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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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
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
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 ,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
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
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
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
第十三条学校规模
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小学学校:6 班、12 班、24 班、36 班,每班≤45 人;
2、初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3、九年制学校:9 班、18 班、36 班,小学每班≤45 人、初中每班≤50 人;
4、高级中学校:12 班、24 班、36 班、48 班,每班≤50 人。
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
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体育
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
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
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十八条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交通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4.1
的标准。
一、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
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0.8。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
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 号)执行。
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一般情况下,小学应确保有60 米直道的运动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100 米
直道的运动场地。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4.2 的标准。
三、绿化用地。
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
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
第五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舍用房构成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主要由教学及教学
辅助用房,办公及其辅助用房,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三部分组成。
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现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3 月),以及中小学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作如下设置。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及其仪器准备室、实验员室,音、体、美教室及其器材室,劳技教室及其器材室,计算机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卫生保健室,心理辅导室,校园网管理中心机房,多媒体学术报告厅,专用多媒体教室,电教维护室,校园广播系统控制室,校园安全监控室,学生视听阅览室,校园闭路电视播控控制室,校园电视台演播室等。
二、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德育展览室,档案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
三、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房,厕所等。
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建设面积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2011),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我市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小学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 5.1 的标准。
注1:学校规模小于6 个教学班的非完全小学,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班额实际,参照“不足 2 个平行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最低要求:应设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各1 间。
注2:学校规模大于48 个教学班的,每增加12 个教学班(2 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 1 间,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1 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1 间。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2 的标准。
注1:学生食堂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的60%计算就餐人数,按每人1.5m 计算食堂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包括操作间、售卖间、备餐间及就餐区等基本面积。
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就餐学生比例。
注2:厕所按学校学生人数,每16 人设一厕位(包括小便池及大便槽),每厕位按3m 计算使用面积2
二、初级中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4 的标准。
注:同表 5.3 上述标准的制订还参考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 年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03 年试行的《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中小学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等文献。
第六章学校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
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层数。
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普通教室、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化学实验室应安排在底层。
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八条建筑层高:
一、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6.1 的规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学用房最小净高按初中标准执行。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三、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
四、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中小学校建筑物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 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
一、中小学校的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学校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 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耐火等级。
中小学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楼地面。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地面应作防静电处理。
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门厅、走廊:
一、中小学校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学校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单侧走到及外廊净宽不应小于
1.80m;内廊、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
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五、中小学校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三条楼梯:
一、中小学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中有关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 座楼梯。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0m。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5m;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0。
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三、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四、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 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两梯段扶手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五、中小学校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
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0.9m,室外楼梯扶手、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 1.1m。
六、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七、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八、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楼梯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楼段宽度。
第三十四条墙面。
中小学校校舍建筑物的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保证师生身体健康。
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应设置耐磨、易清洁墙裙,墙裙高度各类小学不宜低于1.2m,各类中学不宜低于1.4m,舞蹈教室、风雨操场不应低于2.1m。
学生食堂的厨房,学生浴室、厕所的墙裙应高于 1.5m,或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敷设到顶墙砖。
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三十五条门窗。
中小学校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不得形成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
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三十六条屋面。
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七条厕所。
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
男生按每40 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20 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 2 个。
厕所应采用水冲厕所,并采用节水型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室内环境:
一、采光。
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
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
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和《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 的规定,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窗台高度不宜高于 1.0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0.9m 时,应设安全护栏。
教学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比应不低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 的相关标准。
二、通风换气。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 的有关规定。
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成都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0.2m 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也可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的规定。
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
灯具(长轴)应
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
各种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的桌面照度不应低于300 Lx,黑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5、网络系统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等。
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明线,保障学生通行安全。
7、实验用房和食堂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
四、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
前墙应设黑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
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二、各种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应按课程设计规定将管线接到实验桌。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存衣柜、书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六、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体美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应配置的实验仪器设备等,应符合《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电子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
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附属设施:
一、学校的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二、室外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