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权分离引发的代理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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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权分离引发的代理收益问题

林民书

摘 要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代理人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交换关系。相应地代理人的利益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在激励机制的安排上,应改变传统的职务升迁的做法,而依据代理人的能力和业绩支付他们的个人报酬。代理人的收入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与企业经营业绩相联系的代理收益。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代理人 利益 激励机制 代理收益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政府把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某一代理人负责时,就应该使代理人在对企业进行有效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合理规范代理收益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关键因素。

一、对现有产权改革的反思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增大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可以较好解决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端。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却遇到许多困难,由于体制变化没有同时形成相应的利益分配体系,从而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产权关系的改革,不仅仅只是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新安排,而且要通过这种安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革不仅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还要解决经营者到位问题。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经营者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甚至损害所有者利益,这在目前国有企业中还相当普遍。

改革初期,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了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而,当时的放权让利并没有提到制度的建立上。放权让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利益的调整不是放在企业改革的整体过程中加以考虑。在让利过程中没有很好处理经营者、劳动者和出资者的利益关系,没有一个客观执行的标准,使得不仅在制定让利标准时带有主观随意性,而且出资者的利益也并没有因此得到保证,反而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希望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然而责任与权力的确立,要以相应利益为基础,但目前对如何构造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利益机制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对企业代理人利益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也正是这方面的原因,企业的改革反复无常。在分配上往往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过份向代理人方向倾斜,另一种则是限制或侵犯代理人的利益。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来处理这类问题。

二、代理收益产生的原因

当政府把国有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时,代理人是否尽责尽力,取决于用来刺激代理人动力的激励机制是否与他们所追求的利益相符。代理人之所以愿意为企业努力工作,是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从中得到实现。出资者为了吸引和鼓励代理人去实现他们的目标,有必要满足代理人的这种利益要求。出资者应通过适当的形式,让谋求的目标与代理人的利益要求能够有机地结合。出资者必须寻求并实施体现这种结合的有效方式,使代理人在这种方式下,能够真正把自己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第12卷第1期

1998年1月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u rnal of Fu zhou University (S ocial S cience )V o l.12N o.1 Jan.1998

在不同时期,代理人追求的利益要求存在着差别。在传统体制下,政治与经济不分,企业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完成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是政府实现其经济和政治目标的工具。代理人的利益是通过他所处的政治地位和干部的行政级别来保证和实现。在激励机制的安排上,用适应于行政机关的激励措施即行政职务的升迁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其结果是导致在收入分配上将代理人的报酬与企业经营状况脱钩,而政府对企业的非盈利目标以及代理人的干部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利益表现为行政级别的提升,这就使得利用非经济的手段来激发代理人的动力成为可能。

国有企业由于所处的隶属地位,其管理决策控制在行政部门手中,主管部门的领导与企业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行政职务上代理人处于被领导的地位。职务和级别的提升对代理人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的提高,代理人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可得到间接的满足。升迁制度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目标要求与代理人自身利益追求的统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确实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有效地调动了代理人的工作热情。

然而,当国有企业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作为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目标以及代理人的利益追求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适用于原有体制下的激励机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造,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目前,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企业并没有与行政部门脱离关系,代理人仍保持其国家干部身份。但政府作为出资者此时改变了它的经济行为,它要求企业按市场法则组织生产与经营,即企业所要完成的已经不是政府的行政目标,而是谋求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代理人唯有按经济规律办事,才能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由此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应是企业家而不是官员,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不是去迎合官员的嗜好,获得他们的好感,谋求个人仕途上的前程。而且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也相应切断了代理人的仕途道路,这就产生了两权分离后代理人的利益问题,即如何落实代理人的利益。既然政企分开,代理人的利益就不应体现在仕途上,而要把他们的利益集中体现在经济上,即体现在个人收入上。唯有如此,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标才能与企业的发展和良好的效益联系起来,即代理人能够从企业的不断发展中获得直接的经济上的好处。

代理人的这种利益追求就是获取他的代理收益。在市场经济中,代理人受托于出资者经营企业实际上存在着劳动聘用关系,是一种高级劳动的交易过程。这种交易的双方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他们共同遵循的交易原则应符合市场交易法则即公平交易。出资者付给代理人报酬,一方面是对代理人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应有收益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对代理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奖赏。

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下进行的。企业的代理人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因为他只是按照上级的计划按部就班地组织生产,即使出现决策失误,也与他无关。企业的代理人既无财权也无人事权,更没有决策权,实际上他只是行政机构外派的代表,执行的是行政职能,并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的指挥者。代理人的干部身份使收入水平只能依据行政系统来确定,行政级别低的企业代理人的收入,不论其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都不能高于行政级别高的干部的收入。

当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出资者与代理人之间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经营权的范围内,所有者不能横加干涉代理人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关系。所有者需要的是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代理人需要的是从代理工作中获得相应的代理收入。在决定代理人收入分配过程中,必须承认代理人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出资者在维护自己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应该承认代理人具有获得代理收益的权利。

在出资者与代理人的关系中,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将是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而维护二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根据市场交易准则,根据代理人的权责,合理规定他的收入标准,使收入与代理人的职责能够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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