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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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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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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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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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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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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

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三、共同点1、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2、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3、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四、各自的特点1、保税区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二)保税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 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2.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 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 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 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 作业。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基本上都按照规定不办理正常纳税手续,主要有
保税,免税,纳税担保等。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 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 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节 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 殊监管区域 本章小结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进口货物,已申报但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 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 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从概念中可以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包括货物的种类很多,但都有一 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简 单定义为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一般而言,海关手续主要涉及两方面:纳税和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口货物尚 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 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 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等 。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2.2)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
◆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9
功能及业务范围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不具有口岸功能。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IT企业加工贸易“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需求。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4)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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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区外采购物料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
依据
◆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4.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四、设立审批 各类特殊区域设立、审批要素(表三)
四、设立审批 ❖ 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审批要素(表四)
五、基本制度(1+4)
退出机制 区域管理办法
设区条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
提纲
1
基本概念、种类
2
历史沿革
3
功能、政策
4
设立审批
5
基本制度
提纲
6
发展方向
7
业务管理规定
8
海关监管模式
9
操作实务
10
业务改革举措
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 特殊功能和政策
定义问题
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定义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12)
保税物流园区(5) 出口加工区(46)
保税港区(14) 综合保税区(34) 跨境工业园区(2)
合计113个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监管场所)
1
保税仓库
2
出口监管仓库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监管场所是经海 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 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 所,属于海关事权
按存储货 物的类型 或特定用
途分
1
非专用型保税仓库
2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
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作者:李守辉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7年第9期文/李守辉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的指示,河南各地开始抢抓新一轮开放机遇,加快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步伐。

为了科学有序地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需要研究制定一套申建指标评价体系,对申建工作进行科学评价。

为此,笔者试图从区域经济进出口、开放型产业发展水平、地区区位优势、检验机构及项目建设情况等方面入手,探索一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架构(一)总体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评价问题,属于区域经济发展专项水平考评。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考评主要有三类办法。

一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参考部分定量指标;二是定性和定量并重,占比相同;三是以定量分析为主,参考部分定性指标。

为方便各地市指标考评,同时兼顾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本文选用第三种方式,即定量分析为主、参考定性为辅的考评办法。

(二)考评原则海关特殊监管区申建评价指标选择,要在遵守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坚持科学性和系统性相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可比性和可操作相统一,确保考评活动科学有序进行。

(三)指标选择基于上述基本原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建评价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进出口、开放型产业发展水平、地区区位优势、海关机构及项目建设情况4个方面,选择地区进出口情况、外商和港澳台商在豫直接投资情况、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情况、利用省外资金情况、区域公路密度5类定量指标,海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重大开放型项目建设、特殊政策4类定性指标。

二、评价考评细则(一)模型选择按照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每个指标采取标准指数乘权重形式,累计形成每个地区的综合指数。

即:综合指数=总量综合指数+发展综合指数+定性综合指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4月19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

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进口废物原料、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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