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doc
行政事业性收费

(2)职业病诊断鉴定 费 (3)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鉴定费
31 十二 人防部门 32 十三 法院 33 十四 工商部门
社会抚养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 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 缴入地方国库 〔2016〕14号,财综〔2008〕70 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缴入地方国库 357号),财税〔2016〕14号,财 规〔2000〕29号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 方国库 〕474号 缴入中央和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方国库 481号),财行〔2003〕275号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 格〔2008〕2579号,财综〔2004〕 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 缴入中央国库 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 〕2404号,价费字〔1992〕414 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 税〔2017〕20号
18 19 七 交通部门 20 21 八 工业和信 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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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 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 缴入中央和地 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 方国库 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 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 2017〕1186号
25 十 农业部门 26
水土保持补偿费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2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花岗岩
销售收入
2%
2、天然石英砂
销售收入
2%
3、高岭土
销售收入
2%
4、砖瓦用黏土
销售收入
2%
五、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1992]价费字251号
闽政[1988]13号
1、乡镇集体采矿许可证
每证
不超过
150元
2、个体采矿许可证
每证
不超过
100元
3、更换、补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
备注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用
2.1%
闽价[2002]房237号
具体征收办法及减免范围祥见原文
二、耕地开垦费
闽政[2000]文98号
1、水田、菜地、鱼塘
每平方米
15元
人均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县市
2、其他类别农田
(1)个人用地:150平方米以下
每平方米
1元
150平方米以上
每平方米
0.8元
(2)单位用地:150平方米以下
每平方米
1元
151-500平方米部分
每平方米
0.8元
501-1000平方米部分
每平方米
0.6元
1001-3000平方米部分
每平方米
0.4元
3001-10000平方米部分
每平方米
0.3元
10000平方米以上
(1)乡镇集体开矿
每证
不超过
50元
(2)个体采矿
每证
不超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86f5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e7.p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价费字[1992]597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日期:2008-01-08]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作者: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1992]价费字25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e9e23431126edb6f1a10e2.p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地质矿产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地矿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国家和省级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各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有偿方式为委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实行储量承包(如黄金、白银等)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可收取审批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
报告类型的划分依照所勘探的矿床规模来确定(参照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编制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审批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直接用于审批的费用。
三、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按《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矿产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进行审批鉴定工作,可收取证书费和检测费。
行政性事业收费

50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按文件执行
淮价农[2004]145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苏价农(2004)55号
苏财综(2004)14号
苏价费联(1993)21号
淮价(1998)64号
苏价农(2004)485号
苏财综(2004)170号
51
畜禽检疫诊疗费
按文件执行
52
动物防疫合格证工本费
淮政发(1996)93号
苏建定(1997)229号
8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苏价服[2002]328号
苏财综[2002]128号
9
液化石油气管理费
年销售量在500-1000立方米之间的,按27.40元/m3•年。
年销售量在1000-1500立方米之间的,按24.80元/m3•年。
淮财综(2001)062号
1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3‰收取
淮价房(2002)130号
18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道路、人行道设施
1、普通沥青路面恢复
359元/m2
苏建计(2006)135号
淮建发(2007)23号
淮价服备字1号
2、改性沥青路面
3、水泥混凝土路面
4、花岗岩车行道
388元/m2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筑物按核定的工程投资总额计的1‰
35
技术资料工本费
100元
三、宣传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
机关及文号
36
有线电视初装费
400元/户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1、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费率为0.5%。
2、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费率为1%。
3、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销(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费率为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3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号6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154号—1—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181号10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712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15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682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99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964号—2—20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2251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471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274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1131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6号—3—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4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2871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856号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4—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1711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1927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2780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665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002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3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07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3031号—5—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62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190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267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1997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2135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3154号61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1292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1648号—6—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2294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2555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237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82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234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7—75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301号76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3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80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07号8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2498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83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307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8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1号—8—。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4、采挖用地管理费 <1>挖沙、取土、采石 <2>割芦苇 十二、证照工本费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土地开发许可证 6、临时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界许可证 8、建设用地批准书 30元 30元 30元 30元 10元 10元 50元 10元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元/平方米 元/亩·年 · 0.3—1.5 3
征拨费总额 元/亩
3-4% 50 1 、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 年 · 2、经营性用地:0.1—2.0元/月·平方米 · 3、其他临时用地:0.1—0.5元/月·平方米 ·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 目施工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 地 <4>其他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 米;其它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7元/㎡
6
建委
新型墙体专项基金
8元/㎡
7
人社局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工程造价:3%
8
国土局
用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1.36元/㎡(0.5元/㎡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在各城区分局缴纳
9
市政
公用局
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
挖掘沥青砼行车路面286.20元/平方米;
花灌木:冠经50公分以下90.00元/棵,冠经每增加10公分加61800元;
攀藤木:45元/棵,垂直绿化;
草坪:45元/平方米,含人工种植的花坪、花坛;
说明备注:
1.花坛除按草坪标准执行外,另加构筑物造
价;
2.绿篱根据树种类别按上列标准50%执行。
在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处、市绿化处和北山园区缴纳
11
地税局
契税
5%
12
耕地占用税
北大湖20元/㎡;其他30元/㎡
13
印花税
0.5‰加5元
14
国土局
土地出让金
政府性基金
挖掘水泥砼行车路面268.20元/平方米;
挖掘沥青灌入行车路面178.20元/平方米;
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117.00元/平方米;
挖掘有铺装(普)人行道72.00元/平方米;
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36.00元/平方米;
挖掘边石、界石街渠36.00元/延长米;
顶管穿越道路18.00元/延长米;
履带车损坏路面18.00元/平方米;
建筑施工损坏路面31.50元/平方米;
说明备注:
1.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2015(行政事业性收费)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200—700元,事业 单位300—10000元,企业100元—40000 元,城镇居民13—30元,农村居民5-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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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收费指南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项 目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征 收 标 准 备注
7
耕地开垦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 发改委《关于减免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2015 年1月1日起涉及养 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非营利机构全额免 征、营利性机构减 半征收
8
地质成果资料费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质成 果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 [2008]128号)、《贵州省物价局、省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 财政厅关于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工本费批 按黔价房[2007]137号、黔价房 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复》(黔价房[2007]137号)、《贵州 [2008]128号规定标准。 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质工作成果 资料工本费批复》(黔价房[2008]192 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土 地估价师考试收费的通知》(黔价房 每人每科65元 [2008]149号) 按文件标准。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 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 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 的通知》 ( 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 府办发〔2007 〕101 号) 、《贵州省物价 施细则 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 发<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 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
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元/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农民免
(三)测绘证书工本费
1、测绘资格证书
18(正本3元、副本15元)
元/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
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
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待遇相同)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176号,国家测绘局 国测发【1987】473号,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发【1991】323号
土地登记费
国家土地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59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734号
(1)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10
元/幅
(2)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各按: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平方米,每超5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过10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
文件依据
证书工本费
国家纪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
(1)个人
5
元/证
(2)单位
10
元/证
2、国家特制证书
第三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项目第三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2类12项)二十、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含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对地质勘查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时聘请专家、实地核查、召开相关会议而向地质勘查报告提交单位收取的专家评审费和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3000、5000、7000元/份。
二十一、借阅使用地质资料费含义: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为了提供地质资料的借阅、利用服务而向地质资料借阅使用人收取的收集、整理、保管地质资料和磨损资料的修复等工作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收费规定的通知》(新价非字(1993)34号)。
收费标准:l、社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l:5万地质图和况明书:汇交单位800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元/套;(2)l:20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600元/套,非汇交单位1200元/套;(3) 1:50一1:100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400元/套,非汇交单位800元/套;(4)l:20万水文地质图和况明书:汇交单位800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元/套;(5)1:50一1:100万水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600元/套,非汇交单位i200元/套。
2、借阅库藏各类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管理服务费汇交单位:汇交单位2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4元/每人每天。
(2)档案磨损保护费:汇交单位2元/每份每天,非汇交单位4元/每份每天。
(3)阅览费:①区调资料汇交单位4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②物化探和矿产资料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16元/每人每天;⑧水文、工程综合性资料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16元/每人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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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文号:[92]价费字251号
发布日期:1992-6-3
执行日期:1992-7-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矿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的,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国家和省级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各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有偿方式为委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实行储量承包(如黄金、白银等)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可收取审批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
报告类型的划分依照所勘探的矿床规模来确定(参照87年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编制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审批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直接用于审批的费用。
三、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按《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质矿产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进行审批鉴定工作,可收取证书费和检测费。
证书费收费标准为5元;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矿管部门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施监督管理,可暂收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费,从中提取一定的金额作为地(市)、县矿管经费。
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要按资
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