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教育的平等权_以高考移民现象为视角_梁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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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教育平等权保障与高考 移民出路
权利的运行状态包括了制定、行使 和救济三个阶段, 高考移民现象中公民 受教育平等的缺失, 除了归因于移民考 生外, 还应在制度和立法源头寻求根源, 并提供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
( 一) 受教育平等权的立法保障 今年来我国的立法活动取得了一定 成绩, 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也制定了 一定的法律。例如 1986 年颁布的《 义务 教 育 法》, 1990 年 颁 布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1991 年 颁 布 的《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1995 年颁布的《 教育法》、1998 年颁布的 《 高 等 教 育 法》等 一 系 列 法 律 , 构 成 了 以 宪法原则为主线, 各低层次教育立法为 内容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但也应 看到, 这部分立法只对受教育权进行整
[ 关键词 ]高考移民; 受教育平等权; 权利保障
[ 中图分类号 ] D9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3- 1190-( 2008) 07- 0168- 03
基于“ 天赋人权”思想赋予教育平等以人
引言
权意义; 教育平等思想发展到今天, 已经
丰富为受教育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
自从各高校进行扩招, 高等教育步 果平等理论, 并为大多国家采用。我国
体上的保障, 具体受教育权体系的子权 利尚未具体规定, 也未对受教育权的救 济途径进行确认。对于受教育权的主 体— ——学生, 没有专门的学生法出台, 对 于 高 等 教 育 资 格 的 取 得 方 式— ——考 试 , 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考试法。因此我国保 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立法仍显得薄弱, 实际操作性仍然不强。
多 人 、2002 年 6700 多 人 、2005 年 增 至 权, 也包括高考移民学生本人的受教育
9000 多 人 , 占 海 南 全 省 44000 多 考 生 的 平等权。
近 1/4。数据表明高考移民涌入落后地区
首先, 西部地区考生的受教育平等
现象日益严重, 已经给迁徙地考生造成 权受到挑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均
2008 年 7 月 ( 总第 97 期)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NO.7, 2008 ( Cumulatively, NO.97)
论受教育的平等权
—— —以高考移民现象为视角
梁家平 (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4)
[ 摘要“] 高考移民”是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出现的为增加录取机会 , 考生采取迁移户口、转学等方式到西部录取
二、公民受教育平等权之合理 定位
法律上的平等首先指法律主体的平 等, 高考移民考生和当地考生作为我国 公民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 因 此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应是平等的。 但实际上,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 平衡, 这种平等很难得到平均。要把受教 育机会差异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平衡范围 内, 首先应对受教育平等权进行合理定 位。
的省份获得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 的公民和受教育者都是全国范围的概
会, 这就是高考移民现象。以海南省高考 移 民 人 数 历 年 统 计 数 据 为 例 : 1998 年
念, 应该包括我国各个地区的考生, 高考 移民现象直接损害了考生的利益, 受损
100 多人、1999 年 200 多人、2001 年 500 害的不仅有落后地区考生的受教育平等
入大众化阶段后, 高考入学考试竞争日 《 宪法》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渐激烈, 部分考生采取利用高考省际间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
录取分数线的差异, 通过办理非正常户 36 条规定: 受 教 育 者 在 入 学 、升 学 、就 业
口迁移手续等一些手段, 在分数线较低 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法条中提到
分 数 线 较 低 地 区 参 加 高 考 的 现 象 。高 考 移 民 涉 及 教 育 平 等 权 性 质 和 保 护 公 民 受 教 育 平 等 权 的 问 题 。修 改 和 完 善 现 行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法规, 依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公平合理配置国家教育资源是保障公民平等享有高等教育机会的基本途径。
了实质性的影响。其不仅挤占当地录取 衡源于我国地域经济的不平衡, 西部相
名额, 还扰乱了国家对各地的招生计划, 对落后地区由于地域历史的原因, 国家
使国家希望通过分数线差异拉动落后地 对该区教育事业投入不足造成了弱势。
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大打折扣。从自 相对东部地区的学生来说, 他们享受的
由选择角度来说, 高考移民考生通过迁 教育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上都显得落
移寻求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条件, 是其追 后, 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获得的教育信
求平等的一种方式, 但挤占落后地区的 息少于东部考生。学习阶段教育条件的
教育资源又给当地考生带来不平等。
差异使得两部分考生在起跑线上便存在
不公平, 而国家对西部学生进行政的优惠, 希望适当拉开录取分数线从而 达到一个公平竞争的状态, 是合理的。各 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名额有限, 优惠的名
( 二) 受教育平等权的救济保障 在高考移民现象中, 移民考生大量 涌入挤占当地考生的名额, 当地考生利 益受到侵害却不能以移民考生为被告进 行诉讼, 只能寄希望于政府部门进行解 决。当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能时, 考生亦 无救济措施; 有些地区政府通过规章的 形式对移民考生进行限制、限报和剥夺 录取资格的做法, 又是与我国宪法和法 律原则不相符的。我国《 立法法》第 78 条 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地方政府对高考移民的“ 处理”, 必 须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 制“, 处理”的下限是不得剥夺受教育者 应有的基本权利。 解决高考移民问题, 和政府部门的 具 体 措 施 分 不 开 。政 府 颁 布 规 章 、办 法 对 高考进行管理, 实际上是针对一定区域 内不特定人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我国 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可诉的 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 受案的排除范围, 是不可诉的。但政府的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是具 体行政行为的指导, 抽象行政行为一旦 违法, 则政府部门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 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势必一同违法。对
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 应将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法律化、具体化, 而不 是空洞地照搬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说明。 笔者认为保障公民受教育平等权的立法 中应该注意三点: 一是对我国有关公民 受教育权利的法律规范进行统筹, 针对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一系列可能遇到的 问题进行法律化具体化、对教育行为制 定完整的部门法律, 对新出现的急待解 决的问题可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 确。二是明确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救济途 径, 为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建立 国家分配教育资源的统一标准和程序, 由全国人大决议通过每年高考名额分配 计划。
( 一) 受教育权利的取得不是无限的 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权利 的实现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然而, 权利
[ 作者简介 ]梁家平( 1985- ) , 男, 广西钦州人, 广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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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应属于没能享受优先教育投入的考 生。但高考移民的大量挤进冲击了当地 的高考秩序, 多一个竞争对手就会相应 减少被录取的机会, 这对落后地区考生 来说是不公平的, 本应享有政策补贴而 没能享有, 造成了新的不平等。
其次, 对于高考移民考生本人来说,
现行高考制度对分数线差异的控制也影 响到他们的利益, 高考录取分数线东西 部地区几十分甚至上百分的差异导致了 高分录取地区考生的不公平感, 移民方 式是其追求公平的自我救济。高等教育 作为人发展的一种资源, 在进行配置时 应给予每个公民平等获得的权利, 也意 味着每个公民都有被录取的平等机会。 高考考生作为中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 应 平等地参与高考录取竞争, 能否上线取 决于考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人为拉开的 分数线差异, 这样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 最优状态。然而在高考移民现象中出现 的 封 堵 、限 报 、限 制 和 剥 夺 移 民 考 生 录 取 资格的做法, 无异于是对公民权利设定 了不合理的义务, 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 神, 对移民考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同样 是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
不是无限的, 个人不但有权利, 还有义 务, 否则就达不到社会平衡与和谐。公民 对权利实施的下限就是不对其他公民的 权利造成侵害, 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的权利都是伪权利。法律在对公民进行 权利设定的同时也对义务进行了设定, 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平衡的基础。
高考移民考生有追求平等入学机会 的权利, 但行使这项权利的同时不能对 当地考生的权利进行侵害。如要选择迁 移方式进入当地考试, 可以根据相应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前一定年限进入该地区 学习, 在达到相应条件后可以取的该地 区报考资格并享有政策补偿, 这是权利 的合理行使。如果是移民考生在发达地 区充分享受优先教育资源后, 以不正当 途径迁入落后地区挤占入学机会, 无疑 给当地考生的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这时 权利的行使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 不应 得到国家的保护。在高考移民现象中, 我 们首先肯定无论是移民考生还是当地考 生的受教育平等权都应得到保障, 其次 在提供保障的过程中, 对权利的实现应 注意把握限度, 不能因保障一方的权利 而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保障的应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对弱势 地区的补偿。
约 翰·罗 尔 斯 提 出 了 关 于 正 义 平 等 的两个原则, 基本思想就是平等原则和 不平等的补差原则 ( 包括机会平等原则 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子原则) 。同时, 他还 提 出 了 两 个“ 优 先 原 则 ”, 即 平 等 原 则 优 先于不平等的补偿原则, 后者中机会平 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就当前中 国的发展现状来说, 笔者觉得把平等原 则提到中心位置是合理的。补偿原则的 出现原因是不平等的存在, 平等是发展 的前提, 如果社会基础极大发展, 就不存 在因资源配置不均而造成的不平等, 也 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关键是把蛋糕做大。 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分配不均衡 性, 加上教育部规定的各地区分数线的 差别, 造成了受教育机会的极大不平等, 最终导致考生进行移民来增加录取机 会, 这是考生对自身平等享有受教育机 会的一种补偿途径, 这种补偿必须不能 违背平等原则。对公民受教育平等权进 行合理定位, 应肯定必须保护移民考生 和当地考生的受教育平等权。在此前提 下, 分配社会资源应该遵循— ——“ 平等的 应当予以平等对待, 不平等的应予以不 平等的对待”这一补差原则, 把对西部落 后地区的倾斜政策对平等的补偿, 是符 合公平理念的, 移民考生不能通过不合 理方式规避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
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孔子则以“ 有教无类”和“ 因材施教”来表 达 教 育 平 等 的 思 想 ; 柏 拉 图 在《 理 想 国》 中提出国家在选拔人才应该将体现公平 和平等, 给所有应试者以平等的机会然 后择优录取;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 驱 致 力 于 将“ 平 等 ”推 广 到 教 育 方 面 , 并
( 二) 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保障不是绝 对的
国家有义务保证提供公民社会生活 的基本资源, 而对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 最必需的社会资源以外的由国家提供的 社会资源, 所有社会成员依其能力和贡 献大小按比例有差别地平等享有, 国家 对享有这部分资源较少的人予以适当补 偿。国家对每个适龄公民提供入学的机 会, 这不论对于何种地区都是平等的, 但 国家不可能对教育投入进行平均分配, 让每个公民绝对平等地享有国家教育资 源是不现实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在社 会资源国家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 国 家总体上对各省市地区的教育发展均采 取鼓励态度, 但在这种总体鼓励前提下 会对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优先 投入, 以取得教育资源投入产出比率的 最 大 化 。随 着 整 个 社 会 经 济 的 壮 大 ,使 教 育资源投入产出比率最大化的方式不单 纯是对社会经济基础较好地区的投入, 更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的补 偿, 让整个社会教育体系平衡发展才能 取得教育投入的高回报。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平等权不等于平均分配国家教育资 源, 每个时期都会存在合理的差别,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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