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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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在2016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信件至****************;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5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多元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监测数据或者结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者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1要求,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范围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以下环境监测业务,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六)按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范围的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基本要求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2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三)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四)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五)在本省设有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所需要的实验室;(六)实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6.?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8.?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9.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11.水处理剂
06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Nhomakorabea境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
邮编:100088
电话:0
传真:0
?
1、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2、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07
东北大学滤料检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
邮编:110004
电话:
传真:
1.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2.袋式除尘器 滤袋
3.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4.袋式除尘器用脉冲喷吹阀
5. 袋式除尘器用脉冲控制仪
08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
5、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6、电除尘器
7、布袋除尘器
8、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9、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10、工业燃煤锅炉
1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04
南京电力设备质量性能检验中心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
邮编:210031
电话:025-
传真:025-
、电除尘器
2、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3、花岗岩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31、多层滤料过滤器
32、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
33、活性炭吸附罐
34、电解法次氯酸钠发生器
35、臭氧发生器
36、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37、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38、悬挂式填料
39、悬浮填料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环保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国家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

具体内容是:促进环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境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工作,环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国家环保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全国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全国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

全国农业资源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2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情况(农市(科教环)1表) (3)(一)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情况(续)(农市(科教环)1表) (4)(二)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农市(科教环)2表) (5)(三)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工作用房情况(农市(科教环)3表) (6)(四)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检测能力情况(农市(科教环)4表) (7)(五)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监测工作情况(农市(科教环)5表) (8)(六)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宣传培训情况(农市(科教环)6表) (9)(七)各地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机构科技成果情况(农市(科教环)7表) (10)(八)各地区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农市(科教环)8表) (11)(九)各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农市(科教环)9表) (12)(十)各地区外来入侵生物治理情况(仅限国家名录中52个物种)(农市(科教环)10表) (13)(十一)各地区农业湿地保护情况(农市(科教环)11表) (14)(十二)各地区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点监测情况(农市(科教环)12表) (15)(十三)各地区农膜覆盖及回收利用情况(农市(科教环)13表) (16)(十四)各地区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情况(农市(科教环)14表) (17)(十五)各地区经济作物地膜覆盖情况(农市(科教环)15表) (18)四、主要指标解释 (19)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解全国农业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制定本调查制度。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广州市环保影响评价机构名录

广州市环保影响评价机构名录

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农 13501518471
广州怡地环保实业总 国环评证乙
8 公司
林水利;交通运输;社会 传真:
字第 2803 号 区域
020-83510365
路 268 号广州 交易广场 1810 号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
邮编:510530
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乙
级:轻工纺织化纤;化工
艺苑路东庆街 3 号省农机大 楼7楼
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邮编:510310
其他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
级:化工石化医药;轻工
纺织化纤;建材火电;采 13530334995
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 国环评证甲
27
掘;交通运输;
传真:
源科技有限公司
字第 1001 号 乙级:农林水利;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
级:农林水利;交通运输; 020-87117213
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 国 环 评 证 甲 社会区域;
5 研究所
字第 2805 号 乙级:轻工纺织化纤;
13650866772 传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 020-87117434
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乙 020-39322546
社会区域
传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 020-39310187
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广州市大学城 华南师范大学 理 1 栋 308 邮编:510006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乙 020-38356722
广州市天河区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 国 环 评 证 乙 级:农林水利
13609000280
16 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云环通〔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名单云环通〔2018〕155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云环发〔2017〕41号)和《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云污防土〔2018〕11号)中关于专业调查机构的相关要求,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我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技术机构征集筛选工作。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州(市)环境保护局推荐上报,2018年8月9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评审、打分,形成《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第一批)》(详见附件1、2,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其中信息采集类18家,现场采样类21家。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合法合规选择名录内的专业机构开展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并对承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的专业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管,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各项工作。

二、《推荐名录》内的各专业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各工作环节、各任务单位的质控监督检查,并督促有问题的专业机构限期完成整改。

三、《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可依据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量及进展情况,适当推荐增补专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相关程序适时组织开展第二批推荐名录筛选增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2019]52号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通知

[2019]52号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通知

横正矿发[2019]52号关于成立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恒硕矿业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成立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及职责如下:一、环境保护领导组织机构(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 孙光贺副组长: 魏连民成员:王建忠、温振平、赵二乐、张炳其、王兴光(二)环境保护领导组织机构职责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

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区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全矿区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5、做好矿区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理,划分责任区,落实到个人,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清洁文明生产,创建优美的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6、组织协调、检查、推动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

7、负责落实煤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8、对矿属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进行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

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科办公室,负责我矿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王兴光成员:邓宗成赵传山吴博邓宗炳邓承波余文德(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矿上的有关规定,对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话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煤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档案。

3、配合制定矿区内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话煤矿内的重点区域污染源和生态保护工作。

第一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第一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楼明刚 华元钦 曹坚 吴萍 郭明明 陆津龙 杨红梅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上海市南昌路197号 上海市零陵路404号 上海市共和新路1927号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上海市宁国路472号
200032 200233 2000090
上海浦东北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 (2003)量认沪字(V0410) 公司 号 上海石化寰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天复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2003)量认沪字(U0535) 号 (2003)量认沪字(U0506) 号 (2000)量认沪字(U0381) 号
附件1: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上海绿色环境气象检测中心 上海迪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杭州中研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号 (2003)量认沪字(U0541) 号 (2003)量认沪字(U0543) 号 (2002)量认(国)字 (U0859)号 (2003)量认(国)字(U1750)号 (02)量认(浙)字(Z161)号 (03)量认(浙)字(U462)号 (03)量认(浙)字(U463)号 (2001)量认(国)字(U1472)号 (2000)量认(国)字(U0953)号 (2001)量认(国)字(U1115)号 (2000)量认(国)字(U1155)号 (2001)量认(国)字(U2068)号 (2001)量认(国)字(U1296)号 联系人 耿福海 程希 袁力 王凤英 赵新建 周林霞 王宏伟 过美蓉 傅 军 上海市蒲西路166号 上海市密云路377号 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 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67号9号楼3楼 浙江省杭州市文华路172号湖畔大厦B座502 室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17号 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2号 福州市鼓楼区屏东环保路8号 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186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50号 地址 邮编 200030 200092 210036 210036 310013 310006 310012 316004 310012 230061 350003 330029 250013 电话/传真 021-64389258 021-65529827 025-6611405 025-6538338/ 025-6534380 0571-85025970/ 85025893 0571-85094489/ 85199444 0571-88868191/ 88868021 0580-2042657 0571-88929093/ 88837535 0551-2828151/ 0551-2825075 0591-7810553 / 7840824 0791-8314080/ 0791-8323421 0531-6590019/ 0531-6590011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甘环污防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2〕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危险废物属性鉴定识别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防止因危险废物鉴别失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失控,杜绝由此引发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根据甘肃省环保厅《关于申报危险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1〕46号)精神,我厅于4月16日~17日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确定了甘肃省第一批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和属性鉴别程序,现予以公布。

附件:1.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第一批);2.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3.《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1: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第一批)1、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别类别:浸出毒性、腐蚀性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雁儿湾路225号联系人:刘文君电话:************155****48012、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联系人:张海霞电话:************38931053373、兰州交通大学环境工程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88号联系人:任学昌电话:************150****02354、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鉴别类别: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南路225号联系人:李琪电话:************139****1878附件2: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1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及其鉴别机构的管理。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2024年环境保护所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模板(2篇)

2024年环境保护所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模板(2篇)

2024年环境保护所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模板一、组织机构基本概况2024年环境保护所是负责监管和保护环境的专业机构,旨在保护大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环境保护所设立了以下部门和职能:二、组织机构设置1.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所内部的行政事务和机构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评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处理涉及环境保护所的行政事务等。

2. 监测与评估部门监测与评估部门负责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以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环境监测方案;监测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环境因素的污染情况;评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建议等。

3. 污染防治部门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污染排放标准和限制;监督和指导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等。

4. 生态修复部门生态修复部门负责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等。

5. 救灾应急部门救灾应急部门负责处理环境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和指导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等。

三、职责任务1. 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实施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环境问题。

监测和评估环境的质量和变化,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参考。

2. 制定强制性环境管理措施制定和完善强制性环境管理措施,包括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强化对污染源的管控。

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破坏。

3. 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技术指导,推动污染物的减排和修复。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5、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6、电除尘器
7、布袋除尘器
8、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9、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10、工业燃煤锅炉
1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04
南京电力设备质量性能检验中心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
邮编:210031
电话:025-
传真:025-
、电除尘器
2、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3、花岗岩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6.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8.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9.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11.水处理剂
06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
邮编:100088
电话:0
传真:0
1、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2、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17.带式压榨过滤机
18.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
19.电解法次氯酸钠发生器
20.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21.臭氧发生器
22.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
23.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
24.推流式潜水搅拌机
25.吸泥机
26.刮泥机
27.电凝聚处理设备
28.超滤装置
29.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
30.电除尘器
环保产品检测机构名录
01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2号楼南段四层
邮编:100012
电话:0
水质自动分析仪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3.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
4.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

湖南省检测机构名录

湖南省检测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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