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毒品的跨地区扩散是毒品犯罪不断蔓延的主要根源。
毒品犯罪因其具有衍生性、易扩散性的等多种特点,而发展成为当今难以控制的犯罪类型之一。
只要犯罪行为与毒品相结合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而一旦毒品因贩卖、运输进入新的地区又会在新的地区衍生出新的犯罪,这是一个不断循环并不断扩大的过程,毒品犯罪就像一个黑洞吞噬越来越多的边缘人群。
且毒品成瘾性较高,成瘾后难以戒掉。
因此,从中获取暴利的贩毒人员容易形成持续性犯罪,而吸毒人员为筹措购毒款项,也很容易步入以贩养吸的歧途。
哈铁分院系统近两年来整体案件数量下滑,但毒品案件一直保持上涨趋势,且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数量从以往的百克以下居多,发展到百克以上居多,个别案件毒品数量甚至达到数千克。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认识,形成打击合力,2014年初,齐齐哈尔等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专门在辖区召开了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研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初步形成了一致意见。
从司法实践看,毒品案件居高不下,其原因就是因为有许多吸毒人员或者非吸毒人员为谋求暴利而跨地区运输毒品,刻意将这种极具“传染性”的物品扩散到边缘人群,使之沦陷成为其谋取利益的犯罪对象。
这种主观恶性极为恶劣,行为危害性也极为深重。
然而在实践中,毒品犯罪的相关证据较难取得,很多情况下有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就造成了原本有流通毒品故意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掩饰自己的流通的主观目的,一口咬定购买毒品是为了个人吸食,以及在侦查阶段供述多番反复等情形时有发生。
这一情况的存在也为司法工作者对这一类犯罪进行定性,带来了挑战。
即: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在现代物流实用词典的基本解释为: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两重含义:第一、运输是通过依靠设备和工具实现地点的变换,这就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运输主要表现为邮寄、托运,或者自行乘坐交通工具携带;第二、运输是一种物流活动,这也就意味着运输行为的目的地并不是物品流转的终点。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在犯罪学领域,毒品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制定有效的反毒政策和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作研究毒品犯罪过程中,犯罪学者需要了解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与细节。
其中,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是犯罪学家们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使读者对毒品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让我们明确毒品犯罪的运输和非法持有的定义。
毒品犯罪的运输指的是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并通常涉及跨国界的运输活动。
非法持有则是指在个人、车辆、住所或其他地方找到毒品而未经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持有毒品。
其次,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在犯罪模式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上存在一些区别。
在毒品犯罪的运输中,往往涉及到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集团或国际毒品贩运网络。
运输毒品通常需要密谋、策划和组织,涉及到多个参与者和层次。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更多地是个人行为,可能是某个人为个人需求而持有毒品,或者偶然发现毒品而并非有组织地持有。
此外,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还体现在其犯罪动机和风险上的不同。
运输毒品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经济利益,参与者通常追求经济回报,并承担更高的风险。
毒品犯罪的运输往往需要潜藏在运输工具中,如船只、飞机、车辆等,同时还需要应对各种执法机构的监控和打击。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可能更多地与个人的嗜好或逃避现实有关,风险相对较低。
此外,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在法律刑罚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由于毒品犯罪的运输涉及到组织犯罪行为,参与者往往会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和量刑。
根据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涉及毒品运输的罪行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更重的刑罚。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的刑罚相对轻微,尤其是在个人仅持有少量毒品的情况下。
最后,毒品犯罪的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打击策略也有所不同。
对于毒品犯罪的运输,执法机构通常会采取打击整个运输链条的措施,包括侦查、监视、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查封或销毁走私毒品。
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别

裁,以防止这些毒品对持有者本人或者他人产生精神 “ 污 染”二是刑事证据法上对没有证据证明持有者实施了其他 ; 的毒品犯罪,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补漏性 的制裁措施。司法实践中, 第二种情况往往带有普遍性。 三、 非法持有、 运输、 贩卖毒品行为之间的法理分析 “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 的, 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 系牵连犯。” 牵连犯在刑法理 论上作为处断上的一罪 ,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广
(一) 同一主体多种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0年1月5 日 一7 日在广西南宁召开
运送, 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 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
乘坐交通工具运送等等。 二、 非法持有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 “ 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 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
的全国 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南宁会议纪要” 中明确“ 对行为人同 一宗毒品实施了 两种
即是如此。 立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有二 : 一是刑事实体 法上对这种未经合法授权而持有毒 品的行为予 以刑事制
一、 运输的基本含义和本质
“ 运输” 一词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表述为“ 用交通工具 把物资和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其中隐含的基本 。
精神是,运输” “ 行为体现了中介的特性, 运输并非行为之目
送毒品的行为。” “ ,运输毒品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 利用火车、 汽车等交通工具, 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 将
毒品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从这些表述中可 ”
以分析出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运送,即非法地将毒品
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这里强调的运送 , 具有代为 运送的意蕴 , 即运送的中介性、 居间性之特性, 而非本人实 施其他犯罪所必需。至于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刑法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刑法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来源:人民法院报0702第六版 | 作者:李静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
运输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而持有毒品既包括静态的持有也包括动态的持有,动态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则存在形式上的重合。
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这里对其中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2000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与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这主要是考虑在我国吸毒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以吸食为目的而少量购买、存储及携带毒品运输的行为亦不应以犯罪论处。
但是,实践中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大量存在,若对吸毒者购买、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一律不作为犯罪处理,无疑会放纵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
鉴此,以上两个文件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规定。
《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然而,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吸毒者运输千克以上海洛因仍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引发了一定争议。
《大连会议纪要》对此作出修正,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大连会议纪要》中“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当如何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吸毒者在购买、存储等静态持有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辨析

行为 , 又具备主客观 因素 , 就完全可 以认定 为运输毒
品罪 。主张 定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的学 者 , 存 在 混淆 运输
罪 。首先 本案 被告 人 王 某 承认 其 乘 坐 客 车 将 毒 品 先 从 广 州带 回遵 义 , 并 且 案 件 中 的间 接证 据 , 如 手 机 通
作者简介: 彭荣, 云 南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李丽, 云 南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选择性 罪 名而 被设 置于 同一个 条文 中 , 具有 完全 相 同 的法 定刑 和量 刑标 准 。但 其 被确 立 以来 , 关 于运 输毒 品罪 的废 除论 争议 一直存 在 。 从 罪 刑相 适 应 原则 的 观念 予 以考量 , 运 输 毒 品罪 具 有 特 定 的意 义 与含 义 。
有 学者 提 出 , 将该 行 为人认 定 为非 法持有 毒 品罪 。非 法 持有 毒 品罪 作 为毒 品犯 罪 行 为 的 “ 兜底 条 款 ”, 是 在 查不 清毒 品的来源 和去 向 , 又无证 据 证 明行 为 人实 施 了其 他毒 品犯 罪行 为 , 在 数量 较 大 时 , 因其 侵 犯 国 家 对毒 品的管制 , 具 有潜 在 的社会危 险 性而 予 以定罪 处 罚 。但是 若查 明 了行 为人 确 实 实施 了运 输 毒 品 的
一
毒 品罪与 非法 持有 毒 品罪之 嫌 。此外 , 刑法 规 定运 输 毒 品罪 的主体 是一 般 主 体 , 即 只要 年 满 1 6周 岁 的任 何人 即可 , 于是 便会 出现 了吸毒人 员 运输毒 品应 当如
,
与走私 、 贩卖、 制 造 毒 品相 提 并 论 , 并 且作 为行 为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法持有毒品却没有⽤毒品来进⾏交易,跟真正⽤毒品来进⾏犯罪之间还是会有相应的区别,⽽很多⼈就会关⼼这两者的区别,想要去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样⼀回事。
为了避免⾃⼰出错也想要去提前了解清楚相关危害。
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与⾮法持有毒品最相关连且易相混淆的罪名,准确区分三个⾏为⽅式,实践中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到这⼀点,还得从犯罪构成上着⼿。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
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的⾝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三者均为⼀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三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明知是毒品⽽故意犯罪是三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将毒品进⾏运输。
没有这种明确的⽬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种⽬的不能被证明⽽⼰,不影响该罪名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法持有。
客观⽅⾯,⾮法持有毒品罪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般也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这是三罪易于混淆的⼀个重要原因。
所谓持有,是指⾏为⼈对毒品事实上的⽀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携带等。
它不要求⾏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为⼈将毒品握在⼿中或放在⾝上。
同时,持有是⼀种持续⾏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以说明⾏为⼈事实上⽀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事实上,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
如果在生活当中从事和毒品有关联的交易,很大程度上都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
类似于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虽然我国刑法当中对此是规定了两个罪名,但有的时候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好像是一体的。
那么既然刑法将这两者区分定罪,那么,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均属于简单罪状,对两罪之间具体区分的规定散见于其他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
由于运输毒品罪中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中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二、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是两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定罪,会面临很长的刑期和罚款。
在刑法中,这两项罪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特点和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一、概述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个人在没有获得相关的认可或证明的情况下,持有或卖给他人非法毒品。
运输毒品罪指的是把非法毒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进行贩卖或使用。
在前者中,毒品的贩卖并不是必要的,只要持有,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在后者中,毒品的运输是必要的,并且要有贩卖或使用的意图,才能构成犯罪。
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
根据刑法,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是指“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擅自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等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持有其他数量的毒品的;或者出售、运输、制造、跨境贩卖毒品的”,处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是指“运输、寄递、携带、招揽、接运、中转、贮存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据证据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关键。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下,警方通常会在嫌疑人身上或居所内搜查毒品,如果发现大量的毒品,就可以认定为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
在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警方通常会在情报搜集后,依法进行搜查,检查是否存在运输毒品的行为。
如果发现了贮藏大量毒品的地方,以及文书证据、物证或口供等,就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四、定罪标准在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的是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主要是以毒品数量为定量标准。
如果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有没有明显的贩卖行为也是判定因素之一。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主要以毒品数量、运输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工具、运输方式等为定性标准和定罪标准。
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别是什么

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别是什么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说到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相信很多人都感到疑惑,甚至有人觉得这两个犯罪不应该是一样的吗,走私的过程中难道没有涉及到对毒品的运输?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毒品犯罪,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区别有哪些吧。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应视为走私毒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
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
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
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
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异同

贩卖毒品罪和⾮法持有毒品罪异同毒品对我国的影响是⾮常在的,我国从鸦⽚战争开始就受到毒品的危险,所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度是⾮常⼤的,贩卖毒品是属于严重的犯罪⾏为,那么贩卖毒品罪和⾮法持有毒品罪异同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贩卖毒品罪和⾮法持有毒品罪有什么异同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故意实施贩卖⾏为,贩卖毒品⾏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购毒品。
贩卖毒品罪和⾮法持有毒品罪均为毒品犯罪,其构成要件有诸多相同之处: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体健康。
2、犯罪主体相同,均为⼀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法持有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本案中,邹某某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同时两者在构成⽅⾯的差别也是明显的:1、主观⽅⾯,⼆罪均为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贩卖毒品的⽬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从中牟利,⽽⾮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
2、客观⽅⾯,⾮法持有毒品罪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贩卖毒品罪⼀般也有⾮法持有毒品的⾏为,但⾮法持有毒品是⾮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的唯⼀⾏为特征,⽽贩卖毒品罪客观⽅⾯除了这⼀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购进毒品的⾏为特征。
3、⾮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规范,即⾮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鸦⽚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才构成犯罪,⽽贩卖毒品罪⽆数量规范。
⼆、何为⾮法持有毒品罪⾮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持有⼀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际管制的⾏为。
其犯罪特征如下:1、⾮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祖传的毒品和其他⾏为⼈所持有,⼜⽆法查明真是来源和去向的毒品。
2、⾮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特征是⾏为⼈具有⾮法持有⼀定数量的毒品⾏为。
且⾏为⼈仅⾮法持有毒品即为犯罪既遂。
陈禹杉专业调查报告

专业调查报告姓名:陈禹杉年级:2010级专业:法学班级:6班学号:201082034053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犯罪客体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毒品持有的管制。
但从总体来说,作为毒品犯罪,两者侵犯的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运输毒品罪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极大地便利了毒品的流通,使成千上万的人沉溺其中,无法自拔,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之一。
因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哪个时期的刑事法律法规都将运输毒品行为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法律法规中却时隐时现。
在50年代,《政务院50年通令》第五条规定“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限令其交出……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内蒙古自治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以第171条固定了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包括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但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文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犯罪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这是两者在犯罪主体上的共同点。
其差别在于单位不能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另外,笔者想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同时也不能构成走私和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当然更不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运输只限于境内运输,一旦跨境即构成走私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毒品是⼈们应该远离的东西,⼀旦沾染就会上瘾。
然⽽⼀些⼈却进⾏运输、贩卖毒品。
这些都是犯罪的⾏为,⽽且处罚也⼗分严厉。
那么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运输的⾏为。
所谓运输,是指邮寄、携带,通过他⼈或者交通⼯具将某物从此处移动到别处的⾏为。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故意实施贩卖⾏为。
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四周岁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般是以营利为⽬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的。
3、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民的⽣命健康。
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民的⽣命健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进⾏运输毒品的⾏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
⾛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点五克以上不满⼗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贩卖毒品超过六⼈或六⼈次以上的;(3)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4)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5)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如何正确区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何正确区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略),(略)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 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推翻其在侦查机关贩卖毒品的多次供述,辩称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出于好奇,准备自己吸。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白某某虽然通过网络购买了毒品,但只有购买行为和卖毒的犯意,实质上没有贩卖的行为,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2、被告人白某某购买的毒品没有吸食和流入社会,存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缓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带了2000多元钱生活费到达呼和浩特市,因为没钱,二人合谋,由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出售。
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白某某通过QQ联系到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克200元的价钱向李某某购买冰毒10克,之后由陈某某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在其微信圈里卖,但还没有将毒品卖出去,即于2014年7月30日晚二人在呼市回民区物流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7.8238克。
后从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住处内搜查出电子秤一台、冰毒3包,净重3. 2770克。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另案处理)都不吸毒,二人尿液检查结果都呈阴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白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出售,并已先后两次买入毒品11.1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环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毒品⼀直都是国家禁⽌的,今年经常听说某某明星吸毒,那么⾮法持有毒品罪是怎么样的,⾮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持有毒品⾏为⼈的主观⽅⾯⽆法证明是⾮法持有毒品罪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
⾮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为⼈不以进⾏运输毒品犯罪为⽬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存在时,才能以⾮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两罪存在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法持有毒品的⾏为,存在⼀定的竞合关系。
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确定,⽽应重点考量⾏为⼈运输的⽬的和意图。
动态⾮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虽都存在使毒品产⽣位移的特征,但⾏为⼈的主观⽬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
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
认定运输毒品罪,就必须查明⾏为⼈为什么运输毒品、为谁运输毒品,把毒品运到什么地⽅给什么⼈。
承认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的性这⼀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为的定性困惑。
在不能有效证明⾏为⼈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其犯有运输毒品罪,属于有罪推定。
毒品在静⽌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则构成⾮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在运输状态下,如果有证据证实⾏为⼈是为了⾃⼰吸⾷或为他⼈代买仅⽤于吸⾷的毒品⽽使毒品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或者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法证实⾏为⼈是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或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应当以⾮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以上就是⼩编对“⾮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刑事辩护及房地产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近年来,对于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犯罪如何定性,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相当热烈,可谓众说纷纭。
这些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
处罚力度上也因此表现出有罪或无罪、重罪或轻罪等差异。
对这类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尽快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和打击毒品犯罪,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
细细分析上述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不难看出它们的分歧核心在于动态持有毒品是否就等于运输毒品,即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运输状态能否推定其主观方面的运输故意。
笔者认为,动态持有毒品绝对不能等同于运输毒品。
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并不排除动态持有这种形态的存在,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相区分的重要标志。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
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
笔者理解,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
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就前述案例而言,因为被告人丈夫的证言未能收集,致使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呈不可确定的状态,这应当是比较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退一步而言,即使收集到了其丈夫的证言且反驳了谢某某的供述,也不能认定谢某某犯有运输毒品罪。
因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也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昧采信有罪或罪重的证言只能是有罪推定的产物。
第二、在被告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认定被告人犯有运输毒品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众所周知,收集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犯有何罪,是指控方的法定义务,而非被告人的责任。
尚若要求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犯运输毒品罪否则即认定其犯有运输毒品罪,则更是将有罪推定推向了极至。
被告人勿需“自证其罪”早已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识之一。
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含义不仅仅是说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不负有举证责任,也应当包括被告人对控方的指控罪名没有证明责任。
前例第一种观点以被告人“为其丈夫购买和运输毒品”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为由,进而认定其有运输故意显然是一种推定。
不难看出,这种推定的逻辑是“你举不出没有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所以你犯有毒运输品罪”。
这种推定的思想基石只能是“有罪推定”。
第三、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特殊的刑法含义上。
笔者认为,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当作限制性认识,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
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
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多数情况下,许多毒品犯罪都是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外在表现形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必然以持有或掌控一定数量的毒品为前提或结果,所以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行为形式上的涵盖关系。
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两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极易混淆。
笔者坚持认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事实上,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这正是我们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承认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目的性这一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困惑,消除“案同罚不同”的司法尴尬。
综上,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又符合运输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也就是所谓的动态持有,只要无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或无确实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运输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
简言之,动态持有不等于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