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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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合同吗

篇一:标准借款合同、借条

借款合同贷款人(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担保人:身份证号

乙方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Y 元)

二、借款期限:,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交付:甲方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

交给乙方(乙方帐户:帐号:)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元。利息支付方式为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乙方支付当月利息到甲方帐户(甲方帐户:帐号:)

五、违约责任:若乙方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违约,则甲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

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

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担保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条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即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即每月利息元,从年月开始每月号前支付当月利息。若本人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

年月日

篇二: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XX-09-30 09:35 阅读(6263) 评论(0)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XX年9月

3日和10 月24 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

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 万元、20 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 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XX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XX年

4月27 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

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XX年5月6日委

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

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XX 年7 月27 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

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 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来源;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 万元借款,上诉

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

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 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XX 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XX 年 4 月27 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 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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