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中国经典的代理问题案例
中国经典的代理问题案例代理问题是企业日常运营中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在涉及到海外市场时更加复杂。
下面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代理问题案例:公司A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有一个比较大的国内市场,同时也在海外市场有一些消费者。
公司A希望通过代理的方式开拓更广阔的海外市场,以提升品牌影响力和销售额。
于是,公司A选择了B公司进行对外授权代理,B公司负责代理公司A在海外市场的销售。
在一开始,公司A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按照公司A的标准和要求来销售化妆品,且每月向公司A报告销售情况,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可是,最近公司A发现,在代理期间,B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市场营销策略也与公司A的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由于公司A没有直接出现在海外市场,导致公司A对销售情况实际并不清楚。
这时候,公司A应该如何应对这个情况呢?针对这个代理问题,以下是一些解决方式:1. 寻求和B公司进行协商在发现代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之后,首先应该与B公司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会谈和交流,沟通各自的意见和需求,并找出影响销售的具体问题。
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条款,对商标、授权、价格、合同期等进行修改,以保证代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考虑解除代理关系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公司A可以考虑解除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
在解除代理关系前,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分析,确定解除的方式和时机。
同时需要注意,解除代理关系可能会给公司A带来经济损失,如代理费、营销费、回收库存等费用的支付等。
3. 获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如果公司A和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并且不希望结束代理关系,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
第三方机构可以帮助公司A评估代理过程中的风险和代理商的表现,为公司A提供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
总之,在代理问题上,公司A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代理商严格遵守合同要求。
同时,在代理过程中,公司A需要加强对代理商的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代理中出现的问题,以保护公司的品牌声誉和业务利益。
十大经典市场营销案例
十大经典市场营销案例市场营销案例1: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背景:1938年,钻石的价格急剧下降,戴比尔斯公司De Beers向广告代理公司N.W. Ayer & Son寻求援助,希望扭转这种颓势。
1939年,后者推出了“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A diamond is forever的广告语,成功地将钻石包装**们的婚礼必备品,让这种亮闪闪的饰品赢得无数新人的欢心。
如何让两个月的薪水持续一生?购买一颗钻石吧!突破:广告运动诞生了流行金句。
美国南加州大学传播学教授迈克尔·科迪Michael Cody表示,“它为这个产品赋予了一种情感意义,让人们产生共鸣。
”这个句子如此浑然天成,足以让人们忽略它背后的商业目的。
贡献:开启了情感市场营销案例的先河,后来者如耐克主张“想做就做”Just Do It,万事达卡诉求“万事皆可达,唯有情无价”Priceless。
市场营销案例2:万宝路牛仔背景:很难想象,几十年前万宝路竟然是一种女士过滤嘴香烟。
1955年,当李奥贝纳广告公司接手这个品牌时,一切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
该公司重新对万宝路品牌进行了定位,并引入了一个极具阳光色彩的形象:美国牛仔。
突破:品牌形象广告。
科迪认为,这个广告运动将万宝路牛仔Marlboro Man塑造成一个成功的“代言人”,不仅如此,这场广告运动还是第一个品牌形象广告。
“它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对产品销量的提升上,更唤起了男人们对阳刚的男子气概的追求。
”万宝路由此而成为最畅销的香烟品牌市场营销案例。
贡献:开启了年轻人的品牌意识市场营销案例3:是她,不是她?背景:1957年,FCB广告公司创造了“伊卡璐女孩”Clairol girl这个形象。
一个看起来非常阳光健康的女孩,但她却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她头发的颜色可能是假的!随后染发剂的广告铺天盖地,都附有醒目的一问一答:“是她,不是她?”Does she … or doesn't she?“只有她的美发师知道”。
代理记账经典案例分享
代理记账经典案例分享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财务方面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财务,许多企业选择将财务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提供专业的财务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许多财务难题。
下面,我将分享几个代理记账的经典案例,以展示代理记账的重要性和价值。
案例一: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小型企业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和经验来处理复杂的财务工作。
一家小型企业主要集中精力在业务发展上,而财务管理往往被忽视。
一家代理记账公司接手了这家小型企业的财务工作,为其提供了全面的财务服务。
代理记账公司负责处理企业的账务记录、报税申报、财务分析等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可见。
通过代理记账,这家小型企业成功解决了财务管理方面的难题,实现了财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案例二: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不同国家的税法、会计准则和商业环境差异巨大,给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
一家跨国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公司来处理其全球范围内的财务工作。
代理记账公司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和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准确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通过代理记账,这家跨国企业成功解决了财务管理的国际化问题,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案例三:新兴行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财务管理的挑战。
新兴行业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与传统行业有很大的不同,需要专业的财务支持。
一家新兴行业的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公司来处理其财务工作。
代理记账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了定制化的财务服务,包括财务规划、成本控制、风险评估等。
通过代理记账,这家新兴行业的企业成功解决了财务管理的难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理记账在不同情况下的重要性和价值。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专业的财务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财务管理方面的难题,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代理记账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成本控制、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大经典营销案例
十大经典营销案例没有好创意的产品,注定会一个不温不火。
这是一个崇尚个性的年代,平淡无奇的产品。
只会成为消费者眼中的浮云,一飘而过。
那么接下来小编跟读者一起来了解一下十大经典营销案例吧。
十大经典营销案例之一杜蕾斯杜蕾斯在2011年打造的“雨夜传奇”、“两根火腿肠的故事”以及微信的“陪聊”等等都在网络上病毒式地传播开,并成为非常经典的社交媒体营销案例。
在社交媒体时代,没有人愿意与冷冰冰、姿态高的企业对话。
杜蕾斯官方微博的第一步,就是做拟人化定位。
几经调整后,杜蕾斯逐渐变成了一个“有一点绅士,有一点坏,懂生活又很会玩的翩翩公子。
”对杜蕾斯来说,粉丝即用户。
杜蕾斯做得最好的功课之一,就是与粉丝的良性互动。
对粉丝的评论,杜蕾斯的回复总是诙谐幽默。
而杜蕾斯与粉丝共同完成的创意内容作品,则数不胜数。
当然,这些营销案例都是建立在杜蕾斯已有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之上的,起到的是锦上添花的营销效果。
而且与杜蕾斯产品的特殊属性相关,由于私密性与禁忌性,再加上精心的策划,杜蕾斯想不火都难,但其他企业及产品模仿需谨慎。
十大经典营销案例之二雕爷牛腩玩的是"封测”试营业,并配合明星在微博上的各种Show及能参加封测的“荣幸”。
封测这件事,本来是网络游戏界最常见不过的事儿,但移植到餐厅,好像效果还不错。
用雕爷自己的话说就是“封测直接触发了‘迷恋七个触发器’里面的‘神秘感’。
一个餐厅,能有啥了不起的呢?但你吃不到时,就会觉得格外想见识见识。
犹如Facebook最初,没有哈佛大学后缀的邮箱,根本不让你注册……这下可好,所有常青藤大学的学生都拼命想挤进来看看,等一开放常青藤大学的时候,所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流的大学生们,也都想挤进来……扎克伯格轻而易举获得了最初的成功。
”“反正封测,一堆名人达人、美食专家、以及小明星们,为何不请来吃呢?伸手不打白吃的饭,放下筷子难骂娘。
封测被邀请,多有面子?!请呗~~”再配合雕爷自己在微博上晒厨神秘方、高品质食材、极致装修等,吊足了大家的胃口。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代理词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下面我将从法律、商业和社会等
多个角度,为你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伯纳德·马多夫的庞
氏骗局。
马多夫通过向新投资者支付旧投资者的回报,以此维持他
的投资基金的声誉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实际上,他并没有
进行真正的投资,而是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旧投资者的回报。
最终,这个庞氏骗局破产了,导致许多人损失了巨额财产。
其次,从商业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沃尔玛在中国的贿赂案。
沃尔玛在中国经营时,被指控向政府官员支付贿赂,以获取更
好的经营条件和市场份额。
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的
反腐败法律,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沃尔玛的声誉造成
了重大损害。
再次,从社会角度来看,一个经典案例是环境犯罪行为。
例如,某些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排放污
染物、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不仅对环境造成了
严重破坏,还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其他的不当得利案例,涉及到金融欺诈、知识产权侵权、腐败行为等各个领域。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不当得利行为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提高道德意识,以防止和打击这些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
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
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
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
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
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
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
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 曾某
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曾某受援人曾某生于1988年,湖北邵阳县人,现在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全家的生活来源都靠他外出打工。
曾某于2017年7月19日入职深圳国投物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政司机职务,主要负责给公司领导开车。
入职时,国投公司借口需要先试用,未及时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曾某缴纳社会保险。
薪资待遇方面,仅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5000元/月。
2017年7月26日,国投公司领导指示曾某租一辆别克GL8商务车用于接待客户。
曾某自行垫付5000元(信用卡预授权),从神州租车公司南山店按指示租得车辆。
当晚9点多曾某将车辆开至凤岗新时代家园短暂停留后发现车辆打不着火,经初步查验是电瓶亏电。
为了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曾某经与客服沟通自行垫付了换车费用换了一辆新车,前后支出共计1359元。
曾某就此支出多次与国投公司行政部门领导沟通要求报销,但公司领导听信租车公司一面之词,认为是受援人的不当操作致使车辆损坏,故拒绝报销曾某多支付的租车费用1359元,并因为此事于2017年8月4日向曾某下发解雇的口头通知,并以不发工资作为威胁,强迫曾某签署《工资发放审批表》和《员工离职表》。
受援人曾某为了拿到工资,只得在工作时间不足一月时被迫提出辞职,一方面,面临重新找工作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尽心尽力为公司办事,最终却被解雇且无法要回垫付的租车费用,无法获得经济赔偿也让他倍感不平。
面对这种不公对待,无奈之下,受援人曾某想到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17年8月16日,曾某前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郑三军律师跟踪指导受援人维权。
郑三军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约受援人到盈科律师事务所面谈,仔细听取受援人的陈述。
随后又多次电话和当面约访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帮助受援人分析诉求:1、垫付的租车费可以争取,这是受援人为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公司负担;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能得不到支持,现有的证据从表面看确实是受援人自行辞职的,若主张离职申请为被迫签订,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创业案例
代理创业案例
代理创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即代理商与品牌商签订代理协议,获得在特定地区或渠道销售产品的权利,并从中获取佣金或差价。
以下是一些代理创业的案例:
1. 微商代理: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微商成为了一种热门的代理创业模式。
微商代理商通过在社交媒体上销售产品,积累客户资源,实现销售和利润的增长。
2. 家居用品代理:有些创业者选择代理家居用品品牌,通过开设实体店或线上商城,销售各类家居用品,如家具、装饰品、厨房用品等。
3. 美容产品代理:美容行业一直是代理创业的热门领域。
创业者可以代理国内外知名的美容产品品牌,通过开设美容院、线上销售等方式,推广和销售美容产品。
4. 母婴用品代理: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母婴用品市场需求逐渐增大。
创业者可以选择代理母婴用品品牌,通过开设母婴店、参加展会等方式,销售母婴用品。
5. 运动用品代理: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运动用品市场也逐渐火热。
创业者可以代理运动用品品牌,通过开设专卖店、线上销售等方式,推广和销售运动用品。
这些案例仅供参考,实际上代理创业的领域非常广泛,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验和市场需求来选择适合的代理项目。
在进行代理创业之前,建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品牌的口碑和市场前景,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并与品牌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商业模式的三大经典案例
商业模式的三大经典案例(一)百丽鞋业,中国零售市值之王1.中国鞋业之王百丽鞋业是中国鞋业之王。
在中国女鞋品牌当中,前十名中有四个属于百丽公司旗下品牌,即:Belle(百丽)、Teenmix(天美意)、Tata(他她)、Staccato(思加图)。
公司代理的鞋类品牌28个,包括:Bata、ELLE、BCBG、Mephisto、Geox、Clarks、Merrell等。
百丽亦是中国体育用品最大零售商之一,代理运动服饰品牌产品包括:Nike、Adidas、LiNing;亦代理休闲牛仔名牌Levis。
百丽鞋就是美人鞋。
不仅女同志逃不出百丽,男同志很快也逃不出百丽了,因为百丽收购了中国著名的男鞋品牌江苏森达。
百丽公司在百货商场进行控盘以后,顾客在商场里选来选去,最终选的都是百丽公司的产品。
百丽公司鞋业的综合毛利达到62%。
很多高科技企业家听说百丽的毛利率达到62%以后都非常吃惊,因为很多企业的毛利率是非常低的。
2.百丽怎样实现突破为什么百丽公司能够实现这样的突破?源自于它在零售终端实现了控盘。
中国品牌女鞋的71%来自于百货商场,而百丽通过四个自有品牌控制了百货商场这个零售终端。
在每一个百货商场,不同品牌专柜的背后,很多都是百丽公司。
很多的女性顾客讲:“我不喜欢百丽,我喜欢思加图。
”其实选来选去,选的还是百丽公司的产品。
百丽名字取自法语Belle(美人),上市行动代号为“ Cinderella”(灰姑娘),它借助资本的力量实现企业跨越的憧憬之情跃然而现。
3.百丽商业模式的核心百丽公司不是靠某个单一的产品获得利润,它靠的是商业模式,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讲的,21世纪企业的竞争,不再是产品、价格与服务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百丽就是非常经典地体现了这样一个价值观念。
Æ牢牢地控制终端百丽的广告很少,不像奥康、红蜻蜓广告满天飞,但是这样的企业看似默默无闻,其实它却牢牢地控制了零售终端。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选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情: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请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分析: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案例二:案情: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
1991年8月,李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东方)有限公司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
同年9月,双方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
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
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方)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何在?分析:(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
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2)应适用科威特法。
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准据法。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颠覆传统行业10大经典案例 不转型则死!
【案例】不转型则死!颠覆传统行业10大经典案例互联网时代下,如何超越竞争对手?“颠覆”应该是最好的路径,如小米玩家装、彩生活颠覆传统物业、滴滴打车改变出租行业等等,传统行业每天都在互联网的颠覆式地角力下变幻着竞争格局。
如何在这样竞争格局下实现突破,10大互联网颠覆案例为你解密。
1、小米家装:用互联网改造装修业在雷军“七字诀”(专注极致口碑快)的点拨下,小米家装实现“699元/平方米,20天完工,手机监工,不用去工地,有需要的话,设计师上门服务。
的确够“任性”。
2、房多多:打造新房代理模式在新房销售链条中,房多多从上游开发商获得房源,下游整合海量中介售房,构筑起轻资产扩张模式。
它的出现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垂直房产网站依赖广告的商业模式,更将加速整个房地产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对接。
3、黄太吉:颠覆传统快餐行业餐饮业是最难被互联网撬动的行业之一,黄太吉直接用互联网的方式进入,成为整个行业中的一支叛军。
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就在网上、微博上、陌陌上、微信上,黄太吉正意识到这点,借力移动互联网,从不断线,随时随地与消费者连接,维护整个用户体验。
4、滴滴打车:改变传统出租行业作为移动互联网打车软件的先行者,滴滴打车借助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挖掘、定位、匹配和优化,建立了一套独有、创新的移动智能社会化交通信息平台。
整合行业资源,有效的实现了司机和乘客间的信息对称,降低出租车空驶率,便利乘客出行,改善乘客的出行质量与方式。
同时,也拉动了传统出租叫车行业的改造与升级。
5、花样年彩生活:颠覆传统物业彩生活运用互联网基因重组传统物业,将实体社区变成一个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平台,并在业内率先启动推行基于信息化基础上的物业服务V2.2模式。
彩生活搭载金融服务、养生养老、文化旅游等的社区服务平台,为彩生活社区用户带来全生命周期的社区服务,创造更为丰富的用户价值。
彩生活实现了标准化服务和平台服务商的基本条件,利用互联网平台及彩之云APP系统,物业管家上门服务,构建社区一公里微商圈等措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线上线下服务体验。
法律职业伦理国外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泰勒诉福尔斯案”(Taylor v. Follett)是美国法律职业伦理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于194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涉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应当披露当事人的某些信息,以及律师在诉讼中的保密义务。
二、案情简介1938年,原告泰勒与被告福尔斯在明尼苏达州的一家农场发生纠纷。
泰勒聘请律师约翰·A·富兰克林代表其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富兰克林得知被告福尔斯曾与原告泰勒有亲属关系。
然而,富兰克林并未将这一信息告知原告泰勒,也未在法庭上提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尔斯胜诉。
泰勒不服判决,向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富兰克林未披露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律师的职业伦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主要围绕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展开讨论。
法院认为,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信息。
但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在“泰勒诉福尔斯案”中,法院认为,律师富兰克林未披露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因为这一信息对原告泰勒至关重要,可能会影响其诉讼策略和结果。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披露当事人的信息。
四、案例分析1. 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泰勒诉福尔斯案”强调了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权了解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信息。
但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
2. 律师诚实守信原则本案中,法院强调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如果律师知道某些信息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与其商讨应对策略。
当事人不付律所的律师费的经典案例
当事人不付律所的律师费的经典案例案例一:李某与律师的纠纷李某雇佣了一位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案件结束后,李某却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支付律师费用并赔偿律师的诉讼费用。
案例二:王某的欠款问题王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律师完成工作后,王某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事务所通过法院起诉王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律师费用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案例三: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商业纠纷案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案件结束后,张某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事务所通过法院起诉张某,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律师费用及相关费用。
案例四:刘某的违约行为刘某与律师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律师完成工作后,刘某不仅拒绝支付律师费用,还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不实的指控。
律师事务所通过法院起诉刘某,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律师费用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损失。
案例五:陈某的拖欠问题陈某雇佣了一位律师代理自己的刑事案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案件结束后,陈某却拖欠律师费用。
律师事务所通过法院起诉陈某,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律师费用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案例六:王某与律师事务所的争议王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案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案件结束后,王某却以律师未履行职责为由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事务所通过法院起诉王某,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支付律师费用。
案例七:杨某的违约行为杨某委托某律师代理自己的劳动纠纷案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律师完成工作后,杨某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律师通过法院起诉杨某,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支付律师费用并赔偿律师的诉讼费用。
案例八:刘某与律师事务所的争议刘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用。
然而,在律师完成工作后,刘某以律师未达到预期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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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答案:(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某与张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张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在运输途中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水果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对于本案的处理,一定要区分张某与刘某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张某与刘某形成的代为出售水果的代理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过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那什么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所说的“紧急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八十条规定:“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复代理)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转委托不成立。
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转委托仍然成立。
因此,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并没有超越代理权。
所以刘某不能以张某是越权代理为由请求其赔偿损失。
张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张某与刘某就运输水果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张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张某有权向导致其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案情摘要」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
时至199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
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系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
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
某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
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
法院认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个人承担。
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
「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因此,林某无代理权。
而他却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
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故应当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偿付货款利息。
刘某和周某共同代理案「案情摘要」A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二人外出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
刘某和孙某二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符合要求的货源。
后来,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件,但价格较高,超出预定价格约20%。
孙某拿不定主意,于是与在甲市的刘某通电话协商,经两人反复讨论,觉得这批货值得,于是由孙某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八万余元的购货合同。
后来刘某、孙某二人回到A市向汽车修理公司报告了签订合同的情形,并把合同交给公司经理。
公司认为刘、孙二人所订合同价格过高,不能接受,于是拒绝履行合同。
供货方经几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
供货方诉称: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业务员,有某汽车修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孙某代为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
某汽车修理公司辩称:本公司授予给刘、孙二人的代理权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并对所购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作了详细的说明,刘、孙二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本公司不予追认,因此,本公司不能承担刘、孙二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公司对刘、孙二人的授权范围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被代理人某汽车修理公司没有予以追认,因此,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
由于刘某和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共同代理人,而且孙某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的,是全体代理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负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原为一个关系比较简单的越权代理案件,但由于涉及到共同代理的问题而需要受到重视。
所谓共同代理,是指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使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使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
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涉及到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者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个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