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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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一、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不予撤销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范围。

这在学理上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表)人责任”。

立法上针对狭义无权代理责任所创造出的“崭新”立法例,在解释与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学说分歧:一是认为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79条,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予以构造。

如有学者主张《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应以狭义无权代理人是否具有过失为依据,作为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利益抑或是信赖利益的基础。

但对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以及在相对人为恶意时责任应如何承担,仍然存在不同的解释结论(参见迟颖:《〈民法总则〉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第112页;王浩:《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80页;张弛:《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第7页;张家勇:《论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载《人民法治》2017年第10期,第30页。

);二是主张应严格遵循规范文义,在现行法框架之下进行利益权衡和体系解释。

如有学者认为第3款规定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的履行责任或赔偿责任,并不以前者是否具有过失为前提,第4款亦未以相对人恶意作为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免责事由,应依过失相抵法理处理(参见纪海龙:《〈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4期,第168页。

)。

或者认为,相对人的“善意”应解释为“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代理权欠缺”,不必根据狭义无权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区分其责任范围(参见夏昊晗:《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载《法学》2018年第6期,第145页。

)。

在诠释《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时,有待解决的主要争议问题如下:(1)以狭义无权代理人是否知晓代理权瑕疵判断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能否被嵌入现行法的框架之下?(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皆具有信赖保护的功能,在解释狭义无权代理责任时应如何厘清两者的界限以实现体系上的协调?(3)如何结合我国相关实证法已展现的丰富裁判规则,以适当选择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具体解释方案?二、第171条第3款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及其主观因素考察(一)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争议比较法上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立法例,大体可以分为缔约过失责任(《意大利民法》第1398条)、默示授权担保责任(《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第6.10条第1款)与法定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日本民法典》第117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10条)。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在商业交易中,代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代理关系通常是指授权一个第三方代表你处理商业事务。

代理服务可以包括尽职调查、撰写合同、签署文件和执行交易条款等。

在代理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委任代理来代表其进行商业谈判和交易,这种委托关系称为代理关系。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完全授权去代表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能代表当事人进行具体的事务,例如交付货物或执行某些管理任务。

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代表其进行任何合同签署或其他法律事务。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是必须明确的。

当事人应该清楚地了解他们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他们的行为,并在代理人的行为范围内监督他们的行为。

当事人还应该了解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并在代理人执行任务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还包括代理人在代表他们时需要遵守特定法规的要求。

当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执行某些法律程序时,例如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证,代理人需要遵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了代理人的行为范围,并且对代理人执行任务的方式进行了监督和限制。

当事人还有权拒绝代理人进行某些任务。

如果代理人试图超越其授权范围执行某些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停止。

当事人应该与代理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以确保代理人了解其授权范围,并在执行任务时遵守当事人的要求。

另外,当事人有权取消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人没有遵守当事人的要求或在执行任务时出现问题,当事人可以终止代理关系。

当事人也有权需要代理人回报。

如果代理人因此产生的费用超出授权,当事人可能会拒绝支付。

总之,当事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的权利必须得到明确保护。

当事人必须确保他们与代理人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以确保代理人了解其授权范围,并在执行任务时遵守规定和要求。

当事人还应该有权取消代理关系,并在需要时要求代理人回报。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 ) 义无 权 代 理 的特 征 二 狭
二、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 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使相对第 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而以他人的名义所 为的民事行为 , 其一 般简称无权代理 。 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总是赋予 民事主体
首先 , 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 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 民事行为, 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为。 为人 的行为符合代理 的外部条件, 行 涉 及三方当事人, 如果行为人不 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 以自己的名 而 义实施行为便不会 产生无权代理 。 其次,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 , 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其二。 超越代理权 的无权代理。即代理
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 , 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代理人 是有利 的, 是为本人 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 狭义的无权代
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 由, 从使法 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狭义 的无权代理则不存在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 的这种联系, 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本文关
内的类似 行 为起 到 了极 大的推动 作 用.
关 键词
狭 义无权代 理
效 力 立 法完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0 .8.2 10.5 220)7 1 0 0
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在 性质上 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 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 当事人意
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 律行为, 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归属的不确定 , 将
直接关系到本人、 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 。因此 , 下文中笔
者 将 从 三 方 当 事 人之 间 的不 同关 系 来 剖 析 。 ( ) 一 被代 理人 与相 对 人 之 间的 关 系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权代理的几个问题; 摘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

本文就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 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律效果民事责任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代理,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这就是说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超越代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

[2]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代理权可能因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代理活动,都会发生无权代理。

[3](二)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代理行为可能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

狭义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本文将从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但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代理人误以为有授权;(2)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擅自代理;(3)代理人虽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有限,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2. 特征(1)代理行为无效。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责任关系,具体责任承担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和被代理人的过错。

(3)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能受到损害,法律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这意味着代理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

2.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1)代理人的责任。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擅自代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相对人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被代理人的责任。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因代理人的行为遭受损失。

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有过错,如知情不举、放任代理人等,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相对人权益的保护(1)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狭义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事实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则始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全和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3、主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4、客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浅谈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对《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解读

浅谈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对《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解读

浅谈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对《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解读摘要: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除了相对人为善意以及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外,还应当以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为前提。

“善意”应当解释为不知且不应知,采用无过失标准。

表见代理构成与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请求权的成立。

在法效果上,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消极利益赔偿,但应受到被代理人履行能力的限制。

关键词:无权代理善意履行债务消极利益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请求权。

相较于《民法总则》并未有实质上的变化。

《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也并未对第171条做进一步明确。

因此,学界关于第171条第3款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主要体现在构成要件和法效果两个方面。

在构成要件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善意”的定义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于相对人主观过失的程度要求上的不同。

第二,是否以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为前提。

第三,是否以不构成表见代理为前提,即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

在法效果方面,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

二是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受到被代理人履行能力的限制。

二、第171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一)共识基于《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相对人主张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至少包含两个要件:一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二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此观点在学界形成基本共识。

[1]进一步而言,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且不应当知。

这点可由第4款中将“恶意”定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面解释而得知。

拒绝追认包括被代理人直接做出意思通知表示拒绝追认,和依据第171条第2款中的规定,其沉默被视为拒绝追认。

(二)分歧1.“善意”如何理解学界对于“善意”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张相对人的善意是无过失。

[2]另一种则主张相对人的善意仅无重大过失即可。

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

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
( ) 对权 的形成权 二 相 为 了防止 因本人 不行 使形成 权 而使相 对 人 陷于 不 确定 状态 ,立 法也赋 予 相对人 得 以终结 此种 不确
定 状态 的形成 权—— 催 告权 与撤 销权 。
催 告权是 指相 对人 确定 相 当期 限催 告 本人 确答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形 ,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 是 否追认 的权 利 。 本人 追认 或否认 前 , 论相 对人 在 不 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 是 否知悉 代理 人无 代理 权 , 均可行 使催 告权 , 促本 催 合同法一方面赋予本人形成权使其效力确定 , 另一方 人作 出追认或者否认 的意思表示。催告只能向本人
※基 金项 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准号 :8 F 2 )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 2 1工程三期 重点学科建设项 目的阶段性成果。 批 0 C X0 0 、 1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9 2 作者简介: 张盛渝 , 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 向: 民法 、 刑法 。 王 峰,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经济师 , 武汉 大学 E A。研究方 向: MB 财产法。
狭义无权代理是传统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制 度, 一般被 归类 为效 力未 定 的法律行 为 的范 畴 。 国 我
《 同法 》 4 合 第 8条也 确立 了该 制度 。不 过 , 国合 同 我
法 有关 该制 度 的设 计 还 存 在着 一 定 的不 完 善 之处 。 本文 试 图对该制 度进 行分 析 , 以求教 于方 家 。

面对无权代理人科以责任 , 但无论如何 , 为践行本人
不 应 因他人擅 自以 自己名 义为法 律行 为 而负 责 的私 法原则 , 同法 不允许该第 三人 以无权代 理人是 以本 合 人名义 订约为 由 , 甚至 以善意信赖 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 权 为由 , 而主张该合 同直接对本人发 生效力 。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权代理是指代理⼈不具有代理权⽽实施代理⾏为。

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般代理⾏为的表⾯特征;(2)⾏为⼈实施代理⾏为没有代理权;(3)⽆权代理⾏为并⾮绝对不能产⽣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权代理 1、是指⾏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名义所为的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狭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为⼈⽆代理权,也不能让别⼈相信其有代理权;(2)⾏为⼈以本⼈的名义与第三⼈实施民事⾏为;(3)第三⼈须为善意且⽆过失;(4)⾏为⼈与第三⼈所为的⾏为不是违法⾏为;(5)⾏为⼈与第三⼈都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3、⽆权代理的法律效⼒。

⽆权代理属于效⼒未定的民事⾏为,基于意思⾃治原则,在⽆权代理不违反强⾏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主选择发⽣何种法律的效果。

* 本⼈追认。

⽆权代理经本⼈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本⼈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本⼈的追认是形成权;(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也可默⽰;可向⾏为⼈为之,也可向第三⼈为之,或公告为之。

(3)⽆权代理经追认后⾃始有效;(4)⾏为⼈实施多项⽆权代理⾏为,本⼈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不承认义务。

(5)追认⾏为要在第三⼈⾏使撤回权之前使。

* 第三⼈的催告和撤销。

第三⼈⾏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使催告权期限,如本⼈在期限内未做出确认,视为拒绝追认;⾏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或其法定代理⼈、或法定代表⼈表⽰。

第三⼈⾏使撤回权的条件:(1)应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三⼈明知⾏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进⾏交易的,丧失撤回权;(3)撤回的意思表⽰⼀般应向⽆权代理⼈为之。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的⾏为⾜以使诚信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权代理⼈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民法学习——12.无权代理

民法学习——12.无权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思考题
1、民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3、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4、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练习题
• 一、判断题 • 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 同。() • 2、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被代理人 同意,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 () • 3、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 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 5、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 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委托代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
撤销
法律后果
(1)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 —— 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 ) (2)撤销该行为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 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即存 在所谓“外表授权”的情形。 在所谓“外表授权”的情形。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一、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越权的表见代理。 二、越权的表见代理。 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 三、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果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 一、如果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用被代理人 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视为被 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合同签订人盗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 二、合同签订人盗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借用介绍信、 三、借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 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 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浅析狭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王 冉)

浅析狭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王  冉)

浅析狭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王冉上传时间:2002-12-1(一)案情原告甲自己经营一家服装商店。

某日和顾客乙协议一套西服的价格时,因需要接听一个电话,请碰巧到店里的一个朋友丙暂时看管店面,说马上回来。

在甲接电话期间,乙和丙商议以300元的价格将西服出卖。

丙说等甲回来再说。

后来,乙丙以300元的价格成交,将西服卖给了乙。

甲回来后说西服价值500元,亏本了。

要求乙退还西服,同时将300元退还给乙。

否则由丙赔偿损失。

(二)不同观点1.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由于事后没有得到甲的追认,由丙来承担合同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相对人乙知道无权代理的事实,则不能有丙单独承担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

而应视为乙和丙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不因无权代理而无效,有行为人承担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

2.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51条的规定,权利人未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依法产生反还财产的后果。

(三)学理分析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即行为人从未被授予过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

至于无权处分含义的把握,应区分出卖无处分权之物的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

而这一区分,是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在权利上设定义务的行为,其中的意思表示仅是设定债权债务的意思,其结果仅是债权债务的变动,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性质为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可为双方行为,如买卖契约的订立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享有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负担行为亦可为单方行为,如遗赠财产之遗赠行为。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以发生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行为有效,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

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发生变动为内容,其结果是物权的变动,而非债权债务的设定,“本质是消灭某些权利的行为,”其性质为物权行为。

根据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无权处分,其性质为处分行为,其中必然包含着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和移转物权的行为,其目的是发生物权变动。

狭义无权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狭义无权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

狭义无权代理通俗易懂的例子狭义无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指代理人没有被委托执行的权利。

这一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体现。

接下来,就给大家举几个生动的例子,带大家深入了解狭义无权代理。

首先,我们可以说到购买电脑的例子。

在这个例子中,A想购买一台电脑,但他正忙于工作,无法亲自到电脑店进行选购。

于是,他委托了B去为他购买电脑。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B发现他喜欢一款电脑,于是他顺手给自己也买了一台。

这就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了。

因为,A并没有授权B为自己购买电脑之外的物品,B所进行的购买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

再举一个买车的例子。

小王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但他很忙,没有时间去查看。

于是,他委托了小李去为他挑选车辆。

在挑选的过程中,小李为了得到更高的佣金,故意忽略了车辆的缺陷,并将有缺陷的车辆卖给了小王。

这也属于狭义无权代理。

因为小王并没有授权小李为他挑选或者购买有缺陷的车辆,小李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

最后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聊一聊银行的代理。

像很多人一样,小张也选择了银行卡代理,让他的亲戚在他为开户,提现等事务中帮助他处理。

但是,小张的亲戚却擅自将他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其他人,甚至将他的账户余额乱花掉了。

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虽然小张委托了自己的亲戚帮助他处理银行卡相关事宜,但在亲戚透露密码,甚至乱花了他的钱的时候,就已经超出了委托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狭义无权代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但我们也应该深入理解并尽可能杜绝这种行为。

在代理过程中,要明确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单方面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权利方面,要尽可能详细地规定代理人可使用的权利与範围,并为出现违规行为准备好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代理人也应意识到自己的职责与必要的道德约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狭义无权代理给生活与工作带来的不便。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交易的便捷。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以保障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会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被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本文将探讨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狭义无权代理,又称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2. 特征(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效力(1)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该代理行为,则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2. 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代理义务、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等。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代理人因超越代理权限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相对人的权利(1)拒绝追认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拒绝追认该代理行为。

(2)撤销权:相对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行为后,有权撤销该代理行为。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汽车,授权乙只能以不超过30万元的价格购买。

乙在购买过程中,擅自将价格提高到40万元,甲在知道后拒绝追认。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

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则不属此例;(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有的国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缔结契约者,对于本人的利益或不利益,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也规定了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自始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即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的影响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的影响

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的影响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欲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该他人,称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可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别。

前者为通常所称之无权代理,代理行为属未决的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后者则虽为无权代理,但具有相当于有权代理之效力,因而适用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之规则。

我国主要有三种狭义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1句与《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

这三种无权代理在判断无权代理之构成时要件各不相同,但是其法律效果均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发生三方面的关系:一是本人与相对人间的关系,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二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间的关系,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本人与无权代理人间的关系,乃内部关系问题。

笔者将在下文着重分析狭义无权代理中各主体是否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产生的影响。

一、相对人是否善意对法律效果归属的影响相对人在无权代理发生但法律效果未定时主要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催告权;二是撤回权。

其均是为避免相对人长期处于不安定的法律地位而设。

(一)催告权催告是相对人要求本人回答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意思通知,其法律效果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性质上属于准法律行为。

催告是由于相对人的一方行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故为形成权的一种。

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答复是否承认,如果本人逾期未为确答,则视为拒绝承认。

具体可从《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1句(“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内容中得知。

法条规定催告的除斥期间(1个月)是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旨在尽快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中并未要求行使催告权的相对人须主观善意,且即使相对人恶意仍使其享有催告权似对他方主体未构成权利侵害,因此可推知:即便相对人并非善意,也可行使催告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狭义的无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关系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关系可能存在瑕疵,其中狭义的无权代理就是一种常见的代理瑕疵。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本文将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定义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这种代理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因为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未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授权已经失效。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第三人主观上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不知道授权已经失效。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由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其他法律义务。

2.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遭受损失,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责任:如果代理人代为支付了第三人,被代理人需要向代理人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3)撤销权: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第三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3. 代理人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代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撤销权:第三人有权撤销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代理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五、案例分析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代理其销售产品,乙公司未经授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毕业论文-浅论无权代理制度

浅论无权代理制度摘要无权代理是民法体系中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由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形式组成的。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无权代理制度,使它能够在纷繁的社会实践中最大力度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了让民法学爱好者对无权代理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增强对实际工作者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出发,再对无权代理中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以及它们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讲述。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征构成要件ABSTRACTThe unauthorized agency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t is mainly composed of two kinds of forms, which are the right agency and the form of the narrow sense. In order to let everyone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making it can in th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social practice protection of maximum intensity of the relative person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to allow civil law science amateur of unauthorized agency system has more in-depth understanding and enhance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practical workers.The concept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unauthorized agency and apparent agency relationship and them through the civil law behavior arising from the legal effect about.Key words: unauthorized agency, see the agen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ments目录前言 (1)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2)(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2)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责任 (3)(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4)(二)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5)(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5)(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7)(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7)(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9)五、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9)(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9)(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0)六、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11)七、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3)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面对繁花似锦的社会生活,人们明白了依靠个人能力是不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和不断扩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代理制度因此而产生。

无权代理概念和特征

无权代理概念和特征

无权代理概念和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无权代理分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三、狭义无权代理1、狭义代理的情形:A、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B、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C、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A、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后,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被代理人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或否认的表示,否则该行为产生代理的效力。

B、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个权利就是催告权。

对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就是撤销权。

这项权利也属于形成权,它是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

C、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如果无权代理人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追认,第三人也不行使撤销权,则该代理无效,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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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代理制度的愈加发达。

然而,代理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代理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立法完善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

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作为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促使了交易的实现、民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

但是作为代理伴生物的无权代理的存在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述(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虽具备代理之外观,而行为人欠缺相应代理权的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这种,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文关于无权代理的论述,是从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界定,因此排除了表见代理。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一般简称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首先,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便不会产生无权代理。

其次,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其二。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其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最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性质关于无权代理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代理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

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确定之中,并且须以第三人的行为才能使之变为确定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行为。

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否定性判断。

因此,对于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采取“中立”态度,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可因被代理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虽然是代理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却非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因尚未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

”事实证明,狭义无权代理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

另一方面,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经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后,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宙q利益。

最后,法律,彩把无权代理效力的最终归属权由本人自己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对其合理化选择的维护,也更加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

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代理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确定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一般简称无权代理。

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我国法律对于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确定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

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狭义无权代理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本人、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

因此,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相对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

下面对追认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问题作些分析探讨: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

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代理人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的权利。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

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自然而然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并且代理权的授予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法律上的负担。

故而,与代理权的授予相同,追认在性质上也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授予或撤回。

因其在性质上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故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在德国民法中.梅迪库斯认为,无权代理时订立的合同是否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和不利益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也就是说,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合同的效力起初是未定的。

追认和接受代理权不同,它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一经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再撤回。

因此,追认的形式更为严格,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或者通过可推断的行为为之。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立法上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和拒绝权保护其利益。

但如果本人拖延行使这种权利,对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既不追认也不拒绝,那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且受本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之下,这种情形显然对善意第三人不利,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

对此,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与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相对互应的权利,都是从代理关系中衍生的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措施。

(二)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在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或在视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时,则产生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上。

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其必须具有代理权欠缺这一要件,且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产生,以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或者代理人有可以被视为拒绝承认的其它作为和不作为。

所有相对人于被代理人没有承认前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代理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1.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萨维尼等人主张适用契约外故意与过失责任这一古罗马法原则,但这一理论不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而后来的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则易导致免责。

在近代,专门针对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又有学者提出法定担保责任学说王泽鉴认为,无权代理人须负无过失责任应求诸于担保责任的思想,即以他人的名义而未法律行为时,对相对人所引起的正当信赖,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可使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特使无权代理负赔偿责任,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责任。

2.相对人的善意问题。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以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未构成要件。

这是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决定的。

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究其根本就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正当信赖,这当然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是自担风险,法律对其无保护之必要。

而且从法理上讲,相对人的主观恶意还构成了违反了善意风俗。

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于责任的依据,狭义无权代理被确定无效后,应以契约责任为依据,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无权代理行为人履行契约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为狭义无权代理归于无效的情形,使得相对人的合理期待被辜负,为弥补这种期待利益而赋予相对人向无权代理行为人主张请求权。

不过,选择履行契约义务的条件是无权代理行为人个人有履行的能力,然而实践中,无权,代理人往往缺乏履行能力,实际上不可能承担契约义务,使第三人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分几种情形:1.若被代理人拒绝承认,但其实际受有利益而代理人却因此而受有损害,无权代理人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被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2.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时,便使该行为确定对自己产生效力,此时应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基本法律关系来解决。

3.若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赔偿责任。

相对人为恶意,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三、狭义无权代理立法之完善(一)我国现行法的评析我国现行的无权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就具体内容而言,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合同法保留了关于被代理人追溯权的规定。

但同《民法通则》一样,没有明确追认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期限。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字面表述上看是不能矛盾的。

因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情形就包括了“相对人催告的情况。

”3.合同法赋予相对人催告权,但是设置了一定的法定催告期间,违背了民法的立法理念即司法自治原则。

合同法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权,但是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其行使条件。

(二)狭义无权代理立法完善之若干建议1.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尚不成体系,因此,若要健全我国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必须借鉴英美代理法。

同时。

在国内理论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确立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之相对人责权制度,即相对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实际履行还是赔偿损失作出选择。

同时还应当借鉴德国立法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狭义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2.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立法的完善实质上也是代理制度立法的完善,首先涉及到立法体例的选择,鉴于我国有漫长的法典化传统,且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这一背景决定了我国必然是在一部法律中系统、全面规定无权代理制度,这部法律就是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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