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山东重磅文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关系山东所有中小学老师、家长和学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二、坚持德育为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全过程。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干预和跟踪机制。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三、提升智育水平。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全部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
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求知欲,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班级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
主要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动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理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理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理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相关证明即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作者:教育局办…教育信息来源:基础教育科更新时间:2011-4-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实施以来,我市绝大部分中小学校都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遵守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课程方案、积极调整作息时间、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得到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及社会的好评。
但是,在落实规范的过程中,仍然有个别学校在认识上没有到位,口头上喊着落实《规范》,实际中仍然我行我素,置上级的规定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政策打“擦边球”。
也有的是对政策的理解不正确,导致了工作中的失误。
为了能够进一步执行好《规范》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规范》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打消观望的侥幸心理有些学校仍然持观望态度,有的人从狭隘的经验出发,怀疑这是一阵风,这些观念必须彻底打消。
山东省这次对推进素质教育是有充分准备的,并把推进素质教育作为今年全省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黄胜副省长讲:“必须把素质教育始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题,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持不懈、义无反顾地抓下去,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要继续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必要时要挥泪斩马谡!”。
齐涛厅长对落实规范决心很大,讲到:连规范都搞不了,还搞什么改革?我从来都没有想到搞不了。
张志勇副厅长讲到:素质教育肯定会遇到某些阻力,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创造良好的氛围,给素质教育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决不给应试教育反弹的机会。
可见省政府和省厅领导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心非常大,因此,还在持怀疑、观望态度的学校,要立即打消这个观念,要立即行动起来,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规范中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双休日”的问题《规范》中明确指出,双休日不上课。
全省中小学生双休日一律不组织上课。
这里所说的上课,是指学校集体组织的集体授课和学校统一组织的自习。
双休日除了部分老师按照规定值班以外,教师不再上班。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教育处下属各学校。
1.3概念及释义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1.4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1.5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目标与原则2.1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2.2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教基字[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0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
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教法字〔2011〕3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解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教育规划纲要不相适应、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厅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2010年9月1日前的印发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2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新增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的规范性文件共134件。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之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2010年9月1日前印发、仍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试行)2鲁教高字〔1992〕1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3鲁教财字[1993]2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鲁教财字[1999]54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5鲁教财字[1999]83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查勘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6鲁教财字〔2000〕6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7鲁教财字〔2000〕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改造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9鲁教基字〔2001〕2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鲁学位〔2001〕1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11鲁教职字〔2001〕4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12鲁教电字〔200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3鲁教科字〔20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14鲁教师字〔2001〕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15鲁教办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市场管理的通知16鲁教法字〔200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17鲁教人字〔2002〕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鲁教审字〔200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基建修缮工程及设备购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20鲁教基字〔200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学管理制止中学毕业年级提前结束课程的通知21鲁教基字〔2002〕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利用勤工俭学项目资源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2鲁教基字〔2002〕20号山东省教育厅等遏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有关问题的通知23鲁教基字〔2002〕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意见24鲁学位〔200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的通知25鲁教职字〔2002〕23号山东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3〕1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27鲁教财字〔2003〕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的通知28鲁教财字〔2003〕2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3〕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30鲁教财字〔2004〕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山东省教育社一报两刊发行工作的通知31鲁教财字〔2004〕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沾化县采用教育券形式建立扶贫助学制度试点的通知32鲁教基字〔2004〕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33鲁学位〔2004〕12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34鲁学位〔2004〕26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35鲁教职字〔200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鲁教办字〔2005〕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37鲁教法字〔2005〕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38鲁教计字〔2005〕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9鲁教财字〔2005〕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40鲁教财字〔2005〕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41鲁教审字〔2005〕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直属单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2鲁教基字〔2005〕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43鲁教基字〔2005〕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本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44鲁教基字〔2005〕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的通知45鲁教基字〔2005〕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6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7鲁教师字〔200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48鲁教办字〔2006〕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保障我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49鲁教办字〔200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50鲁教人字〔2006〕17号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51鲁教督字〔2006〕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52鲁教研字〔2006〕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53鲁学位〔2006〕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通知54鲁学位〔2006〕9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教强省”行动计划的通知5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56鲁教后字〔200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57鲁教计字〔2007〕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节约型学校创建活动的意见58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59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0鲁教财字〔2007〕3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61鲁教财字〔2007〕3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的意见62鲁教基字〔2007〕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63鲁教基字〔2007〕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64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6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66鲁教基字〔2007〕2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7鲁教研字〔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68鲁教职字〔2007〕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69鲁教职字〔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70鲁学位〔2007〕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71鲁教师字〔2007〕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师教育专业管理的通知72鲁教安字〔2007〕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3鲁教办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74鲁教财字〔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7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76鲁教基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检测制度的意见77鲁教基字[2008]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78鲁教基字〔2008〕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79鲁教基字〔2008〕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和人生规划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0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81鲁教基字〔2008〕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82鲁教基字〔2008〕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83鲁教基字〔2008〕2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84鲁教基字〔2008〕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制度的意见86鲁教基字〔2008〕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科目教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7鲁教基函(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88鲁教基函(2008)3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89鲁教研字〔2008〕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90鲁教研字〔2008〕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91鲁教研字〔2008〕4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92鲁教职字〔2008〕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的意见93鲁教师字〔2008〕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94鲁教人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6鲁教财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97鲁教财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98鲁教财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9鲁教财字〔2009〕3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探究实验室示范建设工程的通知100鲁教财字〔2009〕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01鲁教财字〔2009〕6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102鲁教基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103鲁教基字〔2009〕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4鲁教基字〔2009〕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05鲁教基字〔2009〕1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106鲁教基字〔2009〕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107鲁教基函(2009)2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8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9鲁教高字〔2009〕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放假管理的通知110鲁教研字〔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111鲁学位〔200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12鲁学位〔200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113鲁教民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114鲁教民字〔2009〕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115鲁教职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116鲁教职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若干意见117鲁教师字〔200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18鲁教师字〔2009〕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师学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119鲁教师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0鲁教师字〔2009〕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1鲁教师字〔2009〕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122鲁教师字〔2009〕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的通知123鲁教师字〔2009〕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124鲁教科字〔2009〕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25鲁教外字〔2009〕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126鲁教办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127鲁教办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28鲁教基字〔201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129鲁教基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130鲁教基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131鲁教研字〔2010〕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132鲁教外字〔2010〕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9日之间新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科字〔2010〕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鲁教办字〔2011〕1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附件3:山东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鲁教发〔1989〕14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2鲁教发〔1989〕53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试行工作条例》的通知3鲁教发〔1990〕12号山东省初中、小学学生辍学报告制度(试行)4鲁教基字〔1991〕25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快发展弱智教育的意见5鲁教职字〔1992〕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职业中专新上专业和各类学校举办职业中专班审批办法的通知6鲁教职字〔1992〕7号山东省教委关于举办高中后职业中专班有关问题的通知7鲁教成字〔1992〕16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8鲁教师字〔1992〕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意见9鲁教师办字〔1992〕3号山东省教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10鲁教师字〔1992〕4号山东省教委印发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班的办班条件和审批办法的通知11鲁教师字〔1992〕1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鲁教师字〔1992〕19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电师专学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卫电师专教学辅导暂行办法》的通知13鲁教师字〔1992〕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通知14山东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高中教育的意见15鲁教基字〔1994〕20号山东省教委关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16鲁教职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公布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名称的通知17鲁教职字〔1994〕1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8鲁教师字〔1994〕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省级规范化学校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19鲁教研字〔1996〕4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常规(试行)》的通知20鲁教师字〔1997〕8号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1鲁教研字〔1997〕28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三项基本功考核实施意见及训练与考核标准》的通知22鲁教财字〔1998〕42号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3鲁教职字〔1998〕12号山东省教委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山东省教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5鲁教办字〔2000〕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鲁教财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库存商品材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鲁教基字〔2001〕1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28鲁学位〔2001〕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鲁教财字〔2002〕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鲁教计函(2003)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31鲁教财函(2003)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远程网络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2鲁教办字〔2004〕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科研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33鲁教计函(2004)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4鲁教审字〔2004〕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35鲁教财字〔2005〕1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财经工作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36鲁教研字〔200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7鲁教学函(2007)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38鲁教基函(2008)2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39鲁教基函(2009)4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结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2007]20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对数学考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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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 省 普 通 中小 学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行 )的 解 读 山 试 》
对数 学考试 的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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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两师 范 大 学 数学 科 学 学 院 , 西 桂林 广 摘 要 : 试 具 有甄 别 与 选拔 、 断 与 反 馈 、 励 与导 向 考 诊 激 等 功 能 。 试 的作 用 决 定 了其 具 有 正 向与 负向 的双 重 功能 。 考 最 大 限度 地 发挥 考试 的 正 向功 能 , 少其 负向影 响 . 减 关键 在 于 考 试 的 目标 、 实施 , 以及 考 试结 果 的 正 确使 用 , 等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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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 介 简 《 定 》 分 六个 一 级 指标 , 十一 个 二级 指 标 。 规 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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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中小 学考 试 管理 规 定 》 考 试 评 价 《 数 学考 试 考 试 作 为评 价 学生 学 业 成绩 的手 段 ,与其 他 评 价 方 式 相
括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 级 分 析 ” “ 观 和 微 观 相 结 合 ” “ 、阶 、宏 、 “ 产 力 是评 价 历史 现 象 最 根 本 的标 准 ” “ 论 结 合 ” 。 把 生 、史 等 这 些 观 点 灵 活 地 运 用 到 高 考 的 热 点 、 点 中 . 考 和解 决 问 重 思 题 , 是 高 考 能 力考 查 的核 心 。 这 五、 注重 历 史 知识 的 联 系 性 。 完善 历 史 知识 体 系 要 加 强 历史 知 识 的 纵 向 和横 向 的联 系 ,特别 是 加 强 中 外 的联 系 , 文综 形式 下 的考 试 以 专题 的形 式 为主 . 中外 历 史 知 但 识 混 合 , 以 必须 加 强 纵 向和 横 向 的联 系 。 构建 纵 向 的 专题 所 而 知识 体 系是 关 系 到 高 三教 学 成 败 的 关键 一 环 专 题 知识 体 系 的构 建 要 防止 : 是 脱 离 单元 体 系 : 是 没有 重 点 . 一 二 面面 俱 到 : 三 是 架 空 史 实 , 谈 理 论 : 是 脱 离 学 生 和 高 考 实 际 , 目构 空 四 盲 建 。例 如 : 中 国近 现代 经 济 ” 题 的 知识 体 系 历来 是 高考 的重 “ 专 点 和 热点 专 题 。对 此 专 题 的 构 建必 须 明确 史 实 , 明确 重 点 , 明 确 结 构 。我 在 高 三复 习 中是这 样构 建 的 : 1 引 导学 生 确 定 本 () 专 题应 包 含 几个 子 系 统 :2 根 据 考 试 说 明 和 高考 命 题 趋 势 确 () 定 需 构 建 的 重点 子 系 统 及 框 架 ; 3) 生 根 据 手 中 的 教 材 、 ( 学 杂 志、 资料 用 相 应 的 具 体 方 法 归 纳 形 成 体 系 ;4 老师 验 收 ;5 () () 反 馈 矫 正 ; 6 体 系配 套 训 练 () 历 史具 有 多 样 性 、综 合性 的特 点 ,在 空 间上 涉 及 世 界各 地 , 内容上涵盖政治 、 济 、 在 经 民族 、 事 、 化 、 交 等 , 军 文 外 而这 些 方 面 又是 互相 联 系 、 相制 约 的 , 就 使历 史 知 识 本身 具 有 互 这 种横 向的 网 络结 构 。不 同 历 史 时期 的 阶段 特 征 是 历史 网络 体 系 中 的“ 纬线 ” 阶 段特 征揭 示 历 史 不 同 时期 的共 性 和 个性 , , 在 对 历 史 的认 识 巾 , 着 统 括 全 局 、 强 横 向 内在 联 系 、 知 起 加 使 识结 构 化 的作 用 。 对 于 中 国古 代史 的六 大 时期 , 如 可根 据 单 元 目录抓 历 史 阶段 的基 本 特 征 ,根 据 每一 节 的 目录 分 政 治 、 经 济、 文化 、 民族 、 交 等 角 度归 纳 单 元 的具 体 特 征 。 如 明 清 时 外 例 期 基 本 特 征 是 统 一 多 民族 罔家 的巩 固和 封 建 社 会 由 盛 转 衰 。 具体特征, 如政 治 : 主专 制 空 f 强化 ; 济 : 建 生 产 关 系 的 君 j 1 『 = 经 封 调 整 和 封建 经 济继 续 发 展 、 资本 主义 萌 芽 产 生 和缓 慢 发 展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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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
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
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
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
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
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
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
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
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
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
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
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
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
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