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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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审批条件
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5条)
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个体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6条)
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
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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