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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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
供应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6〕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应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应两类(建管物资);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部管物资管理
第九条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
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由专业物资代理公司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办的职责
一、拟定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建议;
二、拟定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要求,拟定部管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
三、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服务合同;
四、组织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供货计划和招标计划、招标文件;
五、组织建设单位报送招标计划;对物资设备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六、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合同;
七、组织协调部管物资设备供应工作,负责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应;
八、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九、提出合格物资设备生产商目录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十、预测部管物资的需求,对特殊物资设备,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期签订采购意向协议,待建设单位明确后组织建设单位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供应的服务合同;
二、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
三、参与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供货计划、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上报招标计划;
四、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
五、组织验收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的部管物资;
六、支付部管物资的货款;
七、调配、管理本项目的部管物资;
八、参与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应服务工作的考核;
九、组织本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承办以下工作:
一、准确掌握并向物资管理办提供供应商分布、产品及技术发展等市场信息,协助物资管理办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二、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清单和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
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四、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
五、按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承办招标工作;
六、督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合同;
七、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
八、物资管理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提供物资设备服务需要的资格或资质;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物资设备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三章部管物资招标
第十六条部管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进口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物资设备采购周期,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部管物资的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物资管理办确定。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经物资管理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部分部管物资可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物资代理公司汇总建设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报物资管理办审查,并根据审查后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将审查后的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市场调查,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招标时间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督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办应将物资设备采购价格报送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部管物资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