仓储、分拨、接驳等设施衔接,实现农村快递配送服务全覆盖,确保快递行业安全,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3年4月28日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和管理活动。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税务、价格、工商、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快递服务网点和城市、区域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邮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快递企业提升企业品牌意识,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定位,推进规模化经营,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发展需要。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第二章 经营主体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向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许可证的变更,换领许可证;
持新的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当地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分支机构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 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 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二章 经营主体
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仅取得国内快递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国际快
递业务;反之亦然。 2、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未经许可
的企业或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3、经许可在A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在B市委托
或者授权其他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 处罚对象 裁量基准(指标)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 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 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 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 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 (邮件)损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 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 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45419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45419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如今这快递啊,可真是渗透到咱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啦!就拿我自己来说,前段时间我在网上买了一双运动鞋,满心期待着它能快点送到我手上。

从下单那一刻起,我就开始时不时地查看物流信息,那心情,就跟小孩子盼着过年似的。

结果等啊等,等得我都有点着急了,这快递怎么还没到呢?这时候我就想到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可不是个摆设,它可是规范着整个快递市场的运行呢!比如说,它规定了快递企业得按时把包裹送到咱们手里,不能随便拖延或者弄丢。

要是出了问题,咱们消费者也有地方说理去。

您想想,要是没有这个管理办法,那快递市场还不得乱了套?有些快递员可能会随意乱扔包裹,根本不管里面的东西会不会摔坏;或者不经过咱们同意,就把快递扔在某个代收点,让咱们自己跑老远去找。

有一次,我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她买了一套易碎的玻璃餐具,结果收到的时候,盒子都破了,里面的餐具也碎了好几件。

她找快递企业理论,一开始人家还不想负责。

后来她搬出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方这才重视起来,给她解决了问题。

还有啊,这管理办法也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有要求。

得保证咱们能随时查到包裹的准确位置,客服得态度好,能及时回答咱们的问题。

不然,咱们花了钱,还得受气,那多憋屈呀!就像我那次买鞋,等得着急了打电话给客服,客服小姐姐很耐心地跟我解释了包裹的运输情况,还跟我道歉让我久等了。

这让我心里舒服多了,觉得这快递企业还是挺靠谱的。

其实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就是给咱们消费者撑腰的。

它让快递企业不敢乱来,保障了咱们的权益。

咱们在享受快递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得知道有这么个“保护神”在守护着咱们。

所以,以后要是您遇到快递方面的问题,别着急,别上火,拿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咱们的快递之旅都能顺顺利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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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3年4月28日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和管理活动。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税务、价格、工商、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快递服务网点和城市、区域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邮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快递企业提升企业品牌意识,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定位,推进规模化经营,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发展需要。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业务的,特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订立商业特许合同;
(二)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网络、运输调度、物料供应、查询等特许经营支撑服务,并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
(三)及时向社会发布特许经营活动信息,公布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四)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特许人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服务质量的监督,协调处理全网消费者举报、投诉和申诉等事务;
(五)被特许人发生停止经营等情况,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并妥善处理未妥投的快件和未返还的代收货款;
(六)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九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业务的,被特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特许人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将取得的快递业务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分包;
(三)不得违反特许人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承诺,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动收费标准。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后,企业应当停止快递业务经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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