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细则2004 175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12月5日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及测试标准单位:元(二)废气采样及测试(三)大气采样及测试(四)固体采样(五)生物采样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三)辐射检测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说明: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86号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258号) 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监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环境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为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时,收费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既可以保障服务质量,又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的环境监测项目,如大气、水质、土壤等监测,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监测点位数量、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
而对于复杂的监测项目,如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特殊项目的监测,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流程进行个性化定价,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监测设备和人力成本。
监测设备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工具,不同的监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而这些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
因此,收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设备成本的摊销和维护成本。
同时,人力成本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质量,因此合理的人力成本也应纳入收费考量范围。
另外,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监测报告的编制和解读成本。
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解读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监测报告的编制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和结果解读,这些人员的工作也需要纳入收费标准的考量范围。
同时,监测报告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合理的编制成本也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最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情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情况,避免因为收费过高而导致服务需求下降,也避免因为收费过低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竞争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以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监测服务逐渐成为重要的需求。
为了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已成为各个行业的必要举措。
然而,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的定价机制。
一、环境监测服务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服务是评估环境质量和监测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测环境因素的变化,可以全面了解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预警环境污染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在工业、农业、建筑等各个领域,环境监测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和政府合理规划和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也可以为人们提供可靠的环境信息,引导公众行动和自我保护。
二、环境监测服务的费用构成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该基于其涉及的各个环节和费用构成进行合理确定。
1. 监测设备和人员成本:环境监测需要使用专业的设备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数据分析。
这些设备需要购买和维护,人员需要培训和薪酬支出,成本应该纳入收费范畴。
2. 环境监测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环境监测服务可能涉及多个监测点,不同监测点的监测难度和复杂程度各异,这需要考虑不同监测点的费用差异。
3.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环境监测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的监测报告。
这需要专业人员投入时间和精力,编制报告所需的劳动成本应该计入收费。
4. 环境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持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定期的维护和更新,这也是费用的一部分。
三、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正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不偏向某一特定方,以确保各方的合理权益。
2. 成本核算:收费应基于环境监测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把各项费用纳入成本考虑范畴。
3. 刺激创新:适度竞争和市场开放可以刺激服务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环境监测服务,因此,收费标准应该鼓励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
4. 激励环保: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环保效益进行差异化,以推动各方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0•【文号】价费字[1992]178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0日价费字[1992]178号)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超标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还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确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收费办法,但不得与超标排污费重复收取。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
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甘环发[2013]15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13〕15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7月15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省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以及《甘肃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在省级部门单位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效发〔2013〕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厅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严肃问责、务实求效的原则,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一)治理范围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治理重点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2. 利用指定机构提供评估、咨询、认证等服务违规收费,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3. 将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4. 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收取的;5. 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对公用事业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的;6.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 涉企协会、学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超标准收取会费或者利用办培训班违规收费的;8.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收费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1988年6月1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
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环境源监测以及环境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一)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
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环境影响监测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或者拆除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活动。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是指对环境影响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其制定对于规范环境影响监测市场秩序、提高监测服务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对于不同类型、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环境影响监测服务的成本和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恶性竞争和低价倾销现象,保障监测机构的合法利润空间。
3. 透明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收费公示和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监测费用、评估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 监测费用,监测费用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或者拆除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
2. 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是指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的费用,包括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费用。
3. 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监测机构的管理费用、税费等。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应当综合考虑监测成本、市场需求、监测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本核算法,根据监测活动的实际成本情况,采用成本加成、成本加成率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收费标准与成本相匹配。
2. 市场调研法,通过对监测市场需求、价格水平等情况进行调研,结合监测机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 政府指导价法,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价,对监测收费进行指导和规范。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机制。
环境影响监测收费标准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连续等效 A 声级
参照噪声收费
(五)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 略
(六)放射性环境监督测量收费标准 略
(七)大型仪器开机费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收费项目 原子吸收光谱 离子色谱
红外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计价单位 开机一次 开机一次 开机一次 开机一次
收费标准 75.00 75.00 50.00 30.00
单位:元 备注
(八)样品制作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收费项目 生物样 土壤样
其它固体样品
计价单位 一个样品 一个样品 一个样品
收费标准 30.00 30.00 30.00
单位:元 备注
(九)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20 个数据以内
一个数据
5.00
原始数据
20—50 个数据
单位:元 备注
(三)土壤生物监测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收费项目 土壤样品制样 生物样品制样
总氮
计价单位 一个样品 一个样品 一个数据
收费标准 30.00 30.00 45.00
监测分析方法
单位:元 备注
凯氏氮法
(四)噪声、电磁辐射监测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收费项目 噪声源监测 频谱分析 环境噪声 交通噪声
7.培训监测人员收费:300—450 元/日·人。
8.监测人员的合格证考核和资质审查,每个项目收取考评费 15 元,样品费另计。 9.代订、代购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收取 5—8%的管理费。
(十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县级以上环境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制度(试行)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制度(试行)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甘肃省环境监察局目录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 ............. - 1 -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 - 5 -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专职环保员岗位职责 ....................... - 7 -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 - 8 -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与维护制度 ............... - 9 -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臵制度 .................. - 12 -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 - 15 -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 -16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 .............. -17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表 ........................ - 23 -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登记表 ............ - 24 -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登记表 ............ - 25 -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 .......... - 26 -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 - 27 -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巡检表 .................... - 28 -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巡检表 .................... - 29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 30 - 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 - 31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单 .................... - 32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 - 33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报表(月) ........................ - 34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报表(年) ........................ - 35 -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统计表 .................... - 36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第一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甘环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3〕7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4月1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12日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环境监测工作,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理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甘肃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甘肃省环保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
甘肃省环保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项目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环发[2008]19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8.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环保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环发〔2008〕195号)
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鉴于中西部地区市县级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普遍落后的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经协调国家发改委后,下发了《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特急,环办函〔2008〕817号),明确可以启动一批中西部市县级环境监管机构业
1 / 1。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五章运行及安全管理 ..........................................................................................................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 第九章附则.................................................................................................................................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 .......................................................................... 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气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发挥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甘肃省环境监察局甘肃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中心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中心管理规定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控中心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监控中心管理职责第三条监控中心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监控中心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监控中心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监控中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环境监察局负责总体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具体工作。
第五条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监控中心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七条监控中心设施维护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中心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现场端上传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通知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并定期汇总数据。
第九条省级监控中心运行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统一安排。
属于业务管理范围的经费从监控中心运行费中列支,其它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向同级财务部门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地监控中心经费安排可以参照实施。
第十条监控中心业务培训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第三章监控中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各地监控中心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监控中心管理员和技术员,负责监控中心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监控中心管理规范化。
第十二条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物价局文件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价费[2004]17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查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甘肃省环保系统监测站
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甘肃声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表:
甘肃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采样
(三)大气样品分析
注:1.尘及废气采样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3米)加收10%费用;2.有毒、有害采样增加收费一倍;3.直径≥2.0米的烟筒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五)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不足两次开机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六)技术成果转让
(七)监测结果、成果、报告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