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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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各港口局自行明确承担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指导。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应将市、县级负责交通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负责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省级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标与指数、主要材料价格等信息;
(五)负责全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市场信用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七)指导、督促全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路工程: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省级审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等造价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普通国道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审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的普通国道、省道等造价管理工作(普通国道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审查除外)。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乡、村道等县(市、区)级审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水运工程: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审批的航道(防波堤)等造价管理工作,以
及负责省级审批的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投资估算审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的内河港口航道工程、陆岛交通码头等造价管理工作。沿海港口局负责所辖港口航道工程等市级审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造价审查意见开展设计文件审批工作。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应公路水运造价管理制度、造价依据等开展造价审查工作,出具造价审查意见,并同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可按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造价审查工作。承接造价审查的单位应向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县、乡、村道、陆岛交通等小型项目造价审查可采取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委托,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并对编制的造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组织咨询、设计等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后阶段造价对比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与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审批单位;
(三)应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建设单位还应定期对建设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相应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四)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在申报施工许可前,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相应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依据;
(五)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造价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造价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造价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相关检查,严格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及时整改问题;
(六)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水运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细做实涉及敏感点的方案优化工作,结合全寿命周期费用,做好技术经济比选;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相关依据规范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造价依据编制造价文件,保证造价文件深度和质量,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还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及相关规定做好前后阶段及类似项目的造价对比,分析造价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量清单核算、计量支付、变更、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