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合集下载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2024年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的无权代理

2024年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的无权代理

2024年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的无权代理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权利与义务2.2 乙方权利与义务2.3 双方的共同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担保事项3.1 担保的范围3.2 担保的条件3.3 担保的期限第四章: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处理4.1 无权代理的定义4.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4.3 无权代理的预防与处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履行的条件5.2 履行的程序5.3 履行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的定义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7.2 合同的解除7.3 合同的终止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的程序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9.3 其他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担保事项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3 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就担保事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信用状况,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双方的共同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担保事项3.1 担保的范围乙方同意为甲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2 担保的条件乙方提供担保的条件包括甲方的信用评估、债务的性质和金额等。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归于消灭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同时规定了在本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通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Ⅰ、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者,若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并经本人拒绝承认时,该代理人依相对人之选择负履行或损害赔偿义务。

Ⅱ、代理人不知无代理权者,对于相对人因信其有代理权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义务,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因契约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无代理权者,代理人不负责任。

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亦同;但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台湾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可知无权代理行为为本人不予追认或承认时,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已。

这种情形,该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且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学者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可谓见仁见智。

有学者称之为契约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并不是契约当事人,与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默示的担保契约,但是担保以订有契约为前提,两者之间既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担保契约可言;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即无权代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相对人错误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无权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律师自身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律师及当事人的重视。

二、律师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1. 概念律师无权代理,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状态。

2. 表现(1)未获得当事人授权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授权,擅自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活动。

(2)超越授权范围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时,虽然获得了当事人的授权,但实际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三、律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受损(1)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律师无权代理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或仲裁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诉讼或仲裁目的。

(2)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 律师自身权益受损(1)律师执业资格受限律师无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甚至导致律师执业资格受限。

(2)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撤销代理等。

3. 诉讼或仲裁程序受到影响(1)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律师无权代理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止,等待律师获得授权或更换代理人。

(2)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效在律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因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效。

四、防范律师无权代理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2. 严格审查律师授权当事人应严格审查律师的授权,确保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自己的事务。

3.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和责任,防止律师无权代理现象的发生。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无权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三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包含着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无权代理案例篇1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福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212-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3)朝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________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___年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

20________3年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

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

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篇一: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据贵阳律师王远义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又从事代理行为。

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加重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被代理人,一方面,在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中途取消代理后,应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诉讼参与方式。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民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司法公正。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虽然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原本具备代理资格,但在代理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如被代理人撤销代理、代理人辞去代理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无权代理人在诉讼中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虽然无效,但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损失: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2)恢复原状:无权代理人应将因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例一: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报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2.侵犯财产权:论文稿酬是乙因其智力创作成果而应得的经济利益,属于乙的合法财产。

甲将本应属于乙的稿酬据为己有,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3.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甲通过冒用乙的姓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报社误认为甲有权领取该稿酬,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甲的行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民事责任:乙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甲返还所得的稿酬,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调查取证费用等。

同时,乙也可以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弥补姓名权受损带来的精神损害。

5.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地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涉及金额、情节等因素),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总结,甲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了乙的姓名权和财产权,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诈骗罪。

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和道歉,同时也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报警,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例二: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具体分析如下:1.超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如果董事长超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特别是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行为可能被视为越权行为。

2.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权代理是指代理⼈不具有代理权⽽实施代理⾏为。

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般代理⾏为的表⾯特征;(2)⾏为⼈实施代理⾏为没有代理权;(3)⽆权代理⾏为并⾮绝对不能产⽣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权代理 1、是指⾏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名义所为的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狭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为⼈⽆代理权,也不能让别⼈相信其有代理权;(2)⾏为⼈以本⼈的名义与第三⼈实施民事⾏为;(3)第三⼈须为善意且⽆过失;(4)⾏为⼈与第三⼈所为的⾏为不是违法⾏为;(5)⾏为⼈与第三⼈都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3、⽆权代理的法律效⼒。

⽆权代理属于效⼒未定的民事⾏为,基于意思⾃治原则,在⽆权代理不违反强⾏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主选择发⽣何种法律的效果。

* 本⼈追认。

⽆权代理经本⼈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本⼈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本⼈的追认是形成权;(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也可默⽰;可向⾏为⼈为之,也可向第三⼈为之,或公告为之。

(3)⽆权代理经追认后⾃始有效;(4)⾏为⼈实施多项⽆权代理⾏为,本⼈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不承认义务。

(5)追认⾏为要在第三⼈⾏使撤回权之前使。

* 第三⼈的催告和撤销。

第三⼈⾏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使催告权期限,如本⼈在期限内未做出确认,视为拒绝追认;⾏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或其法定代理⼈、或法定代表⼈表⽰。

第三⼈⾏使撤回权的条件:(1)应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三⼈明知⾏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进⾏交易的,丧失撤回权;(3)撤回的意思表⽰⼀般应向⽆权代理⼈为之。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的⾏为⾜以使诚信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权代理⼈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二、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对合同而言:有效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 8条规定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

法律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

法律有关⽆权代理的规定对于代理的现象,很多时候代理⼈⽆相关的代理权⽽进⾏相关的代理是没有法律效⼒的,但是这或许会损害第三⼈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是较为复杂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么法律有关⽆权代理的规定?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权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即被代理⼈在已经知道⽆权代理⾏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追认。

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第⼀,⾏为⼈没有代理权的⽆权代理,即⾏为⼈虽然实施了代理⾏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权代理,即⾏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以后,⾏为⼈仍然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为的⽆权代理。

在特定情形以明⽰⽅式表⽰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

《民法典》 第⼀百七⼗⼀条 【⽆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对⽆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履⾏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关于⽆权代理⼀些法律知识。

虽然⽆权代理是没有法律效⼒的,但是为了第三⼈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进⾏分析法律效⼒,但是代理⼈是需要对其进⾏相关的赔偿。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的咨询。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在实践中,无权代理一般要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他人误认为代理人拥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就与之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那么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

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

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

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

表...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则不属此例;(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有的国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缔结契约者,对于本人的利益或不利益,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力。

”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也规定了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自始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获得委托人的授权或超出其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进行行为。

要构成无权代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必须实际进行了代表委托人的行为。

这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签署文件、与第三方进行谈判或交易等。

代理人的行为必须与代理关系相关,并且被认为是代表委托人的行为。

2. 缺乏授权或超出授权:无权代理的关键要素是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或默示授权,或者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其获得的授权范围。

委托人在没有授权代理人行事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认可或承认代理人的行为。

3. 第三方的信赖:第三方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并且依赖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第三方对代理人的信赖是无权代理成立的重要因素,因为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无权代理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委托人不负责代理人的行为。

在其他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会被视为默许或承认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涉及代理事务时,委托人和第三方应当谨慎行事,并确保代理关系的授权和合法性。

如有需要,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
法律建议。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行一定的冲突。

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

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

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无权代理的认定和后果
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

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

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对本案的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媛一直口头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借款,并且都以张媛的名义来进行的,因此易使基金会对张利具有代理权产生误信,现张利又以张媛的名义借款,基金会出于对张利的代理人身份的信任,出于善意将款借出,构成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张利和基金会的行为对张媛有法律约束力,当张媛到期不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并未取得张媛的委托授权,张利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且张媛事后也未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中张利以张媛的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是本案的关键。

争议的焦点在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认定及其后果。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但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已经获得授权。

对于什么是“合理的理由”,我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这实际上是指代理人具有使第三人相信的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一是特定的场所。

这就是说,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是在本人的场所实施的,从而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

因为特殊关系的存在会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会获得本人的特别授权,或当然具有代理人的身份。

例如,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雇佣关系等特定关系,都可以依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认定相对人具有正当理由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代理证书或授权委托书;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根据。

除此之外,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在认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时其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确定相对
人是否具有善意,应当强调相对人的无过失。

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一般来说,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及权限并没有必要与本人进行核对,但应当对代理人公示的各种证明具有特定代理权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核。

如不予审核或审核不严,轻率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可以认为相对人具有过失。

在本案中,张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

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显然,基金会对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的审核具有重大疏忽,张利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那么,张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应界定为一种狭义的无权代理。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无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简单地讲,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本案中,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并未像前8次那样获得张媛的口头委托,而且事后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