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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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可以吗?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可以吗?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可以吗?不可以“分离”,但所有权人对房子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可以决定将房子交给他人无偿使用,这是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现在人们都很看重的两种权利。

这两种权利之间有联系,但是,这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分离呢?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呢?将会在本文中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离么?本来就是两权分离的。

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权利收回,地上依附的房屋产权、使用权应当一并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而第61条第2款又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

二、如何理解这两种权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

这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是权利人,其他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犯其权利的义务。

这也是物权必须公示的主要原因,要不然,其他人怎么会知道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去侵犯它呢?房和地是不可分的,房不可能脱离地单独存在。

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应连同地面上的房产一并处理;在处理者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应连同其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这也就是常说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房屋所有权可以持续多少年呢?理论上,房屋所有权是无限期的。

好多人隐隐约约有一个概念,说房屋所有权是50年,或者说70年,都不对。

50年指的是设计使用年限,也就是“耐久年限”。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的关系如何,势必影响到权利变动时权利人利益的分配。

我国法律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之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

如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即“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但在土地管理上,我国分为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两条管理体系,这导致以上原则只适用国有土地及其附着房屋,而农村集体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具体地说,宅基地及其上的农民住房,则只能适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

因此,农村房产产权变动时,权利人的利益分配与城镇房地产有所不同。

一、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房随地走”原则的内涵农民住宅在所有农村房地产中所占份额占绝大多数,且权利主体涉及面广,就产权所产生的纠纷众多。

同城镇房地产一样,农民住宅也涉及两项权利,其一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二是对房产本身的所有权。

但在涉及房产权利因转让、抵押、继承析产、遗赠而发生变动时,二者就会表现出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产的受让人可以获得该房产的实物,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同时获得该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即使该土地属于划拨土地,房产的受让人也可以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影响其得到房产的实物。

而在农民住宅因转让、抵押、继承、遗赠而产权发生变动时,受让人或权利人却不一定获得该房产的实物,即,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可以获得实物,而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则只能获得房产价值形式的补偿。

能否有权取得房产的实物,取决于该受让人能否享有该房产赖以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利就成为空中楼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无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决于该权利人是否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即由其户籍而定,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劳动力不足,导致一部分宅基地被闲置、浪费是广大农村客观严峻的现实,这项改革是应对农村土地产权变化的积极举措。

宅基地作为数量占比大、社会影响大的不动产类型之一,必须要对其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唤醒“沉睡”的宅基地,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可自主掌控的财产权利,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发展,助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重要的制度创新1.1“三权分置”改革背景早在2018年1月的全国国土资源会议上,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2018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国家一系列安排部署,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指明了方向[1-3]。

1.2“三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制度大致经历了由“单一产权、自由流转”到“两权分离、限制流转”再到现如今“三权分置、限制流转”的演变。

具体地说,原先的“两权分离”是指宅基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在这一背景下,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正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4-5]。

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其背后蕴含着深层含义,一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使得宅基地不再局限于农民自用,而是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偿、有限期的流转,不仅可以减少闲置、浪费的宅基地数量,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而且加强了城乡间的资源协调与配置,在促进城市资本和资源向农村转移的同时,推动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及改革启示

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及改革启示

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及改革启示作者:冯兰茹郑兴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3期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 社会保障作者简介:冯兰茹,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郑兴明,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85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既没有为农民进城生活提供有效的货币支持,也在实际上增大了城市建设用地的压力。

并且,大量房屋因长期闲置而破败不堪,又严重影响了村庄建设的优化和美化。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相关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就成为十九大以来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选择。

尽管先期进行“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33个城市积极探索,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宅基地流转模式,不过,实际流转数量并不多。

除去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原因外,农民流转宅基地的积极性不高也是关键因素。

因此,弄清楚影响农民流转意愿的深层次原因,就成为当前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紧迫任务。

本文通过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来阐释宅基地之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逻辑,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相关理论支持。

(一)单一产权,家庭保障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土地改革法》,第一次以制度变迁的方式让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实现了“耕有地,居有屋”的梦想。

按照《土地改革法》,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房契是产权凭证,农民完整地拥有由宅基地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可以自由的转让、买卖以及抵押宅基地。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宅基地不仅保障着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而且也可以通过变现其资产价值,发挥货币保障的功能。

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

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

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2011-04-20 来源:赵明华李烨张心全--原告任甲诉被告任乙分家析产纠纷案□赵明华李烨张心全【裁判要旨】随着审判理念和相关规定的不断发展,对于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也出现了从单一判断标准,向复合判断标准的转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

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案情】原告:任甲被告:任乙原告任甲诉称,其与被告任乙系案外人胡某的养子女,胡某死后,两人共同共有上海市某幢房屋的二楼全部和底楼西南间、西北间、东北间、车间、附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其后,原告长期侨居海外,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但该房屋产权未进行分割。

鉴于原告长期不在国内居住,原、被告之间又无血缘关系,原告与被告继续共有该房屋已无必要,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分割房产,但被告一直不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

【审判】一审法院查明,任甲与任乙在系争房屋中所占的份额比为1:7,并判决对系争房屋做如下分割:系争房屋底层西南间归任甲所有(共折合人民币110.04万元);底层西北间、底层东北间、底层车间、附屋及二层全部归任乙所有(共折合人民币755.93万元)。

任甲应就其超出应得份额部分向任乙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7,938元。

判决后任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各个单独房间,不符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房屋基本单元的条件,不能进行单独的房地产登记,故任甲要求对系争房屋的各个房间进行产权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

房屋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

房屋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_房屋使用权70年到期后简述:房屋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房屋两权分离70年后所有权是你的,但是你却不能使用,要再交土地租金,然后才能使用是真的吗?3月1日,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房屋两权分离是什么意思?房屋两权分离70年后所有权是你的,但是你却不能使用,要再交土地租金,然后才能使用是真的吗?3月1日,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同时也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但是,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报道称,“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

昨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针对大家关心的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

姜大明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姜大明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

而针对国土部长这“房屋两权分离”一说,一些网友直呼,明白不过来!因此,关于“房屋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也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纷纷晒出自己的解答。

浮塵nowhere: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是无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归个人是有期限的。

运气好的话,房屋能挺到70年,到期后如果倒塌或被确定危房拆除,也就是说土地还在,房屋沒了,属于国家的还在,属于个人的沒了。

tu8747915:有啥不明白的:翻译过来就是,房子永远是你的,但放我这块土地上是有期限的(70年);到期了,你可以将你的房子拿走,想再放哪儿,你自己定;如想还放我这儿,对不起啦:再掏钱!!!model56:就是说70年后所有权是你的,但是你却不能使用,要再交土地租金,然后才能使用。

lily19962013:使用权是你的,所以有期限,所有权是国家的,所以无期限,是这样理解吗?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大会开始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部长通道”接受了媒体采访,以下为房屋两权分离采访实录。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房屋两权分离解说: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特别是我们媒体的女同胞们,大家过节好。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房子是老百姓重要的不动产,我们买到房子后,会拿到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房屋的主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属于永久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不同,最长期限也就是70年。

也就是说两者是分离的,那么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下面小编简单为大家介绍下吧。

房子是老百姓重要的不动产,我们买到房子后,会拿到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房屋的主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属于永久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不同,最长期限也就是70年。

也就是说两者是分离的,那么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下面小编简单为大家介绍下吧。

▲一、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关于房与地的关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同。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采用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单一化的住宅,以土地为主,以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土地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

但我国是二元化的所有权体系模式,就是将土地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两个权利来看待。

1、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私人不能取得城市土地所有权。

但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人们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拥有所有权。

这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基础。

2、特殊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情况。

中国人多地少,无法采取单一化住宅模式,让每家每户都有一块地或一处独立住宅,必须采取公寓化住宅模式。

公寓化住宅模式产生的问题是,房子与土地无法一一对应。

这是一个法律现实问题。

3、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吸引外资,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许可他们在我国投资。

1988年土地市场全面启动后,这种权利出让模式应用在城市住宅买卖中,意味着人们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定为70年。

但人们对房屋的所有权从一开始是没有期限的。

▲二、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办?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实行两权分离 推进房产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两权分离 推进房产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 充 满 活 力 和 生 机 的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增值
.
改 变 传统 的 管 理方 式
确 保 国 有 资 产保 值
,
建 立 现 代企业 制 度 是搞 好 企业 的 首 要条 件 是 新 形 势 下解 放 和 发 展 生 产 力 的 有 效 手 段 从 而 使 企
. ,
改 变 传 统 的 直管 房 产 管理 模 式 用 直 管房 产 的 经济 价 值
,
化 职
,
仁 也缺 少
,
闯 市 场 的动 力
由 于 管 理体 制 滞 后
,
工 人 界线 机制
。 ,
建 立 起能 上 能下
,
择优 竞争 上 岗 的用 人
,
在某 些 方 面 新 的形势下

制 约 了 干 部 和 职 工积 极 性 的 发挥
,
,

同 时 实 行 新 的 工 资 管 理 和 分配 制 度
, 、
,
,
在 企业改制 过程 中
,
改变 过 去 那 种 有 权 管 理 房 产 的 部 门 不 参 与 经 营 活 动 从 事 经 营 L 作 的 基层 单 位 又 没有 处置 房 产 的 职
,
离 要 依 据 现代 企 业 制 度 产 权 清 晰
,
权 责明确 政企

分开 实践
管理 科学 的 基本要 求
,
进 一 步 解 放思 想 勇 于 放下 去

适 应市 场 经济 的 需 要
,
建 立充 满活 力 的内 加 快 企业

现 的 一 种 新 的 管 理 形式

,

宅基地资格权探究

宅基地资格权探究

2020年2月第32卷 第1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Feb.2020V ol. 32 No.111一、增设宅基地“资格权”的现实基础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该规定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定下了“三权分置”的基调,该意见的提出宣示着我国宅基地权利由过去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状态将逐渐过渡为由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并存的权利架构。

(一)“两权分离”的历史背景与现实障碍宅基地政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政策,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经历了近七十年制度变迁。

历经土地地主私有、农民私有和土地公有之后,现行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其权利模式为“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分离。

宅基地“两权分离”缘起于1962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禁止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农民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1978年《宪法》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宅基地两权分离制度,并在其后的下位法中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我国宅基地制度在设立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人役权”的设立模式,目的在于维护农村土地秩序,节约农地资源,从而保障农民居住权。

[1]宅基地两权分离时期,其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得宅基地的流转收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在当时,宅基地政策主要体现出其政治功能,即“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功能,农民可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不受使用期限的制约。

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3篇)

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房屋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的背景1.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土地供应与需求矛盾突出。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2. 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价不断攀升。

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3. 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成为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三、土地房屋分离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房屋。

2.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土地使用权设立与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土地使用权设立与变更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土地使用权设立与变更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土地房屋分离登记制度土地房屋分离登记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登记机关分别登记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登记与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影响。

4. 土地房屋分离交易制度土地房屋分离交易制度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分别进行交易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交易与房屋所有权交易应当分别进行,不得相互替代。

5. 土地房屋分离税收制度土地房屋分离税收制度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别征收税费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税与房屋所有权税应当分别征收,不得相互混淆。

房屋和土地分开评估报告

房屋和土地分开评估报告

房屋和土地分开评估报告房屋和土地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两个关键要素。

在进行房地产评估时,通常会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分开评估,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房产的价值。

下面将从房屋和土地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房屋评估是指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房屋评估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建筑结构:评估房屋的建筑结构的质量和功能性。

房屋的建筑结构是否坚固、合理,是否存在隐患,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房屋的价值。

2. 使用寿命:评估房屋的使用寿命。

房屋的使用寿命与其建筑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等因素密切相关,使用寿命越长,其价值也就越高。

3. 功能布局:评估房屋的功能布局是否合理。

房屋的功能布局对于居住体验和使用便利性有着重要影响,合理的功能布局会提高房屋的价值。

4. 装修状况:评估房屋的装修状况。

好的装修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和观赏价值,而破旧或低劣的装修则会降低房屋的价值。

其次,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土地评估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土地位置:评估土地位置的优劣。

土地的位置对于房地产的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比如位于市中心的土地通常价值更高。

2. 土地用途:评估土地的用途。

不同用途的土地具有不同的价值,比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 土地面积:评估土地的面积大小。

土地的面积是决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面积越大,价值也就越高。

4. 土地规划:评估土地的规划条件。

土地规划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土地的使用和开发价值。

在进行房屋和土地的分开评估后,可以得出两者的具体价值。

房屋和土地评估的结果将对房地产交易、房屋贷款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在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中,分开评估也可以帮助开发商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房产的价值构成,对于决策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房屋和土地是房地产市场中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

分开评估房屋和土地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房产的价值,从而在交易和投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于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理解和掌握房屋和土地评估的方法和技巧是必不可少的。

房地产分立操作方法

房地产分立操作方法

房地产分立操作方法房地产分立操作是指一套房地产的整体产权被拆分为多个单独的产权单位,称为分立。

具体来说,房地产分立操作包括将一套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拆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使得每个部分可以独立交易、独立使用和独立管理。

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分立操作方法的详细解析。

1. 规划和设计:房地产分立操作的第一步是进行规划和设计。

即确定分立操作的目标和范围。

在这个阶段,需要考虑房地产的整体结构、审批手续、法律要求等因素,以确保分立操作能够顺利进行。

2. 执行法律程序:房地产分立操作需要依法进行,因此在进行分立操作之前,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这包括确保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的合法、完备,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产权转移、土地改革等。

3. 评估和估值:在进行房地产分立操作之前,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和估值。

这可以通过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分立单位的价值。

评估和估值是房地产分立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它决定了每个分立单位的交易价格、使用权益的分配等。

4. 制定合同和协议:房地产分立操作需要制定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保各个交易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和协议中应包括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价格、使用权益的分配、分立单位的所有权变更等内容。

同时,合同和协议还应考虑到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等因素,以确保分立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公示和备案:完成合同和协议的制定之后,需要进行公示和备案手续。

具体而言,需要向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公示,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以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认可。

公示和备案可以确保分立操作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保护。

6. 执行分立操作:完成以上步骤后,可以正式执行房地产分立操作。

这包括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完成产权转移、使用权划分等手续。

此外,还需要对房地产进行测绘、划界等工作,确保每个分立单位的边界明确、权益清晰。

7. 公示和登记变更:完成分立操作后,需要再次进行公示和登记变更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两权分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两权分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两权分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两权分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会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期限”是针对不动产权中的使用权类型,不是所有权。

如城市土地是公共所有,公民拥有的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是所有权没有期限。

他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在于更好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使交易更透明。

“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

这是一项法定行动。

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

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

”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带来8个惊人结果1、直接的结果是:我们可以轻易查到名人、富人和官员的房产及交易情况。

再也不用各种猜测和澄清了!2、微博称,若今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价马上会跌。

房价一跌,开发商、银行。

炒房者都要哭了。

3、由于一部分人不想让人知道自己的财产情况。

尤其是一部分官员。

制度执行前夕,也许会出现一波房产抛售狂潮。

房屋权属拆分协议书模板

房屋权属拆分协议书模板

房屋权属拆分协议书模板甲方(原房屋共有人):_______________乙方(拆分后房屋共有人):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共同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房屋一套,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权属拆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权属拆分1.1 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比例拆分给乙方。

1.2 拆分后,甲方与乙方将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比例为:甲方占______%,乙方占______%。

第二条房屋权属拆分条件2.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完成房屋权属拆分所需的所有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缴纳相关税费等。

2.2 甲方与乙方应保证在房屋权属拆分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文件。

第三条权属拆分后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与乙方按照拆分后的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2 甲方与乙方应按照各自所占比例承担该房屋的维护、修缮、管理等费用。

3.3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书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物权分离原则

物权分离原则

物权分离原则
物权分离原则是指物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彼此分离,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

例如,房屋所有权可以归属于A,但是使用权可以出租给B,收益权可以出售给C,处分权可以转让给D。

这种分离的方式使得物权的流通更加灵活,也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的需求。

同时,物权分离原则也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对于房屋的征收、拍卖等程序,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的利益。

然而,物权分离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例如使用权者可能会滥用房屋等财产,而所有权者也可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其财产的使用。

因此,在实施物权分离时,也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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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共有分离协议书范文范本

最新房屋共有分离协议书范文范本

最新房屋共有分离协议书范文范本甲方(共有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共有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共有分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共有分离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共有房屋进行分离。

第二条分离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分离为两个独立的产权单位,并分别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分离比例甲乙双方根据各自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和使用情况,同意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离: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第四条分离范围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范围进行分离:1. 甲方分得房屋的______部分,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分得房屋的______部分,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离后的权利与义务1. 分离后,甲方和乙方各自拥有其分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分离后,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分得房屋的维修、管理等义务。

3. 分离后,甲方和乙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安全。

第六条分离费用1. 分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分离比例分担。

2. 分离过程中如需进行房屋改造,改造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分离比例分担。

第七条分离时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完成房屋分离,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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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两权分离使用权没有期限
针对大家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姜大明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作出回应。

他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姜大明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同时也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报道称,“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

对此,姜大明表示,证书有权力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进入会场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国务院侨办主任裘援平踏上大会堂北门部长通道的红毯,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问题。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证书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
针对大家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姜大明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作出回应。

他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姜大明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

3月1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同时也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报道称,“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

对此,姜大明表示,证书有权力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耕地保护,姜大明明确表示,国土资源部已和农业部合作开展一项工作,就是将耕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划定为基本农田,让中国人的饭碗有基本保障。

姜大明说,划定基本农田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镇周边到广袤农村的“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原则开展工作。

姜大明指出,划定基本农田的工作,关键在于城市周边耕地的划定。

“城市建设会侵占耕地,城市周边多年形成的优质耕地需要更多保护。

”姜大明说,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比如交通、水利等用途无法避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
侵占。

网友观点:
@任志强:一个需要通过解释才能理解的法律文书,是极不合理和严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使馆能看懂这个文件吗?司法有明确规定吗?划拨土地如何填写?人大代表应列入
两会提案!
@张羽的小屋:"不动产权证"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涉及万千百姓身价性命。

这么明显的歧意,官家早就心知肚明。

为什么不写清楚一些呢?因为直到今天他们也没有就房屋和土地的关系达成一致!房子建在土地上,土地还是国有。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是因为这个悖论,才出现这种笑话,这也是房产税迟迟无法推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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